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文创产品开发:问题与策略*
2022-03-08聂云霞左琦
聂云霞 左琦
(南昌大学历史系 南昌 330031)
0 引言
档案是文化的“元资源”,是最具民族性的个性化资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开发档案文创产品是深度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创新举措,对于文化传承,满足社会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强档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探索产业化路径”。在我国已有研究成果中,朱莉[1]、宋鑫娜[2]从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情况出发,探究了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聂云霞[3]、董思琦[4]等学者基于公众及信息传播等不同视域对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进行了研究。张雪[5]、王毅[6]则分别借鉴了故宫及国外文创产品开发的成功经验。王玉珏[7]指出多数档案馆并不重视甚至没有进行档案文化创意服务,在实践中我国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处于相对落后状态。
从现有成果可以看出,我国理论界对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研究已有一定基础,但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实践仍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法律法规是档案实践工作的遵循和参照。2020年6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为新时代档案工作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也为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鉴于此,本文以新《档案法》实施为背景,在探讨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意义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新《档案法》对于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法律支撑作用,并据此提出了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策略,旨在推动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1 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内涵及意义
1.1 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内涵
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是指在以档案馆为主的相关力量的努力下,通过对档案中的文化元素进行提取和转化,形成受群众欢迎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使有距离感的档案文化内容文化审美和实用并存,从而获得社会关注与认可的过程[8](如图1所示)。《档案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因此档案馆有责任、有义务对馆藏档案资源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是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主导力量。档案文化资源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但档案馆文化功能并未全面施展,公众对档案馆文化属性并未完全接受,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档案作为文化原材料,多为枯燥的公文和文书,公众对此不感兴趣。[9]因此,要增强档案文化功能的社会性,就需要对档案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加工,形成兼具传统优秀文化和实用因素,并且能得到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的产品。
图1 档案文创产品开发过程
1.2 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意义
新《档案法》第三十四条提出:“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条款强调了档案的文化属性及文化价值,表达了对档案文化资源开发的大力支持,并要求通过档案的开发利用达到传承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目的。文创产品是挖掘和传播档案文化基因的重要切入点,进行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具有积极意义。
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有利于提升社会档案意识。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价值导向是满足社会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增加公众的参与度,从而提升社会对档案、档案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网络时代,信息获取和反馈渠道多元化,公众对于社会文化的自觉参与意识也有所增强。社会公众的话语权日益增加,但档案机构的政治性和封闭性使群众对其抱有一种敬畏疏远之情,成为档案开发利用路上较大的阻碍因素。档案文化创意作为一种创新手段,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在现代社会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更容易为社会接受。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意产品形式开发档案文化内涵,有利于提升公众消费和使用兴趣,增加社会公众对于档案中传统文化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提升社会档案意识和社会文化认同感。
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有助于增强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信,最基本的就是要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文化、树立中国形象,向世界展示全面真实的中国,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本质要求。信息技术时代,强大的传播能力使文化趋同现象蔓延,相比西方文化在我国广泛渗透和传播,我国传统文化传播却显得相对弱势。作为承载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从档案中可以发现历史的发展规律,这种规律就是国家和民族的文化[10]。档案文创产品是开发档案中传统文化元素形成的产品,一方面能够以文化成果形式较好地保存传统文化,另一方面能够以产品形式扩大文化传播范围,更广泛地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提炼档案中文化信息、萃取文化精华、开发文创产品、传播中国形象,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2 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法律支撑
新《档案法》作为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在资源建设、开发利用、开发力量等方面为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1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夯实信息资源基础
丰富的档案资源是做好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源头。新《档案法》专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章节,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为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夯实了信息资源基础。一方面,针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档案数字资源的管理等内容制定了相关条例。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档案工作逐渐转向数字管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快速发展。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馆藏信息资源包括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新《档案法》鼓励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另一方面,打破信息壁垒,推进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新《档案法》明确指出: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利用。目前我国档案部门信息资源建设仍存在较多问题,新《档案法》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2.2 明晰档案部门义务,加大档案开放力度
新《档案法》明晰了档案部门开发档案的义务,降低了档案封闭的时间。档案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保密性,导致档案部门对档案开放利用存在躲避心理。新《档案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国家要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加全社会档案意识;第二十七条将档案封闭年限由原来的三十年改成了二十五年;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强调公开档案目录的途径,明确档案利用权;第三十条界定了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及程序,明确体现了档案开发利用的趋势。新《档案法》“明晰了档案部门开放档案的义务,缩短了档案控制年限,规范了开放档案的途径和程序”[11],体现了档案开放的时代趋势,为档案开放利用和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
2.3 保障档案信息安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档案管理体制机制的原因,社会力量在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中参与度不高。面对海量的档案信息资源,以及产品开发涉及的多个专业的知识范围,靠档案馆有限的人力和单一的人才队伍无法完成档案文创产品的高效开发。新《档案法》首次以法的形式明确指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强调多元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是新时期档案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此外,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新《档案法》明确指出,档案馆与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新《档案法》在法律层面既推动了档案事业发展的多元力量参与,又保障了合作过程中档案的安全。
9月20日,中色股份与印尼布密资源(PT Bumi Resources Minerals Tbk)在雅加达举行股权交割仪式。中国驻印尼使馆李汉清临时代办,中色股份王宏前总经理,马金平副总经理,刘宇财务总监,布密资源尼万董事长,萨塔力CEO出席仪式。
新《档案法》中相关条款夯实了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信息资源基础,加大了档案开放利用的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除此之外,新《档案法》对文创产品开发中涉及的个人隐私权、知识产权等问题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在总体上为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3 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新《档案法》明确了新时代档案开发利用的总方向,为解决档案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制约因素提供了法律保障,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持续发展也是对新《档案法》相关内容的具体执行和有效贯彻。但目前我国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开发过程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开发理念较为保守,规章制度有待细化
新《档案法》为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在开发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南和规章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譬如,相比于博物馆等机构的文创产品开发,档案馆在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方面缺乏积极性,且已有的相关文创产品开发仍处于浅层次的尝试。大部分档案部门并没有文创产品开发的专门团队,即使在少数设有档案文创产品开发部门的档案馆中,也并没有将档案文创服务纳入常态化机构职能中,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性宣传活动。[12]与此同时,资金、制度、技术、人才等是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重要驱动力,然而,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档案部门难以为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提供宽裕且稳定的资金支持,如此将会束缚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再如,新《档案法》对个人隐私权和知识产权有相关规定,但关于档案所有权及档案文创产品所有权问题缺乏具体政策导向和法律条款规定,在市场上容易引起不良商家的抄袭模仿,相关制度的缺乏会造成维权瓶颈。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缺位又会导致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具体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且导致开发过程中程序混乱、权责不明确、主体混淆、客体安全性差等一系列连锁问题。
3.2 队伍结构专业度不强,开发力量较为单一
档案文创产品是档案利用的重要途径,作为保管大量档案资源的重要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在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中毋庸置疑应居主导地位。但据国家档案局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档案馆人才队伍中,34岁及以下的档案人员仅占18.2%,具有中专及职业高中及以上档案专业程度的档案工作者在现有专职人员中仅占总人数的16.26%。[13]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档案馆队伍“老化”倾向明显、档案专业化程度不高,进行多元化的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有些“心有余力不足”。
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以社会需求为价值导向,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和专业的信息素养,将档案与社会需求进行完美融合,既凸显档案特色,又满足大部分社会需求。目前我国档案文创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开发渐渐陷入“模仿式”的困境,主要原因就是作为开发主体的档案馆人才队伍知识结构与文创产品开发中涉及的多专业知识领域不匹配,对市场嗅觉和产品潮流走向把握不明确,难以将档案文化与社会热点、流行文化紧密结合。且因我国政治、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档案工作的政治性、保守性倾向明显,档案工作者对新生事物、新兴业态缺乏进一步关注和认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3.3 文创内涵相对不足,表现形式较为严肃
近年来,档案开放数量逐渐增加,截至2020年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放档案达14584.5万卷。[14]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主要目的是传播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但从实践上来看,档案开发利用的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具体表现为:现有的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涉及的档案内容较为表面,没有突出档案特色;多数档案馆采用了将图片档案直接呈现在文创产品上的方式,并未对其中的文化韵味进行解读。如上海市档案馆将馆藏影像印在日用品上销售[15],不少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是将经典纹饰及图案直接复制在书签、帆布包、徽章等产品上,没有领会档案文创产品的内涵是将档案与文化产品深度结合并突出档案特色[16]。此外,虽然很多档案部门对相关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了运作和应用,但推送的主要为文字内容,图片、视频等都为辅助手段,表现形式较为严肃、刻板,政治气息浓厚,与普通民众要求的内容亲民、形式丰富的文化还有较大差距。
3.4 文创产品类型较少且实用性不强,传播路径相对狭窄
当前,我国大多数省市级档案馆都建设了档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宣传交流平台,旨在通过信息技术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档案文创产品传播并没有收获足够的流量,整体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文创服务类型单一。有学者曾经做过调查,档案微信公众号文化创意服务类型包括三维虚拟动态陈列展览、文创读物、文创影视、文创实物等,但其中图文性推文占较大比例,档案文创视频创新程度不一,可供销售的文创实物基本没有,致使档案文创服务的多样性略显不足,从而缺乏一定的趣味性。[18]第二,文创产品实用性不强、覆盖面较小。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成果多为书籍、书签、明信片等产品,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性不强,用户购买欲望难以提升。美国档案文创产品种类丰富、能够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产品实用性强,在发挥其使用价值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展档案文化的影响力,提升社会对档案文化的认识。[19]第三,传播路径相对狭窄和落后。北京故宫博物院官方网站开辟了文创商店,体现了博物馆对文化创意产品宣传的重视,美国、英国和法国档案馆也都有发展模式较为完善的线上商店,促进了档案文创产品的销售和传播[20]。反观我国档案馆官方网站,均未发现明显的档案文创商品相关信息,空有购买欲望却无消费途径。由此可见,我国档案文创产品线上平台建设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4 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策略
立足新《档案法》实施背景,从制度、主体、内容、服务等层面出发,构思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提升策略(如图2 所示)。作为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主体,档案馆应全方位思考、多角度挖掘、多元化设计,以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档案文创产品展示、宣传、传播档案文化,为重塑社会形象、厚重社会文化底蕴、涵养公众文化需求做出积极奉献。
图2 新《档案法》背景下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提升战略图
4.1 制度层:明确产品化观念,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档案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与保密性,这就要求在档案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主体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针对档案部门缺乏文创产品开发积极性、相关规章制度缺位等问题:一方面要改变档案开发主体相对保守的观念和意识。档案馆作为保管和利用档案的主要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之上,以产品化的观念进行档案开发利用,并利用完善的制度体系平衡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这既是新时代档案部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缓解档案部门资金压力的需要。具体做法譬如,通过设立档案文创服务专业队伍或部门、将产品开发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增加产品开发相关内容的讲解和培训、学习博物馆等部门产品开发的成功经验、投入部分销售额以增加档案馆及档案工作人员开发文创产品的热情等措施来明确档案部门产品开发的理念、方向和目标,进一步优化档案文创产品开发队伍结构;另一方面应尽快针对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制定配套且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制度。一是,新《档案法》对个人隐私权和知识产权有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联系相关法律如《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内容来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以明确档案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减少档案权益纠纷。二是,档案文创产品投入市场虽可部分缓解档案部门资金压力,但也需要建立专门的文创运维资金管理与分配制度,在专款专用的同时,将销售额部分所得“回吐”到文创产品再开发中,从而形成“生产——销售——再生产”良性循环。
4.2 主体层: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扩大合作范围
新《档案法》指出要加强档案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十四五”规划》同样强调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因此,档案馆可以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寻求多元合作来推进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工作。
从档案馆内部来看,档案馆可以从档案高等教育、在职培训、专家讲座等途径入手,增加多样性的课程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也可以通过吸纳不同年龄段、不同领域的人才来充实档案工作队伍。从档案馆外部来看,由于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涉及较多档案专业领域之外的知识,在一定条件之下,档案馆可以与企业等社会力量进行合作,集各家之所长促进档案文创产品的有效开发。北京档案部门与文物部门合作的“北京的胡同四合院”将双方的资源进行整合,在优势上互相补充,从而丰富了活动的内涵和影响力,实现了双方共赢[21]。苏州市档案馆与丝绸企业合作的“丝绸档案+”模式既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也使档案资源价值得到了充分发挥。河南省档案馆与中州古籍出版社和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合作,开展古籍编纂和文献纪录片拍摄项目,是结合社会力量,多方优势互补打造既传承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的文化产品的有益尝试[22]。北京、苏州、河南等地档案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发档案文创产品的成功经验为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工作拓宽了发展思路:充分发挥档案学界与社会各界的专业优势,档案部门与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档案文创产品的开发与宣传,从而实现中国文化高效传播,打造文化自信强国。
4.3 内容层:挖掘档案内容,贴近社会生活
针对我国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工作中还存在内容缺乏深度,表现形式较为刻板、严肃,开发内容难以吸引社会公众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改进措施。首先,充分了解馆藏档案信息资源,深入挖掘提取档案文化基因。信息技术时代,国家大力推进档案资源“增量电子化”,信息技术是档案数据化趋势下充分解读档案信息的重要手段,利用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多种技术手段开发馆藏内容,深度挖掘档案信息。进而对档案信息进行规划和整理,将其与文创产品有效结合,从而充分发挥档案文化价值。其次,打破固有思维,寻找档案文化基因与社会公众的契合点。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的“朕知道了”纸胶带广受好评,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2016年随着《我在故宫修文物》的热播,很多年轻人开始关注中国珍贵稀奇文物的修复,“文物修复”突破圈层成了当年热词。胶带中蕴含的书法艺术和清代的档案文化对观众产生了一定的吸引力,《我在故宫修文物》也打破了当下年轻人对传统文化枯燥无趣的固有思维,从而使文物修复工作被更多的人接受与喜爱[23]。由于社会对于档案信息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线上互动、线下调查、大数据收集等手段增加对公众需求的调查与研究,有利于从实用性、文化性、创意性等角度入手,研究出契合观众兴趣点,广受欢迎的具有文化内涵的档案文创产品。最后,开发特色档案资源。如围绕社会热点、重要时间节点等推出“抗疫”“扶贫”“‘四史’教育”等专题档案资源,因地制宜,根据地方、地域特色,建设地方特色档案资源,进而达到传播档案文化、提升档案的社会认同感的目的。
4.4 服务层:树立档案品牌形象,丰富产品推广路径
当前我国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仍处于探索阶段,为推进档案文创产品全面、纵深发展,必须在服务形式、服务功能、服务方式等方面不断改进。一是丰富产品内容,拓展服务形式。新《档案法》彰显了档案开发利用的时代趋势,档案开放力度的增大和开放数量的增加为档案文创产品开发提供了更多可能,将档案与流行文化进行有效融合有利于增加产品趣味性。近期河南博物馆制作了一批考古盲盒,传统文化的魅力搭载大热的“盲盒”模式,收获了许多网友的喜爱。二是重视产品价值多元化开发,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故宫开发的睡衣、化妆品,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的纸胶带都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美国档案馆更是针对女士、男士、婴儿、艺术爱好者、上班族等不同群体推出了不同的档案文创产品,可以传播到更广阔的范围。我国档案文创产品开发也可尝试推出贴近生活,并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的实用性档案文创产品,从而拓宽其影响人群范围。三是“借船出海”,搭建全方位、广渗透的展陈平台。“酒香也怕巷子深”,先进的全方位、广渗透的展示平台是档案文创产品广泛传播的重要介质。故宫博物院针对不同受众需求推出的“微故宫”“故宫淘宝”“故宫宫廷文化”等系列微信公众号为故宫文创产品传播打造了品牌优势,故宫博物院更是先后与腾讯、周大福、美图秀秀等品牌合作,融合各方优势,多维度展现了故宫文化,并实现了流量变现。[24]我国档案线上平台建设内容深度不够、传播受众面有限,档案信息传播相关制度不成熟,建议未来通过与第三方媒介平台合作,借助便捷的网络通道将档案文创产品进行推广和传播,也可以通过在档案馆公共服务区域增设档案文创产品商店,采取线上线下、数字与实物文创相结合的联合传播与推广模式。甚至还可以借助京东、淘宝等商业平台,进入文化商业圈,将档案文化产品进行商业化宣传。
5 结语
开发档案文创产品是提升档案文化社会认同感、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手段。将档案中的历史文化信息提取、转化并升华为档案文化元素,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其内涵,能够扩大档案开发利用范围,提升社会对档案文化的认识。在《“十四五”规划》指引下,我国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应以新《档案法》实施为良好契机,在制度、主体、内容、服务等方面积极应变、努力作为,不断推出具有广泛影响力和丰富文化内涵的档案文创产品,逐步营造健康有序的档案文创产品开发生态,促进档案文创产品开发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