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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认同视阈下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的变迁
——以辽金元为例

2022-03-16贾淑荣

关键词:游牧民族契丹农耕

贾淑荣 李 濛

(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 028000)

婚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不仅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婚姻习俗作为婚姻具象化的表现形式,包括的内容广泛,对婚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学界对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涉猎较多,但多集中于对一个政权时期或某个北方游牧民族的婚姻习俗进行研究①学界的研究主要有:蔡美彪:《契丹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向南、杨若薇:《论契丹的婚姻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孙进己:《契丹的胞族外婚制》,《民族研究》,1983年第1期;席岫峰:《关于契丹婚姻制度的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3期;贾淑荣、杨美玉:《试析离婚与再嫁中的契丹女性》,《黑龙江民族丛刊》,2021年第1期;程妮娜:《契丹婚制婚俗探析》,《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1期;贾淑荣:《女真人婚姻习俗的历史演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年第6期;塔娜:《试论〈蒙古秘史〉中的古代蒙古族婚姻形态》,《黑龙江民族丛刊》,1992年第3期;翟宛华:《论元代的收继婚》,《甘肃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等等。,长时段、综合性地阐释在综述中也有些许述及,但专文探讨尚属空白。本文拟在考察正史史料及石刻资料的基础上,从文化认同的角度,对10—14世纪,我国北方游牧民族的婚姻习俗的特征进行比较系统地梳理,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婚姻习俗继承中的认同

婚姻习俗的继承性,指的是某一婚姻习俗一旦约定俗成,得到广大群众的承认,就会自觉地沿袭下去,世代相传。[1]婚姻习俗文化作为约定俗成的一种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传承性,这种继承与民族心理密切相关,它能在民族内部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传承和发展本民族文化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规范人们行动准则的传统习惯和礼俗,这些根深蒂固的习俗在婚姻中发挥着很大的效力,使人们在生活中自觉不自觉地遵守。

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的继承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本族婚姻习俗的继承;二是对其他民族尤其是中原农耕文明较为先进文化的继承,也就是文化认同。无论是哪种认同都不是一成不变地继承,而是依据统治阶级的需要有选择地继承。如契丹的两姓婚(耶律氏与萧氏世为婚姻),女真、蒙古的皇族与特定族群的世婚制等,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些婚姻习俗有所改变,但这一婚俗基本被继承下来,一直延续到王朝的灭亡。还有就是收继婚俗,无论是契丹人、女真人还是蒙古人在婚姻习俗中都存在收继婚习俗,从现存的史料我们可以推算出,10—14世纪北方游牧民族的收继婚俗几乎与其政权存在相始终。《旧唐书》记载唐开元年间,契丹松漠郡王郁于亲赴唐廷请婚,尚燕郡公主即余姚县主慕容嘉宾之女,后被其弟吐于收继为妻。“契丹松漠郡王郁于病死,弟吐于代统其众,袭兄官爵,复以燕郡公主为妻”[2]5352。契丹政权建立后,收继婚制依然存在,并且在契丹人的墓志中也有相关的记载,《耶律庶几墓志》就载有:“惯宁相公故,大儿求哥,其继母骨欲夫人宿卧,生得女一个,名阿僧娘子,长得儿一个,名迭剌将军。”[3]295-296在《虏廷事实》中也有明确记载,“虏人(女真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妇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与犬豕无异。汉人则不然,知其非法也”[4]363。董家遵在探讨蒙古人的收继婚时也讲道:“考蒙古的源流,可知蒙古收继婚实是一脉相传的风俗。”[5]323同时,他将《元典章》卷一八《户部四》详细记载的元代收继婚的类别归纳为:一是弟可接兄作“出舍婚”(赘婿),收继寡嫂;二是小叔与寡嫂逃亡后,亦准收继;三是小叔可收继要守志的寡嫂;四是小叔可收继未结婚的嫂嫂;五是叔已收寡嫂,可再收未婚的嫂嫂。[5]323因此,在北方游牧民族的婚姻习俗中,收继被认为是极为正常的事情,这与受儒家思想文化影响下的中原农耕民族的婚姻习俗有着很大的不同。除了婚姻形态的继承外,游牧民族的婚姻礼仪、形式也基本被延续性地继承下来。如契丹人的通媒、纳礼、迎娶、跨鞍、拜祖、拜奥、会亲的婚礼程式;早期女真人的指腹婚、拜门、纳毕报衣、留妇家三年以妇归的婚姻礼仪,以及蒙古人的求婚、订婚、许婚(下定礼)、亲迎、拜天礼等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婚姻习俗都被延续下来。

我们知道,文化的继承与创新是并存的,所以北方游牧民族继承了早期的婚姻习俗,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这些婚姻习俗文化的继承本身就是对本民族文化认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后,北方游牧民族的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产生了激烈的冲突,特别是游牧民族政权的上层自觉地、自上而下地、长期不断地接受农耕文化,儒家文化逐渐渗入北方游牧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伦理道德、贞节观念也在游牧民众的心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正如董家遵先生所言:“(蒙古人)因生活条件的变更,久之乃觉得有利于他们的汉人制度,应该接受,这是他们对于(汉人)收继婚态度之转变的要因。”[5]323

可见,辽金元时期北方游牧民族的婚姻习俗在继承的过程中,既有对本民族传统习俗的继承,也有对中原礼俗文化的认可和吸纳。

二、婚姻习俗继承中的变化

在中原文化的影响下,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蒙古人早期较为流行的掠夺婚逐渐演变成婚姻中的某种仪式。《蒙古秘史》记载了早期蒙古人嫁娶不在本氏族内部进行,须到遥远的其他氏族中去寻觅,从而出现了嫁娶途中的武力抢劫其他氏族女孩为妻的行为,并因征服战争这种掠夺行为更加普遍。元政权建立后,战事逐渐平息,掠夺婚已失去存在的价值,转而成为婚姻礼仪过程中的一种形式,在《夷俗记》中也有相关记载:“其成亲则婿往妇家,置酒会,先祭天地……宴毕,诸亲友皆已散去,时将昏矣,妇则乘骑避匿于邻家,婿亦乘马追之,获则挟之同归妇家。不然即追至数百里一二日不止也。倘追至邻家,婿以羊酒为谢。邻家仍赠妇以马,纵之于外,必欲婿从旷野获之。”[6]1可见,北方游牧民族的婚姻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的融合,以及对中原较先进文化的吸收,暴力掠夺的婚嫁行为与当时政权的统治管理秩序已经格格不入,但对民族记忆和留存的继承,使这种掠夺婚转变为婚姻礼仪过程中的一种形式。

二是贞节观念的加强,夫死守节的女性逐渐增多。北方游牧民族中出现了很多贞节烈妇。如“耶律奴妻萧氏,小字意辛,国舅驸马都尉陶苏斡之女”[7]1621。其夫耶律奴被诬夺爵流放,辽道宗因意辛是公主之女,欲使其与耶律奴断绝夫妻关系,但意辛以违背伦理纲常与禽兽何异为由随夫流放。“耶律术者妻萧氏,小字讹里本,国舅孛堇之女”[7]1622。其夫耶律术者去世后,讹里本以“夫妇之道,如阴阳表裹。无阳则阴不能立,无表则裹无所附。妾今不幸失所天,且生必有死,理之自然。术者早岁登朝,有才不寿。天祸妾身,罹此酷罚,复何依恃。傥死者可见,则从;不可见,则当与俱”[7]1622,后自杀而亡。“耶律中妻萧氏,小字挼兰,韩国王惠之四世孙”[7]1622。耶律中面对金兵誓死报国,守节而死,其妻挼兰自杀随夫而亡。契丹三耶律氏守节之坚超过男子。女真人“阿鲁真,宗室承充之女,胡里改猛安夹谷胡山之妻”[8]2800。夫亡后阿鲁真寡居守节,率众自守,勇击叛将蒲鲜万奴。撒合辇妻独吉氏,平章政事千家奴之女,护卫银术可之妹。金哀宗时撒合辇为中京留守,蒙古大军围困中京,撒合辇因疽发于背而不能领军,独吉氏自知中京城必破,为守节而不被辱,自刭而死,为不让蒙古士兵看见自己的面容,死后让人扶置床榻,面以覆被,举火焚之。[8]2801完颜长乐之妻蒲察氏,字明秀,鄜州帅讷申之女,一直恪守贞节,“崔立之变,驱从官妻子于省中,人自阅之。蒲察氏闻,以幼子付婢仆,且与之金币,亲具衣棺祭物,与家人诀曰:‘崔立不道,强人妻女,兵在城下,吾何所逃,惟一死不负吾夫耳,汝等惟善养幼子。’遂自缢而死”[8]2802。为不受崔立之辱,立志守节自缢而亡的还有临洮总管陀满胡土门之妻乌古论氏[8]2802和完颜素兰之妻,[8]2803以及自毁容颜的完颜仲德妻等。[8]2804此外,完颜猪儿之妻尹氏[8]2803和哀宗宝符李氏[8]2805在金亡之际,为守节而自缢。蒙古氏的只鲁花真,“夫忽都病亡,誓不再醮”[9]4489。哈剌不花妻脱脱尼,雍吉剌氏,长相俊美,善长女工,哈剌不花去世后,丈夫的前妻有两个儿子都身体健壮且没有娶妻,“欲以本俗制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复百计求遂,脱脱尼恚且骂曰:‘汝禽兽行,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二子惭惧谢罪,乃析业而居。三十年以贞操闻”[9]4495。同知湖州路事耶律忽都不花妻移剌氏,丈夫死后,“割耳自誓。既葬,庐墓侧,悲号不食死”,以死守节。[9]4492同知宣政院事罗五十三妻贵哥为蒙古人,罗五十三在天历初因罪被贬海南,抄没其家,“诏以贵哥赐近侍卯罕。卯罕亲率车骑至其家迎之。贵哥度不能免,令婢仆以饮食延卯罕于厅事,如厩自经死”[9]4496-4497,誓死守节。这些北方游牧民族的贞节烈妇的频繁出现,是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的不断融合,以及儒家的孝道守节和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思想逐渐被认同的结果。

三是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中融入中原农耕民族的文化元素。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礼中的六礼齐备才算是正式确立婚姻关系。随着北方游牧民族逐渐南下中原,中原农耕民族的这些婚姻习俗和礼仪也被游牧民族所认同,并逐渐融入自己的社会生活,形成了既有本民族特色,又有中原农耕民族传统文化元素的婚姻习俗。拜奥就是契丹婚姻习俗中极具民族特色的一个仪式,这在田广林的《契丹礼俗考》中有详细的记载。担当奥姑的人一般为受人尊敬的女子,主持拜奥礼,“女方送亲者要对奥姑敬礼、致词、献酒并赠送礼物以表谢意”[10]84。此外,跨鞍礼俗也是北方游牧民族所特有的婚姻习俗,既有寓意安好和美之义,也有沿袭古俗之情。新娘跨过具有男性象征的鞍,也就意味着成就百年之好。契丹其余的婚姻礼俗,如纳礼、迎娶、拜祖、会亲等与中原婚俗比较相似,这大概就是民族融合后北方游牧民族对中原农耕文化的认同。随着女真人南下,北方游牧民族的文化与中原农耕文明相交融,女真人婚姻习俗中最具本民族特色的是行歌于途、私约窃奔的自由求偶观和放偷日窃婚的习俗也逐渐因受到中原传统礼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金代中后期,随着女真人的内迁,与中原文化交融不断扩大,女真人对中原农耕文明的礼制文化逐渐认同,在女真人的婚姻习俗中也渐趋重视婚姻礼俗,中原传统婚姻文化中的六礼在金代也被遵从。元代的婚姻律法中也提到“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家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11]614-615,体现了蒙古人至上的原则。这与唐朝律令的“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2]208是同类型的格例。契丹政权所实行的藩汉分治的南北面官制也是各依本俗法思想的一种体现,而金政权的婚姻立法所体现的“各依本俗法”的思想也很明显。

因此,元代的婚姻立法既有对唐代的继承,也有对金代律法的沿用。同时,它也具有浓厚的元代社会特征。

三、婚姻习俗恢复性的认同

北方游牧民族在与中原农耕民族不断融合的发展过程中,游牧民族自身原有的杀戮、征伐的尚武思想文化观念渐趋消弭,代之而起的是受封建文化和儒家文化熏染而生的浮靡之风,这就使北方游牧民族日趋文弱化。

10—14世纪,在北方相继出现了较为强大的辽、金、元政权,每个政权为保存自己本民族文化都在政策和制度上有所规定,明确本民族在政治统治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权。如契丹实行的南北面官制,对契丹和汉人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就某种程度而言,这也是面对农耕民族文化的影响,契丹人为最大限度地保留本民族文化特质而采取的一种举措。辽代在婚姻习俗方面一直实行王族与后族即耶律氏和萧氏两姓通婚,纵观整个辽代,皇后几乎都来自萧氏家族,只有辽世宗曾纳汉人甄氏为后,但在《辽史·后妃传》中却没有将甄氏以后立传而是以妃称之,即“世宗妃甄氏,后唐宫人,有姿色。帝从太宗南征得之,宠遇甚厚。生宁王只没。及即位,立为皇后”[13]1321-1322。

女真人建立的金王朝与中原农耕文化融合的程度较契丹王朝和蒙古政权都高。金政权在婚姻习俗方面积极吸纳中原农耕文明的元素,在婚姻礼俗方面也实行六礼。随着金朝统治范围的扩大,猛安谋克的南迁致使猛安谋克与中原汉地的农耕民族接触频繁,渐趋失去女真原有的尚武习俗。金中叶,金世宗为挽救女真民族传统文化而采取了“女真运动”,其主要目的就是阻止女真人的汉化趋势。在婚姻习俗方面主要是禁止猛安谋克与州县的汉人通婚,这在《金史·思敬列传》中有相关记载:“世宗不欲猛安谋克与民户杂处,欲使相聚居之……俟边事宁息,猛安谋克各使聚居,则军民俱便……其后遂以猛安谋克自为保聚,其田土与民田犬牙相入者,互易之。”[14]1626但随着女真人对中原农耕文化认同程度的加深,女真与中原其他民族间的通婚,事实上已无法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禁止。明昌二年(1191),尚书省依据“齐民与屯户往往不睦”,建议通过“递相婚姻”[15]218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个建议最终被金章宗采纳,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世宗所推行的恢复女真习俗的女真化运动,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章宗即位后放弃了世宗恢复女真民族传统文化的措施,继续推行游牧文化与农耕文明密切融合的统治措施。

此外,就蒙古政权而言,其婚姻习俗一直实行固定婚姻圈的世婚制,婚姻的缔结几乎都是在几个大家族间进行。元政权建立后,对不同民族采取不同的治理政策,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四等人制”。这无形限定了各民族间的交往,在确保黄金家族绝对地位和权威的同时,也使蒙古人对中原文化的认同度不能与社会发展相匹配。在封建化程度较高的14世纪,元政权依然保留着一些较为落后的婚姻习俗如收继婚等,这是契丹、党项、女真、蒙古人所共有的婚姻习俗。但同时,汉人的收继婚,尤其是一般下层贫民的收继婚俗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受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的影响。在元代,汉人尤其是汉人的中下阶层的收继婚俗也有一定程度的恢复。因此,无论是契丹南北面官制下的双轨制管理体制,还是女真在金世宗时期推行的“女真运动”,以及元政权统治下蒙古族的固有婚俗等,都体现了对本民族婚姻习俗恢复性继承,同时也对其他民族的婚姻习俗产生了一定影响。

可见,辽、金、元时期北方游牧民族的婚姻习俗,在婚姻观念、婚姻礼仪、习惯法等方面,都呈现出在继承本民族习俗的同时,也对中原文化进行了有效吸收。

四、婚姻习俗变异中的认同

婚姻习俗的变异性,指的是各民族的婚姻习俗在其流传过程中,由于历史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诸多因素的改变,其婚姻习俗的内容和形式也在逐渐产生变化。即便是同一民族的婚姻习俗,受居住地区的历史条件和生活条件影响,也会出现变异性。[1]10—14世纪北方游牧民族在政权建立之初,本民族原始遗留下来的诸多婚姻习俗和礼俗尚有保留,这也是北方游牧民族有别于中原农耕民族的独特之处。

无论是契丹、女真还是蒙古在建国前都实行世婚制。随着当时社会的迅猛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逐渐形成了以遥辇氏的耶律部、完颜部,以及尼伦蒙古的乞颜部为核心的军事大联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北方游牧民族中的核心家族以婚姻为纽带,联系其他姓氏集团的上层力量,从而形成了契丹、女真、蒙古等游牧民族社会中的世婚制形态。但此时世婚制形成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融合出现了不同的特征,致使北方游牧民族传统的世婚制出现了变异。辽金元时期世婚制最为典型的就是辽代,《契丹国志》记载:“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16]247此外,契丹公主也多与萧姓联姻。这种皇族与后族之间的世婚制就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婚姻集团,使双方能够在政治上巩固或增强各自的政治势力和地位。世婚制使辽朝皇后必须从萧姓中册选。金代的世婚制不像辽代那样仅限于耶律氏和萧氏两姓联姻,其世婚制的后族范围较为广泛,主要是“徒单、唐括、蒲察、拏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乌古论诸部之家,世为婚姻,娶后尚主”[17]1528。成吉思汗主要倚重弘吉剌部才统一了蒙古诸部,建立了大蒙古国政权。“弘吉剌氏生女世以为后,生男世尚公主,每岁四时孟月,听读所赐旨,世世不绝”[18]2915。契丹、女真、蒙古建立政权后,随着政权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大,其世婚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契丹后族虽几乎一直延续在萧氏册选,但在辽世宗时期出现了汉人皇后甄氏,一度打破了萧氏一统后族的局面。金政权中女真的世婚制的变化更大,金前期后族主要是以徒单、唐括、拏懒、蒲察、乌古论等五大家族为主。金中期随着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加强,非女真的契丹族、渤海族女子也被纳入皇族,再加上世婚制中的接续婚的影响,以及金朝帝王推行的儒化政策,使女真的世婚制逐渐衰落。金朝“自世宗之始,先后有四位帝王意欲立非婚姻家女子为后”[19]。但因个人情感和非世婚女子的身份地位低微等原因,金代只有金宣宗一人立了汉人女子王氏为皇后。同时非女真族的妃子大批进入宫中,这是金代世婚制衰落的集中反映。蒙古的世婚制在元政权建立后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元朝实行多后制,虽正后是弘吉剌氏,但也有许多其他姓氏的皇后。所以,蒙古的世婚制在执行中不像契丹、女真那么严格。

此外,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的变异还体现在掠夺婚、收继婚以及婚姻礼俗上的变化。契丹、女真、蒙古在政权建立之初都存在着掠夺婚,但随着统治秩序的稳定及中原农耕文明的渗透,掠夺婚这一野蛮的婚姻习俗已不适宜当时的政治生态,渐趋演变为一种婚礼的仪式。这种仪式在蒙古的迎亲习俗中一直保留,并延续至今。收继婚俗随着北方游牧民族接受中原伦理道德和贞节观念的影响后,受到女性的极度反抗。婚姻礼俗方面也因融入中原农耕民族的礼俗出现变异。

五、婚姻习俗冲突中的认同

北方游牧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各民族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使各民族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婚姻习俗。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当不同的文化相互接触时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20]各民族交错杂居的生活环境,不同文化素质和民族心理所造成的各民族间的壁垒和藩篱,致使北方游牧民族的一些社会习俗很难与当时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民族在交往过程中逐渐接受了中原文化,各民族间相互通婚。关于契丹、奚、汉、渤海的通婚问题,《契丹国志》记载:“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汉人等亦同。”[17]247这也就是说部族间的通婚是不受制约的。辽代的史料中也有“胡人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据燕、北据其窟穴,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兴宗朝为相)献议,乃许婚焉”[21]219的记载。《金史》《武溪集》《栾城集·奉使契丹》等史料及文集中也有关于四姓通婚的记载,但由于这种通婚不利于北方游牧民族维护自己血统的纯正性,很快被禁止。辽道宗大安十年(1094)六月“己亥,禁边民与蕃部为婚”[22]342。统治阶级想通过不同民族间的通婚来维护边疆及部族的稳定,但却与本民族传统习俗及思想意识形态发生冲突,只能终止民族间的通婚而屈尊于传统的婚姻习俗。北方游牧民族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接受了中原农耕民族的礼制与文化,但传统的节日习俗及婚姻观念依然会出现在人们的行为中,如完颜希尹的第三子挞挞在“正月十六挟奴仆入寡婶家烝焉”[23]36。这一事件说明,收继婚俗及放偷日习俗在完颜挞挞心中已经根深蒂固,当固俗与社会发展相背离时,固俗的实施者一定会受到严惩。因此,当民族交流和民族融合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必然促使民族认同感的产生和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各自文化、习俗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随着北方游牧民族政权的不断崛起,很多游牧民族的民众已经非常熟悉中原文化,如自辽朝降宋的赵至忠,宋人称他“本虏人,熟知其国中事”,而他自己甚至也自称“身虽夷人,然见义则服”[24]10860。庆历四年(1044),富弼条上河北守御策曰:“自契丹侵取燕、蓟以北,拓跋自得灵、夏以西,其间所生豪英,皆为其用。得中国土地,役中国人力,称中国位号,仿中国官属,任中国贤才,读中国书籍,用中国车服,行中国法令。是二敌所为,皆与中国等,而又劲兵骁将长于中国,中国所有,彼尽得之,彼之所长,中国不及,当以中国劲敌待之,庶几可御,岂可以上古之夷狄待二敌也?”[25]3640-3641相关政策的外力推动,促使了各民族间的交流。《松漠纪闻》记载:“大辽道宗朝,有汉人讲《论语》……至‘夷狄之有君’,疾读不敢讲。(道宗)则又曰:‘上世獯鬻、猃狁,荡无礼法,故谓之夷。吾修文物彬彬,不异中华,何嫌之有!’卒令讲之。”[23]22可见,北方游牧民族熟知中原农耕文化的礼仪,这就使本民族固有的婚姻习俗更多地融入了儒家礼制文化,除对北方游牧民族传统的掠夺婚、收继婚等习俗产生冲击外,也使其婚姻习俗在更文明、更有序的状态下发展。

辽金元时期无论是契丹、女真还是蒙古族,都在婚姻习俗的继承过程中吸收了中原较为先进的文化,其习俗渗透着中原文化的文明,虽曾一度有过排斥和反复,使文化认同在少数民族中出现变异性和冲击性,但不能改变他们对中原文化认同的总趋势。各民族在生活交往的历史舞台上,文明的力量冲破了民族间心理的壁垒和藩篱,伴随着民族观念的逐步演进,婚姻习俗的变迁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融合。中国多民族国家由局部的地区性统一逐步走向整体的全国性统一,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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