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背景下高校“三转”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2-03-09王慧胡宏亮
王慧 胡宏亮
摘要:全面准确把握高校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对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聚焦高校“三转”工作现状,全面梳理高校“三转”工作过程中思想认识、队伍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为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工作转型变轨找准职能定位、改革创新组织体系,从而为高校内涵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关键词:“三转”;监督执纪问责;高校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依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必要途径。推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是新时期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新要求。高校作为人才和知识聚集高地,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也不能免于监督。因种种原因,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相较于地方纪检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轻。所以,要全面准确把握高校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加快推进高校“三转”,这对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纪委“三转”工作现状分析
十八大后,中纪委号召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实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国各高校党委及纪委都认识到“三转”的必要性,但多年的惯性工作模式使各高校的管理体制和内部监督方式仍保持既有的运行轨迹,导致在推动落实“三转”过程中,仍面临不小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工作缺乏聚合力
中紀委对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三转”工作要求十分明确,但由于高校既有的管理体制多沿袭原来的工作模式。因此,怎么推进“三转”,总体上大家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些学校思想消极、信心不足,有些学校还存在等等看的思想苗头。当前,高校纪委工作主要存在监察点多、覆盖面广、管理部门多、监控线长的情况。由于纪检工作长期以来中心不聚焦,主业不突出,方式方法不科学,工作中缺乏有效合力,导致工作成效不够显著。这与新形势下党中央“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形成差距,亟须统一思想认知,形成有效合力。
(二)职责定位不清晰,监察工作缺少上位法
目前,高校实行纪委和监察合署办公模式,而高校监察机构的职责性质则没有明确的上位法规定。199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条例规定,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而分别于1997年5月10日和2004年10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由此可见,高校监察部门并非法律意义上授权的监察机关,其监察工作并未获得合法性授权。高校行政监察不是上级对下级的监察,而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察,其监察对象只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非公务员。高校行政监察工作是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的校内行政监察工作,监察的目标、原则、程序等都不太明确。并且纪检和监察在职权上也有交叉,师生员工容易混同地把原本隶属于监察范畴的业务误认为是纪委在履职,很多需要监察权力全程监督的工作却与“三转”内容和要求互相抵触和矛盾。所以,高校监察工作上位法的缺失,客观上增加“三转”工作推进难度。
监察部门职责不清导致监察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参与学校各类业务工作增多。诸如,招聘、考试、招标等层出不穷。受大环境影响,近年来,学校各职能部门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很多日常工作的开展均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对各类招标、采购、检查、监督工作表态或签字,让纪检监察部门为他们工作的廉洁性与合法性背书担保,并以此作为决策依据。这种工作方式造成学校监察部门工作规划严重缺失,形成被动监察的局面,监察也流于形式。其结果导致监察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能部门自己的自我监督管理意识和职能被弱化,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反过来,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突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被弱化、泛化。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缺乏多样化
制度层面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虽然大多数高校都在廉政风险防控上做了一些工作,但在内控机制建设方面仍存在用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乏力,主要还体现在事后监督很少能够防范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廉政风险防控作用有限。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监督乏力是由监督体制不顺、监督方式单一造成的。高校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并向同级党委报告,这是一种典型的“下级监督”或“同级监督”,必然影响纪委作为高校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纪委如何履行监督职责会变得比较困难。另外,高校监察工作也由于缺乏上位法等可操作性的法律授权和制度指导以及体制的限制,监察效果差强人意。目前,大多数高校实际工作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年终检查两种方式。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监督方式单一,严重削弱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操作性和权威性。
(四)廉政文化建设不系统,廉政宣传教育缺乏常效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抓思想道德具有基础性作用,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许多高校对廉政文化建设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腐败文化”的危害性。很多高校热衷于廉政文化物质层面建设,没有认清“腐败文化”滋生和蔓延造成的危害性、腐蚀性。另外,对廉政文化精神层面和制度层面建设着力不够,还停留在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层面,尤其在廉政文化建设中,高校对社会风气的引领作用认识不足。
二、高校纪委推动“三转”的对策和路径
(一)立足“全面从严”,突出围绕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有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持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牢牢把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心工作不放松,狠抓“两个责任”落实不放松,锲而不舍惩治腐败,坚定不移深化“三转”。职能的调整、工作方法的改进,都是为了不偏离这个中心工作。高校纪检监察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措施都必须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履行监督责任必须对党委负责,开展反腐败组织协调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落实“两个责任”,突出主责主业
首先,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能,认真梳理参与的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机构,并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工作;要维护党的纪律,投入更多精力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及遵守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其次,高校纪委的监督责任要从参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业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突出主业、主责,集中精力抓中心工作,从而保障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制度机制,突出问题导向
改进方式方法是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转方式的核心要义,应持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要重视离任审计的震慑作用,将其作为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要改变过去只能由组织部门委托之后才能启动对干部离任审计的做法,使其常态化。“先审后离”要成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把接受审计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前的必要程序,未经审计的干部不得就任新职。同时,要用好审计结果,尤其将关乎财政财务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等部分向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存档或备案,将其作为干部考察与使用的重要依据。
高校要树立转方式的问题意识,把问题意识转变成问题导向。首先,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直面问题,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把高校学科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干部离任审计、财务报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纳入监督范围。其次,要探索科学合理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一方面,要建立问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可尝试纪委委员分工制度,解决纪检监察干部人手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此外,要積极探索在学校各个党总支设立纪检组织、配备纪检干部的做法,确保全校上下一盘棋,真正做到纪律检查工作有专门的人员力量。
(四)加强队伍建设,突出履责能力
优良的作风是转职能、转方式的重要保障。要用“三严三实”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指南,从改文风、会风、作风抓起。高校应在加强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上多下功夫,从自身做起,以上率下,少一点官样文章、多一点措施办法。改进作风要把自己摆进去,重点放在对薄弱环节以及有制度漏洞和隐患问题的排查上,紧紧抓住对既有规章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地。高校纪检干部要牢记历史使命,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应努力提高履责能力,加强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法律素养与办案能力;要勇于担当、铁面执纪,严查发生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基金项目:2018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纪检监察学会委托课题“高校基层两个责任层层弱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SJZT32;2021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职业教育思想的内涵与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1SJZ-DA013。
作者简介:王慧(1972-),女,陕西西安人,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纪检监察;胡宏亮(1974-),男,江苏南京人,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责任编辑 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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