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之识别程序构建
2022-03-09刘文娟
刘文娟
引 言
“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终端产品”,是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4条明确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范围,①为方便行文与阅读美观,本文将“应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缩写为“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第11条要求建立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识别机制并强化重点案件的识别监督,故构建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程序,是保障司法裁判发挥其弘扬核心价值观应有效能之前提。本文以法院识别范式、微观案件呈现和法官经验画像为样本,分析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现状和困境之因;以重点识别与审判监督有机衔接为考量,引入可视化识别模式,辨明识别中的不可视风险;以科学制定识别清单、“三维”立体识别和分阶段启动识别的“三步走”识别路径为主导图,创新联动裁判文书反馈机制,立足司法职能本位,助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场域,从而把“民众中认同的集体观念”与“司法决策者的专业意见”糅合成裁判共识,形成司法正义和价值弘扬的“最大公约数”。
一、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之识别观察
如果说裁判文书是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场域,那么识别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则是场域之门。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裁判文书看似是法官亲历与独立制作的司法作品,但其司法结果和司法效果皆归于法院,故如何识别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至关重要,也是落实审判权监督不可或缺的环节。实证调研发现,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存在诸多困难,阻碍司法裁判充分发挥其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
(一)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样态检视
以重点案件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实况为样本,通过电子问卷调查、座谈交流、数据统计及关键词检索等实证调研,总结出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的“四化”特点。①《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1.泛化:识别质量未注重
在北大法宝官网同时输入“本院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关键词,检索结果为: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8日,共有681份涉重点裁判文书在释法说理部分融入了核心价值观,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涉公序良俗类案件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数量最多,占比69.3%。通过深入查阅检索案例,发现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质量却并未与数量同步提升,检索案件中笼统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367篇,详细解说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185篇,反向认定法律行为不符合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54件,当事人引用核心价值观作为辨论观点的75篇,分别占比53.9%、27.2%、7.9%和11%。以上数据说明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存在泛化现象,详细解说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远不及笼统运用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多数裁判文书只是“为说而说”的粗略运用,①参见李祖军、王娱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运用与规制》,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通常情况是将核心价值观这一词语简单嵌入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或直接运用法律条文说理,并未实质性识别应当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也未通过融入核心价值观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质量。
2.虚化:识别路径未瞄准
通过向S中院、N法院和P法院的100位法官开展电子问卷调查及部分法官座谈交流,发现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识别虚化问题。在94份有效电子问卷回复中,58位法官表示会主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识别符合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主要是在民事案件中识别较多,但存在识别范围模糊、识别信息有限及识别路径不明等问题;31位法官表示会在裁判文书中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但并未具体识别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5位法官表示暂未在执行案件中识别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
在座谈交流中,法官均表示《指导意见》只是规定了应当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类型范围,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型案件均有很大部分涉及到核心价值观中诚实守信、见义勇为、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诉讼内容,审判实务中的案件识别亦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包括:案件识别范围宽泛、案件类型规定模糊、案件识别标准未明确、案件识别主体、识别要素及识别路径未具体阐述及案件识别信息非对称等。实质上,案件事实常涵盖诸多法律关系,若缺少较为明确的案件识别指引和充分的案件信息沟通,则会导致案涉核心价值观的论述点被大量忽视,法官对案件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道德效应和广泛关注难以做到全面评判,且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路径不明,容易让法官陷入“说与不说”的纠结。
3.差异化:识别标准未明确
【案例一】电梯间吸烟劝阻猝死案,即田某菊与杨某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法院未适用核心价值观指导裁判,在认定杨某无过错的情况下,裁判酌定杨某向田某菊补偿15000元。二审法院运用核心价值观作为改判依据,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田某菊的全部诉讼请求。①参见田某菊诉杨某生命权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即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裁判被告承担5%的责任。再审法院以“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为由,改判被告不承担责任。②参见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即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一审法院以原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判决认定案涉购房合同无效。二审法院以“原审原告在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改判认定案涉购房合同有效。③参见某房地产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145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上述微观个案可知,是否融入核心价值观指导裁判说理会导致裁判结果重大差异,但由于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标准不一致,导致案件未能在审理之初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理念,进而引发上下级法院裁判明显差异,有悖于司法裁判统一目标,削弱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引领效果。
4.混同化:识别模式未区分
通过参与电子问卷调查的样本法院回复显示,J省9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了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工作,但存在识别模式混同化现象(见表1)。其中4家法院将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范围与“四类案件”的范围交叉识别,但两类案件的涵盖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且在识别处理上也与“四类案件”标注混同;另外2家法院将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范围与重大敏感舆情案件的范围混合识别,二者虽然都包含社会关注这一重大因素,但识别内容和目的是不一致的,不能适用同一识别模式。同时,由于识别模式未区分,直接导致识别结果存在混同处理,无法真正促使核心价值观充分融入裁判说理。
表1 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模式分析表
续表
(二)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困境追问
从上述识别样态综合分析来看,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预期识别效果并不显著,大多数法院正处于识别摸索阶段,对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边界模糊不定。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识别困境:
1.泾渭不分:案件适用类别界定不明
《指导意见》仅对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概括式阐述,缺乏相对具体的规范化识别指引,各地法院在厘定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内涵和外延上无依据可循。多数法院是结合本地审判实际和具体案件事实界定识别,导致实务中识别范围泾渭不分,亦难以形成与审判权监督的有效衔接,进而使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虚化。
2.制度未立:案件识别机制探索不足
从程序保障角度看,多数法官未能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职责落到实处,法官主观上“不愿融入”“融入难”是背后程序机制缺失的表象。核心价值观从最初的政治话语转变为进阶的法律词语,若是纯粹靠法官的高度自觉驱使落实融入,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必然要求制定相应的程序配套机制。只有充分识别各案由中需要融入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才能在源头上要求法官主动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援用,才能在审理中引导法官结合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才能在监督上落实相应配套的考核评价机制,进而从本质上解决“不愿融入”“融入难”的阻碍,促使法官重塑融入理念、提高融入水平、统一融入尺度和宣示融入价值,不断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司法治理体系完善。
3.监督缺位:释法说理审判监督不够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自主释法说理的权限扩张性增加,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裁判尺度的统一性面临挑战。核心价值观作为融合了常识、常理、常情的朴素正义观,将其融入裁判说理有助于弥合自主审判权与条款理解差异的缝隙,从而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强化裁判尺度统一。识别是科学筛查核心价值观是否需要融入裁判说理和适用何种内容融入裁判说理的甄别方式,案件识别的过程既是对核心价值观与案件裁判说理契合度的衡量,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边界的客观限定。充分的案件识别就是释法说理和审判监督有机衔接的进程,恰当识别才能在说理逻辑上顺其自然地融入核心价值观,强化审判监督释法说理的力度。
二、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之识别借鉴
(一)可视化识别的引入
非对称信息现象即员额法官之间的个案信息非对称、院庭长之间个案信息非对称和法院内部与外部环境之间关注信息非对称贯穿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监管的全过程。识别主体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极易造成识别偏差,从而限制核心价值观在重点案件中的融入范围和力度,减损个案裁判宣示主流价值观的社会效果。若需补充识别中的非对称信息漏洞,应借鉴法院可视化管理模式,即改进原有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服从性”“不透明”“非确定性”弊端,实现权力范围界限化、权力行使程序化、考评模式清晰化的过程。①参见邹碧华:《法院的可视化管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在识别程序中则是去除现行识别模式“模糊性”“非透明”“不确定性”弊端,形成识别范围界限化、识别要素明确化、识别路径清晰化、识别责任落实化的整体可视化过程(见图1)。
图1 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可视化识别图
(二)可视化识别的价值分析
在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过程中运用可视化模式,有助于将案件各识别要素清晰地呈现给识别主体,促进重点识别与审判监督有机衔接,进而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系统型识别程序。
1.强化识别客观与系统,着力识别节点管控。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首先是系统性的客观识别,即案件识别是审判权的整体性运行过程。系统识别并非是全流程、全节点的管理,着力案件识别节点的可视化管控,是构建具有可操作性识别程序的保障。重点管控立案的识别审查、识别标注、移送识别、开庭审理、结案、文书上网等关键环节,确保核心价值观的过程性融入和结果性融入看得见、能落实和可查询,从而为弘扬核心价值观提供系统的司法程序保障。
2.依托识别技术与数据,完善识别流程管理。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数有一定数量,要着眼可视化规范识别,积极融合信息化技术管理,将人工智能识别与审判管理工作深度契合,创新识别模式。通过智能化立案平台和无纸化办案平台,借助案件流程管理软件和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对案件识别节点和要素进行自动化监控和精准化分析。依托司法大数据,为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可视化识别提供重要参考。
3.服务识别主体和审判,遵循识别统筹监管。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是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司法的任务就是弥合矛盾和冲突,并试图在社会纷争出现时定分止争。①参见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故案件是否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以遵循法官判断为主,明确法官与合议庭的说理责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作为案件审理过程的司法亲历者,其对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要素掌握是直接的,可视化的识别清单和识别模式为法官与合议庭在把关案件识别质量上发挥“承重墙”作用。同时,院庭长作为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监管主体,亦可以通过可视化识别程序统筹监管案件识别的整体流程。
(三)重点识别的不可视风险
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既是个案性识别,又是整体性识别。尽管可以通过可视化方式进行识别展示,但仍存在不可避免的识别偏差风险。下文将从两个阶段阐述相应的识别风险,以便在后续识别路径中进行有效防范。
1.识别启动阶段的风险。(1)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认识差异。法官作为识别个案的独立判断者,院庭长作为识别重点案件的监督者,由于信息接收的非对称性,在个案是否属于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时会存在认识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识别机制与审判监督的运行衔接。(2)社会舆情滞后识别风险。在融媒体时代,社会舆情是变量很大且变速很快的不可视因素,而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多数是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社会舆情判断不足将严重阻碍案件识别启动,造成核心价值观未能及时合理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且未发挥主流价值观司法宣示作用。
2.审判监督阶段的风险。(1)有限理性风险。面对涉及社会道德风尚或价值导向的新案件,法官或院庭长鉴于个人专业裁判能力和裁判经验差异,可能会出现应识别而未识别的情形,导致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监管误差。(2)裁判文书反馈不畅通风险。识别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只是程序基础,必须在识别出的重点案件中精准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才能发挥司法场域的培育和弘扬作用。若裁判文书监督反馈机制缺失或不畅通,则可能存在识别后裁判说理落实监管空白风险,使前期识别失去应有之义。
三、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之识别路径
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和运用具有相对性,没有绝对量化的标准,也难以一次性准确识别到位。通过引入可视化识别思路,将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识别程序分为“制定清单—立体分析—启动识别”三步,详细阐述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的具体路径,并采用裁判文书反馈识别方式保障核心价值观客观融入。
(一)科学制定识别清单
引入可视化识别模式,制定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清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①参见高平、万杰、王琼、周莹:《发挥院庭长作用保障审判权运行——安徽滁州中院关于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23日,第8版。科学制定应从识别案件的客观性和程序性特点出发,坚持以法官为识别中心,突出重点识别要素,限定院庭长识别边界,重点识别典型意义案例。虽然通过制定识别清单的方式,难以避免无法穷尽、列举不全、识别交叉等情形,但如果没有识别清单,那么司法实践中识别将陷入看似明晰却难以精准的泥沼,使得后续识别路径程序缺乏构建依据。
细化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清单,仍需从《指导意见》第4条明确的案件范围出发,以案件涉及的事实为中心,关注社会舆情程度,结合道德评价可能性,倾向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保护,兼顾公序良俗争议,及时回应新问题司法价值判断,有序厘定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清单范围,具体包括:
1.涉国家公共利益重大案件。(1)刑事领域: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的公共安全犯罪、涉黑恶势力犯罪、扰乱金融秩序犯罪、食品药品危害犯罪、破坏污染环境犯罪。(2)民事领域:国有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涉及诚实守信的重大合同类案件。
2.涉社会道德评价重大案件。(1)刑事领域: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正当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致害过失犯罪、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犯罪。(2)民事领域:抢险救灾引发的争议案件、英烈人格权案件、见义勇为造成严重后果型案件、夫妻财产赠与案件、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引发的排除妨害侵权案件。(3)行政领域:妨害疫情防控或抢险救灾的行政处罚案件。
3.涉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的重大争议案件。(1)刑事领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遗弃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军婚罪。(2)民事领域:婚姻家事类案件、儿童扶养类案件、老年人赡养类案件、遗赠抚养协议案件。
4.涉风俗习惯且广泛关注案件。(1)刑事领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犯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犯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犯罪、重婚罪。(2)民事领域:彩礼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3)行政领域:涉及拆迁征地外嫁女补偿案件、涉及村集体权益分配案件。
5.涉新问题价值导向案件。新类型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关乎价值观判断的案件,应当识别为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尤其需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领域案件识别。
(二)“三个维度”立体识别
案件范围并非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的唯一考虑要素,案件争议焦点与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关联性也是识别重点,同时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变量要素。因此,通过建立三个维度的立体式识别模型,观察综合要素与中心距离远近的方式来识别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精准性。若案件综合要素距离三维中心越远,则反映该案件需要融入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的程度越高。具体而言:
1.第一维度以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清单为X轴。案件涵盖的清单项目越多,则案件需要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概率性越大。
2.第二维度以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为Y轴。案件争议焦点是裁判文书重点阐述解释的内容,若争议焦点涉及的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越多,则案件越需要融入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
3.第三维度以案件变量要素为Z轴。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诉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社会舆情关注度、道德评价波动等要素均是应予衡量的,例如某案件起诉时并未引起舆论关注,但在审理过程中引发舆论风暴,则应将社会舆情关注作为识别要素,变量要素越多,则案件越需要识别并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
简而言之,设X为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清单,Y为案件涉核心价值观基本点,Z为变量要素,R为统计出来的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综合值,即X+Y+Z=R的综合值越大,则案件越应当识别并融入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见图2)。
图2 三个维度科学识别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图
(三)多主体阶段式联动识别
不同的识别阶段和识别主体拥有相应的识别任务,笔者认为应以案件审判阶段为主线,在立案、审理、裁判各阶段进行分层识别,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识别要素分析,探索识别路径的可行性和识别结果的精确性。
1.立案阶段:前置初步识别
立案庭作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排头兵”,其工作内容之一是案件材料的受理和分类,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初步识别可与案件材料的立案分析相结合,立案庭具备负责前置识别的客观条件。具体是立案人员在审查案件受理材料时,对照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清单,结合三维立体识别分析,若存在案件符合上述清单和综合识别值时,则将具体识别情况汇报立案庭庭长,由其决定是否在审判系统界面予以标注“核心价值观”的代表符号“☉”。①在审判系统界面标注“☉”符号后,院庭长可以实时查阅监督该案,并提出相关建议。在系统审批程序方面,先由立案人员添加相关诉讼要素,再通过系统报送立案庭庭长线上审批,立案庭庭长审批后则在审判系统界面标注“☉”符号,最后按照分案程序正常进行案件流转。
2.审判阶段:动态重点识别
案件审判阶段是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识别的关键环节,立案阶段的初步排查只是对核心价值观适用的指导性识别,审理阶段的识别则是在审理过程中多层次融入核心价值观。在此阶段应恪守多层次综合主体的识别责任,形成“法官+合议庭+院庭长”的动态重点识别原则,充分甄别案件法律事实的属性,结合当事人诉求背后的期盼及社会舆情关注问题,切实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扩大主流价值观的司法倡导空间,减少裁判说理和价值宣示的偏差。具体流程包括:
(1)法官识别。法官在审理中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发现存在需要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重点案件,应报庭长备案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在审判系统界面标注“☉”符号。
(2)合议庭识别。合议庭在合议案件过程中,形成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融入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则由法官按照多数意见报审管办在审判系统界面标注“☉”符号,并报庭长备案。
(3)院庭长识别。若存在审理过程中引发重大舆情或裁判结果可能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院庭长应及时与法官沟通在裁判说理中融入核心价值观,并由法官报审管办在审判系统界面标注“☉”符号。
3.裁判阶段:文书反馈识别
识别案件是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基础前提,通过融入核心价值观促进息诉服判和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才是释法说理的目标,释法说理的最终效应还是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中,因此,要同步建立应当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文书反馈识别制度。
结案前,由庭长或审判长审核标注“☉”符号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内容,对应融入而未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的文书不予审批并退回,落实庭长或审判长的审核责任;结案后,法官填写裁判文书反馈表,并附裁判文书盖章版报审管办。
审管办应建立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重点案件的文书反馈台账,定期通报监督管理情况,切实促进识别机制的贯彻落实。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应当融入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而未运用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图3 多主体阶段式联动识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