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接收梅逆思平苏州房屋卷》释读
2022-03-09蒋卫荣
蒋卫荣
摘 要: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机关及官员纷纷抢夺、霸占社会资源,尤其是战后没收的汉奸资产。《本院接收梅逆思平苏州房屋卷》揭示了江苏高等法院企图收回被国民党陆军中将张雪中强行霸占的梅思平苏州房屋,作自己职员宿舍之用而未能如愿的全过程。
关键词:梅思平;张雪中;江苏高等法院;房产
苏州大学档案馆有一较为完整的原始案卷《本院接收梅逆思平苏州房屋卷》(以下简称《接收案卷》)。
梅思平(1896—1946),浙江永嘉人。五四运动期间,曾参与著名的“火烧赵家楼”游行示威活动。从北京大学政治系毕业后,任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辑,后又任中央大学与中央政治学校教授、国民党中央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职。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充当汪精卫马前卒,历任汪伪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组织部长,汪伪政府工商部长、实业部长、浙江省长、内政部长等职。1945年8月,因汉奸罪被捕。1946年9月14日被执行枪决。
《接收案卷》所指房屋为梅思平私产,位于原苏州中正路829号,占地面积一亩八分,包括平房、楼房,共计24间。抗战胜利后,该房产被没收(档案中称其为“逆产”)。
《接收案卷》是抗战胜利后在苏州恢复的江苏高等法院关于申请将已被没收的梅思平逆产房屋拨归其作为职员宿舍之用,却因国民党军队高官张雪中“抢占先机”事实占有而未能如愿的一卷完整的原始档案(共15件)。本文试将卷内文件内容作初步笺注、阐释。文件序号(大写数字)亦为笔者所加。限于篇幅,按笔者所编序号,第玖、拾两份文件未予转录。
(壹)江苏高等法院总务科文稿第46号
类别:呈文;卅六年三月十四日拟稿,三月廿一日封发
事由:呈为本院房屋不敷应用,拟请转呈将梅思平逆产房屋拨作职员宿舍由
院长:霖/首席:焘
查本院院宇曾于二十六年间遭敌机轰炸毁去一部分房屋,复员以后,虽经就原有房屋加以修整,然以人员众多,办公尚感不敷,职员宿舍更属缺乏,而苏地寻觅相当房屋又复困难万分。查本院附近中正路八二九号伪内政部长梅思平逆产房屋一所,上年准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处函托本处交由前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直辖苏州办事处保管在案。该项逆产计有平、楼二十四间,约占地一亩捌分,适合本院处职员宿舍之用。兹遵钧部本年一月二十八日京训刑二字第六七七号训令转奉行政院指令略开:“对于没收汉奸之土地房屋,司法机关如确认有拨用必要,可专案呈请核办”之规定,拟请拨归本院先充作职员宿舍,以利公务,理合缮同图说具文呈请钧部鉴核,俯赐转呈核准拨用,实为公便。谨呈
司法行政部部长 谢
附呈图说三份(略)
江苏高等法院院长 孙
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韩
略疏:
苏州中正路,今苏州市古城区主干道人民路。清代后期至抗战胜利前一直沿用“护龙街”的名称,抗战胜利后改为“中正路”。
“院长霖/首席焘”为时任江苏高等法院院长孙鸿霖和首席检察官韩焘。“总务科”是民国时期各机关普遍设立的综合性办公、办事机构,其职能类似今天的办公室。江苏高等法院对外行文,大多由总务科承办。“司法行政部部长 谢”指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他是浙江嵊县人,1924年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7年8月起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后曾任台北“司法院”院长,1971年病逝于台湾。
(贰)司法行政部指令
中华民国卅六年四月八日(司法行政部印)
令江苏高等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 孙鸿霖/韩焘
三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呈一件,呈为本院房屋不敷应用,拟请将梅思平逆产房屋拨作职员宿舍由
呈悉。已据情转请行政院核示,俟奉指复再行饬遵,仰即知照。此令
司法行政部部长 谢冠生(签名章)
略疏:
司法行政部接到江苏高等法院发来的呈文后,以部长谢冠生的名义作出程序性的“转请”。
(叁)苏州中央信托局代电(苏信地发卅六字第330号)
摘由:为奉本局令中正路829号梅逆思平房屋拨交贵院应用,电达察照迳洽办理由(条戳: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处,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七月卅一日)
江苏高等法院公鉴:
准本局敌伪产业清理处沪理专吴字第15102号午微代电略开:“苏州中正路829号梅逆思平房屋準予暂行拨交江苏高等法院应用,惟产权仍归国有。”特电知照等因,相应电请查照办理见复等由。准此,自应遵办。查该号房屋住户,系张雪中先生家属。除转知迅速设法迁让外,准电前由,相应电请察照,迳洽办理,见复为荷。
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0730〉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七月卅日
略疏:
由上述两份文件内容推测,行政院在准备核准同意将梅思平苏州房屋转拨江苏高等法院作职员宿舍之时,战后负责汉奸逆产处理业务之职能机构中央信托局敌伪产业清理处通过该局苏州办事处给江苏高等法院发来了这份“代电”,同意“暂行拨交江苏高等法院应用”,“惟产权仍归国有”。令江苏高等法院未料及的是“该号房屋住户,系张雪中先生家属”,也就是说,在江苏高等法院提出转拨要求之前,张雪中已先下手为强,事实上占有了这套房屋。苏州办事处承诺“转知”张雪中“迅速设法迁让”,“电请”江苏高等法院“迳洽办理”。文中“专吴”指“专案江苏高等法院(地处苏州)申请拨用梅逆思平房屋应用”一案,与第46号文中的“可专案呈请”存在对应关系。
“午微”,系民国时期公文中地支代月与韵目代日的结合运用,“午”指代七月,“微”指代五日。下文提及的“未艳”“申元”等也是这种情况。
张雪中系国民党淮海绥靖区司令官、整编第二十二军军长。他是江西乐平人,1924年考入黄埔军校一期,国民党陆军中将,1995年病逝于台北。
(肆)江苏高等法院总务科文稿第132号公函
卅六年七月廿八日拟稿/七月卅一日封发
院长:郑文礼(章)/首席:韩焘(章)
事由:为本〈院〉呈请拨用中正路八二九号梅逆思平房屋,业经奉令照准,相应函请查照见复由
查上年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处嘱托查封之中正路八二九号梅逆思平房屋一所,计二十四间,前经呈请层峰拨归本院应用。兹奉司法行政部本年七月十八日京(36)训总(五)字第七九九三号训令内开:“案奉行政院本年七月五日(卅六)七法字二六二一四号指令为据,江苏高等法院呈请指拨苏州中正路八二九号梅逆思平房屋转请核示由,内开:‘呈悉。案内逆产房屋准予暂行拨用,为产权仍归国有。除行知苏浙皖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外,仰即知照’等因。奉此,查此案前据该院呈请业予转呈,奉令前因,合行仰即知照,并将拨用情形具报备查”等因。奉此,查该项房屋原由前苏浙皖产业处理局直辖苏州办事处保管。现悉,该办事处业经结束,所有业务已由贵局接办,奉令前因,相应函请查照办理,即将前项房屋移拨本院接管应用。并希见复,至纫公便。此致
中央信托局驻苏州办事处
略疏:
![](https://img.fx361.cc/images/2022/03/09/qkimagesdayjdayj202201dayj20220125-1-l.jpg)
江苏高等法院查封房屋后移交“前苏浙皖产业处理局直辖苏州办事处保管”,现在原“办事处业经结束,所有业务已由贵局接办”,只能指望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即将前项房屋移拨本院接管应用”。此时的院长已由郑文礼接替。原文事由中“院”字为脱文,现补入。文中“层峰”二字意指地位高于江苏高等法院的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等部门。
(伍)江苏高等法院总务科文稿第158号呈(速件)
卅六年八月九日拟稿/卅六年八月十一日封发
事由:呈为梅逆思平房屋现由张雪中等居用,请转咨国防部令饬即速迁移由
院长:郑文礼(章)/首席:韩焘(章)
呈
案奉钧部三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京(36)训总五字第七九九三号训令内开:“案奉行政院云云叙至并将拨用情形具报备查。此令”等因。奉此,当经转函中央信托局驻苏州办事处(敌伪产业处理局业务现由该处接办)迅予照案拨交本院应用,准函复以该项房屋现由淮海绥靖区司令官张雪中及青年军陆军第二〇二师师长姚秉勋等租用,已通知速即迁让等由。(闻当时约定于接通知后两星期内应即迁移),旋该张雪中等派员来院面洽,不允迁移,并谓当呈请行政院改拨军人眷属宿舍之用云云,以致该项房屋迄今未能接收。查本院院屋二十六年间曾被敌机炸毁一部分,复员后业务增繁,人员加多,原有办公房屋既不敷用,职员宿舍尤属缺乏。而目前经费支绌,又无力新建院屋,不得不请拨用逆产,以资救济。奉令准拨梅逆思平房屋,实属迫切需要,且悉张雪中等居住人数无多,仅有家属三四人,理合再行备文呈请,仰即鉴核俯赐转呈行政院,仍照原案拨交本院应用;一面并请转咨国防部迅予令饬张雪中等速即迁让,以便接管,并乞令示祗遵。谨呈
司法行政部
略疏:
江苏高等法院清楚,由自己直接与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交涉必然力有不逮,还是要依托自己的直接上级司法行政部。所以,在与中央信托局公函往来交涉的同时,再次呈请司法行政部,并强调“请拨用逆产”,系因“复员后业务增繁,人员加多,原有办公房屋既不敷用,职员宿舍尤属缺乏,而目前经费支绌,又无力新建院屋”,另一方面,指出“张雪中等居住人数无多,仅有家属三四人”,以证明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江苏高等法院还了解到张氏曾答应“接通知后两星期内迁移”,但不久反悔。须提请上级“请转咨国防部”“迅予令饬张雪中等速即迁让,以便接管”。
(陆)司法行政部训令京(36)训总五字第七九九三号
中华民国卅六年七月十八日发出
事由:奉行政院令,为江苏高院请拨梅逆思平房屋准予暂行拨用等因,令仰知照由
令江苏高等法院院长郑文礼/首席检察官韩焘
案奉行政院本年七月五日(卅六)七法字第二六二一四号指令为据,江苏高等法院呈请指拨苏州中正路八二九号梅逆思平房屋转请核示内开:“呈悉。案内逆产房屋准予暂行拨用,惟产权仍归国有。除行知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外,仰即知照。此令”等因。奉此,查此案前据该院呈请,业予转呈奉令前因,合行令仰即知照,并将拨用情形具报备查。此令
司法行政部部长 谢冠生
略疏:
从行文时间看,原案卷内的文件排列时间并不正确。第陆号文件应在第叁、肆、伍号文之前。其行文邏辑是:江苏高等法院收到司法行政部的训令后,履行“将拨用情形具报备查”规定,需要对这套房产的具体情况再作调查,所以从“七月廿二日”收到本文(七月十八日发出)到回复呈文(第伍号,八月十一日发出)已过去了20天时间。且在之前数日(第肆号,七月卅一日发出)公函致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这反映了当时的文书立卷人员对立卷工作的粗疏与漫不经心。
(柒)江苏高等法院总务科文稿第159号公函(速件)
卅六年八月九日拟稿/八月十一日封发
院长:郑文礼/首席:韩焘
事由:函为梅逆思平房屋请迅照案移交本院接收由
总字第7797号
公函
查苏州中正路八二九号梅逆思平房屋,前奉行政院核准拨交本院应用,业准贵处函复:已通知张雪中等迁让,并嘱本院迳行接洽等由。准经与张雪中代表面洽,结果未允迁让。查此项房屋既已奉令拨交本院,自应遵照办理。究竟当时张雪中等迁入居住情形如何,相应再行函请查照,迅予遵令妥为交涉,照案移交本院接洽,并希将办理情形见复为荷。此致
中央信托局驻苏州办事处
略疏:
在“奉行政院核准拨交本院应用”且“业准贵处函复已通知张雪中等迁让”后,“经与张雪中代表面洽,结果未允迁让”。江苏高等法院自以为其诉求乃“理所当然”,然而偏偏硬是办不成,只能将难题再一次转给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函请查照”“究竟当时张雪中等迁入居住情形如何”。
(捌)苏州中央信托局苏信地发(卅六)字第380号代电
摘由:为电复张雪中借用中正路829号房屋情形,仍请派员迳洽办理由(首席韩焘阅)
江苏高等法院公鉴:
八月十一日总字第7797号公函敬悉。
查苏州中正路829号梅逆思平房屋系属前处理局苏州分处接收。该处于去年十二月一日始行移交本处。当由原住人张雪中申请继续借用,存有保管据一纸在卷。兹以奉令拨交贵院应用,业经本处以苏信地发字第331号公函录案,请予尅日迁让去讫。顷准现住人整编第廿二军军长张雪中八月六日不列号公函复:“以该项房屋系本人眷属及本部职员眷属与阵亡遺族在内居住,需用异常亟切。江苏高院与本部同属国家机关,此项房屋即由本人借用,依法有优先承租使用之权。即使贵处拍卖,本人亦有优先之权,义难迁让”等由。准此,复据该部派来军法处长黎诚君来处面洽。当告以逆产房屋原住人虽可借用,但系临时性质。兹以该项房屋既奉院令核准,自应拨交贵院应用等语。准函前由除再分复现住人张雪中迅予设法迁让外,相应电复察照,仍请派员迳洽办理为荷。
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八月二十日
略疏:
此件是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对江苏高等法院向其提出“查照张雪中等迁入居住情形如何”要求后的回复。可以清楚看到张雪中对于这套房屋“志在必得”的策略:第一步先事实占有;第二步有人(机构)也有所图时,抛出“优先承租使用之权”;第三步,迫不得已若须“拍卖”,“本人亦有优先之权”。
(玖)司法行政部指令京(36)指总(五)二〇七一六号(略)
(拾)苏州中央信托局代电苏信地发(卅六)字第425号 (略)
(拾壹)江苏高等法院总务科代电文稿第165号(速件)
卅六年九月十二日拟稿/九月十三日封发
院长:郑文礼(章)/首席:韩焘
事由:电复梅逆思平房屋既奉令拨归本院应用,自不能再行转售,请查照办理由
代电
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公鉴:
准贵处苏信地发(卅六)字第四二五号代电:“以中正路829号梅逆思平房屋,现住人张雪中电拟申请优先承购是否合法,除报请核示外,电请察照”等由。准此,查本项房屋,既经行政院核定拨归本院应用在先,自不能再行转售他人,相应电复即请查照。迅遵行政院令,通知现住人迁让,拨交本院接管为荷。
江苏高等法院申元(印)
略疏:
江苏高等法院收到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的代电后,针对张雪中一方提出的所谓“优先承购”,直接予以反驳。并向中央信托局苏州办事处重申“迅遵行政院令,通知现住人迁让,拨交本院接管”诉求。文尾“申元”二字,指代电发送日期:九月十三日。
(拾贰)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代电沪理逆字第2411号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事由:为奉行政院电以贵院——(省略号)使用之逆产房屋应照缴使用费等因,希查照由
江苏高等法院公鉴:
奉行政院卅六年十一月三日七法字第四五〇八八号酉江代电内开:“据司法行政部本年十月十三日京呈转上海高检处请求免缴使用费一案,查案内上海、苏州两处汉奸房屋均为暂准保管,使用自应照缴使用费,所请未便准行。除指复外,特抄发原件,电仰知照”等因(计抄发司法行政部原呈乙件)。奉此,除分电外,相应抄附原呈一件,电希查照为荷。
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沪理逆戍有〈24118〉
计抄附原呈乙件
原抄呈
案据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本年九月廿七日呈请:“案查本处前奉行政院前院长宋指拨福履路(即建国西路)楚园逆产为本处办公处所,业于上年十二月十六日迁入办公,并经呈奉钧部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京指总字第一八九五一号指令,准予备案”在卷。惟中央信托局地产处及该局敌伪产业清理处尚认为,该屋系由本处保管,使用性质先后来函嘱,于每月缴纳使用费卅万三千一百元。该屋既经行政院指拨本处为办公处所,自与普通保管使用情形不同,且该项费用亦属无法支销,除函复该处免予收取使用费外,兹查苏州中正路梅逆思平房屋拨与江苏高等法院应用,呈奉行政院卅六年七月五日七法字第二六二一四号电准,惟产权仍归国有在案。情形既属相同,拟请援案转恳行政院分令中央信托局地产处及敌伪产业清理处知照,将该屋划归本处应用,产权仍归国有,以符原案。理合呈请,仰祈鉴赐核转,并乞示遵等情。据此,据称该项使用费无法支销尚属实在,除指令外,理合备文转请钧院鉴核示遵(完)。
略疏:
位于上海的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接到下属苏州办事处申请“核示”后,向江苏高等法院发去代电,对该院提出的“请求免缴使用费”诉求,以上海、苏州两处汉奸房屋均为暂行保管,但“照缴使用费”为由,委婉又明确地加以拒绝。
“乙件”即“一件”,民国时期公文中“一件”大都写作“乙件”,以防舞弊,有时也作“壹件”。
代电中“行政院院长宋”指宋子文。楚园,汪伪时期上海警察局局长卢英的官邸。卢英字楚僧,故其官邸雅称“楚园”。抗战胜利后,汉奸卢英被捕,楚园被国民党军统组织没收。1945年10月,国民政府行政司法部在上海永嘉路23号设立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并于次年12月迁至建国西路楚园办公。
(拾叁)江苏高等法院总务科代电第1159号
卅六年十一月廿九日拟稿/十一月廿九日封发
院长:郑文礼(章)
代电
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公鉴:
准本年十一月廿五日沪理逆字第二四一一八戍有代电,敬悉。查苏州中正路梅逆思平房屋前奉行政院核准,拨归本院使用,当经函请中信局驻苏州办事处移交,旋准复此项房屋现有张雪中家属居住,不允迁让。几经交涉无效,以致本院迄今未能遵令接收。准电前由,相应电请查照,迅予转饬驻苏办事处,督催该张雪中等迁出,移交本院接收使用。至应缴使用费,一俟接收完竣后,自当照数解缴,并希见复为荷。
江苏高等法院(36)戍俭 印
略疏:
江苏高等法院本以为有了司法行政部将上海楚园拨交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作“办公处所”的先例,其主张将“梅逆思平苏州房屋”作“职员宿舍之用”就有了更为充足的理由(援例执行)。而且后退一步,同意“俟接收完竣后”“照数解缴”使用费。
(拾肆)司法行政部训令京(36)训刑一字第一四一七五号
中华民国卅六年十二月六日
事由:奉行政院电示,苏州梅逆思平房屋应照章标售等因,令仰知照由
令江苏高等法院院长郑文礼
案奉行政院本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卅六)七法字第四八七一四号代电内开:“本年八月二十三日京呈总字第一五八二号呈悉。查梅逆思平业已执行死刑,其苏州房产应照章标售。除分令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外,特电仰转饬知照”等因。奉此,查此案,前据呈请业予转呈并指令知照在案。兹奉前因,合行令仰知照。此令
司法行政部部长 谢冠生
略疏:
江苏高等法院未想到的是行政院(卅六)七法字第四八七一四号代电宣布:“查梅逆思平已执行死刑,其苏州房产应照章标售”,江苏高等法院将梅思平房屋作“宿舍之用”的诉求彻底落空。
(拾伍)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代电 沪理逆字第25298號
中华民国卅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事由:为电复梅逆思平在苏逆产房屋,已奉令应照章标售,希查照由
江苏高等法院公鉴:
案准贵院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总字第三四七号戍俭代电,以苏州梅逆思平房屋使用费,拟俟接收后解缴等由。准此,查本案房屋地产,业经呈奉行政院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法字第四八七一四号指令,应照章标售等因,并已转电本局苏州办事处处理在案,相应复请查照为荷。
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沪理逆亥真〈25298〉
略疏:
中央信托局敌伪产业清理处也按照办文、办事既定程序,发来执行“梅逆思平房屋”“应照章标售”的文件。全卷至此结束。江苏高等法院前后近九个月时间的“努力”——期冀将梅思平房屋充作本院职员宿舍的诉求破灭。至于最终这套房产通过“照章标售”花落谁家则无记载,也有可能确被张雪中“优先承购”获得,但这已经与江苏高等法院无关了。
抗战胜利后,中国人民渴望和平,期待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和发展生产。然而,国民党政府“接收大员”们到原沦陷区接收沦为了“劫收”,毫无顾忌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有如洪水猛兽,给收复区人民留下了极坏的印象,百姓愤怒地称其是“五子登科”,即房子、条子(金条)、票子(现钞)、车子和女子(妓女)。《接收案卷》所记录、反映的情况极具代表性,可谓众多“劫收”形式中的典型案例。作为一个具体的负面案例,能在档案中留下记录实属难得。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377850190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