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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程序专门立法的远期愿景

2022-03-07

南都学坛 2022年6期
关键词:单行家事诉讼法

丁 宝 同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5年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第八次)”,正式提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初始于地方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举措推向全国。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在118家基层和中级法院展开(1)《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法〔2016〕128号)。。试点期满,为总结经验、深化改革,2018年最高法院又发布司法解释(2)《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以下简称《深化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但这绝非是改革的结束,更应该是全新的起点。故需立足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展望我国未来之家事程序立法的远期愿景。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全国化进程

自上世纪末始,地方法院实施的探索性家事审判改革举措崭露头角。如1997年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设立“婚姻家庭合议庭”,1999年开始在所辖的各基层法院推广,专门用于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并开创“调解优先、情法交融”的家事案件审理方式。

进入21世纪后,地方性家事审判改革逐步铺展并渐成燎原之势。如2010年3月2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宣布在所辖7个中、基层法院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又如2011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试点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后又于2012年5月2日正式组建“家事审判庭”,并获得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而成为全国首家在编家事法庭;再如2015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于其本部及所辖12个基层法院设立“少年与家事审判庭”(3)2006年8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首批17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单位。;以及2015年6月2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提出“调解优先、财产申报、当事人亲自到庭”等家事审判的程序原则,探索家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之后又于2016年初设立“家事多元调解委员会”并引入“四员机制”(4)所谓“四员”,包括:家事调解员、情感观察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疏导员。协助家事审判。

在此背景下,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第八次)”于京召开(5)参见罗书臻《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公布》,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第1版。。2016年公布的《会议(民事)纪要》,首先于第一部分明确“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继而于第二部分提出:“积极稳妥地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6)参见罗书臻《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全文),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第3版。由此,最初始于地方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举措,正式开始推向全国(7)参见李拥军《作为治理技术的司法:家事审判的中国模式》,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6期,第171-181页。。

继之,2016年4月5日,最高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8)参见宁杰《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6日,第1版。。4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试点意见》(法〔2016〕128号),确定改革目标,提出两种试点模式,明确试点法院确定方案和试点改革期间(9)《试点意见》(法〔2016〕128号)确定改革目标;提出两种试点模式,明确试点法院方案及两年的试点改革期间。。5月11日,最高法院专门召开视频会议具体部署“改革试点工作”(10)参见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议具体部署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5/id/185836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24日。。试点期满,为总结经验深化改革,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院又发布《深化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11)以下简称《深化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但这绝不是全国化家事审判改革的终点,而更应该是一个全新的开始[1]。

二、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立法命题

试点改革期间,由最高法院牵头,在中央综治办等十五个部门、单位共同参与下,建立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7月19日,其首次全体会议在最高法院召开(12)参见罗书臻《周强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家庭文明建设》,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7/id/293035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24日。。与会部门、单位共同签署《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法〔2017〕18号)(13)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意见》(法〔2017〕18号)。,正式确立其“协作改革决策机制”属性(14)参见杜万华《弘扬核心价值观促进家风家庭建设》,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第17-23页。,并将“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明确纳入其决策职能范畴(15)根据《联席会议意见》(法〔2017〕18号),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的协作改革决策职能包括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向全国人大提出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议等。。2018年其第二次全体会议又进一步强调: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积极推动改革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完善中国特色的家事审判制度体系(16)参见罗书臻《周强出席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强调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家事审判水平促进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7/id/33981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24日。。至此,“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命题被正式提出,并确立为家事审判改革的远景式目标(17)为此目标,学术界必须明确理论导向,首先解决我国未来家事程序之发展方向、立法模式选择和立法体例取舍问题。。

综观域外家事法制体系构造的法系分野,对家事实体与家事程序两类制度规范间之立法逻辑关系的不同定位,既是两大法系之家事法律制度体系构造逻辑分野的根本性源头,更是我国未来必须加速推进家事程序专门立法的决定性因素。

英美法系传统下,源于根深蒂固之判例法理念,以完备判例系统支撑法律的体系构造;其民商法偏好“实体与程序立体结合”的制度逻辑,“家事法”(Family Law)亦呈现“实体与程序一体分阶”的体系构造(18)参见马忆南、邓丽《当代英美家庭法的新发展与新思潮》,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第13-20页。。所谓“一体”,即其家事法文本普遍选择立体结合逻辑而同时设定实体和程序两类制度规范[2]。所谓“分阶”,即其家事法在文本体系上普遍采用二阶构造的逻辑,包含“议会直接立法”和“立法授权规范”,分别主导实体和程序两类制度规范的设定(19)“议会直接立法”法理上统称“Statutes”,文本命名统一为“Act”;“立法授权规范”则指基于立法或议会授权而由立法(司法)改革委员会、内阁,及司法部制定的立法施行规范,法理上统称“Statutory Instruments”或“Legislative Instruments/Statutory Rules”,文本命名则包括“Rules”“Regulations”和“Order”三种形态。See Robert Blomfield/Helen Brooks/Richard Robinson/Clive Buckley, A Practical Guide to Family Proceedings, 5th edtion, Bristol: Family Law of Jordan Publishing Ltd, 2012.。这意味着,英美法系家事法虽有两种基本立法模式,但无论区分家事案件类型而分散制定单行立法以对家事法关系实现多元化调整的“多元分散立法模式”(20)它是英美法系“家事法”的传统主流立法模式,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立法文本分散”和“制度内容交错”。参见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与实证》,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110、118页。,还是汇编早期单行法文本而形成针对所有家事案件之统一立法以对家事法关系实现一元化调整的“汇编统一立法模式”(21)澳大利亚以1975年《家事法》(Family Law Act 1975)和1984年《家事法条例》(Family Law Regulations 1984)为标志,基本完成向这种立法模式的转换。See CCH Australia Limited, Australian Family Law Act 1975 with Regulations and Rules(Current as at 01 September 2017), 35th edtion, Sydney: Wolters Kluwer, 2017.,抑或恰处由“多元分散”向“汇编统一”过渡中的英国“家事法”(22)其突出标志是英国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See Robert Blomfield/Helen Brooks/Richard Robinson/Clive Buckley, A Practical Guide to Family Proceedings, 5th edtion, Bristol: Family Law of Jordan Publishing Ltd, 2012.,均将两类制度规范一体融汇于“议会直接立法”和“立法授权规范”当中,而未形成现代之家事程序专门立法。

大陆法系传统下,本于源远流长之成文法理念,形成界线明晰、体系完备的法典系统,促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现代区分,“实体与程序二元并立”的制度逻辑获得统一贯彻,且突显于现代“民(商)法典”与“民事诉讼(非讼程序)法典”的“二元并立”格局中。所以,大陆法系家事法统采“实体与程序分立并行”的体系构造。所谓“分立”,即分置家事实体和程序制度规范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中。所谓“并行”,即两类制度规范虽然法典文本渊源不同但并无效力层阶差异。由此,现代家事程序之专门立法得以缔造。

我国虽尚无家事程序专门立法,但“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命题的提出实因已就家事实体与程序制度规范的逻辑关系作出了历史性选择。起自20世纪50年代,我国婚姻家庭法虽逐步分散,但绝非英美之“多元分散立法模式”。因其既不奉行“实体与程序立体结合”的制度逻辑,也未采用“实体与程序一体分阶”的体系构造,而是将家事实体制度规范置于分散化单行立法中的同时就家事案件援引《民事诉讼法》中的“通常审判程序”。这意味着,其自始隐性采用“实体与程序二元并立”的制度逻辑,并潜在酝酿“实体与程序分立并行”的体系构造。延至21世纪的“民法典”编纂,不仅早已明确将家事实体制度规范以专编纳入民法典的格局,而且必须以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之“实体与程序二元并立”的制度逻辑为基本前提。而新近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最终专设“第五编 婚姻家庭”(23)该编涵盖“婚姻”“家庭”和“收养”三种基本家事法律关系类型。和“第六编 继承”,系统规定实体性家事法律制度规范。因此,《民法典》颁行标志着我国家事法正式采用“实体与程序分立并行”的体系构造,未来更应加速推进家事程序的专门立法进程,以根本实现家事实体与家事程序两类制度规范在立法上“分立并行”的正当逻辑关系定位。

三、家事程序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

以家事实体与家事程序两类制度规范“分立并行”为前提,大陆法系家事程序专门立法又分“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和“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而家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两套规则体系间之立法逻辑关系的定位,既是两种立法模式分野的根本源头,更是我国未来立法模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所谓“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即于“民事诉讼(非讼程序)法典”中设置专门编、章以集中规定家事程序特别规则。虽据“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在法典文本上的关系状态,其又进而分为“诉讼与非讼程序合一体例”和“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化体例”。但两者均以“民事程序(广义)”概念涵摄“家事程序”范畴,差异在于法典的体系构造。前种体例以法国、意大利和我国澳门为代表,采用“一典双层”体系构造:“一典”是指,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涵盖“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双层”则指,先将“非讼程序”融入法典以塑成“民事程序(广义)”概念,再将“家事程序”汇入法典以受其涵摄。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先以“第一卷 适用于所有法院的通则”之“第一编 卷首规定”的“第二章 非讼案件的特有规则”和“第四编 起诉”之“第一章 本诉”的“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及“第二卷 各种法院之特别规定”之“第一编 大审法院之特别规定”的“第二章 非讼案件程序”和“第六编 上诉法院之特别规定”之“第一副编 合议庭程序”的“第二章 非讼案件程序”,系统规定非讼程序规则体系;再以“第三卷 特定案件的特别规定”之“第一编 人”和“第二编 夫妻财产制、继承和赠与”,集中规定家事案件特别规则(24)本文关于《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又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先以“第四卷 特别程序”系统规定非讼程序规则体系,再以其中“第二编 家庭和个人状况案件”集中规定家事案件特别规则(25)本文关于《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的解读,参见白纶、李一娴译《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再如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先以“第五卷 特别程序”之“第十五编 非讼事件之程序”系统规定非讼程序规则体系,再以其中“第十二至二十章”及同卷“第九编 诉讼离婚”和“第十编 扶养之特别程序”集中规定家事案件特别规则(26)本文关于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的解读,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后种体例以2009年前德国和2012年前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采“两典单层”体系构造:“两典”是指“民事诉讼法典”和“非讼事件程序法典”,它们分别规定“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单层”则指,一面于“民事诉讼法典”专编确立“家事诉讼程序”以涵摄于“诉讼程序(广义)”,一面于“非讼事件程序法典”专章确立“家事非讼程序”以涵摄于“非讼程序(广义)。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原“第六编 家事事件程序”确立“家事诉讼程序”,原《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则于“第二~五章”确立“家事非讼程序”(27)2009年《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FamFG)施行后,《德国民事诉讼法》原“第六编 家事事件程序”和原《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已废除。本文的解读,参见丁启明译《德国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李大雪《德国〈非讼事件法〉的现状和前景》,载《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77-79页。。又如我国台湾“民事诉讼法”原“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确立“家事诉讼程序”,其“非讼事件法”则于原“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确立“家事非讼程序”(28)2012年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施行后,它们同时于2013年5月8日立法修改时被删除。。

我国当下,虽就加速推进家事程序专门立法渐趋达成共识,但对未来立法模式的选择却不无争议,这在根本上就源于对家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两套规则体系间之立法逻辑关系的不同定位。争议始现于学术领域,进而延伸至实务领域。就学术领域而言,早期虽有观点机械模仿《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而主张就“家事(人事)诉讼程序”打破与“诉讼程序(广义)”间的涵摄关系进行单独立法,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因“家事程序(广义)”涵盖“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讼程序”两个基本范畴,而这种观点忽略其中的“家事非讼程序”[3];后来又有学者在理论上提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概念,但或是隐含 “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的立场[4],或是将其解读为“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的立场[5];眼下的主流趋势是主张狭义定位“民事程序”概念以剥离“家事程序”范畴而选择“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35)甚至有学者基于这种逻辑立场提出“《家事诉讼法》建议稿和立法理由书”。参见刘敏、陈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事诉讼法〉建议程序及立法理由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实务领域,家事审判改革虽已在“远景式目标”意义上明确提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命题,但就未来之“家事程序立法模式”的选择立场亦不明确。因为,恰如当初学界解读“家事诉讼特别程序”概念时的分歧,“改革目标”意义上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内涵亦不清晰(36)既可将其理解为从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以“民事程序(广义)”概念涵摄“家事程序”范畴的“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也可将其理解为被剥离于《民事诉讼法》之外的“特别程序”——狭义定位“民事程序”概念以剥离“家事程序”范畴的“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

本文认为,狭义定位“民事程序”概念以剥离“家事程序”范畴而选择“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的观点在我国学界渐成主流并被实质展开,绝非理论研究偶然现象而是家事程序的现代趋势。因为,虽法国、意大利和我国澳门等法例仍固守以“民事程序(广义)”概念涵摄“家事程序”范畴的立场而延用“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但随2009年《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和我国台湾2012年“家事事件法”的转采,由1898年《日本人事诉讼法》(2004年修订)和1947年《日本家事审判法》(2013年为《家事事件程序法》取代)开创、并为早期《韩国人事诉讼法》和《韩国家事审判法》复制和实行,《韩国家事诉讼法》所延用的“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已经成为家事程序的现代主流。另就我国而言,狭义定位“民事程序”概念以剥离“家事程序”范畴而采取“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更有三项特殊优势:第一,较于“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其对“民事诉讼法典”之系统化程度的要求更低,也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客观状态;第二,较于“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其对“非讼程序立法传统和制度积淀”的要求更低,也更符合我国几乎没有非讼程序立法传统的尴尬现实;第三,较于“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其更容易解决接下来必须面对的“家事程序单行立法体例取舍”问题,也更有利于加速推进家事程序专门立法的未来进程。

四、家事程序单行立法的体例取舍

对应前文所述之三种家事程序单行立法体例,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间之立法逻辑关系可概括为三种基本形态。它既是区分三种单行立法体例的根本性标准,更是我国未来立法体例取舍的决定性因素。

日式“分立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恪守“诉讼与非讼二元分化”法理而使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分立并行”——“分立”是指“家事(人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分属两部单行立法;“并行”则指两套程序并列施行(37)有关《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和《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的历史沿革、体系构造,及“分立并行”逻辑关系,参见三木浩一《日本人事诉讼法的构造及概要》,载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编《“家事及非讼程序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仪式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8年6月21日),第3-18页。。

德式“统一文本下之一元统合体例”开创“非讼性一元统合”法理而将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统合为“一元化之非讼性”程序——“一元化”是指,其为所有家事事件与非讼事件配置一套程序;“非讼性”则指,该程序既立足非讼程序法理又适度弱化以兼容诉讼程序法理(38)现代非讼程序法理包含“单方程序构造”“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三项基本逻辑立场,2009年《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FamFG)均适度弱化以兼容诉讼程序法理之“两造对抗程序构造”“事件主体协力证明”和“程序权利保障原则”。ダグマール﹒ケスタヴァルチェン「ドイツ新家事手続法におけゐ法的审问の保障と法治国家原则」新井诚編『ドイツとヨーロッパの私法と手続法』(日本評論社、2013年)184頁;高田裕成「家事審判手続における手続保障論の輪郭」判例タイムズ1号(2012)36頁参照。。

我国台湾“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则折衷“二元分化”与“一元统合”法理而令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并立协行”——“并立”是指,“家事(人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同属一部立法;“协行”则指,两套程序交错适用诉讼与非讼程序法理以协力运行而统合处理家事事件(39)这是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自始确立之立法目标,并最终写入其第1条:为妥适、迅速、统合处理家事事件……制定本法。。

我国当下,“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立场虽渐成主流,但对家事程序单行立法体例问题的研讨尚未实质展开,家事审判改革提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命题时也未涉及。这本源于对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间之立法逻辑关系定位问题的忽视,又突显为“家事非讼程序”之系统性研究的缺位:早期以广义“非讼程序”为本体的研究虽间接提及“家事非讼程序”,但不过是只言片语[6];晚近以广义“家事程序”为本体的研究虽直接涵盖“家事非讼程序”,但也仅止于一笔带过——或茫然慨叹“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搭乘商事诉讼所主导之民事程序改革”的尴尬现状[7],或粗略构想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以涵盖“家事非讼事件”[8],或抽象探寻“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程序法理的交错适用”[9]。宏观背景如此,极少数文献能单设标题简略论述“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的关系”实属难能可贵[10]。所幸,眼下开明学者基于“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而提出“《家事诉讼法》建议稿”时,选择以“家事诉讼程序”(第二章)和“家事非讼程序”(第三章)为核心章节,并于“立法理由书”中初步陈言两者间之“并立”关系,以致隐含“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立场[11]。但遗憾的是,其对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间之立法逻辑关系定位问题并未进行实质论证,“并立”关系的提出充满比较法学的机械模仿而缺乏“法教义学”(40)“教义学(Dogmatik)”作为一种“思维模式(观念)”可源溯至古希腊、罗马,中世纪后为注释法学派所推崇,十九世纪以来又演变出“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它至今未获统一定义,而是融汇多种法学方法逻辑的体系性范畴,更是德国立法、法律适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支撑性传统。上世纪末传入我国后,作为方法论概念已获普遍认可,并多方位运用于法学研究当中。之系统考量,尚不足以令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协行”。

本文认为,学界提出《家事诉讼法》建议稿隐含“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立场,并非理论研究偶然现象而是我国未来必然选择。因为,“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渐成主流之趋势下,虽然三种单行立法体例仍呈鼎立局面,但是:第一,恪守“诉讼与非讼二元分化”法理而使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分立并行”的日式“分立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因源于日本特有之“分散化民事程序立法传统”(41)日本法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因循德国法步伐,但日本民事程序立法体系与《德国民事诉讼法》有根本差异。《德国民事诉讼法》自1877年始就秉承“一体化法典编纂逻辑”,日本自1890年起却逐步形成“分散化民事程序立法传统”。本文关于日本民事程序立法体系的解读,参见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曹云吉译《日本民事诉讼法典》,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而难以融入我国现行民事程序立法格局,且已为1991年《韩国家事诉讼法》抛弃;第二,开创“非讼性一元统合”法理而将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统合为“一元化之非讼性”程序的德式“统一文本下之一元统合体例”,须以“二元民事程序立法”(“民事诉讼法典”+“非讼事件程序法典”)体系为前提,以系统非讼程序法理为支撑,而我国并不具备;第三,折衷“二元分化”与“一元统合”法理而令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并立协行”的中国台湾“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则兼容化修正前述两种立法体例,且早为1991年《韩国家事诉讼法》所转采,既可顺利融入我国现行民事程序立法格局,又可有效缓释二元民事程序立法体系缺位和非讼程序法理积淀不足的阻力。

五、结语

始于2016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全国化进程。本文立足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展望我国未来之家事程序立法的远期愿景。“家事诉讼特别程序”之立法命题既已正式提出,未来更应加速推进家事程序的专门立法进程,从而根本实现家事实体与家事程序两类制度规范在立法上“分立并行”的正当逻辑关系定位。为此,既要顺应世界家事程序发展的现代趋势,狭义定位“民事程序”概念以剥离“家事程序”范畴而采取“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更要立足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体系的客观现实,折衷“二元分化”与“一元统合”法理以令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并立协行”而选择“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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