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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与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再认识

2022-03-17缪锦春宋娟萍

关键词:公有制所有制马克思

缪锦春 宋娟萍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2.华夏银行 杭州分行,浙江 杭州 310051)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表现形式之一,适应了我国农村的现实发展,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另一方面,受制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人们对其认识上的模糊与混乱,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否应该在现实中得到进一步坚持一直存在争议。事实上,早在2013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等经典论述。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更明确提出了“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的方针。但围绕是否继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学理见解仍存在分歧。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期,此问题的明晰不仅利于改革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清除制约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也将促进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准确把握。本文正是基于此,认为有必要对农村集体所有制进行再认识。

应当明确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中,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1],对于所有制有关问题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财产关系或所有权法律形态。因此,本文将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考察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以期加深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问题探讨的理论深度。

一、学界关于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讨论

现阶段,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形态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具体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受制于意识形态和所有权虚化的实践现状,集体所有制一直是争议颇大的存在。早在1988年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全国农村土地问题研讨会上,理论界已就农村土地(农村的主要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分成国有、私有和保留集体所有三派。最终,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化作为一种“开历史倒车”的观点,为主流意识形态所抛弃,而集体所有制国有化改革与继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争论仍在继续。本文将主要梳理学术界关于这后两种主张的观点。

变集体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的主张早在1982年宪法通过之后就有人提出,如理论家杨勋在80年代末期提出的土地生产资料国有、私人经营的思路就被诸多学者接纳,影响广泛[2]。当前,仍然主张变革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的学者大多以集体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的低级形态、是向国家所有制过渡的暂时性阶段为预设。在此基础上,学者们或提出集体所有制以及私有制存在的无法克服的弊端[3],或论证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双轨下的土地利益分配体制有悖公平与效率原则[4],而国有化后利于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规模化经营,消除制约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因素[5]。

主张继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学者大多认为集体所有制本身的缺陷可以通过渐进改革而非国有化进行克服。他们或主张通过保留集体所有权、显化使用权的方式避免国有化带来大的社会震动[6],或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形成的集体所有制向农民提供了维持生存的基本保障,总体上符合中国国情[7],或通过对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改革历史的梳理,认为旗帜鲜明地捍卫农村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是对未来农村发展的社会主义前景的坚守[8]。

经过对以往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出,当前理论界关于是否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产生分歧的根源主要在两点:(1)对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的地位与关系认识不同。(2)在探索集体所有制制度设计缺陷的解决路径过程中,形成的对集体所有制变迁原因的不同认识。前人的探索丰富和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认识。下文将以马克思所有制思想的相关论点为支撑,进一步廓清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关系,挖掘新时期继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的根本原因,以期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二、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下的集体所有制等于全民(社会)所有制

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不难发现,马克思关于“集体”“集体所有制”表述,大多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概念出现,内涵其实与全民(社会)所有制是一致的。

如《共产党宣言》(1848)在论述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对立运动中提到了“集体”,《宣言》写道:“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9]这里马克思在运用“集体”这个概念论述与个人财产对立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社会财产”,可以看出,马克思语境中的集体对应的是整个社会集体,强调改变资本的阶级性质,改资产阶级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全民(社会)所有制。在发表于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也曾写道:“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10]436这里作为修饰财富的“集体”与共产主义最高阶段对应,也是取“全民(社会)”的意思。1880年,马克思又在《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中提出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形式,即“个体形式”和“集体形式”,并且在经济方面的最终目的是“使全部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10]568。而此处的集体所有,也被认为等同于全民(社会)所有。

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有关集体所有制的论述存在指向争议的是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1874)中,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论述道:“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据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迄今为止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应该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当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和城市工人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这样做。”[10]403-404本文认为,对此处集体所有制概念,应该将其放到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语境中,并结合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进行理解。马克思在所有制上的一贯表态只有私有制以及与私有制相对立的全民(社会)所有制两种,这里马克思提出“让农民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也就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来完成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而结合上下文,所谓西欧大陆各国的这种“过渡”的结果是雇农占主导的英国将来最终达到的结果——也就是全民(社会)所有制。由此可以看出,此处所说的“集体所有制”,指向全民(社会)所有制应是更为准确的。

综上,出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的“集体”“集体所有制”概念其实是与全民(社会)所有制的含义一致的。

三、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是立足国情的制度开创

既然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无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中找到直接且明确的理论渊源,那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是如何确立的?这里有必要对其确立过程作简要了解。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效力的文件,《纲领》明确提出了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前后,山西省开始率先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草案)》,这里的“农业生产合作”也就是后来所谓的初级社(此时土地所有权仍归个人私有)。1953年6月,中共中央制定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决定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颁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使农业的生产合作社和农村土地的集体化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农民持有土地所有权加入集体,与其他农民一起对集体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但保留农民的退出权。此时农村土地已从个体所有变为农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了。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其中第5条规定,“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作为当时农村合作社所有制的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在宪法中。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高级社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人民公社实践。人民公社与高级社相比,不仅生产资料实行公有,还进一步提出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全部全社公有,同时取消了按份共有,变为抽象集体所有,并剥夺了农民的退社权利,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教条化理解与错误应用。人民公社运动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直到1980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包产、包干到户,人民公社时代才算正式落幕。由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登上历史舞台,这种由人民群众自发探索的集体所有制新实现形式不仅使农户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还肯定了农民的农地剩余收益权。两年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宪法层面肯定了新时期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地位。

通过对我国农村所有制形式变迁过程的回顾,可以看出,早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就已经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之一被确定下来。国家将高级社实践建立在劳动群众集体按份共有而非国家所有制基础之上。宪法颁布当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广大农村地区正在推行的“高级社”实践,后“高级社”实践逐渐变质,人民公社抽象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这一时期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仅强调推行生产资料公有的合作经济,其在现实中甚至发展为一种政社合一的单位,这种对国情的盲目误判和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误读最终给中国带来了惨痛的教训。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导言中强调的那样,“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11]。经过社会主义建设盲目冒进的曲折探索,我国终于开始正视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开始从现实出发思考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政社分开、农地所有权经营权改革才得以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解决了如何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保证农业生产效率不降低的难题,打破了农村的长期贫困。可以说,新时期我国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才是马克思所有制思想同我国农村社会具体实践特点相结合的产物。

四、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的关系是平等的

综上可以明确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与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中的集体所有制并非一物,且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是一种结合乡村现状并遵循生产资料公有制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安排。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的关系是平等的,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不存在谁高谁低的区别,更不存在过渡关系。这也与中共中央三令五申、多次强调的“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的方针相衔接。

首先,应该承认的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但不会是公有制的最终表现形式。从科学社会主义的立场来看,当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乃至更高阶段,当前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而向全民(社会)所有制进化。同时,进化是有条件的,是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以客观现实为依据的判断,应切忌从“线性历史观”出发对一般历史规律的盲目套用。

其次,面对这个问题时不能回避的是对马克思经典文本《论土地国有化》观点的解读。马克思曾在这篇文章中写道,“我确信,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将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10]230-231。有人就此提出,这是马克思主义论述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走向国家所有制的依据。这种看法其实有脱离观点提出背景,对观点进行孤立理解的嫌疑。《论土地国有化》手稿写于1872年,直接写作原因是为了回复国际曼彻斯特支部讨论的土地国有化的问题。通过写作背景和意图不难看出,马克思提出土地国有化是以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私有制为基本出发点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逻辑是私有制发展到公有制,而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公有制形式,必然无法套用这个逻辑,因此,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发展到国家所有制无法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找到理论依据。

最后,赞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实现国有化的理论家还大多持有这样观点:国家所有相对于集体所有是更高一级的所有制,因为其实现了更大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公有,在更大范围内消除了剥削。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公有制之所以成为公有制,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所指向的“谁占有谁生产”原则,而非生产资料公有的范围大小。农村集体所有制虽然没有实现大范围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但与国家所有制相同,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遵循了“谁占有谁生产”的原则,保障了集体成员的优先占有和成员内部的平等收益权利,这也是集体所有制改革的基本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在开篇就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重申,提到“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正是在这个层面,可以认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的关系是平等的。

五、生产力水平是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因

上文论述了为什么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不是国家所有制的过渡阶段,同时肯定了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并非公有制的最终表现形式。由此,现存的制度缺陷不是决定其存续的根本原因,是否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才是决定是否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因。

那种认为集体所有制本身存在制度缺陷,而这种缺陷应该通过实行向国有化转变来实现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并没有确凿原因证明,诸如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等集体所有制度存在的现实缺陷只有通过彻底消灭集体所有制才能被解决。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从2014年《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再到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以及当前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战略相协调的安排,国家一直以积极的态度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21年,我国18个省份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对集体经济的全面清产核资,确认了9亿人集体成员的身份。政策信号以及实践成就为“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集体所有制”提供了决心与信心。出于这样的认识,可以认为,现阶段集体所有国有化的观点是需要进一步谨慎考虑的。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其形态根本上由生产力水平决定。同时,只有当生产关系不改变就不能使生产力得到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革才会起主要作用。而从现实来看,我国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可以说基本适应了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隐藏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发展潜力也正逐步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步步激活。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历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数据为例,2016年底,全国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3.1万亿元,村均555.4万元;而到2019年底,全国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6.5万亿元,村均816.4万。账面资产翻了一番之多,村均集体资产增长47%。可以说,三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获得了较为迅速的整体发展。“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他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12],客观分析集体经济发展形势,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的潜力必将得到进一步激发,若如此,改革完善中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就还没有走到被生产力淘汰的地步。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回到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的方式重新考察了马克思所有制思想的部分观点,试图对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的关系作出探索性阐释,并提出了对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问题根本原因的认识。

第一,通过回到经典文本的方式对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作再认识,得出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下的集体所有制等于全民(社会)所有制,而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是名称一致但内涵不一致的结论。

第二,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马克思所有制思想同我国农村社会具体实践特点相结合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主义制度安排。

第三,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因其遵循了“谁占有谁生产”的原则而成为与国家所有制具有同等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外在表现。

第四,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能够适应当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农村集体所有制应该得到“毫不动摇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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