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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结揽与官方应对
——从国家图书馆藏《魏书》纸背文书谈起*①

2022-03-15杜立晖

关键词:魏书点校官吏

杜立晖

(山东师范大学 齐鲁文化研究院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250358 )

结揽,或称揽纳、承揽、兜揽、包揽等,是我国古代的一种类似于承包、代理或代办的现象。这一现象“出现于唐代晚期,宋、金、元诸朝都很盛行,到明代不仅仍然十分活跃,而且在形态上发生了新的变化”(1)高寿仙:《明代揽纳考论——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对此梁方仲、铃木博之、汪圣铎、王曾瑜、李伟国、李晓、高寿仙、魏天安等前贤均有论列(2)梁方仲:《明代赋役制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19-348页;[日本]铃木博之:《明代における包揽の展开》,《东方学》第64辑,1982年;汪圣铎:《揽纳试探》,《文史》1982年第13辑;王曾瑜:《宋朝的两税》,《文史》1982年第14辑;李伟国:《宋代经济生活中的市侩》,《历史研究》1992第2期;高寿仙:《明代揽纳考论——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李晓:《宋朝政府购买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魏天安:《宋代的“结买”与“结籴”》,《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等。,然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宋明两代,对于元代的结揽却言之寥寥,颇为遗憾。因此,笔者拟以新见国家图书馆藏《魏书》纸背文书为线索,对元代这一现象涉及的相关问题试作探析。

一、关于国图藏《魏书》纸背元代“结揽”文书

近年来,笔者在整理研究国家图书馆藏公文纸本《魏书》纸背元代文献时,发现几件涉及元代“结揽”现象的文书,如其中编号为GT·WS[J62:26](3)GT·WS[J62:26]文书编号的含义为:“国图”拼音的首字母“GT”,加“《魏书》”拼音的首字母“WS”,加所在卷数“J62”、叶数“26”。的卷六十二第26叶背载:

此件前后均缺,共存文字15行,其中第1行因裁切和裱压之故,其文字已不可释读。由第13行的“合行牒呈”“伏请”,第14行的“须至牒呈者”及第15行的“须牒呈上”等元代牒文的程式性用语可见,此件当系一牒文。刘晓指出:“元代肃政廉访司发给路总管府的公文均用‘今故牒’,与此相应,路总管府发给肃政廉访司则用‘牒呈上’。”(4)刘晓:《元代公文起首语初探——兼论〈全元文〉所收顺帝诏书等相关问题》,《文史》2007年第3辑。由此推知,此件可能是某路总管府呈报给肃政廉访司的牒文。又,因文书缺少年款,其具体年代不详,但因《魏书》纸背元代文献主要涉及元中后期,故此牒文很可能也属于这一时期。

从文书内容看,此件主要涉及结揽税粮一事,其中又包含多份公文。如第2、3行,此两行与《元典章》“税粮违限官员科罪”条及《至正条格》“税粮限次”条等内容相关。如前者载曰:

至元三十年四月,行御史台:……钦奉圣旨节该:税粮初限十月终,中限十一月终,末限十二月终。违限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但结揽税石,及自愿令结揽与官司,许诸人首告得实,并断按荅奚罪戾,令结揽官司依元科税石〔数目〕罚倍,赴所指仓分送纳。若本处不差正官,权官部税,将来若有失陷,或税石不足,各处达鲁花赤、管民官、部粮官不分首从,一同断罪。钦此。……(5)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纳税·税粮违限官员科罪》,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947页。

文书第2、3行较之此道圣旨的“节该”,既有节略,又有增补,如此处之“但结揽税石,及自愿令结揽与官司”两句,文书省作“但结揽与官司”,而此处的“权官部税”,文书又作“止差权官部粮”,且后者因多“止差”二字,较之《元典章》似表述更为准确。如此可见,文书的第2、3行当亦是上件圣旨的“节该”,只不过其节略的部分与上述圣旨不同。当然,文书与上述圣旨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出入,还有内容的正、误之别,如文书第2行“初犯笞四十”一语,圣旨作“初限笞四十”,后者将“犯”作“限”不通,而《至正条格》的记载与文书同(6)[韩]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校注本)卷十《断例·厩库·税粮限次》,韩国首尔:人文出版社,2007年,第275页。,故可确知,《元典章》记载有误。

由此圣旨所强调者不能得见,其下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范“结揽”。

至元三年十一月内钦奉圣旨节该:“今后各处正官部税,须要送纳干(园)〔圆〕绝谷白米、新粟。”钦此。(7)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纳税·征纳税粮》,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945页。

第4行的上述内容与之相似。

第7行仍然是《至元新格》的内容,如《元典章》“仓库”条载:《至元新格》……诸仓库钱物,监临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盗论。与者,其罪同。若物不到官而虚给朱钞者,亦如之。仍于仓库门首出榜,常川禁治。(9)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一《户部十·仓库·至元新格》,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50、751页。不过,文书中多出“钦此”二字。这反映出,此行及以上《至元新格》的内容,最初或是以圣旨的形式下发的,而文书恰巧保留了此道圣旨的相关信息。

总之,此件引用了多道圣旨及《至元新格》和其他一些公文,其核心目的是强调在税粮征纳过程要惩治“结揽”等现象。这反映出元代在税粮征纳时,“结揽”现象已非常严重。然而除税粮征纳外,此现象是否还涉及其他领域呢?何人在从事结揽呢?其危害几何?元政府又是如何应对的呢?围绕“结揽”的诸多疑窦,下面以探究竟。

二、元代结揽的涉足领域

按元人徐元瑞所言:“结揽,谓兜合钱粮,总一纳官者”(11)徐元瑞:《吏学指南(外三种)》,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20页。,即“结揽”是存在于钱粮征纳领域的现象。上件《魏书》纸背文书亦证实了此点。汪圣铎也说:“揽纳,即少数人包揽代纳民户赋税。”(12)汪圣铎:《揽纳试探》,《文史》第13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11页。他认为揽纳,亦即结揽,是交纳赋税时的包揽代纳现象。那么,元代“结揽”的涉及领域是否如前人所言呢?事实似不尽然,具体如下:

其一,站赤、急递铺管理。

《经世大典》“立站赤条画”条载:

一,站户多有影占近上人户,不令供马,止要出备钱物以益私已,若不禁治,切恐久而靠损其余户计。今后有人告发,或官司察究得知,痛行治罪。诸人结揽者同。(13)《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265页。

此条说,有的站户影占了相关人户,通过收受其钱物的办法,使其不供应站马,元政府要求对此种做法予以“禁治”,并对相关人员“治罪”。此规定还针对有类似情形的“结揽者”。这反映出在站赤马疋的供应中,有“结揽”的身影。

另,《经世大典》“结揽站赤”条载:

大德五年,中书兵部承奉中书省札付:通政院呈:“扬州水站正户不行当役,管站头目人等结揽转雇诸人替当,损坏船只,瘦弱头疋,失误递运。”都省议得:“除站户雇人当役事理听从民便,站官头目人等不应结揽,依已行禁约。递运船只须要堪中,若有损坏,厘勒修理。除外,仰就行合属,依上施行。”奉此,遍行照会去后,回准通政院,阙该:“本院议得:即与元行禁约不同,又兼车马水旱站赤,先为站官头目人等与站户并别管人户私下结揽当役,不行依例走递,屡常禁约,弊犹难除。更若纵令雇揽,非惟劳佚不便,又恐因而倒坏站赤。”(14)《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267页。

此处提到,大德五年(1301)时,扬州地区的“管站头目人等结揽转雇诸人替当”站役,这说明元代不仅有对站赤“供马”的“结揽”,也有对站户应役的“结揽”,在站赤管理中存在“结揽”现象,毋庸置疑。

另,在急递铺领域也存在“结揽”,如《元典章》“整点急(近)〔递〕铺舍”条载:

大德六年四月……都省照得先为随路急递铺所〔递〕文字,比之初立以来,特是迟慢。议拟差官分道前去腹里路分,与各处正官一同诣铺,从实计点。若有身死、在逃、老幼、残疾不堪走递之人,取勘见数,于相应户内依数补换,须令堪役人丁正身应役。无令权豪势要并一般人户取要钱物,结揽代替……(15)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三七《兵部四·递铺·整点·整点急(近)〔递〕铺舍》,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305-1307页。

如上说,大德六年(1302)都省要求在急递铺更换应役人员时,谨防结揽代替现象的发生。由都省的此道禁令不难看出,在急递铺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结揽”现象。

其二,食盐交易。

《元典章》“新降盐法事理”条载:

不谓近年以来,批验所以为作弊要钱之司,除通同牙人取要分例外,纵令攒典、合干、门下家丁人等私立名色,纷扰盐商,取要钱物,其于盐法一毫无补。又所设盐牙,皆非从公选择,滥用无藉破落之徒,各名下别带小牙、秀才、勾当人等,百数成群,结揽盐商,把柄行市,多取牙钱,坑陷客旅。……已前应有盐牙,尽行革去。除今次额设盐总部辖外,敢有私充牙人,及已罢旧来泼皮盐牙,仍前结揽盐商,暗行交易者,许诸人首捉到官,犯人决杖六十七下,仍于名下各追中统钞五定,付告人充赏。(16)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盐课·新降盐法事理》,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28页。

此条指出,在盐商交易时有人“结揽盐商”“暗行交易”“多取牙钱”等。这无疑表明,“结揽”已渗透到了食盐交易领域。

其三,昏钞倒换。

如《通制条格》“倒换昏钞”条载:

至元二十四年,……各道宣慰司、提刑按察司、总管府,常切体究禁治,毋致势要之家并库官人等,自行结揽,多除工墨,沮坏钞法,违法痛断。(17)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一四《仓库·倒换昏钞》,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25-426页。

这说明元代在昏钞倒换时存在“结揽”现象。

又,至正十一年(1351)六月十七日的一条史料还记载:“准御史台咨:……又体知得,街市专有一等不畏公法窥利之人,结揽昏钞,恃赖权势,抑逼库官倒换。”(18)《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316页。此条亦印证了“结揽”在倒换昏钞领域中存在的事实。

其四,和雇和买。

《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载:“诸和雇和买,依时置估,对物给价。官吏权豪,因缘结揽,营私害公者,罪之。”(19)《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622页。

另,《通制条格》“和雇和买”条载:

至元十九年十月,钦奉诏书内一款:和雇和买并依市价。不以是何户计,照依行例应当,官司随即支价,毋得逗遛刁蹬。大小官吏、权豪势要之家,不许因缘结揽,以营私利。违者治罪。(20)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一八《关市·和雇和买》,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527页。

以上记载表明,元代在“和雇和买”时,存在“官吏权豪”等“因缘结揽”之事,“结揽”存在于这一领域也是无疑的。

其五,诉讼。

王与《无冤录》“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条载:

大德八年,都省据刑部呈:整治刑狱未便事内一项:重刑枉直推详事头,如故杀、斗杀、众证尸伤、器杖显然,及强盗明白易于结案者,犹不免变乱情欵,若被欧初不讼官,直待身死然后方告,或因他疾而死,或事暧昧不愿进词,尸已烧埋,其弓手、里正人等,意在挟私计,嘱廷尉、县吏妄投词状,又有妄以惊死老幼为词,及自伤残害,故行谋赖胥吏兜揽受理。官亦贪求,从而检验勾拿人众,刻取厌足,改变是非……(21)王与:《无冤录》,《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97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10页。

此处提及,大德八年(1304)都省转发的一份刑部呈文显示,在涉及人命的词讼中,存在“兜揽受理”现象。既然都省转发此呈文,说明此现象似非某些地区的个案。

除以上外,元代在“漕运”及其他一些“公事”等领域,也都有“结揽”的身影,在此不再一一列举。这说明,有元一代“结揽”现象并非仅仅是兜合钱粮,总一于官,或“代纳赋税”而已,其实则存在于诸多有利可图之领域。

三、元代结揽的人员构成

关于元代从事结揽的人员构成情况,此前亦不为学界所知,下面试作分析。

其一,官吏。

前文《魏书》纸背文书第5行“诸税石,严禁官吏、势要人等不得结揽”等语表明,“官吏”是被严禁从事“结揽”的。这说明元代存在官吏从事“结揽”的情况。另,前文《元史》的记载提及:“官吏权豪,因缘结揽,营私害公者,罪之”。另,《通制条格》“带行人”条又载:

大德五年十月,中书省。御史台呈:“府州司县官,将引带行人等,兜揽公事,取受钱物”等事。送刑部议得:“合令各道廉访司禁治,若有违犯之人,验事轻重归断。”都省准拟。(22)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二七《杂令·带行人》,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647页。

此条指出,府州司县的官员直接参与了“兜揽公事”之事。

除普通行政官员外,儒学的“学官”也从事“结揽”。郑介夫在其所上《上奏一纲二十目》中提道:“夫学官与有司官不同。儒者以行为先,若于士行稍亏,声迹不美,便难居以师儒之职”,并举例曰:“如方平,因为人奴,久留都下,夤缘诈冒,两除教授,并不到任。在都以结揽公事为活,每日宿饮于生子人家,群优嘲戏,呼之曰‘方大头’。”(23)邱树森、何兆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94页。虽然方平“两除教授,并不到任”,但其学官的身份是无法拭去的。他不以“教授”为业,却“以结揽公事为活”。而方平从事“结揽”的现象,在郑介夫看来“他郡学官,似此盖不少也”(24)邱树森、何兆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94页。。这说明,儒学学官也是从事“结揽”官吏中的一员。

另,专职的税收人员也从事“结揽”。如《元典章》“契本税钱”条载:“严禁权豪势要、牙行拦头、巡税之徒,毋致似前结揽。如无契本,买主依例追断,结揽牙行拦头人等比匿税例加等追断。”(25)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契本·契本税钱》,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92页。“栏头”是专门的税收人员,属于胥吏之一种,而“巡税”则应与之相似。这反映出专职的税收人员,也“积极”投身于“结揽”之中。

另,还需注意,元代从事“结揽”的官吏,不仅涉及行政部门,还涉及军事机构,如《元典章》“军官揽纳飞粮”条载:

大德六年□月,行台准御史台咨:

〔来咨〕:“龙兴路大济仓使藉用状告:‘军官王达(攒)〔揽〕纳黄桂等税粮,及仓副王文瑞等求免告官,与讫钞伍定’等事。取讫王达所招:‘揽大济仓粮米三百三十余石,将中统钞四十一定三十五两交与仓官王文瑞,准纳正耗粮二百石,分受钞三定三十两入己。’罪经释免,本人职役,例合刺面,除名不叙。缘系管军人员,请照验。”……王达即系军官之职,难同州府司县部粮官吏接揽税粮、取要轻赉一体科断黜。罪经钦遇诏恩,拟合通行标附过名。(26)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七《刑部九·诸贼·侵盗·军官揽纳飞粮》,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85-1586页。

这里载录了御史台关于“军官”王达揽纳税粮案件的处理情况,此条反映出元代的一些“军官”也参与了结揽。

其二,权豪势要之家。

前文《魏书》纸背文书强调,在不得“结揽”之人中,还包括“势要人等”。传世文献中,这些人或称为“权豪势要之家”“强豪势要”“势要之家”等。前文所引《通制条格》“和雇和买”条中即有严禁“权豪势要之家”从事“结揽”的记录,而“倒换昏钞”条又载有严禁“势要之家”从事“结揽”的情况。《通制条格》“部粮”条还载:“又一等强豪势要,近仓巡检人员,不及粮税户,公然揽纳,得讫轻赉,趁贱籴买陈粟粗米,恃势强行送纳。”(27)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一四《仓库·部粮》,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09页。这又是“强豪势要”“揽纳”钱粮的记载。

以上说明,“权豪势要之家”当是从事“结揽”的重要成员。

其三,无藉破落之徒。

前文所引《元典章》“新降盐法事理”条提到“无藉破落之徒,各名下别带小牙、秀才、勾当人等,百数成群,结揽盐商”。另,据前文《永乐大典》所载:“又体知得,街市专有一等不畏公汝窥利之人,结揽昏钞,恃赖纵势,抑逼库官倒换。”此处提及的“街市专有一等不畏公汝窥利之人”,当与“无藉破落之徒”相关,而《南台备要》“整治钞法”条还载:“各处有司、提调官及库官、库子人等,多不奉公,纵令公使人等及权豪势要、街市无藉之徒通同结揽小倒……公然倒换”(28)赵承禧著,王晓欣点校:《宪台通纪(外三种)》,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31页。。这里记载了“街市无籍之徒”与“权豪势要”一起从事昏钞结揽之事。

以上说明,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的“无藉破落之徒”也是“结揽”的参与者。

其四,坊正、里正、主首、仓官、库子等人。

陈高华指出:“严格说来,元代的差役,只有六种,即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和库子。”(29)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23页。资料显示,上述差役,均是“结揽”的实施者。如《元典章》“揽飞盗粮等例”条载:据尚书省奏:“百姓合纳税粮,各处官吏、坊里正、主首、权豪势要人等,结揽轻赉钱物,与仓官、攒典、斗脚通同飞钞,……”(30)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七《刑部九·诸贼·侵盗·揽飞盗粮等例》,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83页。该条说明,坊里正、主首是百姓纳粮时“结揽轻赉钱物”的参与者之一。

另,《元典章》“禁治茶帖酒牌”条载:

至元三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

御史台呈:“据监察御史呈:‘切见至元钞法,自二贯至五文分为一十一等,大小相权,官民甚以为便。即今所在官关到钞本甚多,小钞极少,又为权势之家及库官、库子人等结揽私倒,得及细民者能有几何?(31)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十《户部六·钞法·杂例·禁治茶帖酒牌》,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48-749页。

此条反映出,“库官”“库子”等差役直接从事了钞本的“结揽私倒”之事。

另,按前文《魏书》纸背文书第8行所载,被禁治的“结揽”者中,还包括“乡胥”。所谓“乡胥”,《南村辍耕录》曰:“世称乡胥为书手,处处皆然。”(32)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25页。如此看来,作为“书手”的“乡胥”,也似应属于差役之类。

其五,僧道。

至治元年(1321)二月份的一份公文载道:

江南行台准御史台咨:……送刑部议得:“……今后见任官吏,若与革闲赃污官吏、妄称职官豪霸、兜揽官事僧道人等非因亲戚,指以追往为名,私相交通,受其馈遗,事发到官,合依已拟计赃,比依十二章不枉法例减等断罪,再犯全科。……”(33)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新集《刑部·刑禁·禁骚扰·革闲官吏僧道交通赃贿》,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245页。

这里记载,刑部禁止现任官吏与“兜揽官事僧道人等”“私相交通”“受其馈遗”之事。这说明“僧道”可以“兜揽官事”。显然“僧道”也是结揽的组成人员之一。

总之,从以上不难得见,元代从事“结揽”的人员非常复杂,从“官吏”到“差役”,从“权势之家”到“无赖之徒”,从“军事长官”至“僧道人等”,不一而足。

四、元代结揽的危害及官方应对

前文《魏书》纸背文书一再强调严禁官吏等从事“结揽”,反映出“结揽”行为已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危害。再结合传世文献来看,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扰乱了国家正常的行政、经济秩序。

如《元典章》记载,在大德时期的杭州,“有一等不畏公法、游手好闲破落恶少……或公然结揽诸物,于税司、酒务、仓库投托计嘱,故将官吏欺凌搅扰……”(34)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豪霸·札忽儿歹陈言(三)〔二〕件》,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920页。可以看出,这些从事结揽的杭州恶少,竟欺凌搅扰相关官吏,扰乱了税司等部门的正常工作。甚者,在税粮交纳时,“一等强豪势要,近仓巡检人员,不及粮税户,公然揽纳,得讫轻赉,趁贱籴买陈粟粗米,恃势强行送纳”(35)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一四《仓库·部粮》,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09页。。结揽税粮者,竟将“陈粟粗米”“强行送纳”到仓,严重影响了税粮的正常征收。同样的情形还可在昏钞倒换时看到,“专有一等不畏公法、窥利之人,结揽昏钞,恃赖权势,抑逼库官倒换”。从事结揽昏钞之人,竟然“抑逼库官倒换”,致使钞法沮坏等。

其二,危及了国家的粮食安全,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如在税粮征收时,由于结揽的发生,将“陈粟粗米”入仓,更有“随路部粮官吏,与仓官人等通同作弊,收受糠秕米粟,结揽轻赍,虚出通关,致有短少官粮”(36)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一四《仓库·沮坏漕运》,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23页。。因为结揽,致使官粮短少。显然“结揽”的发生,导致国家的粮食安全出现问题。而在田宅等买卖的过程,又存在“权豪势要、牙行拦头、巡税之徒结揽文契,多收税钱,并不纳官”(37)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契本·契本税钱》,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92页。的现象,这又导致国家税收蒙受损失,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其三,损伤了人民的切身利益。

结揽的出现,也损伤了人民的利益。在田宅买卖时,因为结揽的发生,导致“多收税钱”,百姓的纳税额因之增多。另,《元典章》还记载,至元三十一年(1294)时,曾发生因“权势之家及库官、库子人等结揽私倒”钞本,“致使民间以物易物”的情况。(38)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十《户部六·钞法·杂例·禁治茶帖酒牌》,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49页。因钞本的倒换被“结揽”,百姓在购买相关物品时,只能“以物易物”,这必然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面对危害如此严重的“结揽”行为,元政府是如何应对的呢?从《魏书》纸背文书及相关传世文献来看,元政府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其一,张榜禁约。

如文书第12行载有“今将榜文壹道,随此发去,合下仰照验收管。更为多出文榜,发下各仓门首张挂”等语。这说明,在收纳税粮时,路总管府要在仓门口张挂有关“榜文”,其目的旨在告诫大众严加防范。文书第8行所载的“旧弊”,即结揽轻赉现象的发生,同时以实现第9行所载的,即民户在仓官并监视官的监督下,亲自交纳相关税粮的目标。

《元典章》“征纳税粮”条也载:“如遇人户赴仓送纳粮米……仍出榜禁治诸人不得结揽轻赉。”(39)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纳税·征纳税粮》,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946页。

张榜禁约,主要是让广大官吏、群众了解官府有关的“结揽”政策,震慑“结揽”行为。

其二,廉访司、有司等体察禁治。

文书第12行,在说明要张挂有关榜文后,又载“及行移廉访”一语,而第13、14行还载有“伏请/照验,常切体察禁治施行”等语。前文已述,此件牒文的呈送对象是肃政廉访司。故上述内容是为了请求廉访司“常切体察禁治”的。“体察禁治”的内容,无疑是前文一再提及的“结揽”一事。这反映出,廉访司体察禁治当为元官府针对“结揽”而采取的又一措施。

不仅廉访司,其上级御史台也同样负有体察禁治“结揽”之责,如《经世大典》“结揽站赤”条所载,若存在“逼勒揽当马牛身役之人”,则要“断罪罢役”,同时“仍令监察御史,各道廉访司常切体察”(40)《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267页。。

另,官府的主要官员也有禁治的责任,如文书第8行所载:“各处廉访司、管民官仍须严加禁治。一等不畏公法官吏、乡胥、豪势之家,毋得徇习旧弊,结揽轻”。这里明确说明,“管民官”也具有“严加禁治”结揽轻赉之责。

其三,严厉惩罚。

元政府对待“结揽”的第三项措施,即严厉的惩罚。文书第2行载道:“但结揽与官司,许令诸人首告得实,并断按荅奚”,此处指出,凡“结揽”者,事实确凿,则要对其断“按荅奚”罪。对于“按荅奚”一词,《吏学指南》释曰:“断按打奚罪戾,谓断没罪过也。”(41)徐元瑞:《吏学指南(外三种)》,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9页。蔡美彪认为:“释按打奚为‘断没’只是在‘仍处死’时才是正确的”,“断按打奚罪包括多种治罪处置,依罪行情况而定,并不都是罚没。”(42)蔡美彪:《叶尼塞州蒙古长牌再释》,《中华文史论丛》2008年第2期。蔡先生所言不无道理,但就“结揽”者被断的“按荅奚”罪而言,似乎正是“断没”。如《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载:“诸郡县岁以三限征收税粮……但结揽及自愿与结揽人等,并没入其家财,仍依元科之数倍征之。”(43)《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619页。此处提到,在税粮征收过程中发现“结揽”行为,不仅要断没相关人员的家财,还要“依元科之数倍征之”。这里的“并没入其家财”,正好对应文书的“按荅奚”罪及前文《元典章》“税粮违限官员科罪”中的“并断按答奚罪戾”。以上材料至少表明,对于结揽者所处罚的“按荅奚”罪,等同于死罪的处罚力度。

当然,以上所指的“结揽”者,似非官吏。对于官吏从事结揽的,其处罚与之不同。如《元典章》“揽飞盗粮等例”条载:“诸仓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百姓合纳税粮,通同揽纳接受轻赉飞钞者:十石以上,各刺面,各杖一百七下;十石之下,杖九十七下。官吏除名,永不叙用。”(44)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七《刑部九·诸贼·侵盗·揽飞盗粮等例》,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83-1584页。若官吏在税粮征收过程中有“揽纳”行为,不仅要据揽纳粮数的多少接受杖刑、刺面等惩罚,还会被“除名”,且“永不叙用”。但同样是官吏,对于军官“结揽”的处罚则要轻得多,如前文提到的军官王达,其虽然也揽纳了税粮,但最终对他的处罚却是:“王达即系军官之职,难同州府司县部粮官吏接揽税粮、取要轻赉一体科断黜。罪经钦遇诏恩,拟合通行标附过名。”(45)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七《刑部九·诸贼·侵盗·军官揽纳飞粮》,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85-1586页。即仅“标附过名”而已。

可见,元政府对“结揽”者的惩罚,存在因人而异的情形,但除少数群体外,对于多数从事“结揽”之人,其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由上述可见,元政府对于“结揽”的危害已有足够的认识,也对其采取了多种针对性的管理、惩治措施,但效果如何呢?就前文《魏书》纸背文书而言,此作为元中后期的文书,无疑反映出这一时期的“结揽”现象依然非常猖獗。另,前文还曾引一条至正十一年(1351)结揽昏钞倒换的材料。以上说明,至元朝后期,结揽现象依然未予根除,足见相关惩治措施整体上并未起到应有的效果。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虽然结揽致百姓蒙受损失,但部分人却有被“结揽”的意愿。前文文书第5行所言:“诸税石,严禁官吏、势要人等不得结揽。若近下户计去仓地远,愿出脚钱就令近民带纳者,听。”一些交纳税粮的民户,距离仓库比较远,“愿出脚钱就令近民带纳”,这就为“结揽”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同时,在百姓和官府打交道时,虽然元政府要求官吏们不得刁难百姓,如“行用库倒换昏钞,每贯倒除工墨三分,不得刁蹬人难,涩滞钞法”(46)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十《户部六·钞法·昏钞·虚烧昏钞》,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27页。。在纳粮时,也“不得刁蹬留难纳户”(47)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纳税·征纳税粮》,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946页。。但在实际中,官吏对百姓的“刁蹬”却非常严重。如《元典章》“行用宝钞不得私准折”条记载,至元二十七年的江淮浙西路分,虽有昏钞者,但百姓“不赴官库倒换,街市私相转使”,其原因则“盖是平准行用库官、库子人等,中间刁蹬,不肯依理倒换”(48)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十《户部六·钞法·杂例·行用宝钞不得私准折》,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48页。。官吏的刁蹬,必然导致百姓产生畏官心理,这也为“结揽”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另一方面,则是吏治的腐败。元代在多个领域存在的“结揽”,无不具官吏之身形。一则,他们或亲自上阵直接“结揽”,如前文提及的军官王达,他即直接“于人户处揽纳税粮”;再则,他们或“通同”他人进行“结揽”。如在昏钞倒换时,有“库官、司库、攒典人等,往往结构小倒之人,及与官豪势要通同结揽”(49)赵承禧著,王晓欣点校:《宪台通纪(外三种)》,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31页。。此处的“通同”,即勾结、串通、共同之意。官吏们不仅与势要之家、无藉之徒等非官方人氏“通同结揽”,他们还在内部进行“通同”。这其中有上级之间的,如在税粮征纳中,“路部粮官吏,与仓官人等通同作弊,收受糠秕米粟,结揽轻赍,虚出通关”(50)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一四《仓库·沮坏漕运》,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23页。,这是部粮官吏与管理仓库者之间进行的“通同结揽”。又有不同部门之间的,如在站赤管理中,“各站提领百户与拘该州县通同作弊,结揽诡名添价贩卖驴畜,营利益己”(51)《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269页。。还有同一部门之间的,如“监纳仓官与攒典、斗脚通同计抅,暗受轻赍飞钞,结揽籴买滥物入仓,致使官中不得精粹好物”(52)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一四《仓库·部粮》,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09页。等。

无论是何种方式,每一次“结揽”的发生,都离不开官吏的参与,他们积极地“兜揽公事”,无非是为了“取受钱物”(53)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二七《杂令·带行人》,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647页。。故吏治的腐败,无疑是元代结揽屡禁不绝、挥之不去的根因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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