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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事关系”为视角探究王安石和司马光针对强兵政策的论争

2022-03-16袁承维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保甲熙宁朝廷

袁承维

一、前言

北宋中期时,汴京和洛阳聚集了两批士人,对如何改革时局形成了两种不同论述。对此,葛兆光描述:“十一世纪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在政治首都汴梁,正当持实用策略的一批官僚在皇帝的支持下,紧锣密鼓地推行他们实用的、速见成效的新政策时,在另一个文化中心洛阳,却聚集着一批一直相当有影响而暂时没有权力的高级士大夫,他们坚守着一种高调的文化保守立场。”[1]分别集中在汴京和洛阳的两批士人,反映出两种政治文化的不同面向。处在洛阳的这批士人多来自北方,因北方发展历史悠久,又是政治经济中心所在,他们在原有体制中占有一定的优势,形成了较为保守的政治态度,不赞成大幅度的改革。集中在汴京的这批士人大都来自新兴发展的地区,新开发地区的资源渐趋丰厚,江南等新兴地区因此才俊辈出,他们在汴京形成了较具开放个性的群体。不同的发展条件,使新兴地区产生出另一种政治氛围,受此影响的士人持续投入仕途,意欲改变既有政经格局。本文的主角司马光和王安石,正是两种政治态度的代表人物。

传统上对政策争论进行研究的现有大量成果,主要将焦点放在制度层面,如漆侠、王曾瑜、刘秋根、李华瑞、周藤吉之、东一夫、宫泽知之等学者在此方面打下了相关研究的基础。近年来,学者开始将焦点转移到学术史和政治史方面,如俞菁慧和雷博通过研究王安石及其反对者如何诠释《周礼》,梳理出学术意见和政策论述的一致性[2]。刘力耘研究王安石的《尚书》学及反对派的不同诠释,对应他们双方的政策差异来讨论。除从具体层面讨论外,他发现王安石及其反对者之间还在抽象层面对“道”的理解有差异,如“他(王安石)劝说神宗不可受制于标榜‘公议’的反对言论,应当掌握‘道’而施政”[3]。循着过往研究的轨迹,本文试图在王安石和司马光对经典的诠释之外,再深入一层探讨他们的思路对政治态度的影响,从他们对“理事关系”理解的差异,找到不同论政走向的背后思路。他们对“理事关系”的阐述,牵涉理想如何具体实现,反映出他们之间的学术差异带来的论政反差。

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王安石表达了对时局的忧心:“顾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四方有志之士,諰諰然常恐天下之久不安。”(《临川先生文集·卷39·上仁宗皇帝言事书》)[4]749-750夷狄指涉的是自北宋建立以来不断侵扰其的契丹和西夏,夷狄的威胁是当时朝廷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但是,诸多士人仅追求与夷狄相安无事,如富弼在神宗朝针对西夏挑衅时说:

边奏紧急,兵粮皆缺,窘于应用。须防四方凶徒,必有观望者,谓“国家方事外虞,其力不能制我”,遂相啸聚,蜂猬而起,事将奈何?臣愿陛下以宗社为忧,生民为念,纳污含垢,且求安静。(《上神宗答诏问北边事宜》)①[5]

相对于朝中但求无事的氛围,王安石则坚持相反的态度:

陛下富有天下,若以道御之,即何患吞服契丹不得?若陛下处心自以为契丹不可吞服,西夏又不可吞服,只与彼日夕计校边上百十骑人马往来、三二十里地界相侵,恐徒烦劳圣虑,未足以安中国也。自古四夷,如今日可谓皆弱。于四夷皆弱之时,小有龃龉,未尝不为之惶扰,若有一豪桀生于四夷,不知何以待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戊子条》)[6]5701

为求天下安定,王安石认为治本之策乃是先以先王之道治理天下,进而以征服契丹和西夏为目标,面对外族威胁时,充实国力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熙宁四年,王安石向神宗提出制伏夷夏的方略:

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未暇理财,而先举事,则事难济。臣固尝论天下事如弈棋,以下子先后当否为胜负。又论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此臣所以汲汲于差役之法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庚午条》)[6]5351

王安石认为,欲举事必须提升国力,而充足国家财用为前提,唯有通过理财方可充足国家财用。在诸项理财政策正式推动之后,王安石于熙宁三年推行保甲法:

保甲之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宋史·卷327·列传第八十六》)[7]10544

宋朝自建立后,朝廷重文轻武而三分化军权——“握兵权”“调兵权”“统兵权”,由三衙握兵,枢密院调兵,临时遣将统兵,各自向皇帝负责②。武人地位下降,人民不愿从戎,兵士素质低落,并无战斗意志。王安石希冀通过保甲法实现寓兵于农的精神,逐步将募兵制改成府兵制,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赡养冗兵的费用,另一方面壮丁平时可在民间自我训练武艺。当保甲法成功推行时,由于各地壮丁已有效组织,且训练有素,还可以发挥维持地方治安的额外效果,王安石认为:

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不散,则奸宄固宜少。(《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6·熙宁六年八月己卯条》)[6]5991

王安石通过保甲法强化国家的兵力,在增加国家战斗力之后,又于熙宁五年主张推动保马法:

保马之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使自市,岁一阅其肥瘠,死病者补偿。(《宋史·卷327·列传第八十六》)[7]10545

王安石主张由朝廷鼓励西北边疆的人民协助豢养官马,凡愿意协助者,由朝廷供给马匹,或朝廷出钱供人民购买,但若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此一政策与保甲法有相同的精神,由朝廷主导,集中潜藏于民间的资源,既可减少国家花费,又可以扩大和强化战力。

简述保甲法和保马法后,下文将先爬梳王安石和司马光如何论述“理事关系”,进而揣摩两人思维模式的差异,以及两人对熙宁变法的论争。再以保甲法为例,探究思维模式对两人在强兵政策上的影响。

二、以“理事关系”为视角来探究王安石和司马光针对熙宁变法的论争

对“理事关系”的思考,涉及本源如何化生万物,将会开展出一套牵涉本末的一多关系。关于一多关系的讨论,在先秦始于《老子》,以“无”为本开启论述③,并将这种理解推导至政治场域,引发圣人应当“无为”或“有为”的争论。王安石如同前人,借“无”“有”来解释“理”“事”或“道”“物”关系,在注解《道可道章第一》时,他提道:

道一也,为说者有二。所谓二者,何也?有、无是也。无则道之本,而所谓妙者也;有则道之末,所谓徼者也。故道之本,出于冲虚杳渺之际;而其末也,散于形名度数之间。是二者,其为道一也。(《老子注·道可道章第一》)[8]

王安石主张“无”“有”虽合而为一,但两者之间具有“本”“末”关系。他把对“无”“有”关系的讨论延伸至“无为”“有为”关系,另又说道:

道有本有末。本者,万物之所生也;末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本者,出之自然,故不假乎人之力而为万物以生也;末者,涉乎形器,故待人力而后万物以成也。夫其不假人之力而万物以生,则是圣人可以无言也,无为也;至乎有待人力而万物以成,则是圣人之所以不能无言也,无为也。故昔之圣人之在上而以万物为己任者,必制四术焉。四术者,礼、乐、刑、政是也,所以成万物者也。(《临川先生文集·卷68·老子》)[4]1230

王安石在论《老子》时进一步将“本/末”与“无为/有为”并列,直指世用,主张圣人以“无为”为本。“无为”代表自然而生之行为,包含人力顺势以成的行为,故圣人基于形势需要而制定的“礼、乐、刑、政”四术,不因人为而属于“有为”,乃是“道”在人事上的体现。他在《周礼义序》中说:

惟道之在政事,其贵贱有位,其后先有序,其多寡有数,其迟数有时。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莫盛乎成周之时;其法可施于后世,其文有见于载籍,莫具乎《周官》之书。(《临川先生文集·卷84·周礼义序》)[9]1478

王安石认为,秩序的形成乃是自然发展的结果,皆可视为“道”的呈现,先王将之制定为礼乐刑政等具体规范,并记载于《周礼》之中。既然“道”和礼乐刑政具有体用关系,士人若能学习礼乐刑政,便可体道;实践礼乐刑政等同于行道。但士人在学习中,必须了解礼乐刑政蕴含的精神,故王安石提道:

余闻之也,先王所谓道德者,性命之理而已。其度数在乎俎豆、钟鼓、管弦之间,而常患乎难知,故为之官师,为之学,以聚天下之士,期命辩说,诵歌弦舞,使之深知其意。(《临川先生文集·卷82·虔州学记》)[9]1447

先王制礼作乐,虽是出于人为,但并非强加己意于其中,而是为了体现“性命之理”。王安石会通儒道,建立自己对“理”的理解,“理”和“事”虽然看似分别为“无”“有”,但“无”“有”为一,仅是“道”或“理”在不同情境下的呈现。道家的虚空妙理和儒家的礼乐刑政原先看似抵触,却借此可相融为一。道家中的变迁思考,成为朝廷积极作为、建立礼乐刑政的最佳根据。

王安石发动变法,目标是富国强兵。在朝廷的主导之下,采取“扩张性”政策,朝廷大幅度改变原有资源分配的格局,增加可回收的资源;打击豪强富商,避免他们在朝廷和一般人民间取利。王安石的做法看似使朝廷从人民手中取得利益,但是,他真正的意图却是让朝廷提供人民足够的资源,进而创造更多的利得。朝中反对人士对熙宁变法的批评大致表现为两点:第一,朝廷扮演主动角色而作为,被反对人士视为“生事”;第二,随着熙宁变法施行,利益流向朝廷,使反对人士认为朝廷“征利”④。如熙宁二年,初行均输法和青苗法时,司马光向王安石连书三信,指责变法带来“侵官”“生事”“征利”和“拒谏”等弊病。王安石收到第二封信时,便逐一反驳且强调“变”并不违反先王之法:

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临川先生文集·卷73·答司马谏议书》)[4]1305

四项批评中的“生事”和“征利”是熙宁变法推动以来,反对人士的攻击重点,王安石针对“生事”的指控,提到变法内容以理想的先王之政为根据,兴利除弊,所以并未惹是生非。王安石主张圣人以“无为”为本,“无为”代表自然而生之行为,包含人力顺势以成的行为,故变法乃是顺势而为,并未有朝廷“生事”的疑虑。

如同王安石以“无”“有”诠释“理”“事”关系,司马光采取相似理解,他在注解《老子·第一章》说道:

天地,有形之大者也,其始必因于无,故名天地之始曰无。万物以形相生,其生必因于有,故名万物之母曰有。(《道德真经论·卷1·第一章》)[10]353

司马光认为,天地之始前为“无”,天地始生后为“有”,由“无”生“有”。但司马光在接合“理”“事”时,作出了和王安石不同的诠释,他说道:

万物既有,则彼无者宜若无所用矣。然圣人常存无不去,欲以穷神化之微妙也。无既可贵,则彼有者宜若无所用矣。然圣人常存有不去,欲以立万事之边际也。苟专用无而弃有,则荡然流散,无复边际,所谓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也。(《道德真经论·卷1·第一章》)[10]353

司马光分别以“无”“有”代表“理”“事”,“无”虽为“有”之本,但“无”“有”两分。他认为“事”既以为“有”,不可“专用无而弃有”,圣人必须立万事之边际,确立明确规范。

司马光说:“圣人得道,必制而用之,不能无言。”(《道德真经论·卷2·第三十二章》)[10]361对司马光而言,圣人所制便是“礼”,使一般人能够学习并且遵守,与国家治乱关系甚大。他提道:

窃以国家之治乱本于礼,而风俗之善恶系于习……夫民朝夕见之,其心安焉,以为天下之事正应如此,一旦驱之使去此而就于彼,则无不忧疑,而莫肯从矣。(《司马光集·卷22·谨习疏》)[11]603

司马光认为,圣人制礼后,需维持纲纪稳定,如此方能使一般人民学习而成俗,使之为常,进而让人民遵守规范。故他又说:“世俗之情,安于所习,骇所未见,固其常也。”(《司马光集·卷22·谨习疏》)[11]604司马光喜好钻研史学,习于在事的面向,检视具体事件,臧否人物,此一习惯便必须基于“事”有常规方能行之。司马光认为圣人体道,而后制礼乐刑政以规范人事,以“理”之常制“事”之变。既然礼乐刑政作为纳“变”以体“常”的重要工具,礼乐刑政等相关具体法制制定后,便不应随意变更。即使圣人参与政治也应维持“祖宗之法”,扮演“被动”角色,观察具体法制有违“理”时,再予以戡正⑤。

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对于“理事关系”的理解,均论从“无”生“有”,主张因“理”生“事”。但在“事”的面向上,两人均强调有所作为,却本于不同的行动策略。王安石认为情势不断在变,圣人为了合于“理”,必须因应情势而作为,王安石鼓励人主动作为,以符应于“理”;司马光认为“事”虽变而多,但主张圣人本于“理”建立常规,将“变”纳于规范之中,一旦规范建立,可固其“常”而以“常”制“变”。司马光建议后世之人应减少对规范的变动,宜被动作为,以免使规范偏离于“常”,若有必要,仅可修改而非更造。简言之,在“如何而为”的议题方面,王安石和司马光分别强调“扩张”和“节制”的行动策略。

三、以保甲法为例观察王安石和司马光的论争

对比王安石和司马光对变法政策的态度,大致可借“扩张性”和“节制性”概括二者的特征。以下以保甲法为例,回顾施行保甲法的过程,一并了解王安石和司马光针对强兵政策的论争。

熙宁三年十二月,朝廷公布经司农寺制定的《畿县保甲条制》:

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户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但二丁以上皆充。单丁、老幼、病患、女户等,不以多少,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少壮者,并令附保。内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习学武艺。(《宋会要辑稿·册172·兵二之五》)[12]8623

朝廷通过保甲法,掌握和动员全国所有民力。以地方上具有物力者为保长,维系保甲组织。除了应未来的战事之外,还可发挥维持治安之效。规定中又说:

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三人,于保分内往来巡警,遇有贼盗,昼时声鼓告报,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前去救应追捕。如贼入别保,即递相击鼓,应接袭逐。每捕捉到盗贼,除《编敕》已有赏格外,如告捉到窃盗徒以上,每名支赏钱三千,杖以上支一千,以犯事人家财充。如委实贫阙,无可追理,即取保矜放。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 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律伍保法科罪律。(《宋会要辑稿·册172·兵二之五、六》)[12]8623-8624

朝廷借由保甲法组织全国人民,达到维持秩序、除去盗匪的作用。

赵子几在熙宁四年春天,已经完成开封和祥符两县的保甲编制,并开始在陈留等县推行保甲法。此制先在开封和祥符两县施行,再逐步推行至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诸路,最后施行于全国。保甲制度一旦实行,地方上必须选定保长,以处理相关事务。王安石针对保长人选的条件说道:

义勇、保甲为正长,须选物力高强即素为其乡闾所服又不肯乞取侵牟人户,若贫户即须乞取侵牟,又或与富强有宿怨,倚法陵暴以报其宿怨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庚寅条》)[6]5706-5709

王安石将保长之职交予物力高强者,即地方豪强之人,虽不免有妥协色彩,但仍想借机希望豪强共同负担责任,以豪强之物力维系保甲制度的运行。王安石希望通过保甲法,彻底动员民力,将朝廷原来所无法掌握的民间力量充分发挥。对他而言,保甲制度若能确实执行,将展现“除盗”“补募兵制之不足”和“节省兵费”等功用:

关于除盗:

又如保甲,诚足以除盗贼,便良民。前日曾进呈襄邑一县未立保甲以前八月之间,强、窃盗各二三十火,强、窃盗其侵害惊恐良民,可谓甚矣。假令保甲未能无扰,当未如频遇盗窃之苦,然此法行,即自来为盗及藏盗皆所不便,不便即架造扇摇,无所不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条》)[6]5738

王安石认为,朝廷能通过保甲动员全国,因为朝廷影响力扩及全国,除了可压制盗贼外,也使盗贼无所藏匿。

关于补募兵制之不足:

秦虽决裂阡陌,然什伍之法尚如古,此所以兵众而强也。近代惟府兵为近之,唐亦以府兵兼制夷狄,安强中国,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今舍已然之成宪,而守五代乱亡之遗法,其不足以致安强无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为可忧者,所见浅近故也。为天下决非所见浅近之人能致安强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8·熙宁五年九月己酉条》)[6]5796

王安石认为,府兵制是唐代之所以兵强的原因,故应以保甲作为由募兵制改成府兵制的准备。

关于节省兵费:

今所以为保甲,足以除盗,然非特除盗也,固可渐习其为兵。既人人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渐与约免税,上番代巡检下兵士,又令都副保正能捕贼者奖之,或使为官,则人竞劝,然后使与募兵相参,则可以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事渐可以复古。此宗庙长久计,非小事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丁未条》)[6]5392

王安石认为,在保甲制度中,民间自行习武,可减少朝廷兵费,并且因降低对募兵的依赖,可以消除募兵的骄志。

宋朝自建立后,一直有严禁民间自行培训武艺的传统。朝廷施行保甲法,带有寓兵于农的精神,虽然朝廷能充分动员民力,却也给予了民间自行练武的空间。此与赵宋的祖宗家法有所抵触,使神宗对保甲法多有顾虑,三度向王安石质疑保甲法,三次质疑条条针对王安石推动保甲法的企图。

第一次,神宗忧虑若以保甲制辅助募兵制,农民会苦于被纳于保甲而生变:

他日,上谓王安石曰:“用募兵与民兵亦无异,若役之过苦,则亦变矣。”安石曰:“役之过苦则变,诚然。募兵多浮浪不顾死亡之人,则其喜祸乱,非良农之比。然臣已尝论奏,募兵不可全无。周官,国之勇力之士,属于司右,有事则可使为选锋,又令壮士有所羁属,亦所以弭难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6]5299

王安石认为,民兵原为良农,且募兵和民兵相辅又相制,不至于生变。

第二次,神宗担心保甲中的浮浪之人习得武艺后,反造成治安之害:

上批付中书:“保甲浮浪无家之人,不得令习武艺。”安石曰:“武艺绝伦又累作凶慝,若不与收拾,恐生厉阶。”上曰:“可收拾作龙猛之类。”安石曰:“须随材等第与收拾。”上终虑浮浪人习学武艺为害,以保甲法不如禁军法严密。安石曰:“保甲须渐令严密,纵使其间有浮浪凶恶人,不胜良民之众,即不能为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3·熙宁五年五月丙戌条》)[6]5650

王安石认为,保甲制度严密,纵有浮浪之人,也会受到其他良民的约制。

第三次,神宗质疑保甲制是否能确实减少军费:

上曰:“如保甲、义勇,将来岂不费粮草?”安石曰:“保甲、义勇,乃须计置减募兵,以其粮米供之,如府界罢四千兵,所供保甲之费,才养兵所费之十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6·熙宁六年八月丁酉条》)[6]5999

王安石认为,民兵所费较募兵少,随着保甲制度的建立,募兵数量将减少,以原供应募兵之粮米供给民兵,必然有剩。

王安石二次罢相后,保甲制度虽然未被废除,但神宗似乎将保甲制度的用途限于维持治安一项,因朝廷并未将保甲民兵当作正规军使用。元丰四年,与西夏作战时,朝廷除大量调遣禁兵外,还令开封府和陕西路共选募义勇、保甲万人。但在战争过程中,义勇保甲无非是负责“守城”“傔役”“辎重”和“运货”等辅助性工作:

京东西路诸州,近以起发将兵,累陈乞增兵巡守。朝廷以所在兵有数,多已寝而不报,缘州郡实有负山带海,奸盗所窥,亦不得不过为之虑。可令长吏等多方招募,其招补新入与免贴军并差出一年,庶应募者觽,稍补巡守之缺。开封府界亦委都监招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5·元丰四年八月丁巳条》)[6]7617-7618

泾原路制置司言:“牒鄜延路四军、环庆路两军,火头并于禁军步人内差,其傔役、辎重,无厢军,以义勇、保甲充。恐未肯依应,乞降朝旨。”从之。诏:“陕西都转运司运粮应副军兴,于诸州差雇车乘之人,所过州交替人日支米二升、钱五十,至缘边止。运粮出界,止差厢军。仍晓谕人户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6·元丰五年五月丙申条》)[6]7852

在神宗的顾虑下,保甲法只发挥维持治安的作用,而未能符合王安石以此替代募兵制的目标。

从保甲法的内容来看,王安石的强兵之法,大致可归纳为两项原则:第一,强兵建立在富国的基础上;第二,朝廷通过寓兵于农,扩大对全国人力和资源的掌握。

在强兵的政策上,基于“理事关系”的理解差异,司马光有不同的看法。仁宗年间,司马光初任谏官时,把如何提振兵力当作重要的建议事项,他强调:“兵者国之大事,废兴之端,安危之要,尽在于是。”(《司马光集·卷18·拣兵》)[11]533司马光对强兵之法的建议,也是从富国基础上开始的。他提道:

则莫若博求贤才,增修德政。俟公私富足,士马精彊,然后奉辞以讨之,可以驱穹庐于幕北,复和唐之土宇,与其争渔柳之胜负,不亦远哉!(《司马光集·卷33·北边劄子》)[11]790

司马光认为,朝廷必须令公私富足,而后方能士马精强。故朝廷思考兵事时,需要广纳不同层面的意见。司马光认为:

仍自今后,每遇大段招拣兵士,并须先令两府臣僚同共商量,度财用丰耗及事之缓急,若须至招拣,方得闻奏施行。并约束拣军臣僚,务精不务多,一如今来指挥。(《司马光集·卷18·拣兵》)[11]533

朝廷思考兵事时,除了枢密使之外,还需请参知政事和三司使等臣僚一同商量,参考各方意见。毕竟富国乃强兵之本,朝廷用兵,是整体国力的展现,必须综合各项因素,才能有最佳发挥。英宗年间,朝廷为了增加抵御外侮的实力,在京及诸路广招禁军。又为了解决饥民问题,在灾伤之处招募饥民为厢军。司马光深深以为失策:

臣又闻即日灾伤之处,军无见粮,煮薄粥以饲饥民,犹不能给,况刺⑥以为兵,将以何物养之终身乎?且畎亩农民止因一时饥馑,故流移就食,若将来丰稔,则各思复业。今既刺以为兵,是使之终身失业也。于官于民,皆为非便,谋策之失,孰甚于此!……但选择将帅,使之训练旧有之兵,以备御四夷,不患不足。其灾伤之处州县,不得妄招饥民以充厢军。但据所有斛斗,救接农民,俟向去稍丰,使各复旧业,则天下幸甚。(《司马光集·卷33·招军劄子》)[11]776-777

饥馑之灾是一时的,但若使饥民为兵,不但不能解决饥馑之灾,连带使饥民终身失业。司马光认为,原有将帅和兵士,需要精进备战,而非扩充人数。新招募的兵士,应回归农事,待饥馑过去,天下才有足够的资源。此一建议仍建立在富国为强兵之本的基础上。

王安石希望通过征兵制解决募兵制造成的冗兵问题,借此降低朝廷负担冗兵的人事成本。朝廷通过保甲制度,扩大所能掌握的资源,王安石的主张呈现“扩张性”的色彩。司马光不只反对“扩张性”的国防政策,他也批评保甲法和保马法的弊病:

夫兵者凶器,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国家承平百年有余年,四夷顺服,戴白之老不识兵革。一旦畎亩之人忽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见者孰不惊骇!耆旧叹息,以为不祥。事既草创,调发无法,比户骚扰,不遗一家。又巡检指使,按行乡村,往来如织。保正保长,依倚弄权,坐索供给,多责赂遗,小不副意,妄加鞭挞,蚕食行伍,不知纪极……又保甲中往往自有为盗者,亦有乘保马行劫者,然则设保甲、保马本欲除盗,乃更资盗也。(《司马光集·卷46·乞罢保甲状》)[11]993-994

司马光认为,圣人不得已而用兵,兵事乃是凶事而并非常事。若朝廷施行保甲制度,将使非常之事成为常态,严重扰民。保甲制度仰赖各地的保正保长维系,朝廷难以有效管理,故保正保长多有作威作福者。另外,若保甲中混有偷盗分子,朝廷更是难以制止危害。

司马光反对朝廷扩大对战事的准备和动员,认为实行保甲制度未能收其利前,反深受其害,故他采取“节制性”的国防政策,主张“养兵之术,务精不务多也。”(《司马光集·卷18·拣兵》)[11]532司马光不只认为财政事务需要由专门人士负责,并予以课责,养兵亦如是。他上呈处理西夏问题的策略时,曾说:

臣愚伏望陛下于边鄙之事,常留圣心,特降诏书,明论中外,应文武臣僚有久历边任,或曾经战阵,知军中利害及戎狄情伪者,并许上书自言。陛下勿以其人官职之疏贱及文辞之鄙恶,一一略加省览……有可取者,即为施行。仍记录其姓名,置于左右,然后选其中勇略殊众者,擢为将帅。若能称职有功,则劝之以爵赏;昏懦败事,则威之以刑诛。加以选练士卒,留精去冗,申明阶级之法,抑扬骄惰之气。诚能如此行之不懈,数年之后,俟将帅得人,士卒用命,然后惟陛下之所欲为。(《司马光集·卷33·西边劄子》)[11]781

下应系拣军臣僚,须是一一躬亲,子细拣选。好人材,有膂力,及得等样,别无呈切,方得拣上。如已经拣中后,朝廷别差不干碍官复拣得却有不及等样及羸弱病患之人,其元拣军臣僚,伏乞重行贬窜。(《司马光集·卷18·拣兵》)[11]533

“留精去冗”可归纳为司马光养兵之术的重要原则,他再三强调筛选机制的重要性。不论针对将帅或士卒,朝廷均必须借此择优汰劣,透过不断的拣选课责,维持军队的最佳状态。

四、结论

本文意在探讨王安石和司马光从政所秉持的核心思想,以及两人思维模式对两人论政的影响。在“理事关系”的讨论中,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均主张因理生事,但在“事”的面向上,两人本于不同的思维模式,建立了不同的行动策略。简言之,在“如何而为”的议题方面,王安石和司马光分别强调“扩张”和“节制”的行动策略。

对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针对强兵之法的论争可总结为三个方面。首先,在改革内容上,王安石欲实行保甲制度,希望能借此逐渐以府兵制取代募兵制,动员全国民力;司马光主张维持募兵制,但希望调整筛选机制,透过“留精去冗”提升战力。其次,在改革幅度上,王安石通过保甲和保马制度,动员所有力量和资源,扩大改革影响层面;司马光在募兵制的基础上,确认“务精不务多”的原则,并非大幅度的改革。再次,在朝廷扮演的角色上,从王安石和司马光秉持“扩张”和“节制”两种原则可知,王安石主张朝廷应扮演主动角色,建立朝廷和人民的直接联结,并要求地方豪强担任保长,一同负担维系保甲所需的成本;司马光向来不赞成朝廷积极变革,仅需要“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故司马光仅强调朝廷对兵将的筛选,减少冗兵之害,一旦择有良兵强将,朝廷便无惧外侮。

注释:

① 富弼的《上神宗答诏问北边事宜》一文,收录在赵汝愚所著的《宋朝诸臣奏议》卷127。

② 随着中唐以后府兵制的瓦解和募兵制的实行,军队性质从全国皆兵转成职业化的军队。北宋建立后,依旧维持此一特质。另外,为防藩镇拥兵自重的威胁,军权皆由皇帝直接掌握,朱瑞熙、张其凡称北宋军事的中央指挥系统为“枢密院—三衙体制”。枢密院的职责是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政令,以佐邦治。北宋枢密院长官一般由文臣担任,武将任此职者甚少。三衙掌管禁军和厢军,握有天下兵柄。三衙之帅负责军队的训练工作,在宋初尚有领兵出战者,后来不复见。此外,三衙将帅不可参与政治。以上都旨在降低三衙将帅的政治影响力。通过将军事统率的权力拆解成三衙握兵、枢密院调兵、临时遣将统兵,让任何一者均难以威胁皇权。参见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42-543页。

③ 陈鼓应考察“理”概念在中国思想史上的发展,认为自唐代重玄学之后,“理”逐渐趋同于“道”,而“理事关系”大致上便是依循道家对“道物关系”的讨论而来,如他说道:“大体而论,无论称为理学或道学,其哲学议题乃承自老庄。理学在伦理议题上主要依循孔孟儒家论题;然而其形上体系的建构,无论是理气关系或道器关系之论点,则是立基在老庄道论上。”参见陈鼓应《“理”范畴理论式的道家诠释》,载《台大文史哲学报》,2004年第60期。

④ 对于熙宁变法有“征利”之虞的批评,不只出于守旧人士,熙宁二年八月范仲淹之子范纯仁斥责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伯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赵汝愚:《宋诸臣奏议·卷109·财赋门·上神宗论刘琦等责降》,第1190页)同年十二月,不断提倡改革的苏轼对于朝廷言利深感不满而上书:“夫制置三司条例司,求利之名也;六七少年与使者四十余辈,求利之器也。”(苏轼:《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中华书局,2004年,第731页)。

⑤ 北宋时期的政治发展,常围绕依循“祖宗之法”来讨论,这也是君主和士人们的共同做法。朝廷在太祖、太宗时期奠定的政策基调,至真宗和仁宗时期均被称为“祖宗之法”或“祖宗家法”来奉行。“祖宗之法”并非一成不变的过往具文,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被解释和讨论。面对国势中衰,北宋中期的士人皆诉求改革,司马光亦如是,但他诉求回到“祖宗之法”为首要。如向神宗进《体要疏》,针对“当今之切务”,说道:“臣闻为政有体,治事有要……何谓为政有体?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若网之有纲,丝之有纪。”继而又说:“祖宗创业垂统,为后世法。”(《司马光集·卷40·体要疏》,897-899页)坚持执守祖宗之法,可以统御内外上下。司马光的改革之道,从振兴“祖宗之法”着手。参见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三联书店,2006年,第434页。

⑥ “刺”即“刺义勇”,朝廷为防招募来的士兵逃跑,在士兵身上刺字。仁宗康定和庆历年间,元昊侵袭西北,朝廷曾在陕西一带,在三丁之内选一丁作为乡弓手。原来朝廷的意图是使乡弓手维持治安,但后来朝廷在士兵脸上刺字,差于延边戍守,造成乡里之间苦不堪言。司马光忆及此事说:“闾里之间惶扰愁怨,不可胜言。耕桑之民不习战斗,官中既费衣粮,私家又须供送,骨肉流离,田园荡尽,陕西之民比屋彫残,至今二十余年,终不复旧者,皆以此也。”(《司马光集·卷31·义勇第一劄子》,第7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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