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正义》训诂释例
2022-03-17李文武
李文武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物理与化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周礼正义》八十六卷为晚清时期经学大师孙诒让前后花费二十七年左右时间所撰作的《周礼》学巨著,是研究《周礼》及孙氏礼学思想的重要历史文献。《周礼正义》几乎汇集了孙氏全部经学研究心得,其刊行百年来,近人已有不少相关研究,或论其版本辑佚点校出版等方面,如汪少华等;或论其非经学性质等方面,如乔秀岩等。然而,《周礼正义》中所蕴涵的义例思想却尚未为学界所研究。实际上,孙氏在《周礼正义》中注入了极为丰富的义例思想,他以义例解经,提出了一系列诸如“经例”“注例”“字例”“文例”“非例”等义例术语,构建了一个巨大而又复杂的《周礼》义例体系,以求得《周礼》之达诂,同时,他还深入挖掘《周礼》及郑玄注中所蕴涵的大义及治国理政思想。在孙氏众多义例中,训诂为其典型之一。故本文拟对其训诂义例作一考求,并初步探寻孙氏的经学思想。
一、《周礼正义》训诂义例举例
《周礼正义》中的训诂有多种形式,既有文字本身意义方面的训诂,也有文字读音方面的训诂,既有对经文注解的训诂,也有阐发郑玄注的训诂,这些训诂不再类似唐代贾公彦《周礼疏》等那样仅仅只作为对经、注的阐释,而是大量贯穿于《周礼正义》全篇,有高度的总结意义,成为孙诒让的《周礼》义例之一。而这些义例,也成为理解孙诒让礼学思想的重要一环。
(一)经文非取本义、而取引申义例
孙诒让认为,《周礼》作为有周一代之宪典,为周公所作,当有微言大义,因而寻求经文之义也就理所当然。《周礼》中有不少经文单字并非其本身之义,而是引申之义,这种引申之义贯穿《周礼》全经,成为全经的义例之一。如“建”,《天官·叙官》“惟王建国”,郑注:“建,立也”[1]9;《春官·大宗伯》云:“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郑注:“建,立也”[2]1296;《夏官·量人》云:“量人掌建国之灋”,郑注:“建,立也。”[3]2378又《说文·廴部》云:“建,立朝律也。”[4]77但这些均为“建”的引申义。古文字研究表明,“建”本义与行走有关。孙诒让云:
《说文·廴部》:“建,立朝律也。”引申之,凡立皆为建。[1]9
《周礼》中含“建”的经文极多,如《大宰》“掌建邦之六典”,《地官·叙官》《春官·叙官》《夏官·叙官》《秋官·叙官》之“惟王建国”,《小宰》“掌建邦之宫刑”,《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小司徒》“掌建邦之教灋”,《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大司马》“掌建邦之九灋”,《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其“建”均释“立”,为引申义,均有修立其政法之书,颁而行之之意。孙诒让将上述情况以凌廷堪《礼经释例》穷尽式方式进行总结,构成一种义例。
除上述“建”外,又如“极”,在《周礼》中亦取引申义,而非本义。《天官·叙官》“以为民极”,郑玄注:“极,中也。”[1]15又《冬官·㮚氏》“允臻其极”,郑玄注:“极,中也。”[5]实际上,此为“极”之引申义,非“极”之本义,《说文·木部》云:“极,栋也。”[4]253孙诒让曰:
栋在室之正中,故引申之中并谓极。云“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者,贾公彦疏:“案《尚书·洪范》云:‘皇建其有极,惟时厥庶民于汝极’,谓皇建其有中之道,庶民于之取中;于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所也。”诒让案:极训中,犹言中正。《汉书·儿宽传》“天子建中和之极”,颜师古注云极,正也,引《周礼》此文。[1]15
孙诒让通过梳理《尚书》《汉书》来辅证“极”取引申义,而且指出其他如《地官·叙官》“以为民极”、《春官·叙官》“以为民极”、《夏官·叙官》“以为民极”、《秋官·叙官》“以为民极”皆与《天官·叙官》相同。
除上述“建”“极”之外,《周礼》经文中还存在不少这样的例子,孙诒让也将其作为训诂上的义例,其论证方式仍然是通过梳理全经、通过大量的例子来证实这些经字多取引申义、而非本义。因而,从论证方式和体例上来看,这些均当视为孙氏训诂义例之一。
(二)经文多借字例
《周礼》经文中有许多字并非经文正字,而是借字,如辨、帅、示等为借字,而其本字分别为辩、䢦、祇,这些借字与本字意义相近,后来在使用中多相通,《周礼》中存在不少这样的现象,此亦成为全经义例之一。如《天官·叙官》“辨方正位”、《地官·叙官》“辨方正位”、《春官·叙官》“辨方正位”、《夏官·叙官》“辨方正位”、《秋官·叙官》“辨方正位”,孙诒让疏云:
“辨方正位”者,《释文》云:“辨,本亦作辩。”卢文弨云:“《说文》‘辨,判也。辩,治也。’后来多通用。”诒让案:辩正字,辨借字。魏征《群书治要》引亦作辩。《文选》张衡《东京赋》云“辩方位而正则”,正本此经。[1]12
孙氏通过《经典释文》与《说文》等文献,并引用卢文弨之说来证实经文辩为正字,辨为借字。孙氏论证充分合理,既说明假借现象,又阐释其假借源流,指出《群书治要》和《文选·东京赋》假借本源于《周礼》。
又如《天官·叙官》“使帅其属而掌邦治”、《地官·叙官》“使帅其属而掌邦教”、《春官·叙官》“使帅其属而掌邦礼”、《夏官·叙官》“使帅其属而掌邦政”、《天官·叙官》“使帅其属而掌邦禁”,《说文·巾部》:“帅,佩巾也”[4]357,又《仪礼·士昬礼》“母施衿结帨”,郑注:“帨,佩巾。”[8]156“帅”本义为佩巾,古代妇人的佩巾以拭物,有导人以礼之意,后假借为率领之意。《仪礼·士昬礼》“祝帅妇以入”,郑注:“帅,道也。”[8]138又《说文·辵部》:“䢦,先道也”[4]70,亦为先导、引导之意,这也是假借意。帅、䢦音近义通。孙诒让云:
凡经䢦领字,通叚帅为之。[1]15
故《周礼》中“帅”为“䢦”之借字,这构成一种义例。
综览《周礼》全经,不难发现还存在一些经用借字的例子,孙诒让将其一一收集,并采用穷尽式诠释方式展开总结,从而这些经用借字的现象构成《周礼》训诂义例之一。
(三)郑注某犹某也皆引申假借例
《周礼》郑玄注中,有大量“某犹某也”的训释,如“体犹分也”“佐犹助也”“师犹长也”,这些“某犹某也”均为引申假借,而且在《周礼》全经形成义例。如《天官·叙官》“体国经野”,郑注:“体犹分也。”[1]13孙诒让曰:
注云“体犹分也”,《墨子·经上篇》云:“体分于兼也。”案:此据引申之义也。《说文·骨部》云:“体,总十二属也。”本无分义,以总为一体,分为众体,展转引申,亦得训为分,故云犹分也。凡杜郑训义之言“犹”者,并本训不同,而引申假借以通其义。[1]14
孙诒让引用《墨子》《说文》等文献阐释“体”的引申义,然后用“凡”进行总结,将其归结为义例。而且,列出《周礼》其他四官中含有“体”的经文。对于这种引申假借,孙氏在《周礼正义》不同的地方还进行强调和提醒,如《周礼·大司徒》孙诒让云:“凡言犹者,并引申叚借之义。”[6]694
以上为“体”的义例。再如“佐”,《天官·叙官》“以佐王均邦国”,郑注:“佐犹助也。”[1]15《春官·肆师》“以佐大宗伯”,郑注:“佐,助也。”[2]1465《说文·左部》云:“左,手相左助也。”[4]200《广雅·释诂》:“佐,助也。”[7]左本指人之手,假借为“相助”之意,后为了区分起见,加人旁作“佐”,以示与“左”相区别。其他《地官·叙官》“以佐王安扰邦国”、《春官·叙官》“以佐王和邦国”、《夏官·叙官》“以佐王平邦国”、《秋官·叙官》“以佐王刑邦国”均与《天官·叙官》“以佐王均邦国”相同,他们构成义例。
《周礼》中还有大量的此类例子,如《天官·叙官》“甸师”,郑注:“师犹长也”[1]28;《天官·叙官》“女御”,郑玄注:“御犹进也,侍也”[1]53;《天官·大宰》“大宰之职”郑注:“扰犹驯也。统犹合也。诘犹禁也。任犹倳也。生犹养也”[1]58,孙诒让也将其作为假借义例。
除上述情况外,但还有一种情况,即“某,某也”,其中省略“犹”字,其意义类似于“某犹某也”,孙诒让也将其作为假借义例。如《天官·小宰》“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则之贰”,郑司农注:“贰,副也”,孙诒让云:
郑司农云“贰,副也”者,《大史》《司勋》《大司寇》《大行人》注义并同。《说文·贝部》云:“贰,副益也。”《大史》《司勋》注云“贰犹副也”,则是以副为引申之义,与许义微异。此注不言犹者,文不具。[1]159
孙氏通过《周礼》本经证据来论证省略“犹”的注释也为引申假借义,它们与上述“某犹某也”的注释一起构成《周礼》训诂义例。
(四)郑注某亦某也为文异义通例
《周礼正义》除了上述“某犹某也”之外,还有“某亦某也”,形式上与“某犹某也”相似,但意义不相同。人们发现,《周礼》中的经文行文有一定的特点,常常经文文字不同却意义相通,这些经文一般都是结构对称,郑玄注释经文时也往往会标注“某犹某也”(清代王念孙、王引之等人也常利用这些特点来进行训诂,详见《经传释词》),这些情况在《周礼》全经为数不少,构成《周礼》训诂义例之一。如《天官·大宰》“以八则治都鄙”,郑注:“则,亦法也”,孙诒让云:
云“则亦法也”者,《尔雅·释诂》云“则,法也。”《大宗伯》《大史》《大司马》注义并同。亦者,蒙上八法,明文异义通。[1]68
又《春官·大宗伯》“五命赐则”,郑司农注:“则者,法也。”[2]1372《尔雅·释诂》云“则,法也。”[9]“法”与“则”意义相通。又不难发现此处“以八则治都鄙”与《大宰》“以八灋治官府”结构相同,八则、八法意义相通,而文不同,但均为使用八种法则之意,只不过一以八法治都鄙,一以八法治官府而已。又《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灋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郑注“典、则,亦法也。”[10]2079其中“掌灋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结构对称,意义相同,仅文字稍有不同。上述均被孙诒让视为是文异义通的例子。此外,《小宰》“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郑注“怀亦安也”,孙诒让云:
注云“怀亦安也”者,明与安邦国义同文异。[1]164
实际上,“以安邦国”与“以怀宾客”结构相同,训诂上意义相通。这也可视为郑注的一种义例。
除了上述经文结构对称的情况,还有一类,即经文某二字连文,这种情况也构成义例。如《地官·叙官》“以佐王安扰邦国”,郑注:“扰亦安也,言饶衍之”,孙诒让云:
云“扰亦安也”者,《大宰》注云“扰犹驯也。”案:“扰”者“㹛”之借字,“㹛”训“驯”,与“安”义近,此经又以“安”“扰”连文,故云亦安也。[6]642
“安”“扰”连文,“安”“扰”意义相通。
(五)郑注之言皆声类为训例
《周礼》郑玄注中除了上述引申辗转为训的义例外,还有一类主要以“之言”呈现的义例,这类义例的特点是两字声类相同,属于声训的例子。如《天官·叙官》“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郑玄注:“膳之言善也。”孙诒让云:
注云“膳之言善也”,以声类为训也。凡郑云“之言”者,并取声义相贯。[1]25
膳善声类相同,《说文·肉部》云:“膳,具食也,从肉善声”[4]172,膳善同为善声,属于声训例。又《仪礼·燕礼》“举幂,主人酌膳,执幂者反幂”,郑注:“君物曰膳,膳之言善也。”[8]402其注释与《周礼》相同,亦取声训。
又如,《天官·叙官》“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郑玄注:“庖之言苞也。”[1]26《说文·广部》“庖,廚也。从广包声”[4]443,又《说文·艸部》“苞,艸也。南阳以为麤履。从艸包声”[4]31,庖苞二者均为包声,故孙诒让云:“注云庖之言苞也者,亦以声类为训也。”[1]26
诚然,《周礼》中尚有大量这样的义例,如《天官·叙官》“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郑玄注:“腊之言夕也”[1]31;《天官·叙官》“寺人,王之正内五人”,郑玄注:“寺之言侍也”[1]48;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郑注:“藉之言借也”[1]284,这些均为声训的义例。
(六)以汉制为譬例
《周礼》郑注中常出现多种以汉代制度来作譬的措辞,总结起来主要有:“若今”,如《天官·叙官·大府》郑注:“大府,为王治藏之长,若今司农矣”[1]39;“今时”,如《天官·叙官·膳夫》郑注:“今时美物曰珍膳”[1]25;“若今时”,如《宫正》“凡邦之事蹕宫中庙中,则执烛”,郑注:“若今时卫士填街蹕也”[1]224;“今”,如《天官·叙官·酒人》郑注:“奄,精气闭藏者,今谓之宦人”[1]33;“如今”,如《宰夫》“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灋以治目;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郑注:“治目,若今日计也。赞治,若今起文书草也。治叙,次序宫中,如今侍曹伍伯传吏朝也”[1]193。这些措辞皆为郑玄以汉代制度来作譬喻时所用的术语,其主要用于解释《周礼》中的礼制、礼器等,方便读者理解。郑氏以汉制作譬的原因在于礼典湮灭,两汉时期,传世经典如《周礼》中的一些礼制和礼器已难于理解,故郑氏使用当代制度来作譬喻。这种譬喻贯穿于《周礼》全经,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既有职官方面,又有食物、俸禄等方面,成为全经的一种义例。如职官方面,《天官·叙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郑注:“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1]21郑玄以汉代卫士来譬喻胥徒,而孙诒让亦云“注例凡言今者,皆举汉制为况。”(《宰夫》孙疏)[1]195又如食物方面,《天官·叙官·膳夫》郑注:“今时美物曰珍膳”,孙疏:“云今时美物曰珍膳者,据汉时语为说。”[1]25-26再如俸禄方面,《天官·大宰》“以八则治都鄙”,郑玄注:“禄,若今月奉也。”[1]67又如赋税方面,如《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郑玄注:“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又云“当增赋者,若今贾人倍算矣。”[1]90再如某些制度或举措方面,如《宰夫》“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郑玄引郑司农云:“若今时举孝廉、贤良方正、茂才异等”。[1]211如《亨人》“职外内饔之爨亨煮”,郑注:“爨,今之竈。”[1]282这些均以汉代制度来譬喻,而构成训诂义例。
诚然,《周礼正义》中除了郑玄以汉代制度作譬喻外,还有孙诒让自己以清末制度等来作譬的情况,如《天官·叙官·疡医》孙疏:“疡医者,若今之外科医也。”[1]32孙氏采用清末时的外科医生来比拟疡医。这可视为对郑玄注的延续。
(七)以本经为譬例
郑玄在训诂《周礼》时,常用《周礼》本经职官来作譬喻,以求训诂准确、清晰,其所用措辞常以“辟”“若”为主。而实际上,“辟”“若”二者意义相同,均可释为“如”“类”之意。《周礼》全经此类例子甚多,构成全经训诂义例之一。如《宰夫》“一曰正,掌官灋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灋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郑注:“正,辟于治官则冢宰也。治要,若岁计也。师,辟小宰、宰夫也。治凡,若月计也。司,辟上士、中士。治目,若今日计也。旅,辟下士也。”“正”“治要”“师”“治凡”等均令人不易理解,而郑玄以《周礼》中的职官及其关系来进行阐释,令读者极易理解。孙诒让云:
云“师辟小宰宰夫也”者,此亦约举大宰属官为譬况也。[1]193-194
郑注中所出现之“冢宰”“岁计”等均为《周礼》本经语言,“小宰”“宰夫”亦为《周礼》本经之职官,这些一起构成以《周礼》本经为譬的义例。
除上述用单个职官来作譬喻外,还有以多个职官作譬喻的情况。如《宫正》“以时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郑注:“官府之在宫中者,若膳夫、玉府、内宰、内史之属”[1]212,此举膳夫、玉府、内宰、内史四者为例,而这四者均为《周礼》本职官。又《小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郑注“大事则从其长,若庖人、内外饔与膳夫共王之食。小事专达,若宫人、掌舍各为一官。”[1]161庖人、内外饔、膳夫、宫人、掌舍均为《周礼》职官。这也是用多个《周礼》本经职官作譬喻的义例。总之,不论是用《周礼》本经或职官作譬,均是为了更加清晰阐发《周礼》。
(八)读如、读为例
《周礼》郑玄注中带有许多注音文字,既有郑大夫的注音,又有杜子春等人的注音,如《小宰》“四曰听称责以傅别”,郑注:“傅别,故书作傅辨,郑大夫读为符别,杜子春读为傅别”[1]167,此为郑大夫、杜子春的注音,而《周礼》中更多的则是郑玄自己的注音。这些注音常常以“某读如某”“某读为某”等形式呈现,如《天官·大宰》“六曰主,以利得民”,郑玄注:“玄谓利读如上思利民之利”[1]109,《小宰》“六曰敛弛之联事”,郑玄注:“杜子春弛读为施”。[1]164对于这些注音,唐贾公彦《周礼疏》或释或不释,令后人难以把握其意义。而清代经学家们特别是段玉裁非常重视对这些注音的阐释,其《周礼汉读考》即专门用来考释《周礼》中的注音,段氏认为:
汉人作注,于字发疑正读,其例有三:一曰读如、读若,二曰读为、读曰,三曰当为。读如、读若者,拟其音也,古无反语,故为比方之词。读为、读曰者,易其字也,易之以音相近之字,故为变化之词。[11]
自段氏《汉读考》后,《周礼》中音注的意义得以明瞭。孙诒让《周礼正义》大量采用段氏的观点,将之作为《周礼》的一种训诂义例。如《天官·叙官》“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郑注:“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孙诒让云:
云“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者,段玉裁校改“读如”改为“读为”,云:“《说文·言部》曰‘谞,知也。’凡易其本字曰读为。凡言为者,皆主谓变化。此读为各本作‘读如’,误也。《大行人》注:‘胥读为谞,象谞,谓象之有才知者也。’可据以正此矣。《小雅》‘君子乐胥’,笺:‘胥,有才知之名也。’不言读为谞者,省文。”[1]22
可见,孙诒让几乎全引段氏观点。《周礼正义》中此类例子还有许多,如《天官·大宰》“三曰官联”,郑注“联读为连”[1]62,又《大宰》“八曰斿贡”,郑注:“斿读如囿游之游”,贾公彦、段玉裁等人认为“读如”当为“读为”[1]108,等等,孙诒让也大段引用段氏观点,以作为证据。纵观《周礼正义》一书,孙诒让几乎完全接受并引用段玉裁关于音注的观点,并对一些情况加以阐发或补充,使这些音注阐释成为《周礼正义》中的训诂义例。
(九)对文则异、散文则通例
人们在许多典籍中常可见到一些训诂事例,即甲乙相近而又有所区别,当甲乙二者同时出现时,则强调其区别,当其中之一单独出现时,则将甲乙通用,不再强调甲乙之间的区别,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对文则异,散文则通”训诂原则。这一训诂原则早在唐代贾公彦《周礼疏》中就已出现。如《天官·叙官》“兽医,下士四人”,郑注:“兽,牛马之属”,贾公彦疏:
《尔雅》“在野曰兽,在家曰畜”,畜兽异矣。而言“兽牛马”者,但此职云“主治牛马”,未必治其野兽,而以牛马为兽者,对文则畜兽异,散文通。[8]16
按《尔雅》,牛马本应称畜,而郑玄却称为兽,贾公彦将此释为“对文则异,散文则通”。然而,这一原则在《周礼疏》只是时或出现,而到了《周礼正义》中则剧增为数十倍,构成了《周礼正义》中特有的义例。如《大宰》“六曰商贾,阜通货贿”,郑注:“金玉曰货,布帛为贿”,孙诒让疏:
是布帛亦得为货,盖对文则异,散文则通。[1]88
《内饔》“王举,则陈其鼎俎,以牲体实之”,郑注“实鼎曰脀,实俎曰载”,孙疏:
脀与载对文则异,散文则通。[1]270
《甸师》“以共粢盛”,郑注:“粢盛,祭祀所用谷也。粢,稷也,谷者稷为长,是以名云。在器曰盛。”孙疏:
然粢盛对文则异,散文亦通。[1]289
这些均为《周礼正义》中“对文则异、散文则通”的义例。不难发现,孙氏疏解的方式与原则与贾公彦的相同。
此外,《周礼正义》中还出现了“通言之”的义例。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通言之”即为“散文则通”。例如《地官·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郑注:“壝,壇与堳埒也”,孙疏:
凡委土而平筑之谓之墠,于墠之上积土而高若堂谓之壇,外为庳垣谓之堳埒。通言之,墠壇皆得称壝,故《鬯人》“社壝用大罍”,注云“壝谓委土为墠壇”是也。[6]695
“墠”“壇”“壝”三者有别,但散文则“墠”“壇”均可称“壝”。又如,《天官·叙官·内小臣》孙疏:
内小臣者,对夏官大仆属官小臣为外也。王官备,故有大仆,又有小臣;内官略,故止有内小臣,其侍后与大仆侍王略同,不复立内大仆也。通言之,内小臣亦称仆,故《书·立政》云“左右携仆”,伪孔传云:“左右携持器物之仆”。孔疏谓寺人内小臣等,是也。[1]43
小臣、内小臣有别,但散文言之,则内小臣也称为仆。
二、孙诒让训诂义例的特点及意义
训诂是了解和深入研究经典经文的重要凭借,同时也是了解经典作注者的注释思路及其思想的重要依据,尤其对于《周礼》《仪礼》典籍来说更是如此。因而,《周礼正义》应当集中反映出了孙诒让对《周礼》经文及郑玄注的训诂的认识和理解,也反映出了他的治经思路。其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孙氏认为《周礼》为周公所作,包含着治国安邦之深层理念,真是微言大义,“私念今之大患,在于政教未修,而上下之情暌阏不能相通”(《周礼正义序》),对经文的阐释或对经文某个单字的阐发也极为重要。虽然对单字的阐释并不像《春秋》那样可以用来决断狱案,但却能深入理解周公制礼之意。
二是前人如凌廷堪等用义例解读《仪礼》,使《仪礼》有径可循,《周礼》亦可用义例来进行解读,不仅《周礼》中的职官、历法等如此,《周礼》中的训诂也可如此。这是理解为何《周礼正义》全经贯穿用义例的方式来阐释训诂的关键。
三是孙氏承袭了前人经学家的做法,并将之发扬光大,如沿用唐贾公彦“对文则异,散文则通”的训诂原则,并大量贯穿《周礼》全经,又如大量采用段玉裁的“读如、读为”说;而在义例的总结方式上,基本上沿袭凌廷堪的穷尽式探讨的思路。
四是范围广,既有经文的义例,也有郑玄注的义例;既有对职官的义例,也有对赋税、祭祀等方面的义例(笔者已另文讨论)。孙诒让以义例治《周礼》,这些义例分布在《周礼》全经的各个部分,错综交织,成为凌廷堪后以义例治礼的集大成者。
诚然,训诂方面的义例只是孙诒让《周礼正义》中丰富的义例的一个方面,它展示了孙氏使用义例研究经典的一些方法和思路,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只展示了孙氏义例思想的一部分,对于其他思想如孙诒让对《周礼》中繁杂的官联部分则还需另外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