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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语》“于公伯寮”看“之”对“于”字结构的回指

2022-03-17张雨涛

韶关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回指指代介词

张雨涛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论语·宪问》篇有这么一段话:

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该句的句读争议最大的,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何晏的《集解》在“固有惑志”后断句;二是朱熹的《四书集解》在“肆诸市朝”后出注解,认为季孙有疑于公伯寮也,查阅当下一些主流《论语》注本,如杨伯峻将其翻译成“他老人家已经被公伯寮所迷惑了”,就是理解为一被动句式[1],其他如钱穆、李泽厚等人都从朱说。

杨逢彬对此问题再次做出讨论,其赞同何晏,认为“于公伯寮”应该属后句,充当“吾力犹能……”的前置状语[2]。但赵华对杨文提出质疑,指出杨文既然说代词“之”未见指代介词的宾语,但其又主张句读为“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之”恰好指代介词“于”后的“公伯寮”,造成杨文自相矛盾[3]。

笔者检校杨文发现,赵华的质疑是有失偏颇的。杨文已经明确指出,虽然“之”一般不指代介词宾语,然而“于”字介宾短语处于强调句中而前置时,介词宾语自然成为强调的对象,“之”也就能指代“于”后的宾语。杨逢彬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杨文对此问题论述稍嫌简略,没有进一步阐明内在的原理,也缺乏相应的书证,因而说服力略微欠佳,从而被人所误读。本文就该问题尝试给出更详细的论证。

一、“之于”结构中“于”的词性

典籍里单纯的“之”回指前面介宾结构的体词成分很罕见,但“之于”句式却很常见,其后文中心成分的“之”指代“于”后的名词,如:

(1)尧之于舜也,使其子九男事之,二女女焉,百官牛羊仓廩备,以养舜于畎亩之中,后举而加诸上位。(《孟子·万章下》)

(2)君子之于礼也,敬而安之;其于事也,径而不失。(《荀子·君道》)

(3)是故君子之于声色滋味也,利于性则取之,害于性则舍之,此全性之道也。(《吕氏春秋·本生》)

对于“之于”句式的认识,历来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之”的性质学界的看法普遍一致,都认为“之”属结构助词,用来联系句子内的各个成分。争论的焦点在于“于”的词性应该如何界定。其一是认为应理解为介词,典型的如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认为,“之于”结构里的“之”是用在主语和“于”字介宾词组之间,即“名词+之+介宾结构”,这样的结构再整合成句子的主语,这是学界最普遍的看法。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这里的“于”是动词而非介词,如王世贤认为“之于”结构作两可分析,认为“于”既可以理解为介词也可以看作动词,“之于”组成的语法结构就分析为“名词+之+介宾词组”或“主+动+宾”两种形式[4];李林主张“之于”结构中“于”是动词,而不是介词[5]。“之于”句式其实构成的是“主+谓+宾”结构,内部结构上就等于古汉语中常见的“主+之+谓”形式,介词词组在语法上是不能作句子的谓语成分的,“于”只能看作动词。

从例(1)、例(2)看,笔者更倾向将“于”理解为动词而不是介词,“于”即是动词“对于”义。在秦汉语言中,“之”字回指的一般是主语或宾语等中心成分,而不是如介词宾语这样的附属成分。无论“于”是介词还是动词,“N主语+之+于+N宾语”显然都不是强调句,那么“之”回指的只能是动词后的宾语,“于”应作动词解而非介词。

古汉语中的介词都是由实义动词虚化而来的,“于”字也不例外,解惠全、洪波对“于(於)”的介词源流作出考察辨析,“于(於)”即是从动词虚化而来的,且文中谈及“于”的动词义项就包括“对于”,在所举的例句中也有“之于”句式[6],“之于”中的“于”应当是动词:

(4)父母之于子也,虽为邻国夫人,犹曰吾姜氏。(《公羊传·桓公三年》)

学人之所以对“于”的词性莫衷一是,原因就在于先秦时期“于”依旧出现在由动词向介词演变的连续统中,类似的情况还见于现代汉语的“在”,如“我在教室”/“我在教室上课”,前者的“在”被分析为动词而后者就分析成介词,根本在于“在”还是处于动词向介词转化的交替阶段,“于”也是如此,才导致其功能产生混淆。

区别“于”的介词性与动词性最直观的判断,即是否有其他的实义动词与之并列连用。当句子中出现其他动词时,“于”字结构便降格成附属成分而充当动词的限定、修饰语,如果后面出现指示代词时,则一般不回指“于”后的名词成分,如:

(5)五月,献俘于王,王册命之以为侯伯,故得诸侯。(《国语·晋语》)

(6)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左传·闵公二年》)

(7)父兄大臣上请爵禄于上,而下卖之以收财利及以树私党。(《韩非子·八奸》)

(8)星列于天而明,故人指之;义列于德而见,故人视之。(《淮南子·诠言》)

相较于例句中“献”“通”“请”“列”等动词,这些词的动作性很强,在句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于”的动词性弱,在这种语境下自然虚化为介词,成为附属成分。根据信息的强弱度,“之”回指的内容必然是句中信息度最突出的部分,即谓语动词成分,因此例(5)-(8)中“之”的指向的是“献”“通”之后的名词论元,并不会产生歧解。

二、语法功能的滞后性

任何新的语法现象产生时都不是稳固的,在用法上往往会夹带旧语法的痕迹,在“于”从动词向介词演变的过程中,会伴随着一些新的组合情况,在新的组合条件下,“于”的动词性逐渐衰退,但依旧会保有旧的语法功能,即其后的宾语依旧可以被指示代词“之”回指。如在典籍中发现的一些“于”字和其他动词连用的句子里,后文的“之”也能指代“于”后的名词成分,如:

(9)夏,齐侯、郑国朝于纪,欲以袭之。(《左传·桓公五年》)

(10)至于身,而不知所以养之者,岂爱身不若桐梓哉?(《孟子·告子上》)

(11)王因疑于太子,令之留于酸枣。(《战国策·秦策》)

例(9)-(11)中,显然“于”都不能理解为实义动词,而是介词,后文的“之”回指“于”后的体词性成分,即使“于”不用作动词,后文的“之”仍然可以回指“于”后的宾语。可以说“V+于”格式可以看作“于”从动词向介词演化的一种过渡状态,因为这里的“于”都是和动词连用共同构成句子的谓语,因此“于”虽然被分析成介词,在语法功能上还保留着一定的动词性,动词“于”的用法自然也会出现在介词“于”身上,这同时也为“之”回指前置于中心成分前的“于”字介宾结构创造了语言条件。

再看下面的几条例证:

(12)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孟子·尽心上》)

(13)明君之于政也,慎之;于吏也,选之。(《新书·大政》)

从形式上看,例(12)、例(13)后句的“于民也,仁之而弗亲”和“于吏也,选之”都是紧缩句,承前省略了“君子之”和“明君之”,如果单独从这两个分句来看,“于民也”和“于吏也”的“于”因为已离开“主之谓”的结构,且后文还有主要的谓语动词“仁”“选”,所以“于民也”和“于吏也”两个句子成分就已经有沦为附属成分的迹象,在语法结构上很像前置的介宾状语成分,非常类似于我们所讨论的“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在某些语用因素的作用下,为了强调“于”字后的内容,而将“于”字结构前置充当状语,而后文又出现相关的语言成分对“于”字宾语回指。如下句:

(14)于齐国之士,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孟子·滕文公下》)

例(14)“仲子”虽然不是对“齐国之士”的等义回指,但“仲子”在语义上属于“齐国之士”的范畴,本身就属于“齐国之士”的范围内,因此也可以看作异形指代。当说话人采用例(14)这样强调句的句型时,用“于”把所强调的对象提出前置在中心成分前,因此就出现了“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这样的句式,强调“公伯寮”而将其前置,后面的“诸”又回指“公伯寮”。

三、结语

《论语·宪问》中:

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这样的句读是正确的。文献中一般情况下“之”并不回指介词宾语,但介宾结构置前作状语时则有例外。根本原因在于“于”的动词性和介词性在早期文献中的界限并不分明,“于”在语法化过程中往往带有动词的特征。因此,文献中常见的“之于”结构的句子里,“之”可以回指“于”后名词,即这里的“于”还是分析成谓语动词,而当时语言中“于”正处于动词向介词的语法化连读统中,介词“于”保留着旧的动词特性,“之”依旧能回指“于”后的宾语成分。而由于语用原因,“于”介宾结构在强调句中前置于谓语动词前,后面的指代词则还能指代“于”后的名词成分,“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便是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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