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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监察程序的运行及权责问题探讨
——以任昉《奏弹刘整》为例

2022-03-17李正君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御史台教子监察

李正君

(安庆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颁布,监察体制改革已成为社会与学界关注的热点。完善国家监察组织机构设置,可以从南朝时期国家监察机制构建中汲取智慧。在南朝监察制度研究领域,学界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都过多关注制度的规定层面,就制度而谈制度。如李小树《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史纲》、陈琳国《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变迁》、徐斌《南北朝监察概论》、王蕊《南朝御史中丞考论》等。而弹文作为监察官吏上奏实施弹劾的书面表现形式,并未受到学界的充分关注。近年来,“活”的制度史研究成为制度史研究的新范式,相较于传统的制度史研究,“活”的制度史研究更加关注制度的具体运行以及在运行过程中的内外在关系。本文拟在“活”的制度史研究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监察法学的相关知识,结合任昉《奏弹刘整》的弹文,探讨南朝时期监察机制程序的运行过程以及在运行过程中的权责问题,以期对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有一个动态的展现。

一、南朝监察程序的运行

监察程序是对监察实践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关系的动态呈现,监察工作程序包括监督程序、调查程序和处置程序。《文选》中完整地收录了南梁御史中丞任昉弹劾刘整的奏疏,较为全面地展现了这一动态的程序。

任昉,字彦昇,汉御史大夫任敖之后,是南朝著名的文学家。史称“昉雅善属文,尤长载笔,才思无穷,当世王公表奏,莫不请焉。昉起草即成,不加点窜”,连当时的一代词宗沈约都“深所推绝”。[1]253据张金平考证,任昉于梁天监四年(505)任御史中丞,《奏弹刘整》一文即此时所作。[2]《隋书·百官制》载:“御史台,梁国初建,置大夫,天监元年,复曰中丞。置一人,掌督司百僚。皇太子已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3]803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长官,专司监察。在梁代,御史中丞的监察范围已经打破了行马内与行马外的界限。

《奏弹刘整》收录于《文选》卷四十《弹事》。关于被弹劾者刘整的身份,《文选》李善注曰:“沈约《齐记》曰:‘整,宋吴兴太守兄子也,历位持节,都督交广越三州也。’”[4]742而刘整在此案件中的官职是中军参军。为方便研究,故将《奏弹刘整》全文备录于下:

御史中丞臣任昉稽首言:臣闻马援奉嫂,不冠不入;氾毓字孤,家无常子。是以义士节夫,闻之有立,千载美谈,斯为称首。臣昉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谨案:齐故西阳内史刘寅妻范,诣台诉,列称:出适刘氏,二十许年。刘氏丧亡,抚养孤弱。叔郎整,怕欲伤害,侵夺分前奴教子、当伯,并已入众。又以钱婢姊妹弟温,仍留奴自使。又夺寅息逡婢绿草,私货得钱,并不分逡。寅第二庶息师利,去岁十月往整田上,经十二日,整便责范米六斗哺食。米未展送,忽至户前,隔箔攘拳大骂,突进房中,屏风上取车帷准米去。二月九日夜,婢采音偷车栏夹杖龙牵,范问失物之意,整便打息逡。整及母并奴婢等六人,来至范屋中,高声大骂。婢采音举手查范臂。求摄检,如诉状。

辄摄整亡父旧使奴海蛤到台辨问,列称:整亡父兴道,先为零陵郡,得奴婢四人。分财,以奴教子乞大息寅。寅亡后,第二弟整仍夺教子,云应入众,整便留自使。婢姊及弟各准钱五千文,不分逡。其奴当伯,先是众奴。整兄弟未分财之前,整兄寅以当伯贴钱七千,共众作田。寅罢西阳郡还,虽未别火食,寅以私钱七千赎当伯,仍使上广州去。后寅丧亡,整兄弟后分奴婢,唯余婢绿草入众。整复云寅未分财赎当伯,又应属众。整意贪得当伯,推绿草与逡,整规当伯还,拟欲自取。当伯遂经七年不返,整疑已死亡不回,更夺取婢绿草,货得钱七千,整兄弟及姊共分此钱,又不分逡,寅妻范云:“当伯是亡夫私赎,应属息逡。”当伯天监二年六月从广州还至,整复夺取,云应充众,准雇借上广州四年夫直,今在整处使。

进责整婢采音,刘整兄寅弟二息师利,去年十月十二日,忽往整墅,停住十二日。整就兄妻范求米六斗哺食,范未得还,整怒,仍自进范所住,屏风上去车帷为质。范送米六斗,整即纳受。范今年二月九日夜失车栏子夹龙牵等,范及息逡道是采音所偷。整闻声仍打逡,范唤问“何意打我儿”,整母子尔时便同出中庭,隔箔与范相骂。婢采音及奴教子、楚玉、法志等四人,于时在整母子左右。整语采音:“其道汝偷车校具,汝何不进里骂之?”既进,争口,举手误查范臂;车栏夹杖龙牵,实非采音所偷。

进责寅妻范奴苟奴列称:娘去二月九日夜失车栏夹杖龙牵,疑是整婢采音所偷。苟奴与郎逡往津阳门籴米,遇见采音,在津阳门卖车栏龙牵。苟奴登时欲捉取,逡语苟奴:“已尔,不须复取。”苟奴隐僻少时,伺视人买龙牵,售五千钱。苟奴仍随逡归宅,不见度钱。并如采音、苟奴等列状,粗与范诉相应。

重覈当伯、教子列:娘被夺,今在整处使,悉与海蛤列不异。

以事诉法,令史潘僧尚议:整若辄略兄子逡分前婢货卖,及奴教子等私使,若无官令,辄收付近狱测治;诸所连逮絓,应洗之源,委之狱官,悉以法制从事;如法所称,整即主。

臣谨案:新除中军参军臣刘整,闾阎闒茸,名教所绝。直以前代外戚,仕因纨绔;恶积衅稔,亲旧侧目;理绝通问,而妄肆丑辞;终夕不寐,而谬加大杖。薛包分财,取其老弱;高凤自秽,争讼寡嫂;未见孟尝之深心,唯傚文通之伪迹。昔人睦亲,衣无常主;整之抚侄,食有故人。何其不能折契钟庾,而襜帷交质;人之无情,一何至此。实教义所不容,绅冕所共弃。

臣等参议,请以见事免整所除官,辄勒外收廷尉法狱治罪;诸所连逮,应洗之源,委之狱官,悉以法制从事;婢采音不款偷车龙牵,请付狱测实;其宗长及地界职司,初无纠举,及诸连逮,请不足申尽。臣昉云云。诚惶诚恐以闻。[4]742-745

首先梳理一下本案中的人物关系,案件中原告是刘寅之妻范,刘整与刘寅是兄弟关系,刘整之父为刘兴道,刘寅为刘兴道长子。刘寅长子为刘逡,其母应该就是范。师利为刘寅第二子,文中还出现了刘整的母亲,姓名亦不得而知。教子和当伯原是刘寅之奴,绿草是刘逡之婢,海蛤是刘兴道旧奴,采音应是刘整之婢,苟奴为范之奴,楚子和法志应是刘整与其母之奴。本案中涉及家庭奴婢纠纷、叔嫂关系、叔侄关系、主仆关系等诸多内容,可谓千头万绪。然从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或可一窥南朝监察程序运作的具体过程。

1.问题线索

问题线索即案件线索,是监察弹劾实施的基础,即监察信息的收集工作。在御史中丞任昉弹劾中军参军刘整的案件中,刘整之兄齐故西阳内史刘寅的妻子范来到御史台举报,举报诸事内容如下:(1)刘整侵夺了奴教子和当伯;(2)刘整侵夺了刘寅之子刘逡的奴婢绿草,并将绿草变卖,所得之钱并未分给刘逡;(3)刘整辱骂殴打刘寅之妻范,并强行抢夺车帷;(4)刘寅之妻范怀疑婢采音偷盗车栏夹杖龙牵,刘整便殴打刘逡;(5)刘整及其母带着奴婢来辱骂范。以上五点可知,刘寅之妻范控诉的核心人物是刘整,主要涉及家庭内部矛盾。本案的问题线索是由原告刘寅之妻范亲自到御史台检举提供的。

2.立案与调查

御史台接到刘寅妻范的举报后,立即进入了立案调查环节。询问相关证人,取得证词若干。对于传唤证人和获取口供,应该不是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亲力亲为的,而在任昉的弹文中,证词详细,堪称实录,可见御史台一定对证人的证词有详细的记录,以备案件的调查审理,甚至是为弹文的书写积累档案材料。

(1)证人一:刘整亡父旧奴海蛤。海蛤为刘整之父刘兴道之奴,其在刘家的时间必定不短,对于刘家奴婢的继承与分配也应较为熟悉。值得注意的是,海蛤是接受御史台的传唤,来到御史台讲述事件的始末,所以在整个监察案件中还应有询问的环节。据海蛤称,刘兴道原有奴婢四人,财产分割时,将奴教子分给了大儿子刘寅,成为刘寅的私奴。刘寅死后,二弟刘整侵夺教子,认为教子应算刘家的公奴,但刘整仍然将教子留在身边,自己使用。而奴当伯,原本是刘家的公奴,在刘整刘寅兄弟未分家之前,刘寅用七千钱给当伯赎了身,让当伯到广州去。刘整刘寅兄弟分家时,家中的奴婢都分了,只有婢绿草作为公奴。刘寅死后,刘整称刘寅是在未分家之前赎的当伯,当伯应该算是公奴,供家族使用。刘整想独自霸占当伯,只把绿草给予刘寅之子刘逡使用。但当伯多年没有从广州回来,刘整以为当伯已死,就又想侵占绿草,并将绿草贩卖,得钱七千,刘整及其兄弟姐妹将这七千钱私分,并没有给刘逡。天监二年(503)六月,当伯从广州归来,又被刘整侵占,如今正在刘整处驱使。奴海蛤供述的主要是刘家在奴婢分配赎买中的陈年旧事,但是作为被告人的刘整,并未就此事提供任何口供。由此可见南朝的奴婢作为主人的私产,在分家时是被当作财产进行分割的。

(2)证人二:奴婢采音,她是偷盗车栏龙牵的怀疑对象。而采音的证词主要交代两件事,其一是刘整殴打范,并抢夺车帷一事。采音称,刘寅第二子师利,去年十月十二日来到刘整处住了十二日,刘整向范索要米六斗作为师利的口粮,范还没来得及回家,刘整即进入范的住所,夺走车帷,以此来换取范的六斗米。范送米给刘整,刘整当即接受了。在采音的证词中并未提及刘整“攘拳大骂”一事。其二是刘整及其母与奴婢辱骂范一事。此事的起因在于范的车栏龙牵被盗,范及其子刘逡认为是采音所为,刘整听闻后殴打刘逡,于是范与刘整发生争执。刘整及其母带着四个奴婢对范进行辱骂,采音也在其中,并辩称车栏夹杖龙牵并非其所盗。

(3)证人三:范之奴苟奴,他是采音盗卖车栏龙牵的目击者。苟奴称曾与刘逡在津阳门看到采音将龙牵卖与他人,获钱五千。车栏即车厢的前面和左右两边用木条构成的大方格围栏。龙牵即引车前行的革带。一端系于马颈的皮套上,一端系于车轴之上。这些都是车身上的重要部件。如苟奴所说不差,则坐实了采音盗卖车栏龙牵的事实。

(4)证人四和五:奴教子和当伯。他们是奴婢争夺事件的当事人,他们也称自己是被刘整从范处抢夺来的,如今在刘整处被驱使。教子和当伯的口供与海蛤的口供可以相互呼应。

3.初步审理

在弹文中并未出现具体的审理程序,只有御史台令史潘僧尚最后作出的审理结果。案件认定刘整侵夺兄子奴婢货卖,情节属实。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刘整应被“收付近狱测治”,其余在案件中牵连的相关人等“委之狱官,悉以法制从事”。可见御史台对于刘寅妻范检举刘整众事做了审理和初步判断,并将相关人等进行了分类,待相关的刑狱司法官员作出更为具体的处罚决定。“如法所称,整即主”一句,周一良先生引赵翼之语认为“某即主者,乃总结前案,以明罪有所归,而下复出己意以断之。主字之意犹言魁首耳”。[5]284

4.总结陈词和处置建议

经历了之前的调查取证和初步审理阶段,御史中丞任昉对本案进行总结,认为刘整的行为是“教义所不容,绅冕所共弃”。接着是御史中丞代表御史台对刘整的罪行作出的处置建议。“臣等参议”一语,表明对于刘整的处置建议并不是御史中丞的个人决定,而是御史台内部经过协商得出的一致意见。刘整本人被免官,收廷尉治罪。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人等,“委之狱官,悉以法制从事”,基本赞同御史台令史潘僧尚的处理意见。同时对于采音不承认盗取车栏龙牵之事,委有司继续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弹文的最后对于地方宗长和地界职司的不纠举行为都提出警告。弹劾最后的落脚点在于对官员违法行为提出制裁建议,同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移交,由司法部门作出最终的审理。

回顾御史台弹劾刘整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南朝监察程序的实施经过了以下步骤:问题线索处置、立案与调查、初步审核以及总结陈词和处置建议几个步骤。而通篇弹文也体现出明显的格式化特征。弹文的开头并不直接讲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是援引历史典故为发起弹劾提供必要的理论与事实支撑。“马援奉嫂,不冠不入;氾毓字孤,家无常子。是以义士节夫,闻之有立,千载美谈,斯为称首。”此句涉及两个历史典故,其一,“马援奉嫂,不冠不入”指的是汉代马援对待寡嫂十分恭敬的故事。《后汉书·马援传》载:“会(马)况卒,援行服期年,不离墓所;敬事寡嫂,不冠不入庐。”[6]826其二,“氾毓字孤,家无常子”指的是氾毓家族和睦的故事。《晋书·氾毓传》载:“奕世儒素,敦睦九族,客居青州,逮毓七世,时人号其家‘儿无常父,衣无常主’。”[7]2350这两则典故意在强调家族和谐的重要性,尤其是马援敬待寡嫂的事件与下文刘整“争讼寡嫂”的蛮横行为形成对比。接着,以“谨案”开头,详细记录案件的全过程,以及御史台对于案件的处理。再次,以“臣谨案”开头,是御史中丞代表御史台对本案作出的总结。最后,以“臣等参议”开头,对本案的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弹文第一部分(先例援引部分)最后,任昉用了“臣昉顿首顿首,死罪死罪”的表述,而在弹文的最后,也用了“臣昉云云,诚惶诚恐以闻”的字眼,表现出臣下对于皇帝的谦卑之态,这是两晋弹文没有出现的现象。在南朝皇权复兴的背景下,皇帝与臣下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臣下对于皇帝的上书用语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二、南朝监察机构的权责问题

监察机构及官员的职权和职责是反映监察实施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体现。御史台是南朝专司监察的机构,是整顿吏治、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机构。同时监察职官也是皇帝的耳目,是皇帝了解官员、控制官员的重要途径。从前揭御史中丞任昉奏弹刘整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涉及的利益群体有:弹劾实施的主体即以任昉为代表的御史台官员,弹劾实施的客体即被弹劾者刘整,还有案件最终处置结果的决定者即弹文的阅读者——皇帝。南朝监察体制的本质,还是皇权主导下的国家监察。从整个监察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监察机构及官员(主要指御史台及其职官)的职权和职责主要包括监督权、立案调查权、处置建议权三项内容。

(一)监督权

监督权是监察权中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权能。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日常监督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从而构成了监察机构及官员行使调查权和提请处置建议的基础。从任昉弹劾刘整的案件来看,御史台并不是简单的办案机构,调查只是实施监察的手段,最终御史台还须与国家司法机构进行衔接和配合,刘整最后的处理建议是“收廷尉法狱治罪”,由廷尉来做最后的案件审结工作。廷尉是国家诸卿之一,负责国家司法审判。《隋书·百官志》:“廷尉卿,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有正、监、平三人。”[3]806办案并不是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对整个官僚群体实施监督。收集问题线索就是御史台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

(二)立案调查权

收集问题线索以后,接着就是问题线索处置阶段。御史台虽不是司法机构,但仍有立案调查的权力。调查是处置的前提和基础。在前揭弹文中,对于刘寅妻范举报刘整的众事,御史台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将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人员,传唤到御史台进行辨问,形成口供。任昉在弹文中能够详细列举证人证词的具体细节,可见御史台对于证人的口供都有详细的记录和备案制度。同时也说明御史台在行使调查权时,有权采取传唤和询问等调查手段。

值得说明的是,南朝有允许监察机构及官员“风闻言事”的制度。《南史·梁本纪》载:“天监元年,闰月壬寅,诏以宪纲日驰,渐以为俗,令端右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8]189这里明确说明梁代的风闻奏事,是源于东晋元熙年间的旧制。然而“风闻言事”并不代表监察官吏们可以完全没有事实依据,随意发起弹劾。翻检史料我们可以发现,南朝的“风闻言事”还是要有调查的事实作为支撑的,如南齐御史中丞袁彖弹劾征北谘议参军谢超宗,称“风闻征北谘议参军谢超宗,根性浮险,率情躁薄……”,而其后详细列举谢超宗的种种罪行,从案件细节来看,不能说是“风闻”那么简单。弹文最后说“如其辞列,则与风闻符同”。[9]637可见御史台对谢超宗的犯罪事实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御史中丞袁彖只是根据调查的初步结果进行总结汇报。再如南梁御史中丞任昉以风闻弹劾征虏将军萧颖达,也列出了种种证据与风闻符同。[1]190可见立案调查权是御史台监察权力的重要内容,即使是“风闻言事”,也须以调查的结果为依据,发起弹劾。

(三)处置建议权

所谓处置权,是监察机构在监督和调查工作完成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然而南朝时期御史台并不享有完全意义的处置权,而是处置建议权。御史台专司监察,并不是执法机构,无权对犯官直接进行处置惩戒。发起弹劾,提出处置建议是御史台实施监督的落脚点。最终的处置决定权在皇帝手中,弹文是监察官吏弹劾他官上奏皇帝的书面表现形式,弹文的阅读客体是皇帝,在弹文中监察官吏将犯官的案件情况作出书面总结,上呈皇帝,由皇帝决定最终的处置方式。那么对于被弹劾者的处置则交给其他机构来完成,前揭任昉弹劾刘整,根据刘整欺凌寡嫂的事实,任昉建议免去刘整的官职,交给廷尉去定罪。监察机构需要与其他国家机构进行衔接配合,而监察制度与其他制度,监察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也应是监察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这也正体现了“活”的制度史研究范式中所强调的内外在关系。在南朝多起弹劾案件中,最后都交由廷尉进行处理,如果被弹劾者有爵位在身,还需太常或者大鸿胪削去其身上的爵位。

当然,对于监察机构及官员的处置建议,皇帝也可以不加理会。“见原”主要针对的是某个官员,虽然遭到弹劾,但皇帝并没有对其作出任何处置。在古代人治社会与六朝门阀政治背景下,许多官员在司法上享有特权,皇帝往往因与该官员关系亲密,出于优待功臣、爱惜人才等原因,对于被弹劾者不做处罚。另有一类特殊情况,就是监察官员发起的弹劾并不属实。如南梁御史中丞任昉奏弹曹景宗,据李兆禄考证,此次弹劾并不完全符合事实,故而皇帝对曹景宗不做处置。[10]216-220

三、结语

南朝处于汉唐大一统王朝的过渡时期,其政治制度也呈现出过渡性的特征。南朝的监察制度与秦汉时期相比,有明显的进步和完善,专业化程度也更深,这种专业化突出地表现在监察体制运行程序的规范化。南梁天监四年(505)任昉担任御史中丞一职,弹奏中军参军刘整,在任昉的弹文《奏弹刘整》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全部经过以及御史台处理的全过程。御史台对百官实施监督,发起弹劾,在监察程序上,一般会经历问题线索处置、立案与调查、初步审理以及总结陈词和处置建议几个环节,调查过程规范,处理程序清晰,证人证词记录清楚明白。任昉上奏的弹文亦表现出明显格式化的特征,其中所用谦辞也是南朝皇权振兴的重要体现。从任昉弹劾刘整的事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南朝监察机构的职权和职责,一般包括监督权、立案调查权和处置建议权等三项内容,而弹劾最终处理的决定权操持在皇帝手中。南朝监察机构的设置、遣使巡行制度以及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对于我们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理论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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