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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渐进式融入民事裁判说理的三个维度

2022-03-09王兴安林思婕

关键词:裁判法官案件

王兴安 林思婕

五位探险者被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集体决定抽签吃掉一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剩余队员得救后却以故意杀人罪被诉,五名大法官基于不同理据分别作出差异裁决。当法律漏洞出现、法官价值又无法客观化时,“洞穴奇案”式的花式判决便在所难免。从早年的“彭宇案”,到如今的“电梯吸烟劝阻猝死案”“泸州遗赠案”,法官与民众的“价值观默契”屡遭考验。对此,破题之道在于找回二者叠加形成的公共理性,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恰是拉回民众与法院认识分歧的最优辅助线。①参见李成斌:《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事司法的影响》,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然而实务中融入进程却显疲态。本文以核心价值融入民事典型案例(67件)、一般性案例(400件)、三级法官调查问卷(143件)作观测样本,试图描摹出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最佳姿态。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的主、客体之貌

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认识是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实践基础上发生的能动地再现客体本质和规律的过程。①参见高海清主编:《文史哲百科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593页。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内核亦离不开对主、客体的表象观测。

(一)从主体观测

作为发起端,法官如何看待并执行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应作为问题题眼。笔者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cocall平台向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县)三级民事法官发送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43份。问卷主要问题:是否清楚核心价值观的层次性;是否在裁判文书中曾经引用、如何引用及引用依据;若没有作出融入判决,理由为何;融入说理过程遵循何种范式;融入说理的难点为何。经过整理得到如下数据(见表1)。

表1 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认知焦点分布

续表1

1.融入价值:对融入说理的司法价值存在疑虑。受访者认为,对于法有明确规定的直接依法裁判即可,若无明文规定,可诉诸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且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属性不明。

2.核心价值观外延: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受访者理解不同,有些理解为抽象的共同善概念,无限近似于儒家秉承的传统道德观。有些认为仅指24字,且对价值观所属的价值位序和层级未作深入了解,当出现价值冲突时,衡平说理成为难点。

3.说理范式:83.2%的受访者并未对核心价值观类案件的说理范式另作安排,只是顺案提及价值证成与演绎推理过程。且在实际说理过程中,与演绎推理过程基本糅合在一起,并未单独为其设立说理过程。

4.修辞成本——案件收益:用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修辞裁判产出成本高,但是案件收益没有明显变化,有时甚至带来意外风险。且受访者普遍反映类案参照少、缺乏权威判例的背书。

5.融入动力:受访者普遍缺乏融入动力。作出过价值观融入裁判的受访者表示更多是出于完成硬性指标或者基于宣传的客观需要,真正源于案件说理本身的需求不大。加之各级法院基本没有对融入说理配套相应的评价机制,导致法官更加缺乏融入能动性。

(二)从客体观测

融入后的裁判文书作为终端产品,在形式与内容上呈现以下特点:

1.逻辑次序多样态

如果将涵摄或归入(Subsumtion)作为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常规选择,①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123页。那么作为法律规范(T)、要件事实(S)、法律效果(R)会因为核心价值观(T1)的介入,发生表达范式的相应修正。具体而言,融入之后呈现六种说理次序(见表2):

表2 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次序样态

续表2

次序一频繁出现在典型案例中,表现为裁判者正常执行涵摄流程得出判项,仅在典型意义中昭示案件的核心价值观属性,体现了保守的隐性融入思维。次序二将核心价值观原则性法条作为一般性法条的援引补充,即将二者归为同类T。次序三直接以核心价值观取代大前提,并作为结论依据,体现出用“高尚道德”强行压制社会矛盾的专制倾向。②参见陈金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诠释》,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次序四中核心价值观仅作为公共政策,在与法律效果冲突的情形下,法官选择用规范推导结论。次序五表现为在次序四的冲突环境下,裁判者选择用价值推导结论。次序六在文书中出现频率最高,表现为用“此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万金油”表述强行对案件进行价值升格。

2.表达要素常丢失

若将次序作为融入文书的“骨骼”,那么要素内容即为其“血肉”,它决定融入目的是否成就。通过观测,发现样本裁判呈现四个项度的缺位:

定位失准:核心价值观是由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共同组成。其中富强、文明、民主、和谐体现为国家利益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对应社会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对应个人层面。①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2页。而在说理过程中,裁判者经常僭越层级对24字作扩张解释。如将文明、和谐用于邻里纠纷或家事纠纷的说理,②参见高莹娜诉姚世友排除妨害纠纷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书。将自由、平等用于自然人纠纷中。扩张解释的后果是核心价值观外延被无限拉伸。

论述失度:体现在说理的篇幅安排及与案件的关联度上。相当多的判决书在说理中未考虑三段论说理与核心价值观的主次分配,致使判决书的结论合法性受到质疑;③参见虞林娣、黄岚峰诉黄亚伦、戴国珍等返还原物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080号民事判决书,承办人写了200余字与案件完全无关的散文诗。另一方面是引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与案件己身的关联度甚小,甚至没有关联。④参见李洪涛诉常山县巨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援引的友善与案件并无关联。

修辞失当:由于法官的阅历经验、法律语言素养不同,导致说理修辞两极分化,有些表述词不达意,有些为避免纰漏甚至完全回避核心价值观说理。绝大多数典型案例都未就融入进行说理,说理静默现象普遍。

说理失序:核心价值观在文书中的作用主要有补强证成,道德宣示及直接证成结果三类,⑤江秋伟:《价值的司法适用及方法——以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对象》,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但不管何种类型,均未形成有序表达格式。与严谨的演绎推理不同,融入说理随意性很大,有些直接与法律证成部分裹挟混同;有些单独以“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句作无意义概括;有些未依据法条就直接证成结论,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常有发生。⑥参见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写道:即使原被告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据此主张双方存在金钱交付为赠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违反公序良俗,理应不支持。

二、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阻塞之因

“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原因。”⑦《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6页。而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遇阻亦是内、外因相互作用所致。

(一)外因:引据渊源贫瘠

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两个层面推进融入说理对司法的实践需要。①参见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2页。一是制定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政策,使法律规定激活为司法适用;二是发布参考案例(包括典型与指导性案例),为法官类案提供检索依据。于前者,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虽在量上成蔚然之势,但仍缺乏立法向司法浸润的充分方法论指引。②通过北大法宝检索,核心价值观融入的法律共31部、行政法规9部,但无一例外,都系设置于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最高法院分别于2015年、2019年、2021年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一、二不涉及具体融入说理指导,意见三虽涉及释法说理方法,但仍为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价值仍需扩充。于后者,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出类案检索需求侧与参考案例供给侧严重失衡。作为承上启下的省级法院也存在同样问题。笔者以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案例”在31家高级法院官网及公众号上检索后发现,仅有其中6家高院(河南、广东、山东、贵州、重庆、天津)公开发布过核心价值民事经典案例,筛选后集成下表③去除了不属于价值观融入的刑事、行政判决、价值观隐性融入的民事判决。隐性融入类案的说理方式与传统方式并无二致,因此在融入说理层面的探讨价值有限。:

表3 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民事典型案例要览

最高法院与六家省高院迄今发布共98件典型案例(30+68件),其中涉民事类67件,但仅有上述12件有对核心价值观融入进行说理,其余案件均以自带的价值观属性载入。与每年浩瀚的民事收案相比,典型案例样本着实微少。并且入选案例的社会指引意义普遍超过裁判说理的借鉴意义。第8、10、11、12号案例均以次序六进行概括性引入,融入说理过程并不充分。

(二)内因:裁判者的理解错位与偏见

1.职责双重性与定位局限的认识落差

在应然层面上,法官角色的定位应是多元的,其不仅是案件裁判者,还是公共政策的执行者与法律适用的指引者。只有公共政策司法化,才能使公共目标或公共利益得到实现或改善,而这一成就必须由法官在个案中通过对公共政策所蕴含的利益关系进行二次分配才能达成。核心价值观亦需要通过此种路径执行公共政策到司法适用的转向。同时法官还肩负通过裁判进行行为规范和纠纷指引功能。①参见杨凯、徐晓璐:《论民事裁判文书强化充分说理的公共法理服务功能》,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8期。融入说理的恰当修辞能消弭冰冷法理与当事人情理之间的沟通壁垒,达到“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学理”的统一。②参见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正是因为对己身司法责任的忽视,导致裁判者欠缺融入说理意识。

在实然层面上,多数法官应该会认同“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民众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①[德]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5页。的论述。在案件逐年激增的背景下,法官几乎把所有心力都聚焦在个案裁判上,“法官=裁判者”的思维已趋定势。正是对角色定位的偏差,使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失去主动意识。

以公序良俗为例,法条语境下的解读与用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语境下的解读感受全然相异②表述一、二、三可见程某诉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4515号民事判决书;童兴坤诉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302号民事判决书;刘晓军诉南京鼓楼医院集团高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9917号民事判决书。(见图1)。

图1 两种语境下的裁判说理表述

2.成本——收益的全局获利与个案取舍短视

在应然层面上,司法场域是一个高度理性化的公共场域,裁判者作为类理性经济人,对裁判文书是否融入说理的成本与收益会进行潜意识权衡。裁判者通过融入说理判决执行公共政策,相对用其他方式执行公共政策付出的成本显然更小。而且在说理妥适并对案件进行积极社会宣导的条件下,同类纠纷诉至法院的概率顺应减少,理由是当事人同样会对诉讼成本与收益精打细算。

在实然层面上,假定法官通过裁判文书获得的收益基本恒定,①参见[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页。所追求的是物质的收益如工资、奖金等,精神的慰藉,荣誉的获得和前途的延伸,法官等级的晋升,法官行政职务的提拔等善品。但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后,个案所付出的成本陡增。成本既包括裁判者为融入说理进行编排、论证、修辞、检验产生的劳动力成本,也包括融入说理不当导致的案件瑕疵评查风险,②这里的风险主要指法官用价值导向直推结论取代规范导向推理模式导致案件被发改。参见于天兴诉沙庆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书等。对于裁判者来说,这是“个案意识”模式下的功利选择,但此种做法陷入个案裁断狭隘主义。

3.价值功用多元与融入偏见的人为隔阂

在应然层面上,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除了执行公共政策、增加成本收益率的功效外,还发挥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一旦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或冲突,抑或没有对应规则时,法官不得不使用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就是法官用个人价值判断的过程,当个人价值判断推导出的结论悖于社会默认的价值准则,就很可能出现不当裁决。③参见吴春雷、张文婧:《论司法三段论构建中的价值判断——兼论司法裁判如何形成》,载《前沿》2013年第1期。倘若法官在遇到法律漏洞需要解释时,自身价值判断同步于核心价值观(社会认可的共同善),裁判的稳定性与合理性会大大提高。

在实然层面上,法官对融入理由基本停留在执行法院或上级的政策要求的贯彻上,其在裁判时已自觉构建从“小前提涵摄于大前提—得出结论”的推理闭环,对于“找法路径”,也基本遵从具体法律规范—一般法律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政策性文件的循迹,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2条,法释〔2009〕14号,2009年10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7条,法发〔2018〕10号,2018年6月1日发布。核心价值观貌似没有融入的制度价值。基于此种偏见,法官自我价值判断背离民众公共理性的裁判层出不穷。

4.说理回应需求与行政思维僵化坚守

在应然层面上,文书说理的对象首先要以案件当事人为主,其次是要兼顾学术界实务界的通识,以及社会公众的常识、常情、常理对案件判决说理的认知。⑤参见杨凯:《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而回应型司法应有之义就是在文书中尽可能用使社会公众接受的法律修辞共情于民意。核心价值观作为民众认可的公共理性地带,具备消弭民众与抽象法理之间隔阂的天然优势。

在实然层面上,不少法官仍秉持牺牲说理的妥适性换取说理合法性的裁判功利观。此种思路垒建之上的文书说理评判标准就是裁判是否被二审法院发改——即没有被发改的裁判即是好裁判。于是裁判说理的对象悄然由普罗大众转化为法律业内人士,裁判修辞变得晦涩抽象,自然跟民意走向疏离。

5.说理能力滞后与评价机制阙如的不良循返

融入说理的修辞表述及范式编排来源有二,一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独立撰写;二是对融入说理进行类案检索后“仿制”而成。第一种方式对法官的文学积淀、社会阅历、法律逻辑能力、价值判断能力的要求极高。从调查结果看,全数法官都表示除了不需要技术的整体性概念嵌入外,无法单独完成对核心价值观的证成,融入必然求诸于类案检索。但是由于融入类判决自身存在上述问题,导致仿制后的判决从出生之时就带着诸多“原罪”。同时地方法院又基本没有对融入类裁判单独进行评价,①经检索,除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出台了《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工作办法》,其余地方法院未见类似操作规定。致使法官的融入说理水平无法通过经验总结而提升,而水平的滞后又导致法官刻意回避说理,最终使融入类案件因样本基数的缺乏不足以单独评价,两者的不良循返也导致了核心价值观融入受挫。

三、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的三个维度

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事物发展系量、质变的相互渗透、发展所致,质量互变规律共同体现事物发展的渐进性。②参见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作为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也必须以渐进性、有序性模式推进。

(一)由内向外:从次序考量到逆向检验

前述归纳了融入说理在实务中的的六种次序,次序一的说理方式与非融入案件并无二致,故无讨论意义。次序三是直接依据核心价观推导出案件结论,③参见陈历转诉向开明、向开容赡养纠纷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次序五是当具体法律规定与核心价值观相悖时,以承办人自认的更高阶位的核心价值观推导出结论。④参见于天兴诉沙庆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书。但根据演绎推理的基本要求及《指导意见》,次序三、五都系不当融入说理方式。即便如此,仍存在二、四、六三种说理次序。采用何种说理次序应遵循以下逻辑层次。

1.提前审慎判断

此步骤考察的内容有三:一为是否进行融入说理;二为案件所处的核心价值观层次。抽样案例中经常出现因价值观定位偏差,法官自行扩张解释的情形,所以参照对小前提与大前提是否涵摄的证成逻辑,融入的先决要件亦是判断案件隐藏的价值观是否涵摄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成立,应位于何种层次;三为价值融入的属性为何。即判断核心价值观系为补强结论(拟引用具体条款)、联合证成结论(拟引用一般条款),亦或为宣导警示之用。判断目的是为了明确融入说理的角度与布局。

2.进行权衡对比

原则并非与规则一样“全有”或“全无”地适用,而是有一个“分量的强弱”问题,不同原则之间的竞争应当通过“权衡”的方式来予以解决。①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46页。在融入说理裁判中,若存在价值冲突时,法官应进行价值优先性论证,即选择价值A放弃价值B理由是什么,这样裁判结论才会获得一种“位于确定性和任意性之间的客观性”②参见雷磊:《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1页。。如在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一案中,被告主要抗辩理由为学术自由,法官在说理中论述了“爱国”这一核心价值观,但缺少了与学术(言论)自由进行权衡的论证过程,为何选择其一,应该给出使人信服的价值选择论证过程。对此,可以参考“重力公式”:先确定某权利或价值被满足的重要性程度,即对不同权利赋予“轻、中、重”(L.M.H)的度量值,然后标注不同权利或价值被满足及伤害的程度,最后得出结论。③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175页。如上个案件中,保护英烈的价值重要性为H(重),伤害个人学术自由的价值重要性为L(轻),此时HL(重轻)的结论就可以客观得出。如果价值相当,要选择保护其一就要回到演绎推理步骤,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反复检索,防止价值判断取代法律证成。

3.选择融入路径

融入路径包括法律修辞或法律解释两类。法律修辞是贴紧民意的粘合剂。融入修辞虽具有主观性,但客观上应该把握三个度。一是灵度。融入说理时应先阐述法理,再升华成情理,最后凝练成价值观表述,这就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将抽象的法语升华成价值观共识。二是美度。这不意味着说理必须运用华丽辞藻,而是说法官在融入说理时要入情入理,感情表达精准,如此才能引起民众的情感共鸣。三是限度。修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赋强结论,但结论的推导主要还是靠规范支撑,所以在篇幅上,修辞应该保持谦抑性。法律解释是根据案件需要,选择采用以文义、体系、目的、历史解释的方法将法条蕴含的核心价值观拆分出来,其中应视体系解释为主要方法,以期向道德、价值等其他社会规范有限开放时达到法、理、情的帕累托最优。

4.检验修正结论

由于融入说理系法官将个人的价值判断最大化趋同于民众认可的共同价值观的过程,所以存在价值观不趋同或结果不被民众接受的可能性。这时需要对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验证。验证路径有两种:一是法官运用裁判后果主义推理对结论进行二次验证;二是审判团队成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二次价值验证。二者考虑的参数为制度内与制度外后果。制度内后果为法律安定性的维护和法律目的的实现。即裁判结论是否妥善保护了法益,实现了法律目的。若答案是肯定的,即证明结论的合法性。但合法的判决并非当然地符合社会预期,这时还需要对结论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有限度的检验,检验主体为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其他人员(如另案陪审员等)。只有通过双重验证,才不会出现核心价值观融入与公共理性的悖反。

(二)自下而上:构建经典案例与法律修辞共享库

1.建立案例共享库

司法案例是微缩的法治,案例是看得见的法典,是摸得着的规则,是活生生的法治,是应然规则的实然形式,案例中可以看到抽象的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变数。①参见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作为新生事物,参考样本数量极少。且说理不管次序还是内容上都并未统一,所以构建经典案例库及指导性案例库有现实需求。

(1)明确功能定位。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其他具有指导作用”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案件,因为其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所以筛选的案例不仅要具有影响力,还须对裁判说理具有修正或指导意义。而典型案例是指导性案例的补充,在相对局限的专业案件领域发挥着指导参考作用,③参见张忠民:《典型环境案例的案例指导功能之辨》,载《法学》2015年第10期。所以在案由选用上可以更加多元,以期给法官提供融入说理的思路。

(2)完善遴选长效机制。基层法院是产出融入经典案例的排头兵,同时也是说理失范的重灾区,因此应以基层法院案件为遴选基准,按核心价值观层次定期逐级遴选出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选出的案件以对应的“国家篇—社会篇—个人篇”作为一级标题进行分类,再按对应的外延建立二级标题,并设关键词索引,从而实现类案的快速检索。

2.建立法律修辞共享库

问卷调查中,83%的法官对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的法律修辞存在表述障碍,所以建立法律修辞分享库有了现实紧迫性。如果说融入说理的目的在于赋强说理过程,那么法律修辞则是通过话语策略的形成来提升话语的有效力和结论的说服性,④参见焦宝乾:《逻辑与修辞:对法学研究范式的探讨》,载陈金钊主编:《法律修辞研究》(第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1页。两者具有功效的同向性。

(1)来源方式。法律修辞横跨法律证成与语言修辞两个领域,需要法官熟稔地用合理的修辞性语言向受众传达法意。因为法官自身的案件压力会导致其无暇顾及对法律语言的包装与加工,所以借诸于社会力量强化说理修辞库成为可能。法律修辞库开发的意义旨在最大范围内给法官在撰写判决时提供修辞素材。因此可以广开渠道:一是法官自发向法律修辞库进行投稿,由平台人员审核后分享;二是对已经发布的典型或指导性案例的法律修辞部分进行截取发布;三是各大高校师生可结合语言学、心理学、法律学、修辞学等专业优势,向修辞库投稿并由专人审核发布。

(2)体例安排。法律修辞库的体例可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三级案由为基础,融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4条对应的模块后整合而成,以生命权纠纷为例,可作四级目录构建:

目录

一、人格权纠纷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生命权纠纷

(1)重大公共利益类..............................................................................

(2)疫情防控类.....................................................................................

(3)抢险救灾类.....................................................................................

(4)英烈保护类.....................................................................................

(5)见义勇为类.....................................................................................

(6)正当防卫类.....................................................................................

(7)紧急避险类.....................................................................................

(8)助人为乐类.....................................................................................

(9)弱势群体保护类.............................................................................

(10)英烈保护类...................................................................................

(11)公序良俗类...................................................................................

(三)从高到低:完善融入说理评价反馈机制

法官怠于融入说理的另一原因是评价反馈机制的缺失。评价制度的缺失使融入说理的质量失去衡量尺度,反馈制度的缺失则削减了评价制度的意义。

1.健全融入评价机制

目前案件评查评价方式有三:一是法院内部对生效案件自行进行评查评价;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案件进行评查评价;三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交叉互评机制。然而,对案件的评查通常侧重于审判程序及结果,而忽略对裁判说理的评价。裁判说理实际上是一个“说服”的过程,“可接受性”是其实现社会效果的首要前提,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亦然。因此,评价机制应以“可接受性”为基点,结合裁判说理的特点,从“价值论证”“法律修辞”“裁判结论”“检验效果”四方面量化考察融入说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见表4)

表4 核心价值观融入说理附加评价表

2.构建反馈机制

传统文书评查评价模式“重评查、轻反馈”,这不利于法官修正审判思路,提升裁判水平。建议可以从两方面构建反馈机制:一是个案反馈,将融入个案评价表附以书面说明提交给法官,便于法官总结与反思;二是类案反馈,对于相同案由或近似案由案件,可组织进行周期性总结规律并汇总,形成类案融入说理评价反馈机制。只有建立“评查—反馈”双向互动,才能让说理发生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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