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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纠纷强制执行中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2022-03-16刘金露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结案业委会知情权

刘金露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72

近年来,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此类案件关涉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因而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通常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执行难度较大。倘若执行中处理不当,不仅会削弱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更会成为影响社区治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如何突破此类案件的执行瓶颈,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就从S市J区法院5年来受理的业主知情权强制执行案件入手,分析这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并从中探索解决之策,以期实现对业主知情权的切实全面保护,并推动物业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

一、基本情况与特点分析

(一)收案量分布均匀: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S市J区法院共受理业主知情权强制执行案件21件,其中初执案件19件(已结18件,在办1件),恢复案件1件,执行异议1件。其中2016年受理5件,2017年5件,2018年5件,2019年0件,2020年6件。除2019年特殊外,其余各年收案量较为均匀,分布均衡(如图1)。

图1 收案量态势分布图

(二)结案方式以执行完毕为主:除却1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1件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外,在已结纯执行案件当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有15件(占比78.9%),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有4件(占比21.1%)。可见此类案件大多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其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完毕的有12件,法院依职权执行完毕的有3件。4件终结执行的案件中,1件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其余3件均为执行不能,或为业委会换届未交接相关材料,或为相关材料遗失或根本不存在。

(三)执行期限较长:执行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有3件(占比15%),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有6件(占比30%),六个月到一年的有10件(占比50%),一年以上的有1件(占比5%)。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依据几乎全为判决书,罕见有调解书,而且有一半的案件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过上诉,这说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都比较尖锐,很难调和。这种案件一旦进入执行,和解的可能性很小,执行过程中往往被执行人也不会主动配合,执行难度很大,而法院能采取的执行措施又很有限,导致很难在短时间内结案,执行期限较长(如图2)。

图2 执行期限分布图

(四)强制措施实施受限: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基本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在20件执行案件中,采取过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有2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1件。究其原因并非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而是囿于行为案件的性质,客观上无法采取类似财产给付类案件的查、冻、扣等措施,也无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外,当被执行人为业主委员会时,囿于其业主自治组织的性质,对其罚款或拘留极易引起无人愿意继任业委会成员的后果。

二、问题与成因

(一)存在的问题

业主知情权纠纷存在“执行难”问题,这反映在如下方面:

第一,“实施难”,执行措施受限。它不像财产类案件的执行,通过一系列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及限高、失信等执行惩戒措施就可以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威慑,而业主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难,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很少,由于不存在金钱债务,故查冻扣措施不能采取;性质为行为类案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无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且当被执行人为业主委员会时,罚款或拘留都不太合适,罚款实际是由全体业主分担,拘留会导致无人愿意再参与业委会工作,影响小区正常运转。

第二,“结案难”,执行期限较长。由于双方矛盾大难以调和,且执行措施有限,这类案件通常很难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超过六个月的情况比较多。在统计的案件中,55%的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而且对非金钱债务类案件,结案方式也是有限的,基本上就是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两种,从法理上讲也不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后者是适用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情形,而业主知情权纠纷不存在财产执行。

(二)成因分析

业主知情权纠纷往往遭遇执行难,究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如下:

1.立法层面

业主知情权范围不清晰,法律规定得过于笼统,不像股东知情权那么明确,可操作性欠佳。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约束机制也没有细化,只有“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业主撤销权”的笼统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欠缺。

2.司法层面

(1)个别判决书标准不够明确,欠缺可操作性。业主知情权纠纷中,虽然判决主文列明了申请人要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范围,但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发现,即便对同一资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也有不同的认知标准,被执行人提供的某项材料,申请人往往对形式都不认可。

(2)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适用率较低。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物业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时,原则上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执行惩戒措施,但是在统计的案件中,适用率较低。

3.当事人层面

(1)很多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拖延执行。统计中发现,有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执行的情形,例如某业委会在败诉后,全体业委会成员辞职,小区业主也无人愿意参选新的业委会,导致一直换届不成功。由于新的业委会成立不了,义务履行主体欠缺,导致执行不能。实践中,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情况更为普遍,判决生效后长达几个月的时间不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也以种种理由作为借口拖延期限。

(2)有的申请人滥用知情权,导致双方矛盾尖锐。在执行中发现,有的申请人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提出了一些超出知情权范围的不合理要求,激化了与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使得双方隔阂更深,难以调和,甚至出现没有新的物业公司愿意承接该小区的情形,严重影响小区正常运转。

(3)物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发现,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组成人员专业化不强,法律知识以及财务知识相对欠缺,档案管理也不严格,到了诉讼阶段才意识到问题所在。判决败诉后,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提供材料时,由于他们前期并未制作或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无中生有”的难度很大,导致执行过程举步维艰。

4.其他层面

监督问责机制待完善。业主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全方位、各方面力量的保障,当然离不开政府、居委会等组织的协作联动机制。作为被执行人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本身即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然而目前这种监督问责机制尚不够完善,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应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力度是否适当,这些都需要更为详细的制度规定。

三、解决路径

(一)填补漏洞,健全法律法规

参照《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设计,弥补业主知情权范围规定相对笼统的缺陷,通过列举细化相关规则厘清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业主被赋予查阅账目及具体合同发票的权利,但是需要向业委会提出申请,业委会要在一定期限内给与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拒绝,可以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审计评估等,届时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配合提供账目、合同与发票。这样既可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也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1]。

此外,我国《物业管理法》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相对明晰,但是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方式,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追究等不够完善。建议建立专门的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首先,参照《公司法》对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要明确业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勤勉义务,提升整体素质,防患于未然。其次,在业委会之外设立专职会计,对业委会成员进行监督,专职会计有权要求业委会公布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查阅业委会相关档案资料,列席业委会会议等,以此实现其制约职能[2]。

(二)审执沟通,引入执行听证

针对个别判决书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可以建议判决书后附录,对不方便在判决主文中详细描述的内容,在附录中加以解释说明,甚至可以附表格。

同时,执行部门要加强同审判部门的沟通,对执行中不确定的内容,及时与审判法官沟通,明确好方向后再继续执行。当事人对执行内容和方式产生争议时,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在审查执行异议时,建议引入执行听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听证后再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决。执行听证对于解决知情权边界问题、知情权行使方式问题以及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可以产生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3]。

另外,对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应当加强执行力度,在失信惩戒的同时,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及时履行义务,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从而保障司法公信力,否则生效判决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三)转变观念,完善物业管理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知情权诉讼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转变原来的工作作风,以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在小区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将公示制度常态化,第一时间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与资料,确保业主充分知情。对于业主委员会而言,不应通过辞职等理由推脱执行,材料在物业公司处也不应成为其不履行义务的阻却事由,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系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业委会应及时向物业主张权利,通过诉讼等方式将材料拿到[4]。

为实现上述目标,就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员管理上,需要强化对财务知识、档案管理及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尤其要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资料的连续性,避免遗失等情况的发生。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设置不同的保管期限[5]。推行电子化档案,对纸质档案及时扫描转化为电子档案,便于公开和保存。业主委员会对于物业公司移交的相关资料,都应当及时纳入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之中。

(四)执行联动,依靠多元化解

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相结合,对抗拒执行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执行部门及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对其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敦促其积极履行义务[6]。同时为了弱化业主与物业公司或业委会的对抗情绪,可以借用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力量从中调停,促使其重归合作局面,确保小区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避免因矛盾激化导致无人愿意继任小区管理的窘境。

引入第三方评估监理制度,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引入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该机构受政府部门、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的委托,依法依规依约对小区物业管理提供专业评估监理服务的活动,其评估范围主要是物业项目交接查验、对物业服务费用和质量的评估。第三方评估监理,可以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规范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监督平台,从而确保业主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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