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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路径研究
——以中部地区J市为例

2022-03-18吴志强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土地

吴志强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经济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108)

我国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发展,近年来几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其中培育农村经营主体至关重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也明确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不可少,甚至能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从而实现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目标任务。而农村的发展实践也表明,通过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典型经验的推广,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形成新的农业发展模式,激发农业生产活力,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促使农民收入的提高。

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之举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具有带动作用的农业大户 、农业龙头企业等[1]。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为解决供需矛盾,必须从供给侧入手,而供给侧问题解决的关键又在于农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必须重构和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其中,农户作用极其重要,因而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户积极性,需要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带动作用,在农村资源集约化利用的同时,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从而为土地节约利用与农户增收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近年来,中部地区J市农民老龄化日益严重,农村青年人口外出务工,留在农村务农的都是“老年部队”。为此,J市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一方面确保土地种植效益,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生活保障水平,锐意改革创新,大胆实践探索,确定了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路线方针。目前,J市的主要经营主体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他们将为J市乡村振兴发展发挥引领性作用。

1 J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1.1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作为一种专业化的生产主体,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在某一农业产业。专业大户具有较多的资金和土地,相比小农户可以发挥规模化生产优势,更为重要的是,专业大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具有较大的规模、较高的集约化程度。这些都是农业生产现代化的必备要素,规模化经营过程中,通过聘请小农户生产,可以使农户迅速学习先进生产技术,同时小农户的收益相比其纯粹在自己土地上经营更多,这使得专业大户与小农户的收入普遍提高[2]。例如,J市某种业有限公司承包流转土地6500亩,又与临近的高桥、河沿张、大朱三个村委建立土地托管关系,与1800户农民签订土地托管协议,托管面积11000亩。公司将流转过来的土地进行统一经营,效益极大地提高,农民免去了收成不稳定的担忧,该公司年经营收入达4000万元,有效带动了农民增收。

1.2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主要是家庭成员,他们相比农业大户而言生产方式更加多样,涉及的农业领域更多,形成了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态势[3]。J市家庭农场发展异常迅速,目前,在J市县乡两级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达444户,注册资金额将近2亿元。从新型经营主体所在地域位置分布来看,京港澳高速以西区域有家庭农场260多户,注册资金总额1亿多元,超过京港澳高速以东区域。从家庭农场的业务范围来看,主要为粮食种植、牲畜养殖、农产品销售、农业观光等,其中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家庭农场有130户,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家庭农场有110户,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有40户,种植和养殖兼有的家庭农场有80户,从事谷果等混合种植的家庭农场有64户。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以来,虽然提高了农民农业生产经营动力,但也使得“小农”经济的问题暴露出来,单个农民力量弱小,难以与强大的市场相抗衡。农户之间必须联合起来,增加农民话语权,提高农产品定价能力。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小农户通过联合经营、信息共享、集中加工、统一运输等多种方式提高供给端话语权。近年来,J市通过强化引导,政策扶持,优化服务,J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逐步规范运作的良好态势。目前,在J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158家,注册资本1亿多元,入社农民30000户,辐射带动100000多户。J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为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发展层次仍然偏低。

1.4 农业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所经营的范围可以涵盖到整个农业产业链条,在某个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并为地区经济发展和行业进步有一定贡献,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5]。近年来,J市牢固树立“龙头企业发展决定产业化成败”的理念,大力扶持发展涉农企业,不断延长农业产业链。目前,J市共成立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2045个,固定资产总值12.25亿,从业人数10余万人。产业化龙头企业39家,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分别1家、6家、32家,农业龙头企业初具规模。39家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9.7亿元,带动人数14万人,户均增收1000多元。

2 J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J市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坚持因地制宜,注重绿色发展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科学布局、协同发展,将发展现代农业的重点放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多措并举增加农民群众收入。通过采取稳步推进土地流转,发挥财税积极作用,整合项目集中支持,创立品牌示范带动,多轮驱动集聚合力等措施,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和规模均有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为乡村振兴发展和农民增收入创造了有利环境。

2.1 稳步推进土地流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主要通过流转而来,通过政府、农户、公司三者协商,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要求,遵循农户意愿进行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够获得较稳定的收益。明确了土地权责关系,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权”分置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J市启动了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健全三级土地流转网络,实现“村组有服务站、乡镇有流转场所、县级有备案中心”,打通转出转入渠道。为了保障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乡村土地流转中心、服务站必须达到“六有”标准,即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工作人员、有经费、有档案资料、有规章制度。强化乡、村两级在土地流转中的基础、主导和协调作用,采取以出租(租赁)、托管、代管、入股等形式加快土地流转,鼓励整村整组整体流转土地。

2.2 发挥财税积极作用

财税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过程中发挥着突出作用,特别是在资金引导和使用方面,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给予税收减免,而在水、电、地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能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困难。从2014年起,J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试点、示范主体的资金引导和扶持,对合作社理事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方面不占优势,存在贷款难、贷款贵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财政以贴息等方式,实施融资对接,在支农、信贷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启动和发展等环节,各类金融机构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支持的,可以申请贴息。通过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共同合作,以“惠农信贷通”等基金机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短板。

2.3 整合项目集中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国家涉农项目,不断扩大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农田水利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技术推广等与农业相关的项目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的规模,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对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扶持,有效整合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农机、农开及发改、水利等部门实施的农业结构调整类项目和农业基础建设类项目资金,重点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达到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民直接增收的目的。同时,探索落实项目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得成,管理住,管得好。

2.4 创立品牌示范带动

实施品牌强农战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自己的品牌,推动农业产品品牌化、产业化,提高农业产品美誉度和竞争力。政府在对外工作中重点推介本地农业品牌,扩大本地农业品牌影响力。县工商、质监部门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偿提供相关服务,并优先申报推荐。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标和品牌称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相应奖励,对品牌前景较好、产品产业化程度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扶持,帮助建立营销网络,拓展销售渠道。

2.5 多轮驱动集聚合力

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把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搞好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在制定发展规划、出台优惠政策、实施项目扶持、开展示范带动、进行资源整合、加强部门协作等方面谋发展、抓落实、求突破,力争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发展上形成工作合力,使乡村振兴发展各项目标要求落到实处。

3 J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J市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体情况较好,初步形成了集群发展态势,农业产业化初具规模,农民收入大幅提高。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规模化程度低、土地流转困难、管理水平落后、经营成本偏高、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不大不强、不多不优”问题未得到明显改善。

3.1 规模化程度低

近年来,尽管J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较快,但深受社会、市场、自然、土地、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还相对偏小,实力还不够强。近两年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只是形式上的专业合作社,而在观念上和业务上并没有实现真正转型,空壳社、挂牌社大量存在,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能够正常运行。一些合作社的“品牌”效应还未发挥出来,市场竞争力不强。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内容也比较单一,大部分以传统种养殖业为主,附加值较低,辐射带动能力较弱。大多数龙头企业规模较小,60%以上属于中、小企业,存在“小龙偏多、中龙不强、大龙可数”现象。另外,多数农业经营主体产品结构单一,仍属于粗放性重复扩张生产,收益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

3.2 土地流转困难

农业生产经营要成规模,必须拥有大量成片土地,这样才能统一规划、统一耕种,提高生产效率。J市在土地流转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农民思想不够开放,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便让土地荒废,也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他们认为一旦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就消失了,未来如果无法在城市立足,想回农村也会存在障碍,留着土地可以让自己多留“一条路”。其次是土地流转不够规范,土地流转虽经多方协商,但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做到面面俱到,流转土地后农户与经营主体发生冲突时,违约责任无法厘清。最后是土地性质约束了土地用途。农业大规模生产需要一些建设用地,但流转的土地大多是耕地,无法改变土地性质。虽然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有3%-10%不等的设施用地指标,但农村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极为严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想建办公用房、产品加工和仓储用房、农机具存放用地等都很难。

3.3 管理水平落后

当前,J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还处在较低的层次,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似于家族性企业,经营决策大多以家长式为主,没有由“主”到“家”的理念,不够民主,组织内部没有活力。有些大型经营主体虽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部门,但几乎等同虚设,这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治理能力水平严重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匮乏,往往会因为决策失误而产生较大损失。一些新型经营主体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呈松散状态,其交易多数是一次性的,农户利益联系还不紧密。

3.4 经营成本偏高

农业生产除了受农产品市场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物资成本、租金成本、人力成本等也在不断攀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中投入的资本巨大,需要较长时间周期才能获利营利。首先是生产资料成本增加。以种植业为例,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环保要求提高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化工产品价格也持续上涨,2016年以来,J市农资市场上化肥、地膜、农药等主要农资产品价格普遍上涨,化肥价格较上年平均上涨约200元/吨,尿素价格较上年上涨300-400元/吨,地膜价格较上年上涨400元/吨。其次是土地流转成本增加。随着土地市场的日趋活跃,群众对流转金的期望也逐渐增高,目前普遍在每亩800元以上,有的高达1500元,这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压力,特别是从事粮棉等大宗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极大影响了其生产积极性,一旦经营主体出现严重亏损,难以为继,就会发生“毁约退地”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推进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最后是劳动力成本增加。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留守乡村的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农村有效剩余劳动力持续下降,普通劳动力供求关系正发生转折性变化,人力资源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3.5 产品附加值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生活的消费也开始升级。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开始出现结构化调整,但J市农产品的供给侧并未发生太大改革。首先是第一产业产品多,二、三产业少,比如J市虽是农产品大市,但其加工能力明显不足,从生产过程来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从事初级农产品经营,有些虽有少量加工,但由于科技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其农产品加工仅限于拣选、包装等工序,精加工、深加工等工序空缺,从整个农业产业链来看,J市处于农业产业链低端。其次是农产品差异化不明显,无法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向于种养植一些能够迅速卖出的农产品,而对于小众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往往保持观望态度。最后是农产品品质不优,如J市是优质强筋小麦主产区,但品种多、种植分散,产品收获混杂严重,农产品只能卖出平均价格,可能的原因是J市仓储用地不足且缺少能够精加工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愿花费过多精力在优种优选上,导致农产品品质难以提高。J市也有一些其它农产品,但也大多处于中低端水平,种植规模普遍较小,市场有效供给能力不强。

4 J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选择

实践证明,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对于解决“三农”问题至关重要。虽然在新发展阶段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但从长远来看这只是不成熟的表现,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其发展。

4.1 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资源配置

积极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鼓励经营主体跨区域、跨产业联合、联动,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阔领域配置资源。组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据各自特色、特长、上下游联合共闯市场,支持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不断壮大。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资金、市场、人才、技术、资源和区位优势,开办农业企业,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着力打造一批产业集群。支持农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资源组建大型企业公司,快速发展壮大实体力量。

4.2 规范土地流转,提高使用效率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乡村振兴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要在稳步推进“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对经营制度进行巩固和完善,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上,要求延长30年。因此,必须解决农村土地划分模糊、面积不准确等问题,土地确权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完善档案资料。明晰土地权益,激活土地活力,为进一步规范承包土地规模流转夯实基础,让广大农民吃下流转土地定心丸。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信息,为土地流转前及流转后的合同主体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推动经营权合理有序流转,对于矛盾双方,本着有利于土地集约化利用、提高农民收入的原则进行调解。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允许村集体和各个经营主体拥有对自己土地的使用调配权,用于农业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及时关切流转土地成员,与之成为利益共同体,吸引和鼓励更多农户将闲置土地流转出来集中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4.3 培养现代农民,健全经营管理

农业生产事务繁杂,需要有一颗热爱农村的心,将农业发展作为自己的理想,在农业中施展自己的抱负。十九大报告指出,农村工作人员要“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提升传统农民的技能水平,培育现代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民的代表,首先应提高他们的农业经营管理水平,由他们带头形成一支优良的现代职业农民队伍。建立政府、行业、合作社三级培训架构,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业经营人才素质。继续推进“三支一扶”工作,将最新的生产技术、经营方式传授给职业农民,使得生产效率不断提升。改善农业人才待遇,鼓励农业院校人才扎根农村工作,允许乡、村两级因地制宜共同制定招引农业人才标准、薪资待遇、服务期限等,不随意借用、挪用农业人才,使人才能干事,留着住。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复原退伍军人、致富能手等村民回村创业,对于农业生产效益明显、能带动职业农民发展的经营主体,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4.4 加强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完善政策扶持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新型主体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落实上级财政支农资金,优化支农资金使用方向,明确支持重点环节和领域。借助集体经济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政策红利,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扶持、有效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城市资本流向农业,引导工商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形成多层次、多元化资金投入新机制。改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构建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业企业资金特征和资金需要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金融服务对策。广开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信贷内涵,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各类金融产品,重点支持信用好的和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多种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强化涉农金融机构的联动效应,在给予信贷支持的同时,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产品,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生产损失。

4.5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经营环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规模生产必然带来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这些需求不能仅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去解决,应由政府、经营主体、社会三方共同解决,其中政府应发挥关键作用。应重点关注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集中资金解决他们生产过程中交通、机电、灌溉、排涝、除害难题。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配套设施投入和相应的资金安排。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平整土地,切实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形成集中连片生产经营条件。允许在县一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保持耕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将废弃宅基地用地、滩涂等生产能力较差的土地变更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建设用地上兴建晒场和仓储设施,并给予用水、用电、道路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农业经营公司,利用社会资本开展农业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统一规划部署,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同时兼顾本村民基础设施使用需求。

4.6 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良环境

创新农业服务体制,优化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综合执法、市场信息等服务,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农业主体自身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乡镇要设立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建立信息平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需要,协调好各个涉农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市场规则办事,签订合同和完善章程时,既要照顾农民利益,更要考虑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强化农业科技服务,围绕农业耕、种、收及储、加、销等各个环节,积极培育生产、加工、销售等各领域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各领域的农业服务,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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