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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生及转化

2022-03-01李沫阳冯华北京交通大学

科技中国 2022年2期
关键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专利

■文/李沫阳 冯华(北京交通大学)

随着我国创新创业与成果转化体系的不断完善,科技与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与此同时,高等院校的专利利用效率与企业主体相比仍明显偏低。从科技部统计的全国技术市场合同数据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接近半数的合同是非专利技术合同,有大量科技成果尚未知识产权化,高校科研团队的科研能力及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科技成果均未被有效表达,严重阻碍了高校科研同产业需求的链接,亟需加速推进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进程,畅通整个科技成果产生及转化链条。

一、知识产权化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产生及转化的迫切需求

一是非知识产权转化,降低科研人员参与积极性。由于高校产生的成果一般过于靠前,技术并不成熟并且处于概念化阶段,想要推动这些技术中试熟化,需将其知识产权化并推动其流通,才能帮助这些科技成果更好地进行概念验证,加速其应用落地,因此从整个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来看,科技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之后,转移转化的工作会进行得更加顺利。但高校的很多成果没有形成知识产权,未能实现有效转化或以非知识产权方式转化,无法保证科研人员的合理收益,降低了高校科研人员参与的积极性,资源配置效率并不高。

二是高校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低,影响高质量成果产生。由于高校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范围较窄,更多是从专利申报开始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流程,很少延伸到整个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中,不利于高质量成果的产生进而影响转化。

三是专业人员缺乏,影响深层次知识产权服务。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存在不少问题,许多管理部门只是对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进行简单的登记,并没有专业人员来进行有效管理,没有起到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由于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本身素质的限制,深层次的贯穿科研立项、研发和成果转化全流程的知识产权服务还很少开展。

四是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无法形成体系化知识产权布局。高校的科研方向较为分散,不成体系的问题比较突出,且科研人员本身并不是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无法进行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布局,给行业产业提供的解决方案过于单薄。

五是专有技术缺乏规范性管理,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由于专有技术的概念目前比较模糊,且对于专有技术价值的评估一般非常困难,大部分高校对于专有技术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完善统一的转化管理办法,严重影响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二、知识产权化促进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的作用机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指的是对于高校的职务科技成果,如何通过机制设计帮助其更好地形成知识产权,以及如何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帮助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有效实施和转化。通过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全流程的管理,帮助高校将其所具备的知识更好地表达,使其具备的能力得到充分的释放,在全流程上提升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能力。如图1所示,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具备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涉及到对于科研项目全流程知识产权的管理,将难以让人们认知和感受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形成科技成果流通转化的基础;另一方面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运营,在高校持有知识产权之后,通过知识产权的运营,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实现更为高效的转移转化。

图1 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概念图

知识产权化通过产权激励和信息披露两条路径,深刻促进了高校高质量科技成果的产生以及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根据创新市场理论,产权明确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确定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配置,降低科研人员从研发活动中获得回报的不确定性,同时增强创新市场竞争性,从而提高科研人员的研发努力程度,最终充分释放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形成高质量的科技创新成果。根据科斯定理,产权明确是科研人员、高校与技术需求者之间顺利谈判的重要前提,各类资源可在此基础上达到最优配置,并且充分的产权激励又将推动科研人员积极投身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去,促进科技成果实现高效转化。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是从科学研究伊始便开始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科研信息的登记披露以及有效的知识产权分析,在立项阶段为科研人员精准匹配企业技术需求,减少企业顾虑,同时持续跟踪研究动态又便于科研团队适时调整技术路线,大大提高了高质量科技成果产生的成功率。此外,随着有效信息披露带来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科技成果实现转化的交易成本也将随之减少,更能够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三、高校院所推进知识产权化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科研管理全流程知识产权化促进高质量成果产生

需加快完善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推动高质量知识产权的形成和转化。

一是在立项阶段。项目立项前课题组应对拟申报项目相关的背景知识产权进行梳理,明确项目的技术支撑,划清知识产权边界,为后续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奠定基础;在申报项目时,对项目的相关技术进行科技查新和知识产权分析,提交专业的查新报告,用于评估技术的必要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二是在实施阶段。对于科研项目中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都需要进行成果披露。课题组应及时检索国内外最新公开的专利、论文等信息,并对检索结果进行分析和预警,快速产生对策,保障项目的研发方向准确、成果更新及时,确保知识产权安全,为项目研发提供参考。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要密切关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成果,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专员、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共同对成果进行及时的评估和确认,根据成果的性质和成熟程度,选择合适的形式,适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高校适合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的成果,课题组应在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参与下,进行专利的挖掘和布局,形成知识产权组合,并结合科研项目的实施,对高水平成果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对于科研项目成果中不适合公开、适合以专有技术形式进行保护的成果,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专有技术保护。

三是在结题阶段。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在科研项目结题时,对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进行登记,形成项目成果清单。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科研成果库,以信息化的形式对高校横向和纵向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自由探索研究产生的成果等进行登记。高校成果转化机构和课题组应依托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积极推动成果转化。课题组应在项目结题后,实时更新项目成果最新研究进展,及时更新项目成果信息,披露成果技术成熟度,为成果转化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积极配合成果转化。

(二)完善专利成果的知识产权运营

一是进一步明确高校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充分尊重高校科研人员的意愿,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专利权属,并对高校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进行完善,无论是在本职工作内发明,还是在本职工作之外进行发明,都应该由高校进行明确的约定。

二是加快发明披露机制改革。完善高校与科研人员间的收益磋商机制,提升发明人披露动力。

三是贯彻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完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在职称评定中,更加凸显专利质量和转化效果的指标权重,引导科研人员参与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适当提高对科研人员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的力度,推动高校知识产权的专利化,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性、主动性、积极性。

四是加强专利保护与专利转化衔接。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在现有的产权管理规定基础上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细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完善切实可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健全成果转化运用制度,建立科学评估团队。同时健全高校专利维护经费制度,保证具有现实市场价值专利的申请、登记、实施、维护等一系列程序的正常运行,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

五是组建专业的专利转化运营队伍。前期由相关代理公司、服务机构引入专业团队,负责专利转化运营的全流程工作;整合校内资源,将校内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引入工作组内,为发明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务、财务、资产等领域的专业服务,在校内建立一支工作能力强的校内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服务团队。

(三)推进专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化进程

一是建立专有技术认定和评估标准。参考《技术及技术秘密评估技术标准》,成立具有权威性的专有技术认定机构,形成统一的专有技术认定标准体系;建立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标准,形成对智力资本开发和培养的正向激励,使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人的智力投入得到足够的利润回报。

二是强化高校专有技术转化引导,推动高校专有技术转化。可以参考《上海交通大学专有技术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政策文件对专有技术认定、专有技术交易合同、技术管理交易相关人员保密义务以及泄密追责制度做出规范,为专有技术转化保驾护航。

三是建设专有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完善专有技术服务信息化,有效匹配市场需求,同时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提供共享信息,降低交易成本。

四是加强专有技术保密管理。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高校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保密义务,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公布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

五是完善专有技术法律保护措施。加强专有技术法律保护,加强科技人员和科技人员兼职的管理与立法;建立健全制裁盗窃专有技术的刑法补充条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成果转化和创新发展。

四、推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政策措施

(一)以促成转化为导向深化高校成果的“赋权改革”

合理合法合规探索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的“赋权改革”方案。通过所有权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赋予科技人员职务成果处置权的方式,解决科技人员“不能转”的问题;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的长期使用权以及收益分配权的改革,解决科技人员与转移转化机构“不愿转”的问题;通过相关免责机制的完善,解决科技人员“不敢转”的问题。

(二)完善高校科技成果的信息披露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人员主动向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披露成果,建立起高校与科研人员间的收益磋商机制以及科研环节监督审查机制;通过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高校科技成果;政府部门需加强对企业技术需求信息披露工作的支持,以给予补贴的方式进行鼓励。

(三)推进高校全流程知识产权化管理的标准化建设

政府应加强引导并鼓励高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简称“贯标”),推进全流程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各级科技管理和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参加“贯标”工作的高校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协助高校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贯标”工作。在贯标的基础上,各高校应当进一步加强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标准建设,并以此作为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

(四)知识产权人员和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高校应当建立以科研院、产研院等部门为统筹,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专门业务负责部门为主体,法务、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多方职能部门参与的组织体系,各个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多部门联动,从而形成全流程知识产权化以及后续成果转化的合力,打通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同时,鼓励高校逐步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将知识产权专员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化管理全流程的管理制度。

(五)出台专有技术类成果的产权化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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