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中的女性主义
2022-03-17周灏堃
周灏堃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女性主义对国际法这一领域的影响存在一个渐进且日趋复杂的发展过程。近几十年来这一过程既见证了显赫成就的出现,同时也经历了各种各样的低谷,并且人们也逐步认识到,要在国际事务和国际法等相关领域充分承认女性的利益、权利和地位仍需经历漫长且可能充满反复的斗争[1]。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国际法拥有自身独特且较为固定的分析框架、研究规范与学科界限,并且其所聚焦的主要领域都是那些长期被认为与女性无关的内容:主权、国际安全、领土完整等。相比较而言,女性问题主要与女性的日常生活经历密切相关,因而主要集中于国内法律层面:性别关系、生育权利、家庭暴力、财产分配、工作平等、性骚扰与性暴力[2]。
然而,这种将国际法与女性关切割裂的做法事实上暗中纵容了各种对女性的侵害与压迫。不仅如此,随着全球范围内与性别相关的社会运动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女性权利被认为是普遍人权的固有组成部分,而对女性权利的侵犯必定违背国际人权法[3]。更进一步,一些更具批判性的女性主义要求对现存国际法的规范性假设和制度性安排进行实质性的重建,以在根本上消除致使女性处于劣势地位的深层次不利结构[4]489。在这个意义上,女性主义对国际法的影响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主要的分支流派:前者是关注女性权利的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国际法理论,后者是偏向于激进变革的批判的女性主义国际法理论。
为了更好地理解女性主义对于当今国际法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国内对于这一影响的认知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尝试回答以下三个问题:对于女性主义而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对其意味着什么?女性主义是如何介入到国际法这个领域的,它们关注了什么而又忽视了什么?女性主义国际法与国际法的主要流派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国际法领域女性主义兴起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与女性主义在冷战前后的整体发展情况有关;第二部分讨论女性主义怎样构想国际法的发展愿景,而这主要受到女性主义内部的不同分支流派的影响,本文主要聚焦于上文提到的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国际法理论和批判的女性主义国际法理论两大路径;第三部分将分析这两大女性主义的分支流派对当前的国际法发起了怎样的批判,揭示目前主流国际法及其实践是如何将女性和性别问题边缘化从而对女性造成压迫的;第四部分旨在借助这两种女性主义的分支流派来分别阐述其对于推动未来国际法变革与发展的具体路径。
一、迟来的起步:冷战的影响
无论是在国际关系领域还是在国际法领域,女性主义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理论流派。然而追溯其发展脉络则不难看出,女性主义参与国际法领域的讨论与研究是一个充满张力与矛盾的过程。从实践的角度看,1915年召开的海牙国际会议可以算作一个标志性的时间节点。当时的女性和平活动家就已经对战争的起源和预防提出了非常深刻的洞见,同时还成立了跨国的妇女和平党(Women’s Peace Party),并召开了由来自12个国家的1500名女性参加的国际妇女大会[5]。
尽管如此,直到1991年《美国国际法杂志》(Th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发表名为《国际法的女性主义路径》(FeministApproachestoInternationalLaw)一文,才标志着学术界开始正式将女性主义作为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比较独立的研究议程加以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随着冷战的结束,美苏两极对峙以及紧张的意识形态对立不复存在,这就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诸如女性主义这样的新兴路径的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契机[6]。事实上,尽管女性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际就参与到了国际法事业当中,但随着意识形态领域矛盾的日趋激化,整个法律行业中女性主义议题的推进不得不受制于这种外部环境的束缚。对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而言,忽视性别差异问题的社会趋势日益凸显,取而代之的是反对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斗争[7]。其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在整个冷战期间,联合国系统内部的女性问题就成为了美苏两个超级大国间进行斗争与博弈的领域[8]。
对于西方国家来说,女性主义运动以及相关的学术研究主要是服务于西方霸权的建立。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在西方国家占据主导地位之后,与女性相关的各种议题都被用以服务于民主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虽然人们往往容易错误地过高估计这一时期女性主义的勃兴与20世纪60年代新社会运动——民权运动、新左翼运动以及女性解放运动——之间的紧密联系[9]。不仅如此,在冷战期间,任何有可能对父权制、资本主义等导致女性受到压迫的深层次结构进行批判的尝试就会受到诸如麦卡锡主义等极端反共思潮的强烈诋毁[10]。受此影响,当时西方国际法研究中的性别议题主要关注的是人权领域,特别是那些能够揭露非西方国家中糟糕人权记录的研究往往因为“政治正确”而获得当时西方国际法主流学界的关注和认可[3]。
受到冷战的长期影响,截止到20世纪90年代女性主义被国际法的主流研究所正式接受之前,女性及其权利在当时面临着如下几个方面的挑战和困难:女性被长期排斥在各种国际制度和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之外,从而导致女性在相关领域的代表性严重不足[11];“女性问题”被当作一个专有领域被置于特定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内,从而将女性的利益诉求不断边缘化[12];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忽视了国家对于保护女性(以及其他民众)应尽责任的规定,而这与国际法长期将国家视为其唯一主体的偏见密不可分(只关注国家间的秩序而不关注往往会涉及国家内部事务的女性问题)[13]162;女性长期没有被作为拥有完全自主权利的国际法主体来对待,国际法的实质内容赋予了男性以特权地位从而对女性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伤害[14]250-264。
二、权利与解放:国际法的女性主义愿景
针对上述提到的种种问题,在冷战结束后,国际法领域出现越来越多基于女性主义的研究成果。然而,与女性主义自身的丰富性相类似,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也呈现了十分多元化的特征。事实上,女性主义内部各种分支流派对于女性与性别问题的理解都存在着各种差异和分歧,因此我们也很难总结出其对于国际法所造成影响的普遍性特征。但无论怎样,不同流派的女性主义理论都强调对性别平等的关注,并且特别指出在现有意识形态和制度结构下实现性别平等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对现有的权力分配发起挑战[15]。
一般来说,国际法领域的女性主义理论一般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基础之上的,其他分支流派大多可以被视为是对这一流派的回应和改进[4]491。受到启蒙思想的深度影响,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将个体及其权利作为其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强调启蒙价值——理性、公正、机会均等和选择的自由——适用于包括女性在内的所有人类个体[16]。受此影响,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对未来国际法的愿景产生了两种彼此相联的设想。其一是自由主义将个体而非诸如国家的集体作为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并认为个体是独立的,能够理性地作出选择,拥有内在的尊严,因而值得被尊重。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的理想应是基于个体主义构建起来的,而并非像当前普遍强调国家对于其本国事务的绝对主导性,从而使得许多女性问题被归属为国内政治而免于国际法的管辖[13]162。其二是从权利的角度出现对女性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下,女性在国际法等领域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其本应拥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进行各种政治改革,以提高她们所处的地位,从而保证女性能够独立作出选择并与其他自由的(男性)公民一样拥有平等地位[4]491。
在此基础上,许多信奉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学者们强调应当改革现有国际法,使其更加具有性别包容度,并且关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是怎样忽视了女性的声音并将其逐步边缘化的[17-18]。在这方面,持更加激进自由主义立场的女性主义国际法学者还建议国际强行法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从目前对种族灭绝、奴隶制、谋杀/失踪、虐待、长期的随意监禁和系统性种族歧视的全面禁止扩展到包括和平权、获得食物的权利、基本医疗权、生育自由权和不受系统性性别歧视的权利[19]。
然而,在批判的女性主义看来,上述自由主义式的分析和改革方案不过是隔靴搔痒,因为前者将整个国际法体系视为是一个“彻底的性别体系”,其在规范和体制上的结构和实践都将男性和男性权力置于了优先地位[20]644。因此,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国际法理论对个体及其权利的强调没有触及到损害并贬低女性的深层次结构问题,而这往往涉及“女性”这一概念的社会建构性[21]。事实上,对于这个深层次结构及其社会建构性的理解,批判的女性主义内部围绕着马克思主义、后殖民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展开了非常激烈的争论。对于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女性主义法学家——代表人物凯瑟琳·A·麦金农(Catharine A.MacKinnon)——而言,性(sexuality)是其分析的核心基础,就像劳动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独特意味:如果说劳动界定了社会关系,并将社会分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组成部分,那么性同样是一个社会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性别(gender)的社会关系被创造、组建、表现并确定下来,把我们所知的社会基于性别划分为了男性和女性[22]。对于女性的性而言,其核心是父权制下女性社会身份的建构问题,而这往往表现为女性自身沦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种商品,一种无法免除强迫,只能被动参与的状态[23]。法律不过是物质利益的反映,是国家进行压迫和统治女性的工具,并且资本主义社会通过法律的手段将男性权力制度化[24]。但是,与马克思主义提倡通过工人阶级夺取政权的方式来改造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体系所不同的是,麦金农并没有设想废除父权国家与男性统治来改造法律制度。相反,她认为女性主义政治的目标在于“意识觉醒”(consciousness raising),即把女性社会经验的意义加以集体地和批判地重构[25]83。在麦金农看来,意识觉醒有助于女性从经验观察的内部(而非外部)掌握女性状况的集体现实,她把立场化的感觉和一般的细节看作政治分析的内容,探究了那些损坏最深、污染最重,因此也是最个人、最密切的人才知道的、最难以启齿的领域[25]121。
尽管这种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女性主义对资本主义父权制下的女性处境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但其与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一样,都将自己的理论框架和解决方案视作是普世的,并且认为全球范围内的女性所受到的压迫都是相类似的。然而,后殖民的女性主义则指出,全球范围内女性的处境在西方与非西方之间存在非常明显的分化,而既有的女性主义往往根植于西方的主流话语之中,反映的是在西方理性主义范式下对于性别政治和性别关系的特定理解[26]。与之相对的是,后殖民的女性主义则强调我们不应该将女性运动理解为一个单一的或整体性的结构或组织,相反,它是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而带有不同利益和视角的团体[27]。例如,伴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此起彼伏,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意识到过去被认为是客观中立的国际法及其规范程序事实上是建立在全球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的结构之上,并且不自觉地维护了西方女性的价值观和利益,因此制造了西方女性与第三世界女性的分裂和对抗[28]。
与此同时,后殖民的女性主义指出,女性所受压迫的来源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资本主义父权制,而是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下表现为种族、宗教、语言等其他因素,甚至还会出现黑人女性与黑人男性团结在一起共同反对种族主义歧视的现象[29],而西方女性主义对这些具体情况的过度简化和概括意味着其没有很好地反映诸如黑人女性等非西方社会的发展经验。不仅如此,在反对外国干涉维护民族独立的过程中,后殖民的女性主义尝试将国内政治与国际结构之间联系起来,进而说明女性在国内所受到的压迫和边缘化与强国霸凌弱国的行径是密不可分的[30]。更为糟糕的是,诸如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理论事实上成为服务于帝国主义体系的帮凶工具,它不仅没有实现第三世界女性的平等和解放,事实上还通过一种对其生活的改造和再殖民的方式加剧了对她们的压迫和边缘化[31]。与此同时,西方女性主义将第三世界的女性普遍描述为“真实受害者”的做法也备受批评,因为这反而是加剧了国际人权舞台上的性别和文化本质主义[32]。
批判的女性主义中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基于后现代理论的讨论。相比于马克思主义与后殖民理论,基于后现代理论的女性主义显得更加激进和尖锐。在后者看来,单一真理和客观事实并不存在,因此所有的类别,尤其是性别划分仅仅是一种社会建构的产物,而这就导致了无法对女性的处境进行单一且本质化的概括,也不存在任何单独能够满足所有女性利益的目标[33]。对于后现代的女性主义而言,此前各种女性主义流派对“女性”进行定义的尝试注定存在极大的局限,并且存在一种本质主义的倾向,因而也就忽略了女性具体存在的现实多样性[35]。因此女性主义应当需要尽可能地包容各种各样“其他女性”的声音,重视“差异的平等”,从而保证我们能够尊重每个个体都按照自己的选择进行生活,哪怕我们要承认不同文化间可能存在矛盾的合理性[36]。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后现代的女性主义认为我们应当坚持对话的必要性,而只有当女性主义者“承担他/她们的反思和行动所暗示的社会和个体责任,并且愿意根据论点的有效性来改变自己的理论立场”时,对话才可能发生[37]。与对差异性和对话的强调正好相反,国际法的主导范式一直以来强调欧洲的、男性的、异性恋和国家中心主义的既有框架,从而排除了国际舞台上存在的基于性别、性或者是种族的差异,并将这些差异视为是无法与主导国际法范式相容的无关痛痒的喧嚣[38]。然而当我们将差异、多元和开放的原则与方法应用于国际法领域时,一些棘手的问题就立即出现了。首先,过分强调多样性可能会使得判断和平衡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变得更加困难,例如人们对差异的强调反而导致了发生在科索沃和卢旺达的种族清洗与血腥屠杀[40]。其次,权力不平等的问题无法通过差异的概念加以解决,相反,对多样性的重视反而会加剧这些不平等[41]。最后,重视差异和多样性可能会将一切差异都放大为可接受的,从而导致碎片化的国际形势[40]。事实上,不仅是多元和差异,共识和团结对于女性主义和国际法也同等重要,否则就会陷入到被彻底消解为一盘散沙的尴尬局面。针对这一问题,国际法的发展理应探索不同的行为体是如何在国际舞台上基于差异和共识实现共存与合作的。
三、批判:女性主义对主流国际法的抵抗与顺从
对于各种女性主义流派来说,对主流国际法理论框架和具体实践的批判是其展开研究的关键基础,从而揭露现行法律话语是如何通过对组织和秩序的关注从而压制了来自女性经验的声音[42]。然而,对于秉持自由主义抑或是批判立场的女性主义学者来说,进行批判的方式和目的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对现有国际法提出种种质疑的目的仍然是希望通过增加来自女性的“声音”,国际法能够成为保障女性权利的有力工具;后者的目的则是通过揭露现有法律话语背后的权力安排,从根本上暴露这个声称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中立性的法律体系结构是如何赋予男性以特权而将女性排除在外的,以实现对国际法及其各种制度的颠覆与重构[43]。
对于受到自由主义影响的女性主义国际法理论来说,国际法的主体应当是每一个具有理性的个体,并且国际法应当对这些个体的权利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而这种权利应当普遍适用于包括女性在内的所有人群。然而目前通行的国际法实践却将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同时给国家赋予了一种对于其国内事务的独断主权,而女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很多场景就发生在这些被认为是“国内事务”的领域之中[44]。不仅如此,国内的法律体系又有意地引入了公共—私人的二分,从而将国家与法律的运行置于具有公共性的政治领域而忽视了女性实际生活所处的私人家庭领域:爱与亲密关系成为家庭阻挡国家权力介入并且持续对女性进行压迫的正当借口[45]。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完全有理由表明它对于女性和男性家庭生活的不干预立场是完全正当的。当然,如果连本国政府都无权介入私人家庭生活领域,那么国际法就更无权对这个领域进行有效管辖。
尽管如此,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坚持认为,国际法必须建立起一个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对那些侵犯生命、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作出严厉的禁止和制裁,无论这种侵犯是来自公共领域的政府官员还是私人领域的个体、家庭及社会团体。因为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个体权利而不是家庭、团体或是国家。因此,私人领域中对女性权利的侵犯不能仅仅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且还需要国际法为一国国内刑法制定和执行提供一个国际通行的标准,从而体现出女性主义在平等主体之间所主张的互惠与非冲突的情感——“爱、共情和包容”[46]。1985发生的“X和Y诉荷兰案”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欧洲人权法院利用《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无法获得荷兰国内刑法有效救济的X、Y两人提供了相应的司法救济,并且事后推动了荷兰刑法的完善和更新。
另外一个被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所关注的领域就是女性在各种国际法及其制度机构中的代表性问题——女性是长时期被排除在外的,因此各种国际法和国际制度事实上缺乏来自女性的“声音”[47]。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增加来自更多的女性的声音,甚至是利用女性主义及其观点来为全球治理提供一个对女性更加友好的治理框架[48]。具体来说,联合国安理会于2000年通过的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Women,Peace and Security)的1325号决议重申女性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及建设和平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强调女性充分、平等参与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重申必须充分执行在冲突中和冲突结束后保护女性权利的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各方必须确保排雷和防雷宣传方案考虑到女性的特殊需要,确认亟须将性别观点纳入维和行动的主流[49]。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暴露国际法在道德维度所面临的全球困境——例如冲突中的性暴力以及女性在维和过程中的屈从低位,从而拓展国际法的包容性与代表性,使其能够接纳女性和边缘人群的真实经历,倾听这些被全球不公正所伤害的人群的想法和诉求[50]。
但是对于批判的女性主义来说,上述的种种努力实际上意味着主流的国际法框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对女性主义进行吸纳,并且剔除了其本身所固有的解放潜力。在主流框架(例如联合国系统)内使用“性别”这样的术语的过程中,现有体制对于女性主义的诉求事实上是选择性地采用,以服务于其自身的议程和利益,并且利用官僚体制来缓和后者尖锐的理想诉求;同时,现实中问责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真正采纳了性别观点的实践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那些对女性所遭受性伤害不成比例的过度关注不断将女性塑造为脆弱且需要保护的对象[51]。承认女性的特殊性可能会让女性继续处于性别等级中待保护和受害者的类别中,从而固化既有的性别刻板印象。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通过的第1820号决议中,有关女性天然不平等地位及其在武装冲突中易受侵害的表述被女性主义学者批评为一种认知水平的倒退。与之相反,我们有必要打破那些将女性视为性暴力客体的各种陈见,因为女性在性侵犯面前并不总是无能为力的,同时也不应该对那些遭受了性暴力的女性进行污名化或者有意的排斥。此外,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并没有针对那些导致女性陷入不平等地位的结构性原因,因而也没有对安理会倾向于采用军事主义手段来维持和平的做法提出相应的异议——甚至都没有制定有关全面裁军这个女性和平运动长期关注并提倡的目标[52]。
正如《国际法的女性主义路径》一文中所提到的那样,批判的女性主义认为国际法在规范和体制上的结构以及实践都将男性和男性权力置于优先地位,从而将其伪装为普遍存在的,使得法律无法接受来自女性的声音和经历[20]615。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形成过程被认为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发迹密切相连,而后者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某些女性主义者(主要是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者)错误地将国际法的使命和责任视为是通过法治将“被压迫社会”改造为“高度工业化国家”[53]。与之相反,后殖民的女性主义认为现行国际法在服务于男性权力谱系的同时,也为欧洲权力在世界上的支配提供了支持。在这个意义上,第三世界的女性与西方女性所处的地位是完全的不同,女性主义应当解决最受压迫的女性所面临的问题,尤其是第三世界的女性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和威胁,而不是拥有特权的女性企图更进一步的追求。这同时暗示了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性女性主义运动的目标是不现实的。不仅如此,事实一再证明,在非殖民化之后,发展型民族国家的壮大事实上导致了女性获得经济和教育机会的减少,同时还增加了她们的工作负担[54]。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推行甚至还加剧了这一困境(例如将促进女性平等作为实现经济目标的工具价值而不是本质目的)。
在某种程度上,批判的女性主义对待主流国际法的态度是较为怀疑或是偏向消极的。虽然国际法的女性主义(尤其是批判的女性主义)路径解释了国际法背后的父权制和帝国主义取向,但现实情况却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变化。15年之后,曾经于1991年撰写《国际法的女性主义路径》一文的作者们承认虽然国际法之中的女性主义话语越来越多,但对于女性来说,其实际获得的好处是非常有限的[55]。更为糟糕的是,部分女性主义国际法流派对女性真实世界的知识进行的生产与再生产不幸地成为帝国主义传统的又一组成部分[56]。
四、改革:迈向一个更好的未来吗?
女性主义对于国际法的影响不仅停留在对主流国际法实践的批判以及长远愿景的勾画层面,还努力尝试为国际法的改革提供具体的现实路径,其目标是希望让国际法回应女性所关切的问题或是那些被忽视的女性化问题,从而提高国际法支持在与性别有关的权力关系中进行社会变革的能力[57]。结合上文提到的女性主义两大分支流派的愿景与诉求不难发现,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更倾向于通过对国际法的逐步完善和修订,使之成为促进女性权利的重要工具。相比较而言,批判的女性主义对于改革显得较为消极,因为其始终强调国际法的整个体系架构对于女性来说是彻底不友好的,与其说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不如采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推翻整个现行主流国际法结构。在这个意义上,下文对国际法改革的分析与探讨将主要着眼于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这一脉络加以展开。
在历史上,许多争取女性权利的斗争都认为应该推动现有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法)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正,对因性别差异而带来的各种问题作出回应,而这往往也就促进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女性的更大包容性。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女性免受暴力侵害这一领域所取得的积极进展较为丰富,这集中体现为国际社会通过的多项正式法律文件和所设立的专门机构:(1)《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clarationontheEliminationofViolenceagainstWomen);(2)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CommitteeontheElimination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GeneralRecommendationNo19:ViolenceagainstWomen);(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DiscriminationagainstWomen);(4)美洲间国家组织通过的《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Inter-American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PunishmentandEradicationofViolenceagainstWomen),《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CouncilofEuropeConventiononPreventingandCombatingViolenceagainstWomen);(5)《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中关于非洲女性权利议定书。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还专门设立“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一职就女性所受到的暴力问题进行专门跟踪并向其提供情况报告。
另一方面,人们还寻求对普遍规则进行重新解释以使其将女性的境况与诉求考虑在内,从而进一步实现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例如,如果家庭暴力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且本国政府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的话,它就满足了构成虐待的条件,而对禁止虐待不仅仅是一般条约法的规定,同时还是国际强行法明确要求各国必须采取行动的领域[58]。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女性的权利不会再在专门的国际制度和法律文书中被边缘化。与之类似的是国际刑法对战时强奸的禁止。长期以来,它一直被视作是对家庭幸福的侵犯而不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并且人们认为强奸是武装冲突不可避免的不幸副作用,而不被认为是一种国际犯罪[59]。在巴尔干和卢旺达发生的大规模强奸促使女性主义团体采取行动,最终推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将强奸明确作为反人类罪的构成要素[60]。在此基础上,《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RomeStatuteof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将许多女性主义所关切的内容纳入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及其调查、程序和证据机制之中[61]。
然而,实现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是一个高度复杂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法律上的变革,还需要社会信仰和习俗方面的变革。理性自我与个体权利是自由主义的基石,尽管批判的女性主义会认为这一立场反映的是男性对于这一问题的感受和思考方式,因而排除了女性的要素。虽然理性、权利以及平等的启蒙概念在其产生时带有明显的男权色彩,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视为一个值得捍卫的立场:我们同样也应该承认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所具有的解放潜能,并且推动自由主义的主要政治信条真正地落到实处[13]173。在这个意义上,遵循一条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的路径,对于推动当前主流国际法的框架及其实践可能显得更加务实与重要。
五、结语
经过了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女性主义所主张的性别话语已经被主流国际法在部分程度上予以接受,推动了国际法视野的扩展与更新,而一些专门对女性权利进行保护的国际法已经出现或正在不断地进行完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女性主义仍然不属于主流的国际法范畴,这不仅与根深蒂固的父权制等深层次结构的长期存在有关,还与女性主义内部自身的激烈辩论有关。但无论如何,这三十多年的发展确实表明这一领域正朝着一个或许更加光明的未来而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在未来,为了更好地推动女性主义的主张和诉求在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得到有效回应和落实,无论是国际法学家、律师、国际关系学者、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乃至普通民众,都应该持续不断地投入到这一领域深度发展的过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