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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专利制度路径探析

2022-03-15席诚浩严鹏飞

科技创业月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申请优先

席诚浩,严鹏飞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0 引言

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使得人类开始反思自身行为,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寻求新的解决方案。在该背景下,绿色专利制度的诞生具有深远意义。绿色专利在审批程序、授予条件、保护期限等环节均表现出与普通专利申请显著差异的特征,消解了我国专利制度生态化不足的弊端。绿色专利制度的现有类型,可分为绿色专利申请快速通道、绿色专利转让与许可机制和绿色专利信息分享机制。鉴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大多对绿色专利制度持积极态度。我国知识产权局也公布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可看作我国关于优化绿色专利申请快速通道的重大尝试。有学者提出,单纯的专利制度对绿色技术创新收效甚微,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国家更是如此。因而,为谋求新的出路,将专利与绿色技术结合,即绿色专利制度的设计构建已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追寻。

1 我国环境问题与知识产权现状分析

1.1 我国环境问题

据相关文献记载,我国现有森林面积是2.2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22.96%。国外森林面积人均可达0.64公顷,相比之下,我国人均0.114公顷的森林面积则显得不足。作为人口大国,人们对木材的需求量也从未减少。海南岛热带雨林面积与原有面积相比已减少2/3,西双版纳热带雨林也减少1/2。生产技术的绿色性转变意义重大。

1.2 现行法律对绿色专利保护现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我国于2017年发布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对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专利可进行优先审查。此外,在绿色专利强制许可方面,我国《专利法》第54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以上规定,在保护专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均起到了推动作用。当然,制度建设是一项缓慢的推进过程,加之语言解释规则的开放性特点,不得不对其详尽审视。首先,该办法对绿色专利的“生态性”或“环保性”未明确规定,难以将其限定并通过专门制度加以保护;其次,《专利法》也未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范畴,不能够有效地将普通专利与绿色专利区分开来,进而建立起对绿色专利专门利用与保护的外部环境。

2 构建绿色专利制度的正当性

随着“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和知识产权强国理念的提出,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必要性正日益凸显。绿色专利作为新产业、新技术的重要成分,正逐渐走进公众视野。绿色专利制度概念一经提出,在气候治理与产业结构优化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反应最为热烈。

2.1 环境治理优化之所需

国际上,为解决气候危机,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制定《巴黎协定》,要求在21世纪中后期,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发达国家带头减排,发展中国家也要加快转型。同时,发达国家也要予以技术支持,使他国传统工业高耗能、高污染发展模式尽快转变。随着工业4.0的到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传统工业发展模式也逐渐寿终正寝。为此,国家正不断深化供给侧改革,加大对清洁产业与低污染产业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在企业未来发展动力和国家产业运营战略上,绿色专利制度的构建不仅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在环境治理中也将占据一席之地。

2.2 知识产权强国之所求

研究表明,我国部分企业为寻求创新之路,不得不步入高风险、高投入的发展模式,久而久之,企业的创新动力必将枯竭。有些企业虽拥有众多专利,但在关键领域均为空白。除此之外,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拥有量正逐年提升,但另一方面,如何将知识产权产量转变为产值,这一过程仍面临巨大掣肘。目前,为推行工业“生态化”“绿色化”这一目标,全世界正加大对清洁能源、清洁材料的研发力度,企图以此占领市场先机。一直以来,我国不断坚持战略引领,力求在知识产权质量上实现从大向强、从多向优的转变。在产业优化方面统筹兼顾,稳步解决创新动力缺乏、质量不高、转化率低等重点问题。可以说,推进绿色产业技术创新,构建绿色专利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3 绿色专利制度的具体探索

绿色产业具备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的巨大优势,其良好前景及制度构建需要内外部环境共同作用。此前,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已对绿色专利制度与绿色技术的创造与运用关系展开激烈讨论,构建绿色专利制度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世界各国均已意识到绿色专利制度的重要性,对绿色专利制度的探索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3.1 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快速通道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程序较为繁琐,为避免因审查周期过长而降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意愿,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定相关制度以寻求优化路径。在2009年,英国就已推行专利申请绿色通道。申请人只需对其专利的绿色技术进行阐明,之后其申请期限便可由2~3年缩短到9个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也提出过该试点项目,实审周期缩减12个月。英国与之类似,申请期限缩短为9个月。我国知识产权局也曾于2012年施行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优先对节能环保、低碳技术等节约资源等绿色专利申请审查,并在2017年8月发布实施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优先审查的范围。这一系列手段,加速了对绿色专利的审查效率,进一步促使绿色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但是,制度有所疏漏在所难免:其一,专利法一直未以专有条文形式将绿色专利纳入法律规定,使得绿色专利的具体特点未能法律化、制度化。绿色专利快速申请通道制度也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文件办法公之于众,制订主体位阶较低;其二,申请要求上的规定过于宽泛,“环保性”或“绿色性”门槛难以体现。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描述,绿色专利的优先性条件、绿色性说明的要求也未能列入优先审查文件的要求范围,大量专利通过该渠道进入快速审查领域,最终导致专利申请拥堵,妨碍绿色专利的筛选,与绿色专利制度的制定初衷相悖。

3.2 绿色技术专利转让与许可机制

发展中国家曾主张将TRIPS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运用于绿色技术领域,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也表示赞成。但是,例如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专利权,限制发展中国家专利技术转让,对此表示了强烈反对。绿色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出于公益考量,虽未经绿色专利权利人同意也可依法授权特定的对象使用其绿色专利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的独特制度。美国对绿色专利技术强制实施许可呈现出由早期反对到逐步认可的过程。英国在19世纪中后期也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运用与实施均较为领先。我国第一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追溯至1982年《专利法》的颁布,此后,在2010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更加明确了专利强制许可实施事由与申请程序。《专利法》第54条规定虽较之以往已有进步,但也未明确将绿色专利划分至“公共利益”这一范畴。实践中,绿色专利技术常常游离于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机制之外,造成制度上的束之高阁。

3.3 绿色技术专利信息分享机制

专利权人的私人企业自愿将其绿色专利投入共享载体,通过许可协议方式让其专利能够被他人免费或低价使用,这种分享机制大大丰富了绿色专利的共享范围。在共享内部,通过一定方式将绿色专利向所有人开放共享,很好地解决了环境污染等现实问题。“反公地悲剧”理论曾提到,如果本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源因私人占有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也可谓一种浪费。类比绿色专利,其天然的公益属性决定了人类对其共享利用,一旦限制于私人邻域,便会有损公共利益,造成资源浪费以致后续的恶性循环。一些发达国家,不断通过强制性或命令性的方式加快绿色环保技术转移。20世纪中后期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16年11月生效的《巴黎协定》都在为绿色技术专利的国际传播与转移开拓路径。当然,新事物的兴起总伴随挑战,尽管国际条约对绿色专利分享机制下的权利规定较为清晰,但在共享义务的履行方面仍需完善。

4 绿色专利制度完善路径

我国已意识到绿色专利的价值与发展潜力,并且正在积极筹备绿色专利制度的构建。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已经形成,绿色专利制度的构建也应跟上步伐。遗憾的是,目前关于我国绿色专利制度的规定过于松散,法律制定位阶较低,部分概念的缺失等都是加快完善这一制度的阻力。因此,必须要从根本问题入手,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本土发展规律的绿色专利制度。

4.1 引入“绿色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有两项基本原则,分别为“保护原则”与“平衡原则”。前者强调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成果与应有收益,后者则追求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平衡。在此基础上,引入“绿色原则”,既能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精神理念,又可将包括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原有的落后生产模式予以剔除,促进产业转型,推动工业由传统“高耗能” “高污染”发展向“节能型” “环保型”方向良性转变[2]。

4.2 提升法律位阶,配套建立绿色专利区间评估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发布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优先审查的范围。时至今日,有关绿色专利优先审查也仅停留于部门规章位阶之中,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律予以强化。因而,要彻底解决该问题,就要加快法律制定的步伐,从根本上提升公众的重视程度[3]。在绿色技术专利转让与许可机制构建当中,我国《专利法》第54条也规定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但是,公共利益的范围如何细化却成了首要难题。除此之外,还要将绿色专利的概念加以释明。倘若丧失对“绿色性” “环保性”等规范性概念的限定解释,权利边界则难以划定,绿色技术专利许可机制则形同虚设。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技术革新,人们对“绿色技术”的认知也在变化,绿色专利的动态评估也不可或缺。因此,应当建立绿色专利区间评估机制,其路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最初的授权备案名单,制定一定期限,在期限结束前对该专利的“绿色性”加以评估,及时发现并将“非绿色性”专利转变为普通专利。这样既能维护绿色专利的竞争环境,又能促进绿色专利的更新升级。

4.3 建立奖励机制,完善绿色专利技术共享体系

绿色技术专利分享机制在气候变化类专利吸引力上尚显不足,通过建立奖励机制,例如向绿色专利企业颁发奖项、对环保型专利技术发放补贴等,能够极大地激发创造者的发明热情,突破气候类专利数量不足的困境[4]。当然,仅仅依靠奖励机制,对于整个体系的建立仍任重而道远。实际上,也可以通过建立绿色专利管理机构的方式,广泛吸收社会先进绿色技术,为绿色专利技术共享与技术升级提供持续动力。机构成员可以以该领域具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为主,设置相关职位,接受内外部监督。同时,管理机构须明确其功能定位,定期对共享的专利和成员的资格予以评估,不断强化国内外交流协作。除此之外,政府也要加强宣传与指导,从社会本位出发,通过对绿色技术和绿色资源的优化分配,弥补该领域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与唯利性等缺陷,将“非绿色性”技术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及时排除在外,为“绿色性”“环保性”技术的普及注入持续动力。

5 结语

制度的制定与创新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专家学者更深层次的交流与协作。现阶段,建立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十分必要。通过构建和完善绿色专利制度,以此激发创造者创作热情,不断面向未来发展绿色专利,必将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创新和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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