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大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关联方施工模式”利弊分析及应用建议
2022-03-14张军ZHANGJun张向军ZHANGXiangjun刘尚志LIUShangzhi
张军ZHANG Jun;张向军ZHANG Xiang-jun;刘尚志LIU Shang-zhi
(①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438;②三峡国际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1100)
0 引言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沿线国家基础建设领域投资和建设中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如何降低建设期风险成了摆在投资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调研发现,选择关联方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设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关联方施工模式”)已经成为了投资企业控制风险的一种解决方案。
研究报告显示超过60%国际贸易在跨国公司内部完成,呈现逐年增多趋势[1]。已有研究多从政府监管部门角度关注跨国公司和上市企业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措施建议,而较少研究工程建设领域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风险控制措施。本文将从投资者视角分析和论证该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作者在巴基斯坦卡洛特水电站的管理经验,提出管理该模式的建议。
1 “关联方施工模式”的定义
“关联方施工模式”,即业主与承包商为关联交易方的一种承发包模式。该模式的核心是“关联交易”,其定义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交易;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交易[2]。其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五类:
①一方直接或间接控股另一方;
②两方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模式”)
③联营企业模式;(以下简称“联营模式”)
④合营企业模式;
⑤主要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参与和控制的企业。
“关联方施工模式”的核心是业主能对承包商形成强有力的控制,或者业主能对承包商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母公司能同时对业主和承包商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反之,如果业主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对承包商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母公司未能对业主和承包商施加重大影响,“关联方施工模式”形式上成立,实质上是不成立的。
2 “关联方施工模式”在巴基斯坦水电工程投资领域的应用
2012 年-2018年期间巴基斯坦已完和在建私人投资水电站项目中50%的业主选择了“联营模式”,50%的业主选择了“集团模式”。“联营模式”更受发达国家的投资企业青睐,该模式下承包商通常以不超过20%的投资比例与投资方成立联营企业共同开发项目,彼此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关联关系,但因承包商的持股比例较低,联营企业的控制权仍然在投资方手里。中国投资企业选择“集团模式”的比较普遍,这与近些年中国企业提出的“全产业链整合,编队出海”理念相吻合,目的是为了整合集团资源,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表1)
表1 2009年-2018年巴基斯坦私人投资水电项目关联方统计表
项目 “集团模式” “非关联方施工模式”承包商履约风险控制 彼此了解,可以选择业绩和能力出色的承包商,避免出现承包商履约能力不足的重大风险。信息不对称,承包商履约能力不足或出现生产经营恶化未能及时发现,违约风险增大。进度控制 受合同及母公司管理双重约束,工期延误风险降低。 仅受合同约束,承包商自身利益优先,工期延误风险增大。投资控制 变更索赔对母公司利益未有实质性影响,子公司之间索赔是母公司不愿意看到的,承包商变更索赔主观意愿降低,业主投资预算超支概率降低。承包商变更索赔意愿强烈,业主投资预算超支概率增大。质量安全控制 增加了母公司行政监管,承包商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意愿降低,可降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仅受合同约束,承包商易发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安全措施标准的行为,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风险增加。项目监管 业主可选择“小业主”模式,减少管理人员投入,降低监管成本。 业主监督管理成本增加争议解决 争议问题可以在母公司的协调下解决,降低了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成本。 争议问题只能通过合同手段解决,增加了争议解决的难度及成本。
3 “集团模式”与“联营模式”比较
发达国家投资企业海外投资业务开展更早,项目管理经验更为丰富,其在巴基斯坦投资的水电站普遍选择“联营模式”而不是“集团模式”,其原因分析如下:
①“联营模式”下承包商成为业主的小股东,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问题可以通过股东会议解决,业主作为大股东,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集团模式”下,争议问题很难通过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解决,更多选择集团公司协调解决,但决策权掌握在集团公司手上,业主及中小股东难以100%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②“联营模式”下,承包商通过持股享有项目投资收益权,如果项目工期延误,其利益也将受损,因此承包商更加有动力按期完工或提前完工,帮助业主和自己创造更多的利益,项目延期风险降低。
③“联营模式”下,承包商通过变更索赔获得的利润通常低于其作为股东相应的损失,导致其变更索赔主观能动性降低。承包商完成一项变更任务的利润率通常为10-15%,如果其在项目的持股比例为15%-20%,其实际收益是亏损的。因此“联营模式”下承包商单方面发起的变更索赔事件减少,降低了业主投资预算超支风险。
综上所述,“联营模式”下共同利益比“集团模式”下的“共同愿景,共同责任”对业主和承包商更有吸引力,也能更好的保护业主的利益。“联营模式”示意图见图1。
4 “集团模式”的利弊分析
“集团模式”被中国投资者广泛采用,与该模式自身优势是密不可分的。本文将参照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利弊分析来类推“集团模式”优缺点,分析结果如下:
4.1 “集团模式”示意图(见图2)
4.2 “集团模式”的优势分析
“集团模式”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受合同关系及母公司管理双重约束,业主管理承包商除了采取合同手段,也可以借助母公司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对承包商的管控能力得到加强。两种模式的对比分析表详见表2。
4.3 “集团模式”的劣势分析
“集团模式”的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承包商违约风险增大;②业主侵占承包商利润的风险增大;③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方利润受损的风险增加;④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难度增大;⑤对业主人员的管理能力要求更高等[3]。两种模式的对比分析详见表3。
4.4 “集团模式”利弊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集团模式”对于业主项目管理工作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模式本身是一个中性的管理工具,其核心在于母公司行政干预,使用恰当将对业主项目管理起到较好的助推作用,使用不当将破坏项目原有的合同管理机制,承包商违约风险增大。“集团模式”下,业主对承包商较为严厉的合同管控措施将难以使用,如更换不合格项目经理及人员,没收履约保函,终止合同,等权利,如果母公司对业主的支持力度不够,业主和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督管理上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集团模式”对母公司现有的监督管理体系以及母公司管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项目 “集团模式” “非关联方施工模式”业主利益受损 承包商利用关联方身份,为了提高利润,拒绝或降低标准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业主利益风险增大。 双方均须严格按合同履约。承包商利益受损 业主利用母公司行政干预削弱承包商利润风险增加,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工作范围等。双方受合同约束,业主掠夺承包商利润的风险降低。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利益受损业主牺牲自身利益来增加承包商利润的风险增大,间接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承包商合同投标报价增加及业主在变更索赔方面审核把关不严的风险增大。基于国际惯例的市场化行为,发生损害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概率降低。业主对承包商变更索赔审核把关更严。业主与承包商仅为合同关系,业主对监理单位的支持力度更大,监理管理承包商难度减小。监理可用合同手段更多,对承包商违约形成一定威慑。业主人员素质要求 受关联关系影响,业主管理人员遇到问题压力大,很难做到完全公平公正和坚持原则,该模式对业主人员素质要求更高。监理管理难度业主偏袒承包商概率增大,对监理单位的支持力度降低,监理单位管理承包商难度增大。合同中的严厉管控措施如更换承包商项目经理及其他不合格人员,没收履约保函,终止合同,停工,罚款等通常难以使用。按合同处理,受关联关系影响较小,对业主人员素质要求低。政府税收损失 业主帮助承包商避税或粉饰利润的概率增大,业主和承包商违法风险增大[1]。 按合同处理,税务违规风险减小。
5 案例-“集团模式”在巴基斯坦卡洛特项目应用情况
5.1 业主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
卡洛特项目业主选择“集团模式”,同时选择了EPC总承包模式和第三方监理模式作为补充,并且基于FIDIC条款编制了EPC合同。贷款方聘请技术顾问对关联方承包商的资质,业绩,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把关。以上措施的实施降低了“集团模式”自身缺陷可能带来的风险,原因分析如下:
①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合同总价是固定,变更索赔相对传统承发包模式较少,降低了业主向承包商输送利益损坏股东利益的风险。
②聘请西方咨询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监管EPC合同执行,西方咨询相较于中国监理单位,合同执行监管更加严格,原则性更强,降低了承包商履约不到位以及业主向承包商输送利益的风险。
③选用国际上通用且“成熟”的FIDIC条款作为EPC合同的基本框架,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义务约定更加清晰。降低了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利用关联方身份及合同漏洞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
④贷款方聘请专业技术顾问对关联施工方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定期对项目开展巡视检查,对里程碑和重大变更进行审核,降低了业主选择不合格的关联承包商及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风险。
5.2 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该项目从2016年开工到2019年12月期间业主工程师下发给承包商关于质量、进度及综合管理方面的整改通知单共计92项(见表4),根据存在问题与关联承包商之间的关联紧密程度将问题分为3类,即弱关联性,中等关联性和强关联性。
问题分类 发生次数 比例 关联程度未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未严格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未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未做好成品质量保护未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程序质量文件提交不符合合同要求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进度计划编制和提交不及时合计18 15 5 10 24 12 5219 2 20%16%5%11%26%13%5%2%1%弱关联性弱关联性弱关联性弱关联性中等关联性中等关联性中等关联性强关联性强关联性
统计数据显示,弱关联性问题占比约为52%,这类问题通常对工程质量有实质性影响,问题的多少及严重程度与下属作业队伍的水平直接相关。承包商在此类问题上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承包商主观上是不希望此类问题发生,因此会尽快督促作业队伍整改完成。
中等关联性问题占比为45%,主要集中在合规性管理方面,承包商主观上认为此类问题对工程质量无实质性影响,为了工程进度和内部管理方便等原因,会利用关联方身份支持或默许下属作业队伍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增大业主和监理管理的难度,这类问题整改闭合比弱关联性问题难度大,用时更长。由此可见关联交易对于工程合规性管理是不利的。
强关联性问题占比为3%,如承包商监管人员数量偏少,不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等问题,承包商会利用关联方身份拒绝或者降低整改标准,这类问题整改难度最大,耗时最长,往往需要母公司的行政干预或业主采取严厉合同措施才能解决。
6 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企业在海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过程中选择关联方作为施工承包商的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但是该模式也有其缺陷,如果投资方对“关联方施工模式”的本质及其缺陷缺乏了解,未能在项目规划阶段就采取措施来控制其缺陷可能带来的风险,项目实施过程可能会适得其反,造成项目管理的混乱。本文从投资者视角对采用“关联方施工模式”提出几点管理建议,供大家参考:
①建议投资方选择“关联方施工模式”时优先选择“联营模式”而不是“集团模式”,承包商在联营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建议在15%-20%之间。
②建议投资方选择“集团模式”的同时,选择EPC总承包模式及独立性更强的国际咨询公司做监理来控制该模式潜在风险[3]。同时应充分利用关联交易“信息对称”的优势,优先选择集团内业绩和管理能力出色的公司来做承包商,不建议选择经济困难且需要帮扶的企业来做承包商。
③建议“集团模式”下,借鉴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风险的控制方法,通过采取集团内部“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的方法[3],对承包商利润率进行限制,建议上限为10%,5%-7%利润率较为合适。承包商利润率过高将抬高项目建设造价,使得业主市场竞争力下降。
④建议“集团模式”下,集团公司应加强对业主与承包商的监管。集团公司作为关联交易中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监管缺失,将造成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管理力量失衡,从而影响工程建设。集团公司应给予业主更多的行政支持,作为合同中业主管理承包商严厉手段难以实施的补充,否则业主缺乏有效手段,项目监管工作开展难度增大。
⑤建议“集团模式”下,施工合同中应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义务进行清晰划分,业主不能因为承包商为关联方而抱有侥幸心理,对可能出现争议的问题应提前予以明确,降低合同执行阶段承包商利用关联身份推诿扯皮的风险。参建各方应坚持合同管理理念,集团公司行政干预也应以促使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为基本准则,否则将造成现场参建方合同管理意识下降及合同管理工作的混乱。
⑥建议“集团模式”下,业主选择“小业主模式”,充分授权监理单位来管理承包商,并给予监理单位足够的授权和支持。建议业主减少与承包商直接管理接触,做好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重大问题协调即可。业主施工管理人员可相应减少,管理团队后撤,专注于解决项目征地移民,贷款,社会责任履行,地方政府沟通协调等外围工作。同时建议该模式下集团公司给予业主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更多的豁免权,被豁免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⑦长期来看,应尽量减少关联方施工中“集团模式”的使用,过多的关联交易会使内部企业之间形成依赖,降低投资企业和承包企业的竞争力和“自生”能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