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与预防
2022-03-03上海政法学院陶天意
文/上海政法学院 陶天意
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网络已经融入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之中,一方面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诸多帮助,另一方面,其负面效应也在逐渐显现,电信网络诈骗就是其中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等文件显示,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及未成年人的电信网络犯罪4822人。其中,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罪2066人,占42.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05人,占25%。①长城网:《最高检发布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未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犯罪需警惕》,http://edu.hebei.com.cn/system/2021/10/20/10079535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21日。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表1 2019—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 涉嫌利用电信网络犯罪人数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6/t20220601_558766.shtml#2,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22日。
但是,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在一些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的适用上存在不足。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其中,电信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也应符合普通诈骗罪的通常规定。但是,有不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主体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泰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家三姐妹合伙诈骗案”中,最小的妹妹未满14周岁。②赵习芳:《未成年人网络诈骗高发,检察官除了办案还做了什么?》,江苏检察在线,2020年5月25日。还有成年人将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如2021年3月至5月,段某、汤某组织、培训6名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诈骗。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复杂多样,研究是否要对那些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罚,以及如何治理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等,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务层面,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学理观点
鉴于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中,欧阳梓华认为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缺位、网络监管不力、网络法制体系不健全、网络犯罪风险相对较低等是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高发的原因;③欧阳梓华:《论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之防控》,《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赵运锋等人则从行政监管不力、刑法介入不足(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未体现出网络犯罪低龄化的特点,并且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刑罚规定偏轻、适用轻刑化政策等也不利于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治理)等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犯罪的成因进行了探析。④赵运锋、周静:《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与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4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多发,应是未成年人自身与家庭、学校、社会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有学者提出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解决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目前这种观点在学界已达成一定共识。不过,其中有一种说法颇具争议,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应当入罪。比如:尹晓彤等人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应受的处罚;⑤尹晓彤、叶萌:《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陈纯柱等人认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网络诈骗罪处理;⑥陈纯柱、刘娟:《网络诈骗的立案困境与路径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等等。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入罪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无论是从保持刑法的稳定性,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其合理性都需进一步考量;其次,既然不少研究者从未成年人的特点、网络环境、家庭教育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与论证,那么治理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对策也应该是多样的,而不是仅仅依靠刑法进行规制。正如笔者所言,提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入罪的观点,在目前并不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由此证明,其确实不适合我国当下的社会环境。
三、 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入罪之质疑
(一)草率入罪影响刑法的稳定性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十分明确,即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现有的刑法对他们无法予以有效规制,因此有人提出参考《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入罪”处理。
面对这样的建议,在判断其对错之前,我们应思考一个问题,即:将该行为作入罪处理会给刑法体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抢夺、盗窃、诈骗等并不包括其中,这主要是基于对上述罪名的社会危害性的考虑:故意杀人等八项罪名所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法益和公共安全法益,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虽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其危害性要比前述罪名小得多,甚至不及抢夺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既然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夺行为都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比其危害性小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就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了。如若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认作是犯罪,那么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危险驾驶、抢夺等行为时,是否也要将其视作犯罪对象进行打击?而这么做只会引发刑法体系的混乱,影响到刑法本身的稳定性。而稳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即“朝令夕改何所以,法无定律规则空”。①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
(二)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
我国一直提倡对涉事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②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1/24/content_16919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18日。的处理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对其权益的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是社会和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此不能将所有罪错都怪在这些未成年人身上,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泄露、成年人的威逼利诱、政府对网络监管的不力等,都是他们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诱因,如果因为有未成年人参与了电信网络诈骗,就扩大刑法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范围,将一部分未成年人送进监狱的话,那么其危害不仅远大于诈骗行为本身,还有悖于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
具体来说,通过降低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扩大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成为诈骗罪的共犯,将会导致未成年人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的主要实施主体在共犯中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更大,从而受到比成年人更为严厉的刑罚。这显然违反了罪刑均衡原则,所造成的结果是,成年人会更加肆意地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受损、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目标难以实现。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通过降低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部分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未成年人处以刑罚,似乎填补了现有刑法的处罚间隙,实现了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可是这些受到刑罚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他们本该在此期间接受教育,却因为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而锒铛入狱,错过了人生的黄金期。不仅如此,一旦受过刑事处罚,这些未成年人在以后的人生中必将遇到更多的困难与挫折,甚至由此开始堕落。他们如何回归社会、是否会再次犯罪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有鉴于此,站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立场上,草率下调诈骗罪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将不利于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各项事业与工作的开展。
(三)入罪观点有推卸责任之嫌
通过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现象进行研究,我们基本上可以达成这样的共识:引发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刘士国指出,青少年身处特殊的年龄阶段,涉世不深,求知欲强,好奇心重,由于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人等各方面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叠加,导致了他们网络犯罪的发生。①姚建龙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第256页。既然引发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因素多种多样,那么仅仅依靠刑法来制止和预防其发生是有推卸责任之嫌的。
从未成年人个体来看,除自身特点之外,他们会因社会经验较少、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实施犯罪时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甚至会为自己做了错事而感到“自豪”;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一直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但社会上仍然存在诸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人或事,近年来诈骗团伙组织、胁迫、教唆、利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问题突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 共建清朗网络空间》,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10/t20211018_53241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18日。不少诈骗团伙还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②陈晓燕:《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犯罪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警示》,《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21年第11期。、不敢反抗、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将其作为自己实施诈骗犯罪的工具,从而获取大量非法财物;从学校与家庭角度来看,针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等工作一直不是很到位,虽然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但囿于升学压力,不少家长和学校仍然只将教育的重心放在提高学生学业成绩上面,忽视道德与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这些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偏弱,加之有些人又缺少来自家庭与学校的关爱与尊重,才最终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参与者。
电信网络诈骗主体低龄化,从现象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实则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降低诈骗罪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是无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未成年人确实犯错了,但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缺乏应有的关爱与教育。因此,不能一味怪罪孩子,应更多地反思家长、学校、社会甚至国家所存在的 不足。③姚建龙:《法学的慈悲:孩子的法律情怀》,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308页。
综上,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问题,我们如果只是通过下调入罪年龄让这些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话,不仅不利于他们的成长,也不利于国家与社会的法治进步。
四、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治理
全国检察机关每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进行诈骗的案件数量之多,使得我们不得不警惕起来。虽然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相比侵犯人身等其他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但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使这些未成年人既是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参与者,同时也是它的受害者。因此,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诈骗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近些年来,诈骗团伙组织、胁迫、教唆、利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问题突出,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 共建清朗网络空间》,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10/t20211018_53241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9月18日。不少未成年人因此被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的漩涡之中,他们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实施者,给受害者的财产甚至身心均造成了不小损失与伤害。上文提到,有人认为应该严惩这些未成年人,甚至为了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还要降低诈骗罪犯罪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通过论证,这样的观点并不理性,也不能真正有效打击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因此,只有通过刑事手段对诈骗团伙进行严厉打击,才能遏制青少年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教唆、利诱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从重处罚。对于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的、组织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首要分子,也应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对该类行为人的从严打击,可有效使未成年人被组织、胁迫、教唆、利诱而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概率降低,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二)深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增强未成年人懂法守法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来,我国通过各种形式促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发展,比如设置法治副校长、建设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①四川省检察院:《96个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启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中国经济周刊》2022年第6期。、组织法治进校园活动等,这些举措对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起到了正向引导作用,但其系统性、持久性、影响力等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教学体系中设置了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但是它们的形式和内容老套、刻板,无法满足当今未成年人对法治教育的需求。不少法治课的授课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一来他们无法深刻理解课本内容,教授正确的法律知识,二来其照本宣科、一味说教的授课方式也无法让学生认同,更不要说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了,相反还会降低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兴趣。
如何改变现状?第一,授课教师要从课程内容上找到抓手,将青少年法治教育与刑法教育相融合,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学校法治教育的实效。②朱彦:《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价值维度与实现路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年第3期。第二,学校需要完善道德与法治学科师资队伍结构。部分中小学校在招聘教师时过分强调“科班出身”③笔者曾查阅不少学校道德与法治教师的招聘条件,有不少注明要师范类院校,所学专业与应聘学科对口等。,而这些师范类院校出身的教师又缺少法学知识背景,难以胜任培养未成年人法治素养的工作。因此笔者建议,中小学在招聘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时,可以适当考虑那些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真正发挥其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网络监管,织好未成年人保护网
网络是不少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的主要平台,于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便是净化网络平台。具体做法有:一是让未成年人没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机会,二是让未成年人打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想法。要想实现这两个目标,不仅要依靠公安、网信等行政机关的有力监管,还要依靠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支持与配合。
目前,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公安等国家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负有责任,但是如何监管、监管频率、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等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部门都有监管责任,看起来管事儿的多了,却往往出现监管的“责任稀释”,进入一个“各部门都要负责、结果最后都不负责”的怪循环。因此,建议各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明确规定监管事项,将其严格落实,并将监管责任纳入部门及监管人员的绩效考核。
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网络平台提供者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在预防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平台的提供者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强调“有所为”是指平台要主动监测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的活动情况,对存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账号、疑似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账号进行及时封锁,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有所不为”是指网络平台自身不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对于行为人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的诈骗活动,平台管理者要及时制止、举报,不能置之不理。通过加强部门监管、监督平台自律,可为未成年人上网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尽可能破坏电信网络诈骗生长的土壤。
五、结语
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是社会和科技高速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产物,其所涉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犯罪的出现涉及犯罪者个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寻求犯罪的绝佳治理途径应当从这些方面着手。①张晓燕、蔡鹏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因此,单纯依靠刑事手段不能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需要从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发,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强化网络平台监管,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全方位提升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