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风险思考
2022-03-14■朱萃
■ 朱 萃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福建漳州 363105)
2020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并在同日公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启了对网络小额贷款乱象行为的监管。监管当局对蚂蚁集团的这次强监管事件,突显出了近年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的巨大风险问题。
蚂蚁集团起步于2004年成立的支付宝,2020年7月更名为蚂蚁集团,旗下有支付宝、余额宝、花呗、网商银行、芝麻信用、网络小贷等业务板块。2013年,蚂蚁集团旗下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通过多次循环发行ABS不断融资,为其核心盈利业务微贷科技平台提供资金来源。2017年蚂蚁集团旗下的蚂蚁商诚和蚂蚁小微两家小贷公司的ABS发行总量达到了3090亿元,杠杆超过30倍。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出台,要求企业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产品融入的资金必须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蚂蚁集团通过资产证券化加杠杆的路被堵死,2018年ABS发行规模减少到1724亿元,并分别补充蚂蚁商诚和蚂蚁小微注册资本金至40亿元和120亿元。由于融入资金难度提高,蚂蚁金服又推出联合贷款和助贷的方式,通过信贷分工,将资金发放和信贷风险交给银行承担,自己则控制主要的获客、风控、贷后管理等信息环节,获得各类金融服务的丰厚收益。
针对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近年来发展中存在的巨大风险,《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外融资、贷款金额、经营管理等方面提高了要求,对于规范小贷公司的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的发展概况
2018年以来,联合贷款的全面崛起是传统银行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针对各自优势进行互补合作的产物。传统银行机构虽然资金雄厚,但由于缺乏场景,很难接触到普惠金融信贷业务的长尾客户,对长尾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上也存在很大局限性,所以一直以来普惠金融信贷业务发展较为缓慢,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极强的场景和数据优势,已经通过前期的互联网业务发展积累了大量的长尾客户,并在客户的消费习惯、信用状况等方面有了大量的数据积累,开展普惠金融信贷业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所以传统银行机构通过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可以通过积累小额消费贷款数据和开发风控系统,提高小额消费贷款业务的运营和风控能力,更好地发展小额消费贷款业务。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可以在较少动用资金的基础上,实现小额消费贷款业务的迅速增长。由此来看,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的出现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存在价值。
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的信息提供方主要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联合贷款目前的市场规模约有2万亿元左右,蚂蚁金服、微众银行、平安普惠三家规模已占到90%,剩下10%的市场份额被新网银行、京东数科、百度等第二梯队瓜分。而助贷业务在2017年底之前深圳地区的总余额约1万亿元左右,从2018年开始规模持续缩减,目前仅有之前规模的10%左右。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的资金提供方则主要为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大量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天津银行、贵阳银行、江苏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都借助联合贷款实现了个人消费贷款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天津银行先后与新网银行、蚂蚁金服、苏宁金服、度小满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达成合作,个人消费贷款增幅将近700%。
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都是传统银行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互联网消费贷款新模式,但本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业务。联合贷款是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基于同一借款合同,按照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借款人发放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平台负责风控审核并推荐合格客户给银行,并进行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银行负责二次风控审核并提供绝大部分资金,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会对收益进行分配,并按出资比例各自承担风险。(业务流程详见图1)而助贷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初步风控筛选出客户推送给银行,银行进行二次风控审核并对合格的客户发放贷款,客户违约风险完全由银行自己承担,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提供任何资金,只为银行提供贷款风控、定价和贷后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并赚取银行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业务流程详见图2)
图1 联合贷款业务流程图
图2 助贷业务流程图
联合贷款和助货业务两者的差别主要有:第一,业务门槛不一样。联合贷款业务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具备放贷资质,属于持牌机构,而在助贷业务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是没有放贷资质的非持牌机构,所以联合贷款业务的门槛比助贷业务更高,受到的监管也更严格;第二,风险分担机制不一样。联合贷款中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银行都会出资,所以都会对贷款进行独立的审批,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将贷款计入各自的表内资产,并获得相应的风险溢价。而在助贷业务中,只有银行提供资金,所以贷款规模只计入银行的表内资产,银行会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办法进行处理,并获得全部的风险溢价;第三,合作模式不一样。联合贷款业务是由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合作双方均具备放贷资质和业务能力,合作双方都是联合贷款业务的核心。当然一般情况下,银行承担的出资比例会更高一些,甚至曾经出现过银行最高出资比例达到99%的情况。而在助贷业务中,银行作为整个业务的核心和主导,提供所有的资金,互联网金融平台仅作为信息技术服务提供方参与到业务中,向银行收取技术服务费,起到的是辅助的服务功能。
二、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的主要风险
2020年11月2日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外融资、贷款金额、经营管理等提高了要求,对于规范小贷公司的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方面,也提出了禁止资金提供方将授信审查和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禁止信息提供方提供虚假信息及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要求小贷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等重要条款,对于相关风险的防范提供了重要的解决措施。对此之前存在的核心业务外包、变相增信、异地授信、跨区经营、杠杆过高等问题均提出了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方法,但仍然有一些其他风险存留下来,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一)违约风险
个人征信信息的来源比较分散,互联网金融平台仅依据单个平台获得的用户身份信息、消费行为、缴费记录等数据,只能反映出用户部分的消费购买习惯,并不能准确客观地判断出用户真实全面的信用状况和可贷额度,再加上信用贷款缺乏资产作担保,所以资金提供方面临着较大的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虽有大数据技术为基础构建的风险计量模型,但未经历过经济周期的检验,能否发挥有效机制尚属未知。而银行传统信贷审批主要依赖人工审核借款人信用信息,缺乏网络信贷风控的技术手段和经验。一旦发生大规模违约风险,作为主要资金提供方的银行会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但银行尚有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和抗风险能力,损失导致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较低,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杠杆率较高,风险管理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造成大面积的损失破产情况,甚至给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
(二)缺乏数据带来的风险
银行是主要的出资人,但互联网金融平台才是银行的主要获客来源。银行仅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了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等,无法像传统贷款一样进行必要的调查,所以对于客户的真实情况并未详细掌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获取更多技术服务费,可能会通过客户信息作假或降低信贷门槛,以此增加贷款规模,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增加,贷款质量下滑。另一方面银行也会缺乏动力进行科技创新转型,反而把较多的精力投入到进一步发展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上,从而沦为网络小额消费贷款的资金管道,在科技创新转型的大潮中日渐丧失竞争力。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门槛较低,良莠不齐,有可能存在资质不全、违规操作或缺乏足够的数据信息管理经验的情况。如果出现了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或网络设备的技术问题,如黑客入侵网络、硬软件故障等问题,对贷款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就会导致贷款人身份和征信信息丢失甚至泄露的风险,一旦泄露被用作非法用途,就会严重侵害贷款人的权益和隐私。
(四)违规经营风险
场景化金融业务虽然能够推动零售市场的发展,但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产品收费逻辑比较混乱,利息收取模式不统一,彼此责任权利不清,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用服务费、手续费或其他杂项的名义在联合贷款中额外收取费用。最常见的是贷款人在联合贷款业务中途出现分期需求时,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会额外收取一定的分期服务费,独立于联合贷款产品的金融借款合同。这样的场景化额外收费会给贷款人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并且埋下了投诉纠纷、暴力催收的种子,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会给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声誉带来严重影响。
(五)多头监管带来的风险
目前银行信贷的监督是由银保监会负责,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规审核和日常管理是由互联网协会和小贷行业协会负责,也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金融办则负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与风险监管。多头监管模式因为所持立场和监管角度有所不同,所以监管政策较难实现统一,比如一些业务的监管职责划分不清,使得监管中出现一些盲区,必然会造成风险隐患,给监管套利留下空间,从而对于监管效果产生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教育
虽然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近年来的消费市场有所萎缩,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逐步稳定和经济的逐步复苏,个人消费市场未来必然还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网络小额贷款也会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仍然是消费金融行业的重要创新业务种类。但以淘宝和蚂蚁花呗等为典型代表的网商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向鼓吹超前、过度消费行为,不仅恶化社会风气,而且消费能力的过度透支还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因此,引导和教育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收入能力进行合理有度的消费,营造理性健康的互联网信贷环境,是发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根本举措。
(二)加快个人征信市场和风控体系建设
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核心,大力发展市场征信为重要补充的多层次征信体系,加快推进“互联网+征信”,通过互联网技术将征信数据覆盖到更多的用户和场景,将各行业间分散的个人征信数据,通过搭建个人信用数据的共享机制和平台,进行整合对接,建立一个全覆盖、多维度的个人征信系统。另外银行应建立健全风控技术,开发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审核制度,完善贷前、贷中、贷后的全面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也要加强风险预警和管理水平,设立准入门槛,提高资质条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三)加强对数据和合作机构的审核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对第三方机构的数据要进行反复验证,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征信情况。银行还应进一步提升大数据技术在风险控制中的应用,根据联合贷款和助贷产品的风险情况定期调整审批策略,形成完善的风险审核机制。银行还可以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对合作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准入前评估,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独立地对出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防止沦为网络小额消费贷款的资金管道。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加强对业务数据和客户资料的安全性保护,防范黑客攻击和泄露买卖客户敏感信息的非法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畅通的消费者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加快研发区块链等新技术,征信体系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更好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的安全性,提高数据质量,还可以实现信用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五)规范经营管理
监管当局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作划分好权责界限,建立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机制,并为符合经营条件的主体发放经营许可牌照,定期予以监督管理。监管当局应设定行业收费上限,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来予以确定,并要求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进一步完善自身业务流程,规范收费标准,严禁出现暴力催收的违法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加强监管协调
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法规条例,形成统一的监管理念,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基础上,为金融创新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坚持既规范又灵活的监管方式和既宽松又适度的监管环境。在具体监管上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抵触,力求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监管协调性,减少监管差异和监管竞争导致的制度性套利风险。
总之,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是金融市场需求推动下的创新产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损害了普惠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监管当局对网络小贷业务的强监管态度体现了对真正金融创新的鼓励,和对披着金融创新外衣但实为规避监管行为的坚决打击。为了防止联合贷款和助贷业务继续沦为非法信贷业务的资金通道,成为真正能够丰富信贷体系的创新业务,监管当局、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做的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