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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文性:女性就业政策文本的变迁与实践

2022-06-14郭双燕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互文性职场话语

郭双燕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一、问题的提出

女性是社会变革的风向标,国家文明的进步不容忽视女性的社会地位与贡献。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对于社会的贡献,由传统的私人领域转向了公共领域,由家务承担者转变为职场从业者。就业是女性独立生活的经济保障,是其实现劳动权利的渠道,更是其实现全面发展的内涵所在。当代女性面临的社会问题反映在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以就业问题最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政策来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益。女性就业政策是解决女性面临的就业问题的根本性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女性就业的权威性制度保障。截至目前,学界对于女性就业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女性就业困境研究、女性就业问题的归因研究和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路径研究三种类型。女性就业的现实困境主要指女性在就业机会、薪酬、福利、晋升与劳动保护等方面遭受到了性别歧视[1]。性别政策中立、共同孕婴假落地难、家务补偿空壳运行与家庭照顾政策失灵使得女性就业保障政策面临治理困境[2]。雇主主观偏好与工人歧视系数[3]、劳动力市场的分割[4]以及女性的自然附着成本[5]是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和促进女性自身解放是保障妇女就业权的对策[6]。概而言之,当前学界主流的研究范式是针对女性在就业中面临的困境而对现有的女性就业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细思之下,上述研究范式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对女性就业政策的研究缺乏性别视角,难以剖析政策不足的深层次根源;二是对于女性就业政策本体研究欠缺,对政策过程研究不足,导致政策文本的分析大多停留在静态分析。作为规范性制度的女性就业政策本质上体现了价值的关联性,其政策的文本变迁不仅映射了政策范式的转向,也隐射了话语秩序的变动。由此,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女性就业政策文本,运用费尔克拉夫话语分析三维框架展开对女性就业政策文本的整体性动态考察。一方面,采用宏观的动态视角,本文试图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变迁;另一方面,通过阐释女性就业政策在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的话语实践与女性身份建构的社会实践两种路径来分析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实践。采用批判性话语分析法来研究女性就业政策是本文的创新点,以期为研究女性就业政策提供新的理论视角与研究方法。

二、批判性话语分析及框架

文本是话语的一个维度,是文本生产过程中的书写(written)或口头表达(spoken)的产物(product)[7]3。非批判方法和批判方法是西方语言学的两种主流分析方法。非批判语言学分析法往往孤离地分析文本本体,而批判语言学分析法则常常过于强调语言文本的意识形态与权力再造的关系。费尔克拉夫(Fairclough)在批判传统的批判语言学的基础之上,将语言分析与社会理论联结起来,提出了实践型批判语言学话语分析方法,建构了话语分析的三维框架,即话语分析的三个维度:文本维度(the text dimension)、话语实践维度(the discursive practice dimension)和社会实践维度(the social practice dimension)[7]73。实践型批判语言学话语分析方法强调文本的分析不应只停留在描述和阐释上,应从宏观的社会制度层面来分析文本,将文本的传播和接受过程也纳入文本的考察范围,通过诠释文本背后的意识形态来认识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三维模式中,文本维度通过词汇(vocabulary)、语法(grammar)、衔接(cohesion)和文本结构(text structure)对文本的形式和结构特征进行描述(description);话语实践维度是基于文本描述的结果,从力量(force)、连贯性(coherence)和互文性(intertextuality)分析文本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并对其进行阐释(interpretation);社会实践维度是对社会实践和社会语境关系的解释(explanation),并揭示蕴含在语篇中的意识形态(ideology)和霸权(hegemony)[7]73-100。费尔克拉夫提出三维框架的初衷是将文本导向的话语分析和社会导向的话语分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话语秩序纽带将语言与社会联结起来,使得话语分析更为全面系统。

“没有一种陈述(statement)不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再现(reactualize)其他陈述,没有一种陈述不预设(presuppose)其他的陈述”[8]。互文性(intertextuality)是指文本的生产能力,是文本所具有的包含了其他文本的内容属性。互文性概念在费尔克拉夫三维框架里处于突出的地位,是《话语与社会变迁》一书的核心关照点。互文性概念最早于1966年由克里斯蒂娃(Kristeva)在对巴库廷(Bakhtin)著作的评论中提出。互文性强调文本的历史性:通过对先前文本(prior text)的回应,对由以往文本构成的现存文本的“言语传播链”(chains of speech communication)的回应来建构新的文本[9]。文本的互文性分成水平向度和垂直向度的互文:水平互文体现了文本前后的“对话”;垂直文本则是文本间在不同时代通过不同参数被历史性地联结起来[10]。文本的互文性可以是对其他文本的同化(assimilate)、冲突(contradict)或嘲讽性回应(ironically echo),涉及文本如何改变先前的文本、如何重构现有的规范(convention)以建构新的规范。在明确互文的文本中,其他文本的内容明显地出现在现有文本里。除了文本间明确的互文,文本的互文性还体现了文本与规范潜在的复杂的关系,即话语间性(interdiscursivity),这些关系被建构起来形成一个话语秩序。互文性与霸权(hegemony)的结合是话语竞争和秩序重建的过程,是话语秩序霸权的争夺过程。处于霸权地位的意识形态嵌入到话语实践之中变得自然化了(become naturalized),并获得了常识(common sense)性地位,使其效力得到了最大化[7]87。

身份是通过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来界定的,是“自我”与“他者”的参照。话语的人际功能包括了关系功能(relational function)和身份功能(identity function),涉及话语如何建构社会关系和社会身份[7]137。在社会交往和关系中,话语是陈述的规则体系,规则具有选择性。在选择性过程中,个体被置于权力关系网络之中,刻上了特定的身份标签,并配置特定的声音。通过话语的分析可以挖掘话语建构不同社会身份的实践。互文性体现了文本、权利与意识形态间的复杂关系,具有意识形态传递功能。互文性可以使文本生产者致力于某种价值观,操控文本读者认同生产者所建构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身份。换而言之,互文性为文本的生产和理解提供了意义关系视角,揭示了文本如何使用话语秩序建构社会身份[11]。政治文本是权力的表达,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灌输意识形态,也是建构人们生活身份的重要手段[12]。女性就业政策是我国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关于女性劳动就业权益保护的重要政治文本。它的文本的生产、分配与消费过程体现了国家在就业领域自上而下的话语秩序,对我国女性身份的建构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女性就业政策体现了不同的政策范式变迁与政策转向。因此,在批判语言学三维模式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政策文本的互文性是研究女性就业政策文本的话语实践与社会实践的切入点,是揭示女性身份建构服务于不同经济体制、不同政治目的的一个视角,可以探究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是影响女性身份建构的重要象征符号的实质。

在本文中,女性就业政策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首先,本文是基于话语分析三维框架来研究女性就业政策的。其次,在上文对话语分析三维框架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将女性就业政策分析划分为就业政策文本与女性身份建构研究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政策文本变迁,与三维框架中的“文本”相对应;第二个层次主要探讨就业政策中的女性身份建构,与三维框架中的“话语实践”与“社会实践”相对应。本文中,笔者将上述两种基于“文本”的“实践”统称为“文本实践”。最后,“互文性”与“话语秩序”是笔者采用批判性话语分析法研究女性就业政策的核心关照点,并贯穿始终。

图1 女性就业政策文本变迁与实践分析框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政策文本变迁

(一)女性就业政策文本概览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女性就业政策的法律法规日渐完善,政策涉及的内容,从最早的强调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向更为全面的涉及女性平等就业、职业保护、退休等多层次的权益保障过渡。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内容,从就业政策的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市场性就业政策和保护性就业政策[13];从就业政策的内容上,可划分为稳定就业、统包统配、保障就业、积极就业、就业优先五个阶段的内容[14];从国家干预程度上,则主要划分为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个阶段[15]。本文根据女性与职场的相对位置关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女性就业政策划分为职场进入政策、职场发展政策和职场退出政策三个类型。

1.职场进入政策。女性职场进入政策的政策法规,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至通知类文本,主要涉及的政策法规共计8部(见表1)。从表1涉及女性职场进入的政策法规文本来看,主要是规定了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进入职场的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因素拒收女职工或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以及签订录用合同时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旨在从机会上,即从职业起点上,给予女性平等进入职场的权利。从文本内容的变迁上看,随着时代的推进,文本规定的女性职场进入的政策法律趋向于全面与完善。从最早的笼统的职场平等进入权利的规定,到2005年起对招聘计划、用人制度、合同等方面更为细致的关照。具体来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0)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中的“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再到《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2019)中的“各用人单位……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表1 女性职场进入政策概览

2.职场发展与保护政策。女性职场发展与保护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了10项(见表2)。表2列举的政策法规主要涉及了女性在进入职场以后职业发展和职业保护的相关内容。其中,职业发展政策方面,主要针对男女职业的垂直隔离和水平隔离问题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在评定职称时确保男女平等、要培养和选拔女性干部等。而职业保护政策方面,主要针对女性的“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女性的产假天数、免受职场性骚扰等基本权利,以及对于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女性,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劳动就业权益等。在职业保护政策中,女性的产假天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56天”,调整为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90天”,再到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

表2 女性职场发展政策概览

3.职场退出政策。职场退出主要是指女性达到国家法定退出职业角色的年龄,而使其处于与职场分离的状态,主要涉及的政策法规有5项(见表3)。表3中女性职场退出的政策主要规定了女性的职场退出年龄:女工人退休年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今都是年满五十周岁;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则经历了两次调整,从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年满五十周岁”上调到1999年《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年满五十五周岁”,再到2015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的“年满六十周岁”。对于退休工资的领取标准,大多延续了依据工龄计算的弹性退休金发放标准。

表3 女性职场退出政策概览

(二)女性就业政策文本特征

1.强制性。语法的主要构成单位是分句/简单句,词组是构成分句的主要要素,分句的连接构成了复杂句/复合句。我国女性就业政策文本中使用了大量的祈使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各单位在……,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政策文本中,多次出现“不得”字样。而以“禁止”为开头的祈使句也较常见。从语法上讲,“不得”“禁止”是属于情态助动词,表示很强的语气,直截了当而坚定地反对。使用“不得”“禁止”为开头的命令式的祈使句,表明了政策法规是国家意识形态在就业领域话语秩序的权力体现。政策的出台与执行代表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推动的强制性特征。

2.参照性。以男性为参照系的政策文本在女性就业政策中很常见。职场进入政策中,“与男子平等”的文本描述见于多个女性就业政策文本之中,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权利”在多个政策文本之中出现,这至少可以有两个层面的解读:其一,承认当下社会中男子享有比女性更多的权利;其二,即便通过女性就业政策的推行,女性的有关权利也不可能高过男性,至多也只能达到与男子平等。在2005年前后,“与男子平等”的字样才慢慢淡出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性别”的概念。在职场退出政策中,女性的法定职场退出年龄也是以男性为参照,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较男性提前10年,县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则通过两次的退休年龄推迟,于2015年起享有与男性同样的退休年龄,即60周岁退休。

3.模糊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用人单位应当预防……性骚扰”等政策中的“应当”“可以”“应该”等具有推敲意味的措辞并不鲜见。一方面,“凡……”“除了……”等引导的条件分句,表示只有在该分句表达的内容成立时才可以执行主句的政策内容。然而,对于“凡……”“除了……”的内容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主句实行中执行力的缺失。另一方面,“应当”“可以”“应该”等情态助动词的语气较弱,政策的文本描述含糊不清,导致文本限定不足,给文本的解读留下了过大的空间。政策文本的模糊性往往成为政策漏洞的攻击点,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局面的出现,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偏离制定的初衷。

4.阶段性。从政策法规的文本变迁的时间轴线上来看,早期(2000年之前)的政策主要聚焦于对于女性职场进入和职场退出的规定,规定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职场进入与职场退出的权利。而对于女性职场发展和保护的政策则在2000年之后,尤其是2005年起陡增,此后,关于女性的“五期”保护、同工同酬、晋级晋升以及生育期间的职业保护的政策显著增多。其后,自2012年起,有关职业女性孕产期、哺乳期的生育期间的劳动保护政策也不断完善,不仅延长了女性的产假,由最初的56天延长至98天,而且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提出了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以及用人单位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求。从时间轴线上看,女性就业政策出现了阶段性的特点,出现了从2000年前的重视女性职场进入和职场退出到2005年起重视女性职场发展和职场保护的转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实践

(一)女性就业政策的话语实践

话语实践涉及文本的生产、消费和分配的过程。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被生产出来的。每个政策文本都是通过集体性质的复杂性劳动而产生的,是团队合作的结果。从政策的内容选择、政策的条款安排到政策文本的公布都要经过一系列精心策划与安排。文本生产者就像戏剧制作者一样,可以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进行分工:动画设计(animator)、作者(author)和主角(principal)[16]。在女性就业政策生产过程中,设计师是政策的实际发出者,即国家;作者是文本制作者,是对文本的语词表达负责的人,即国家的权力机关;而主角即是文本的书写者。

政策文本的消费主要涉及政策文本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以不同的方式被记录、抄写、保存以及转化成其他文本。一方面,就我国而言,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制定和实施其他各项政策法规的最高依据,其文本不同程度地被运用到其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正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款。此外,在我国的平行法中也能见到对于同一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规定了对“五期”女性的就业保护。我国政策法规的互文性体现了政策法规自上而下和平行法间的互文。另一方面,国家级的政策法规常常会被地方立法机关所抄写,转换成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例如,针对1993年及200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于1993年与2008年分别出台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从母法、平行法到政策法规,体现了我国女性就业政策很强的互文性。

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分配主要在于政策文本对于受众的预测。女性就业政策的收件人(addressees)即直接受众,是女性、用人单位、国家执法机关。女性就业政策的直接政策对象是参与就业的女性群体与用人单位,主要在于规范用人单位对于女性职场进入、职场发展与保护以及职场退出三个阶段内的行为,从而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益。当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或者当女性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这些政策法规又为女性的维权提供了政策依据,成为国家执法机关的法律依据。而收听者(hearers)即间接受众是除了上述群体以外的对政策进行消费的人。政策文本的生产、消费和分配过程是一个由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多层次的过程,而贯穿其中的是国家权力的话语秩序。

(二)女性就业政策文本的社会实践

互文理论认为可以将文化、社会、历史等作为文本或者称之为互文本,即文化文本、社会文本、历史文本等。每一个文本都是对先前文本的吸收和转化,从而建构当下的文本。互文性打破了单一的、静止的文本意义的确定性分析,将文本放置于更为宏观的社会背景之下,也使得互文性成为一种多元的、动态的研究范式。话语体系是对国家主义传统的映射,体现了一种权力关系,是权力关系的工具或媒介[17]。女性就业政策是国家关于女性劳动就业的重要的政治语篇,体现了国家自上而下的就业场域的话语秩序,对我国女性社会身份的建构具有强大的影响力。透过话语,可以观测到国家权力是如何在其中得到运用,社会关系与社会身份如何在话语中得到建构,以及与特定领域和机构相关的社会身份或“自我”如何得以重新界定和重新建构的。

1.政策范式的变迁。政策范式是政策制定者习惯性地在一个由各种理念和标准组成的框架中开展工作,该框架决定了政策目标、工具和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一个范式到另一个范式的变迁具有政治色彩,权威问题是范式过程的核心[1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政策“一直处于补缺以保障社会安全、补短以改善基本民生、托底以防止社会风险的地位,它很大程度上附属于经济政策”[19]。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政策呈现出不同的政策侧重点。我国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生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在就业领域话语秩序的体现,其文本内容的变化反映了政策文本在不同经济体制下的变迁,揭示了社会政策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与政治目的的实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社会政策体现了从强调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到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再到缩小贫富差距、追求社会公正的变迁轨迹[20]。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政策的变迁来看,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政策发展的变迁历程。女性就业政策从关注职场进入与职场退出向关注职场发展和保护的文本内容变化,反映了政策制定者的思想转向,即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百废待兴,国家发展急需要人力资本的投入,实现“全面就业”的就业政策是服从于重工业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在建构就业政策的过程中,对于人们基本就业权利的重视程度明显超过对其基本就业质量需求的保障。这个阶段的社会政策重平均而不是公平公正[21],体现了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社会福利作为第二序列的发展目标的政策选择。1992年,我国开始建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政策。劳动关系契约化、市场对劳动力的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是这一时期与就业相关的主要举措,就业状态从“全面而低质量的就业”走向“充分而有质量的就业”[22]。就业政策从服务于经济工业化发展的束缚里挣脱,而最终服务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2012年,我国开启了“新时代社会政策”序幕,社会政策的设计、根本原则以及推进方式呈现出协调性、共建共享与选择性优先发展的特点[23]。其中,针对2013年推行的“单独二胎”和2015年推行的“全面二胎”政策引发的女性职场困境,我国的女性就业政策呈现出了关注与生育相关的女性职业发展与保护等权利保障的转向。

2.男权制文化的影射。女性就业政策的制定与推行是对女性当下就业现状的影射:女性在职业进入、职业发展和保护与职业退出上均受到了不平等的差别化对待。女性就业乱象究其根源在于男权制文化的社会背景,就业政策文本的男性参照性特点是最好的证明。男权制文化的核心在于强调男性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领域处于核心的地位,而将男性的意志强加于女性,使女性客体化和他者化,形成对女性的压迫[24]。传统意义上“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观念的根深蒂固、女性“贤妻良母”的形象塑造与男权思想的盛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女性的就业。男女性别的固有分工模式,不仅规定了男女的活动领域,还对性别分工的价值等级进行评判[25]。包括育儿在内的家务劳动虽是社会必要生产的重要构成,但因其在贸易和市场之外,而不被认为是“真正的工作”[26]。20世纪以来,发生了5次关于“妇女回家”的论争[27],女性群体往往成为政治、经济原因的牺牲对象,成为缓和各方矛盾、解决就业和资源配置的牺牲品。在传统男权制性别分工社会的建构过程中,“内和外”成了经济赋权的划分标准,只有“外”才有收入的经济赋权。女性为男性所建构,被有利于男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所建构。建构女性身份的可悲之处在于女性往往内化了建构出的标准与观念,把它当作是对自身的准确表达。家务劳动(生育、养育、照料等)很大程度上呈现为女性化的特征。“瑶族妈妈的客房”作为有偿的经济空间却没有形成女性对“收入归属”的性别认同,暗示了性别作为一个文化结构的坚固性和经济赋权途径的复杂性[28]。

3.多重角色的冲突。在复杂的权力网络之中,身份建构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征,个体被赋予了不同甚至是冲突的角色与地位[29]。女性就业政策与生育政策有着明确的互文性。女性就业政策中的职业发展与保护政策文本对于生育内容多有规定。可以说,女性的就业政策不仅建构了女性的职场形象,也是女性家庭身份与职场身份的双重建构。而女性的家庭身份集中体现在了母职,即女性的生育。因此,女性的就业政策不仅体现了职场女性的角色期待,也暗含了家庭女性的角色期待。在双重的角色期待下,女性常常感到角色所带来的压力与冲突。工作—家庭角色冲突是女性角色冲突的一种形式,是职场女性面临的职业与家庭平衡的困境。女性的就业与生育是内嵌于女性生命周期的重大事件,体现的是微观个体和家庭与宏观社会结构的交织,生育边际成本高导致了女性就业的相对机会成本增加,对女性的入职、升迁和终身职业发展带来损失[30]。子女照料与已婚女性就业概率及周工作时间存在负相关:子女数量增长降低已婚女性就业概率,并缩短其周工作时间[31]。“一胎”变“全面二胎”意味着女性将承担多一次的生育责任,而女性在求职中就增加了被企业以“二胎”为由拒绝的可能性,而原本在企业中具有优势地位的已婚已育妇女也不再是用人单位眼中的“安全对象”[32]。来自工作和家庭领域的时间、压力、行为等在很多方面是互不相容的,导致女性在工作(家庭)角色的参与因家庭(工作)角色的要求变得更加困难[33]。女性的“两种生产”即劳动就业和生育,是女性参与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主要形式,保持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间的平衡的基本原则在于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34]。不言自明的是,该社会认可与社会共识的达成任重而道远。

五、结论与讨论

运用费尔克拉夫话语分析三维框架,本文不仅对女性就业政策文本的变迁进行了关照,同时也对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实践进行了考察。一方面,根据女性与职场的相对位置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女性就业政策可以划分为女性职场进入政策、职场发展政策和职场退出政策三种类型。上述三种类型的女性就业政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经了文本内容的变迁,并处于不断修改与变动之中。通过对政策文本特征的考察,笔者认为女性就业政策文本呈现出了强制性、参照性、模糊性与阶段性的特征。其中,强制性是指政策的出台与执行代表了国家话语的权威性;参照性则体现为明显的以男性为参照系的政策文本;模糊性源于部分文本限定不足,给政策文本留下了过大的解读空间;阶段性体现在不同时期对三种类型政策的侧重点不同。另一方面,通过对女性就业政策文本实践的探讨,女性就业政策从文本的生产、消费和分配上体现出了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话语实践,同时女性就业政策的文本变迁蕴含了政策范式的变迁、男权制文化的影射以及女性多重角色冲突的社会实践。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女性就业政策文本本体的描述以及贯穿始终的文本互文性与话语秩序的阐释,笔者认为女性就业政策作为重要的政治文本在政策文本的生产、消费、分配上受到了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国家意识形态也透过就业政策文本影响了女性身份的建构。

202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2.64亿,占比18.7%,表明我国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我国开始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政策(简称“三孩”生育政策)。当下,因“三孩”生育政策引发的女性自然附着成本增加而导致的女性职场进入的壁垒、因主流意识形态对女性家庭角色期待造成的女性职业发展与生育的冲突,以及如何引导因渐进式退休延迟政策给女性带来的职场退出的不适,是留待学界关注并探讨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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