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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2022-02-28□李

山西农经 2022年24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土地

□李 玲

(中共丰县县委党校,江苏 徐州 2217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把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

从地方实践来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规模日益扩大,覆盖领域不断拓展,经济实力、创新活力和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充分认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大意义,因地制宜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大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农业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有效推动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1.1 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首先要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传统作物种植效益偏低,大量农村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劳动力日趋短缺,农村“空心化”、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女性化、兼业化现象日趋严重。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根植于农村,服务于农业和农户,成为农村种粮主角,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和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

1.2 是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主要农产品供给主体,也是社会化服务主体。据研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事社会化服务,即通过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小农户占比较大,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增强小农户发展能力,搭建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让小农户生产经营成果产得出来、卖得出去,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对实现农业现代化意义重大。

从各地实践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地农业生产、销售造成较大影响。江苏、山东等地的合作社纷纷响应号召,在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合理安排蔬菜、畜禽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做好稳产保供工作,主动与社区、超市对接,确保重点单位农产品供应,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稳定农业生产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出重要贡献。

1.3 是助力乡村振兴的强大动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力军,是带领村民创新创业的致富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涉及粮食、果品、蔬菜、食用菌、畜禽、苗木、农机、社会化服务等产业,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不断为乡村振兴、农村共同富裕注入新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善于把握机遇,因地制宜拓展、挖掘乡村富民产业,带动传统农户,让更多农民富起来。整合、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夯实乡村全面振兴的产业基础。

1.4 是走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根本支撑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中之重。农业现代化需建立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利用科学技术装备农业,用先进理念管理农业。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是打造绿色、优质、高产、低耗的农业生产体系和生态系统,实现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商品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市场反应灵敏,拥有较强的装备能力,具有从事专业化、绿色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优势,同时具有较强的创新力、组织力,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源泉和载体。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因素分析

2.1 突出问题

2.1.1 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农业基础相对薄弱,产业聚集度不高,集中连片规模的生产基地少,加工型龙头企业数量少,示范带动作用不强。企业自身投入不足,缺乏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专业人才,产品更新换代慢,缺少“名特优”产品和区域性品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低。

2.1.2 生产类型单一,产业同质化现象严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类型较为单一,从事传统农业的比重过大。在苏北农村调研中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类、养殖类生产的大约占全部经营主体的85%,农产品加工以产品初级筛选和加工为主,精深加工少,科技含量低,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不高,市场占有率较低;涉足服务业的经营主体数量较少,服务水平不高,特色不足,同质化现象严重;从事观光农业、有机农业、创意农业等农业新兴特色产业的经营主体不多。

2.1.3 土地规模流转困难,经营成本提高

部分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没有新技能,加上传统的土地情结,不愿意参加土地流转,造成土地集中连片较难。流转的土地往往交通不便、设施基础条件较差。同时,流转价格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不断上涨,给新型经营主体带来成本压力。

2.1.4 主体规模扩大后亏损较多

调研发现,当前存在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扩大后亏损较多的现象,经营规模在6.67 hm2以内的盈利较多,经营规模扩大到20 hm2以上,受管理、技术、资金、市场等因素影响,短板逐步扩大,利润减少,甚至出现经营亏损现象。

2.1.5 农业经营风险较大

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存在较大的市场经营风险,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性收入稳定性差。农业生产受气候影响风险较大,农业用工、农机作业、农资等成本增加,缩小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效益的提升空间。

2.2 因素分析

2.2.1 机制体制问题

一是小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完善,利益联结模式较为松散,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弱,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导致生产经营风险较大。二是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尚未健全,各类经营主体之间未能做到产业融合,没有通过利益纽带纳入农业生产的上下游产业链中,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能力不足。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行业协会和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时,缺乏有效的服务机制给予帮助和指导。大多数家庭农场缺乏产品订单保护,农产品滞销时回收投资较为困难,风险较大。

2.2.2 土地流转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监管机制不完善。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没有发挥好应有作用。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一般农户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依据规范程序办理流转手续,不签订流转合同,导致流转过程中矛盾较多,例如土地租赁关系不明确、土地使用关系混乱等。农户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土地流转虽有合同文本但不够规范,个别甚至主体错位,一旦发生土地纠纷案件,双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流转价格较高。专业大户想流转足够多的连片土地,实现集约化经营,但在与众多农户谈判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端,交易成本较大,只能在土地流转价格上作出让步。土地流转较晚的农户谈判筹码越高,先谈判的农户出于攀高心理,要求流入主体支付所有合约中的最高价格,因而土地流入主体最优的出价方式是一次性给出大幅度高于平均程度的流转价格,从而实现规模经营。同时,受物价上涨和外来劳动力流动频繁的影响,劳动力工资普遍提高。一些农场尽管提高了工资水平,但仍面临用工困难问题,严重影响了种植大户的正常运转。

2.2.3 人才缺乏问题

当前,农村地区和农业部门人才结构失衡问题突出。一是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的现象。新生代农民工务农意愿普遍淡薄,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二是农业复合型人才总量不足。农村懂农业、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较少,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主体多是种养大户和返乡创业人员,其热情高、能吃苦、种植经验丰富,但受学历和理念等因素影响,缺乏科学的生产和管理能力,仅局限于传统的种植和养殖方式,创新意识不足,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能力较弱,制约了家庭农场发展层次。三是农业部门对农村农业的指导不足,仅停留于形式,具体指导较少。

2.2.4 融资难问题

一是经营规模偏小与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有限,缺乏有效抵押物和符合银行需要的抵押资产,通过正常贷款途径申请到的银行贷款较少。二是受市场、自然等因素影响,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农业生产未来收益存在较大风险,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虽然金融系统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产品创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仍未根本缓解[2]。

2.2.5 保险保障与政策扶持问题

现有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时,存在赔付标准低、保险品种少、保障范围窄等问题,起不到“保护伞”作用。部分种养大户反映,目前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太低,甚至达不到物化成本。相对于普通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大,面临更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近年来,国家为促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优惠补贴政策,但现有的补贴力度无法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存在落实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3]。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阶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立足实际,努力破解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3.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书记或县长担任组长,农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农工办、扶贫办、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督导、材料上报等。

各乡镇、街道要把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上工作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分管、农技中心具体负责。进一步明确责任、夯实工作措施,形成城乡联动,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良性发展的大好局面。

强化县级服务平台龙头作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司运作”的模式,整合政府资源、集聚社会力量,打造项目建设、为农服务、人才培训专业平台。

3.2 加快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实施改田改土措施,改变土地零碎化现状,为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机械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流转“非农化”。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3.3 强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对标全国现代农业强县,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薄弱环节找准培育突破口,科学选准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象。围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科学确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及政策、法规等培训内容,分类型、分产业、分等级制订培训标准和培训模块、课程,实施县、镇分工协作的分类分层精细化培训。

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涉农教学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共建共管共享的创新创业平台,将其打造成获取新品种、新技术以及新模式的农业“三新”技术前沿阵地和推广农业“三新”技术落地生根的第一实验室。

组建技术专家团队。县农委作为全县农业生产的的管理部门要主动承担起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果品、蔬菜、畜牧、粮食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帮扶、上门指导工作,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组织农业经营主体赴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等特色农业主产区参观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借他山之石为我所用。积极构建以县农业公司为龙头、镇农业公司为载体辐射带动全县,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新型职业农民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农村快速发展。

3.4 扩大财政支持覆盖范围

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细化措施,出台《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奖励办法》,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奖励范围、标准等。

加大财政项目资金扶持力度。统筹优化财政涉农资金和产业基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信贷担保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发展,优先安排现代农业产业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技术加工设备升级改造项目中,省市财政项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的新技术、新设备给予奖励。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按规定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凭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强政策引导,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业深度结合,搭建与投融资机构间沟通的桥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资本市场单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3.5 发挥金融支撑作用

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在粮食收储环节给予粮食加工企业与粮食流通企业同等的信贷优惠。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适当扩大农产品加工担保业务规模,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物范围。此外,积极开展厂房、设施设备抵押和存单、订单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大力推进产业链金融、“信贷+保险”等服务模式以及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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