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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庭教育的支援模式对我国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启示*

2022-03-03刘全礼吕晓彤

现代特殊教育 2022年4期
关键词:残疾儿童育儿法规

刘全礼 吕晓彤

(1.北京联合大学 特殊教育学院 北京 100075;2.日本帝京科学大学 人间教育科学部 东京 1200045)

日本自明治维新开始就极为重视义务教育。进入21世纪后,日本的教育视角发生了令人瞩目的转变,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均引入了“支援”模式。学前的幼儿教育、幼小衔接教育有“就学支援教育”模式[1],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有以广义特殊儿童为对象的“通级指导”式的“个别支援教育”[2]。即使在大学,也开始了旨在为大学提供资助、使高等教育充满活力的“特色大学教育支援项目”[3]。本文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家庭教育支援模式进行介绍,并由此探讨我国残疾儿童家庭教育的支持问题。

一、日本家庭教育支援的渊源

作为发达国家,日本自1970年就迈入了老龄化时代,65岁以上的民众已经占人口总数的7.07%。到2006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更是达到了21%,居世界第一[4],成为世界范围内老龄化最典型的国家。与此同时,随着现代化的到来,日本社会还出现了另外一种现象——少子化。据日本总务省(厚生劳动省)报告,截至2020年10月1日,包括外国人在内,日本总人口为1.2623亿,但当年的新生婴儿仅84.083万人,同比下降2.8%,大大低于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2017年提出的2020年新生人口89万人的预测值,出生率从2015年到2020年连续五年下降[5]。

实际上,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就面临着少子化的挑战。21世纪以来,这种挑战越发明显。如何刺激新生儿出生,成为日本政府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日本政府应对少子化的对策经历了无视、消极态度与选择型儿童福利政策时期、谨慎态度与普惠型家庭政策几个时期[6]。少子化的原因极为复杂,尽管日本政府为了应对少子化趋势而出台的这些政策和措施未取得预期的满意的效果[7],但却对教育的模式产生了巨大影响。

第一,老龄化的到来意味着人们寿命的延长,同时也意味着失能人士的比例大为增加。这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失能人士本身需要他人的帮助或者服务,老年失能和“被助—支援”就建立了必然的联系;二是失能使得老人很难如传统那样为子代照顾孩子,子代的孩子照顾与教育自然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二,政府为了解决少子化问题,出台政策和措施鼓励年轻人多生育。尽管这些政策措施并未使出生率显著增长,却催生了新的教育视角,使得日本从儿童出生到大学的各个阶段教育政策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三,现代化使更多女性走出了家庭。但随着女性就业率的提高,也带来了两个直接的结果:一是一些女性没有了生育的愿望或希望少生;二是生育了孩子的女性很难如过去那样全职在家庭照顾儿童。这使得日本社会的育儿政策从2010年开始进入了“政府态度积极地制定系统的社会照顾儿童政策”时期,从儿童的家庭照顾政策向社会政策需求转变,民众也由此转变了责任意识[8]。

正是这三个原因促使日本自20世纪末叶、21世纪初叶开始形成教育支援模式。

二、日本家庭教育的支援模式

(一)日本家庭教育支援的法规政策

1.相关法律中的家庭教育规定

2016年之前,日本并没有专门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国家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散布在《教育基本法》《社会教育法》《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防止法》等法律法规中。1947年日本颁布《教育基本法》,并在该法中对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规定。1949年又颁布了《社会教育法》,进一步规定了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问题,这就形成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也确立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9]。这时的法条主要强调国家和地方在家庭教育中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20世纪末尤其是2000年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00年,日本颁布了《儿童虐待防止法》,该法不仅对虐待进行了法律界定,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儿童保护的措施,包括要为受虐儿童的父母提供政府指导[10],家庭教育支援的视角开始转换。2006年,日本在修订的《教育基本法》中将家庭教育单列,在进一步强化家庭教育地位的同时,强化了家庭教育视角或措施的转换。该法第10条规定:父母及其他儿童监护人作为教育孩子的第一责任者,应该努力培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习惯和自立心,促进儿童身心的协调发展;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前提下,努力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制定和实施支持家庭教育的政策。学校、家庭及社区居民要在遵守各自职责的同时,加强相互间的协力与合作[11]。这里强调了三点,一是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二是父母应该培养孩子的内容,三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多方协作的支持任务。

随着《教育基本法》的修订,和家庭教育有关的其他法律也随即颁布或者修订。例如,2008年《社会教育法》修订时也强化了家庭教育的法条,增补了家庭教育的内容。该法第三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规定:鉴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密切相关性,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时,应努力确保与学校教育的合作,促进学校、家庭、当地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第五条“市町村教育委员会的职责”规定:鼓励开设讲座和举行集会,提供学习家庭教育的机会和有关家庭教育的信息[12]。该法也和《教育基本法》一样,强调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形式的结合,强调国家和地方团体对家庭教育的支援。

2.日本家庭教育支援的专门法规

随着不同法规尤其是地方对家庭教育支援的开展,日本于2016年10月颁布了《家庭教育支援法案》。该法案共15条,规定了父母、国家、政府、学校、儿童所在地的居民等民事主体对家庭教育的相关责任。虽名义上是家庭教育支持法案,但日本是一个地方自治权利较强的国家,中央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支援力度未必比地方大。2017年2月刚刚颁布的《家庭教育支持法案》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案因为删除了“尊重家庭教育独立”的表述等,引发了各界的质疑和讨论[13]。例如,有人认为日本出现的一系列育儿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并非仅仅是因为家庭的教育能力下降导致的。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支持系统不完善和父母的工作时间太长没有更多时间照顾儿童是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要求父母自己努力解决育儿问题是不现实的[14],政府应该为父母提供更多的支持,如专门为父母建立弹性工作制度、完善保育措施等[15]。

在国家层面之外,地方尤其是各县(相当于我国的省,以下同)、市还颁布了自己(独自)的家庭教育支援的法规。2012年12月25日,熊本县率先颁布《熊本县家庭教育支援条例》,之后鹿儿岛县、静冈县、岐阜县、石川县加贺市、长野县千曲市、德岛县、宫崎县等先后颁布地方性的家庭教育支援条例。截止到2020年10月,全日本共有9县、7市(包括一度废止又重新颁布的大阪市)颁布了家庭教育支持条例。除了上述之外,群马县、和歌山县和歌山市、鹿儿岛县南九州市、茨城县、爱知县丰桥市、埼玉县志木市和福井县这些地方的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大多是根据《教育基本法》第10条或者参考《家庭教育支援法案》制定[16]。例如,《熊本县家庭教育支援条例》是根据《教育基本法》第10条制定。该条例分为条例颁布的目的、家庭教育支援的原则和相关责任等内容,规定了儿童监护人的责任与熊本县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与基层的市町村进行合作的义务。其中规定了六条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一是向父母提供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机会;二是推进“成为父母的学习”,由县总务部从推进私立学校教育改革事业费中对进行保育体验的私立中学予以相应的补助;三是培养支援家庭教育的人才;四是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合作;五是建立充实、完备的家庭教育咨询体系;六是宣传、指导以及启发家庭教育[17]。

3.日本家庭教育支援的政策

为了推进家庭教育支援法规的实施,日本又出台了各种相应的政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包括四点。

第一,建立家庭教育支援制度。在全国层面,这个制度以2008年文部科学省颁布的《家庭教育支援制度》为标志(当然这个制度本身是包括家庭教育支援的各种法规的),其目的是使全社会意识到支援家庭教育的必要性,以便使所有父母能够安心地接受相关培训并开展家庭教育;同时,以“家庭教育支援小组”为核心,为特定人群,如单亲监护人、工作忙碌监护人和其他无法正常参与学习活动的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支援或开发支援手段[18]。

第二,从2008年开始,从地方到中央,日本设置多个或多种推进家庭教育支援的委员会。例如,2016年,文部科学省设立了全国性质的“关于家庭教育支援的推进策略研讨委员会”,目的是对已经执行的支援政策、活动进行评估反思,以便更好地推进家庭教育支援。该委员会由各方有识之士或专业人士组成,通过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例如,该委员会2017年发表了《“关于支援家庭教育的具体策略”的咨询报告》,对日本未来的家庭教育发展进行架构[19]。

第三,设置各种支援计划推进家庭教育支援。例如,近年来,日本文部省每年都会发布《家庭教育支援计划》,以便推进当年的支援活动。每年实施后,均发布相应的评估报告,以便下年度更好地制定、实施支援计划[20]。在这些计划中,2017年6月安倍内阁宣布实施的《安心育儿计划》是一个针对低幼儿童托育的支援计划,目的是为低幼儿童的托幼服务提供有效供给,到2020年底政府要主导增设婴幼儿托育服务学位32万个,并且在2022年以前通过实施更具普惠性的托育服务,保障实现女性就业率达到80%的目标[21]。

第四,推出各种具体的措施,以实现家庭教育支援。例如,日本政府要求各地组建“家庭教育支援团队”并以“家庭教育支援团队”的活动为中心推动具体家庭教育支援活动。要求各地:组建以本地区人才为中心的“家庭教育支援团队”;在尊重相关人员专业能力的基础上,和学校携手开展家庭教育;组建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支援团队”;推进家庭访问,尽早发现问题并给予专业支持[22]。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将家庭教育支援事业视为一个系统工程,多个法规都与家庭教育支援有关系。除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支持类法规政策,还有一系列其他的间接支持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从育儿支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等多方面对家庭育儿进行支援。例如,日本在2003年制定了《下一代培养支援对策推进法》,提出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需要为家庭提供支持,全社会要共同承担下一代的培养责任。2012年颁布的《儿童和育儿支援法》规定要给予儿童和监护人育儿补助金和其他必要的帮助。为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保障在职父母履行在家庭教育中应尽的责任,1992年日本开始实施《育儿休假法》(后来修订为《育儿和护理休假法》),该法确立了“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的原则,后经2012年的修订,对保障育儿假又作了详尽规定[23]。

(二)日本家庭教育支援的基本操作模式

日本的家庭教育支援实际上是一个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到行政组织实施的系统。尽管前述的建立支援制度、建立各种推进委员会、建立志愿团队等都属于家庭教育支援操作的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日本家庭教育支援的操作模式更为丰富。总体而言,有如下特点。

1.中央政府负责家庭教育支援的总实施

在家庭教育支援实施的具体操作上,日本中央政府扮演着总实施者的角色,主要进行全国的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家庭教育支援的宣传、推广,声援地方政府对家庭教育支援的投入和对某些特定专项计划或特定角色进行支持。例如,文部科学省曾经有过对地方公共团体培养和配置“育儿报告员”(利用入学体检等机会对儿童父母提供咨询或开展讲座等)进行帮助的做法,尽管后来由于政府的改革,国家对地方公共团体提供补助金的制度被废止,但它作为支持地方支援家庭教育的措施确实存在过。

中央政府之外,地方的都、道、府、县政府都是家庭教育支援的实施者。他们不仅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还从事家庭教育支援的具体工作。例如,制订年度支援计划、培训家庭教育指导员、开展有意义的典型支援活动、收集特色事例和进行包括全天候电话咨询在内的咨询活动等。例如,熊本县于2012年先于中央政府颁布《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后,2013年即开始实施该条例。该县在该条例的限定下,经由各种活动团体在市町村、学校、企业通过给予家庭教育的政策、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学习做父母的知识等完成家庭教育支援。为开展活动,熊本县教育委员会开通了健康育儿的电话咨询热线,并开展现场咨询;为普及家庭教育的法规,举办熊本育儿谈话会和家庭教育报告会等活动,开展“用爱与教养培养孩子”的宣传,表彰支援家庭教育的个人和团体。同时,县健康福利部还对有关家庭教育的数据进行调查、收集并提供相关人员或组织的信息[24]。

3.具体的家庭教育支援模式

实际上,在家庭教育支援的实施中,日本的中央和地方是交互影响的。这些影响不仅使日本颁布了一系列的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支援的法规政策,还形成了一些具体的支援方法或模式。下面列举几种。

第一,家庭教育支援团模式。这个模式是日本近年来家庭教育支援中最常见的。尽管各地支援团的构成人员不完全一致,但成员大致包括有经验的育儿志愿者、教育工作者、基层行政组织的民生委员和儿童委员及其他专业人士,如保健医生、临床心理学家、隶属学校或教委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和慈善人士。以大阪府能势町“家庭教育支援团队”为例,负责人是家庭教育专家,其他成员则是当地具有丰富经验的居民,包括保育所原所长、保育所原教师、其他学校退休教师和家长代表[25]。支援团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也可以由非教育的其他行政部门管辖,还可以隶属非营利组织。不管其主导者或者隶属者是谁,都是通过集体的活动(如亲子活动、宣传活动、会议)、讲座(如配合学校的讲座、单独针对家长的讲座)和上门指导、个别咨询等个别服务以及进行儿童托管等提供支援服务。

第二,新型媒介手段服务模式。这主要是指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媒介实现家庭教育支援的目的。例如,在2006年,广岛县吴市就建立了一个公私合营的儿童保育支援综合门户网站——“要好好养育孩子啊”(http://www.kure-kosodate.com),为浏览者提供儿童保育的资料、家庭教育讲座的信息和各种活动资料等[26]。

第三,有组织的咨询式家庭教育支援模式。这种模式是成立类似于支援团的组织,为当地需要者提供支援服务。和家庭教育支援团不同的是,他们是以咨询为主,一般不会直接开办托管服务。例如,2002年京都府舞鹤市就在市政府福利课属下成立了“育儿支援联络协议会”,为儿童家庭提供简单易懂的儿童教育和养育的信息[27]。

第四,纸质媒介支援模式。早在20世纪,日本文部科学省就组织专家编撰、出版了系统的家庭教育手册。该手册从婴幼儿开始,到初中结束,通过家庭篇、家教篇、生活规律篇、青春期同情心篇、游戏篇等内容,涵盖了期间各个级段的儿童养育问题[28]。例如,家教篇中就有“不知为什么,孩子的缺点跟父母总很相似”“规矩是为谁定的”“如果孩子最好的朋友是电视,那太寂寞啦”等有趣而实用的内容[29]。

按需印刷(Print on Demand,简称POD),即依托计算机处理、大容量存储、网络传输及数字印刷等技术,实现全新的出版印刷模式。它可以保证图书打印和装订的质量要求。理论上可按时、按需提供本馆因损耗需要恢复使用的图书,这就为我们的馆藏复选等资源整合工作提供了支撑,对剔除文献的取舍,以及文献资源的补充,起到有力的保障支持。

第五,家庭教育支援的专项模式。在上述模式之外,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还会通过各种专项活动开展家庭教育支援。例如,石川县金泽市政府为了保障该市的家庭教育支援——下一代抚养支援行动计划,曾于2005年7月出台“金泽儿童抚养梦想计划2005”,专门由市政府开办了“金泽市妈妈大学”,以正在养育儿童的父母或即将成为父母的年轻夫妻中希望获取正确养育知识的家庭为对象,向他们传授相关知识或经验,也同时分享经验、进行亲子交流和烦恼消除[30]。

三、日本的家庭教育支援对我国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启示

应该说,日本的家庭教育支援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这并非说他们没有缺点或没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实际上,无论是家庭教育支援的法规,还是操作,都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到2020年,日本的地方政府也仅仅是9个县、7个市共16个地方行政单位颁布了地方性的家庭教育支援条例,离全日本43个县都颁布该法规还有很大差距。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日本的家庭教育模式中为我国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支持找到有价值的启示。

(一)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支持需要更加重视

21世纪初,日本就在全国层面出台了家庭教育支持(支援)的法规,对普通儿童的家长或家庭开展支援。我国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支持做的还不够充分。目前,我国有8000多万残疾人,各种法律政策的重点在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和义务教育问题,使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显著改善[31],义务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32]。但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支持,无论是法规政策还是实践操作均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例如,在与残疾儿童教育有关的法规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涉及到残疾儿童的家庭康复和学前阶段的家庭教育,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条款涉及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支持的条款也仅仅是在《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提供咨询、指导”中提到[33]。因此,应该更加重视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支持。

(二)重视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宏观措施

1.建立多方协调的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用于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专门法规,但可以在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的干预下,统一协调各部门牵头起草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法规,把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条款较为详细地纳入其中。例如,在分属不同行政系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系统设置残疾儿童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支持的法条,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34],这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2.建立多方协作的行政推动系统

日本在推进家庭教育支援时,很注重强化政府的责任[35],政府是法规实施的最重要推动者。同时,还强调要建立行政主导的多方参与和合作尤其是发挥家长作用的实践系统。

目前,我国推进残疾人事业的行政系统主要有四个,即教育、卫健、残联和民政系统。他们之间虽然合作,但仍需进一步协调。例如,从新生儿的出生缺陷鉴别开始(这属于卫健系统),到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目前属于残联系统和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属于教育系统)和日常生活资助(属于民政系统),很少涉及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支持,甚至会出现工作无法衔接的状况。例如,新生儿被鉴别为残疾后,谁负责早期干预、谁来指导家长干预等,法规中没有明确,容易在操作层面造成责任不清的局面。因此,应该进一步强化各行政系统的合作,建立起多方协调的行政推进系统,推进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实施。

3.建立自上至下的支持团队或委员会

日本无论是家庭教育的支援还是特殊教育的支援,均是自上而下的从中央到县市甚至街道,建立起支援的专家团队或实施的委员会,每一级的委员会或专家团队承担的任务不同,但每一级的团队均由专业人士组成,在基层还有具备资质的志愿人士、家长、企业代表等,便于直接对家长进行服务。

目前,我国在一些普通学校设有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但特殊教育学校设有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并不多。在国家层面,仅仅是2020年成立了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指导委员会,尚无家庭教育指导、支持、支援的专家委员会或团队,地方行政机构基本上也没有这类团队。因此,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经验,自上而下尤其是在县区行政单位建立有家庭教育支持或指导功能的残疾儿童教育委员会,在全面指导特殊儿童的鉴别、教育、生活的同时,开展家庭教育支持。

(三)重视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具体措施

建立起残疾儿童教育支持的宏观系统后,还应该注重微观实施的措施。根据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实践,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建立现代媒介平台支持系统

日本在21世纪初就有了专为家长开展支援的网站。当下,各种新技术平台已经遍地开花,应该利用这些新媒介。可建立公办和民办、公益和商用结合的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各种新媒介平台,充分利用网络、微信、App、电视节目等媒介为残疾儿童家长提供支持。

2.建立传统纸质媒介支持平台

日本在中央政府层面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专家撰写专门用于支援家长的育儿手册,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尽管纸质媒介不如电子媒介及时、方便,但它也有无可取代的优势。目前,我国官方组织的针对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纸质媒介还没有,社会上一些关于残疾儿童家庭教育的书籍多是自发出版的,也未上升到家庭教育支持的高度。因此,行政部门应该组织全国对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支持有研究的专家,分门别类地撰写不同类别的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支持手册,以实现用纸质媒介为残疾儿童家长提供支持的目的。

3.建立动态的面对面的支持系统

动态的面对面的讲座、咨询、指导等具有鲜活的价值,也是一些家长希望的支持模式。因此,各级行政单位尤其是区县行政单位,应该建立本区域的专家团队或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本区域的残疾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讲座、咨询、家访等活动,把法规政策变成面对面的支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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