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索”“貌阅”溯源唐初户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2022-03-18王聪延
王聪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学院),新疆 五家渠 831300)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我国古代,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人口和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人口和土地的占有量往往决定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军事实力的强弱,也是封建王朝征发赋役、对社会实现控制的重要依据,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户籍制度的发展。我国早在大禹时期就出现了登记户口的雏形并历代发展,到初唐时期已经发展成为相对健全的户籍制度。
唐代籍帐文书因具有分类齐全、内容详尽、缜密、格式严谨等特点,勘称历代王朝户籍制度之最。其中“大索”和“貌阅”制度对于完善唐代户籍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何为“大索”和“貌阅”
所谓“貌阅”就是查验容貌,以证实年龄和有何种残疾。“大索”“貌阅”是我国古代检括户口的主要方式。关于“大索”“貌阅”,国内学者熊铁基在《隋代户数是怎样增长的》一文中认为:“大索”和“貌阅”是针对不同情况而采取的户口检查措施。二者之间有区别,但可能是同时进行的[1]。“大索”“是东魏、北齐‘括无籍之户’的继续,是针对‘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2]而施行的;‘貌阅’即后来唐代的‘团貌’,是因为有‘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3]是为了逃避租役而采取的措施”[4]。学者李德清认为:两晋南北朝时仍有不少浮户、隐户。故隋朝建立后,采取了一系列括户措施。如隋开皇年间施行的“大索”“貌阅”。“大索”增加了隋朝在册丁口数量和赋税收入;而“貌阅”能为隋政府增加纳税服役的丁[5]。可见,括户的实施增加了隋朝户籍人口。学者林日举同意熊、李二人的观点,他也认为“大索”“貌阅”是隋代检括户口、人丁的措施。“‘大索’是针对‘避役惰游’、‘户口多漏’的现象而施行的,主要是为了增加人口,而‘貌阅’是针对‘诈老诈小’的现象而施行的,其结果不是增加在籍人口,而是增加丁数和政府赋税收入……隋开皇年间,确实实行过检括户口,然而只是‘大索’……隋大业五年既行‘大索’又行‘貌阅’”[6]故二者是有所区别的。
学者袁刚认为,“大索”即大搜捕,它是封建君主因多种原因在全国或某一地域方实施的大搜捕行动,“大索”并非都是为了检查户口。“貌阅”即验首,是为了验明正身。由当地的县令对其管辖区域的人口进行面审,以核实丁口的姓名、年状及土地占有情况是否属实的行为。只有当大搜捕行动与检查户口联在一起,才叫做“大索貌阅”[7]。可见“貌阅”制度作为我国封建帝王管理人口和土地、为了避免百姓逃避徭役和赋税而采取的一种人口检查措施古已有之。
二、唐朝之前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古代,人口的数量、年状其实与其占有土地的田亩以及国家的赋税密切相关,它关系着国家的江山社稷,我国封建帝王很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并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户籍的登记、检查和核查制度。
我国古代对户籍的管理最早可以追溯到大禹在位时。从“禹平水土,定九州,计民数”[8]和“早在夏禹时就有人口垦地和不垦地的具体统计数字”[9]来看,大禹时期,人们就知道要登记户口,而且人口信息要和开垦土地的田亩等相关信息一起登记。
商代延续大禹时期的人口登记制度,当时称之为“登人”或“登众”[10]。到了周朝,“据《周礼》所记,我国历史上很早就设置了司民这样的专职掌管户口的官吏,他负责登记和计算全国户口人丁的数目及其简要情况。并定期向国王报告,以供国王作为施政的参考”[11]说明早期的封建统治者颁布施政纲领时就已经考虑到人口信息的重要性了。管子也曾说:“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12]“欲理其国者必先知其人,欲知其人者,必先知其地。”[13]意即管子所处的年代人们就知道人的贫富是通过其占有的土地来决定的。这就是早期人口和土地之间的密切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人口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谁拥有更多的人口就意味着谁能在争霸中胜出。为了增加人口,墨子甚至提出了“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14]的早婚主张。“户籍”一词第一次出现是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15]记载中,说明当时已经出现了户口登记制度的雏形。秦孝公时期,任用商鞅变法图强,秦国迅速崛起。当时的秦国虽国力增强,但仍有很多土地尚未开垦,故商鞅等人提出增加人口,析出成丁,发展垦殖。为此秦国制定了“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16]的严格户口登记制度。规定:新生儿要入籍,亡者要注销户口,其目的不仅要控制人和土地,而且要为秦国征收更多的赋税。
秦王嬴政在位第十年在秦国范围内下《逐客令》,驱逐不是秦国户口的他国人,也可以佐证:彼时已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秦始皇在位时期,秦代的户籍管理进一步发展。首先,出现了名为“上计”的赋税文书。秦统一六国后,置郡县,每年地方官员要上交包括以“上计”为主的年度报告;其次,根据1975年冬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棺中发掘的秦简可知:秦时的户口是与家中包括房屋家产等信息一并登记在册的。现将该秦简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
.甲室•人
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会封。
.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17]
第一行记录了该户户主姓名为甲、家中有其他丁口、财产及畜产等,其中对甲的身份是士五意即平民,是无爵位的庶民详细记录;第二行续见详细登记了甲家中家产;第三行以下逐一列举了家中其他丁口的身份、性别、年状、是否婚配以及身材样貌等户口信息。如“甲的妻子某在逃,不予查封”;“家中有大女子某,未婚”;尤其对男子各项信息的记录较女子详细,如“子,小男子某”说明甲家中的男子年龄还小,尚未成年,“身高六尺五寸”说明身材已比较高大。这说明秦时在户籍册上详细记录男性各项信息与成年男子承担着兵役、赋役有很大的关系。此外,这枚简牍在介绍家中丁口信息时,是按照户主、妻、子、妾的次序依次介绍的。但在介绍子女的户口信息时,大女子排在了小男子之前,说明当时登记子女的户口信息时是按年龄而不是按照男尊女卑的次序排列的。
最后,民户在政府要求下自行申报土地和家中丁口情况,县令则根据各家各户的申报情况进一步查验确认民户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这在当时被称为“案比”。整体看来,秦始皇统治时期,秦朝户口簿上关于户口的登记已较详细。
汉代“在户籍的基础上,将每农户之口数、垦田、钱谷出入等项,制成“计簿”上报郡国,最后由郡国汇总呈报中央,谓之‘上计’”[18]。这时与户口一同登记的信息越来越详细,汉代‘上计’与秦朝“上计”制度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汉朝经济政策。而且“案比”制度在汉代被赋予新的功能。例如,通过学者对出土的《居延汉简》实物的研究,发现:汉代户籍文书“不仅记载民户有人丁、财物、土地、房物等项,还详细记载了人丁的身高、肤色,诸如‘皆黑色’之类”[19]说明汉代的县令在对民户进行人口登记的同时还要核验户口登记与本人样貌是否属实。另外,县令在“案比”人丁、核查其占用田亩是否属实的同时,还要请宫廷的宦官和相面的术士一同“案比”十三岁以上的丁女,是为皇帝的后宫物色秀女[20]。这皆说明秦朝的“案比”制度发展到汉代已出现了“貌阅”制度的雏形。
“貌阅”制度的产生使汉代户籍制度较前朝户籍制度有较大的发展,户籍信息更加详实、具体,为封建王朝进一步征发赋役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乱频仍,但“貌阅”制度仍被保存下来了。隋朝建立后,从北朝沿袭下来的均田制在全国推行。隋初括户的主要措施有:大索、貌阅、析户和输籍之法[21]。隋朝明确规定:18岁以下、60岁以上丁口可以免除或部分减免“租”和“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免予税收”[22]。有些民户为逃避徭役和赋税,往往瞒报、谎报、虚报或漏报家中的丁口、年龄及田亩数量等,造成隋朝户籍统计数字严重不实,隋王朝财政收入严重受损。所以隋文帝开皇年间“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课。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23]。通过“大索”“貌阅”,查出隐匿人口上百万,可见“大索”和“貌阅”是隋代搜括、清理户籍,查出漏报、瞒报人丁的主要措施。唐朝立国后继承了隋朝“大索”和“貌阅”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
三、唐初户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唐武德年间,受隋末农民战争的影响,全国经济残破,“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24]人口锐减。从“贞观初,户不及三百万”[25]来看,从唐高祖武德年间一直到贞观初年,全国人口不足三百万,还不到隋朝最强盛时人口900万户的三分之一。由于政府对民户的控制少,很难管控与人口相关的土地、租赋等系列问题,直接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故自“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26]唐朝制定了一套把人口与土地捆绑在一起的制度,奖励人口增殖,目的是通过掌握更多的人口和土地,增加税收,尽快恢复社会生产。
唐朝的户籍制度是在沿袭秦汉、魏晋以及隋朝开皇和大业年间户籍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而成的,主要有手实、计帐和户籍三种文书,可谓种类繁多。1900年,一位名为王元箓的道士在敦煌莫高窟第17窟藏经洞发现了大量的敦煌遗书,其中不乏唐代敦煌户籍文书残卷。“有普通人口统计档案、兵役籍、部曲奴婢等贱户名籍、僧官僧尼籍、买菜人名籍、团头名目籍、兴望士族籍、诸杂人名目籍等等,内容多是记载姓名、年龄、身份等”。[27]文书上还盖有州、县两级官府的印鉴,可见唐代户籍文书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齐全。
唐代的籍帐文书主要有手实、计帐和户籍三种。从“每年终了,各户要把自己全家人口的姓名,年龄及所有田产数量填报乡里”[28]以及“民户按期向官府呈送申报户口、年龄、土地的牌状—‘手实’”[29]来看,手实是民户自己填报的户口及田宅的底册,每年民户都应向乡里申报一次。“乡里根据各家所填报的‘手实’,编成乡帐,然后再送到县里缮写,以备勘造户籍时利用”[30]和“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国有所须,先奏而敛。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31]来看,手实是形成计帐的基础,也是官府户籍造册的依据。计帐最早出现于北周。它是里正根据民户自己申报的手实而形成的一种赋税文书。
每年,乡里的里正要督促本乡的百姓申报手实,并且要标明自己本家的丁口人数、年龄以及田亩数。因为手实是形成唐代计帐以及户籍的底册,农户的年龄则决定着政府授予农户土地的田亩,为了避免民户逃避租赋和徭役导致政府财政的损失,确保民户申报手实的真实性,唐初政府就对人丁的户等、年状有明确规定。“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32]而且每年计帐前各地要组织团貌。“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须更貌。”[33]接唐制,年龄是十九、四十九和五十九岁的男子以及七十九、八十九岁的男女必须参加团貌;年龄接近16岁的男子也应参加团貌。各地县令依据手实“貌阅”人丁,判断手实上的信息是否属实。貌阅后,接受貌阅的人丁如果实际年龄大,则写“貌加”;如果实际年龄小,则写“貌减”。“若疑有姦欺者,随状貌定,以附手实。”[34]如貌阅的年龄与手实不相符,要根据实际外貌进行修改,写作“就实”然后形成计帐。各地计帐形成后,再逐级上报,最后呈送尚书省的户部。户部根据各地每年呈交的计帐形成户籍文书,调整赋税再召告天下。
由于人口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政府税收,为了向政府提供最准确的人口数据,武德六年(623年)三月,政府规定:“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35]。每三年,各地的州县要根据乡里申报的手实和计帐信息,汇总后重新编辑户籍造册,最后呈交到尚书省户部留存。
为了保证户籍文书格式的统一和日后有底可查,盛唐时期政府规定:户籍文书全部使用纸质结实的黄麻纸,原则上采用楷书书写,户籍文书的造册是一式三份,州、县各留一份,尚书省的户部留一份且应保存九年。景龙二年(708年)闰九月,唐政府进一步规定:“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远年者[者],依次除”[36]也就是州县的手实和计帐应保留十五年,送交尚书省的户籍文书应保存二十七年。户籍文书保存年代确实久远的,没有实际保存价值的,可以根据年代逐年逐批销毁,形成了一套相对科学的文书保存机制。
为了防止户籍文书被人伪造和篡改,十八年(730年)十一月,政府下令:“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等,便注籍脚”[37]的纸缝注记的规定。开元年间,政府还颁布了各丁口记载下端书写“空”字和采用大写数字进行书写的规定,有效地防范了伪造和篡改户籍文书事件的发生。
综上,唐朝立国后,在借鉴前朝户籍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不仅明确规定了户籍造册的年份、呈交起止时间,而且通过“手实”“貌阅”等户籍的登记、造册和核验方式定期完善和更新人口信息、明确户籍文书的保管,甚至对防止伪造、篡改户籍簿册等诸多细节都有一套成熟的管理机制,最终在唐初就形成了一套相对科学、完整且缜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唐朝更好地依据户籍信息合理地征发课役赋税、实现社会控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后世封建王朝户籍管理提供了典范,也为当代如何更好、更科学、更有效地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