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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修订

2022-02-28王永胜王治国

水利技术监督 2022年12期
关键词:工程规划细化水土保持

樊 华,张 超,王永胜,王治国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1 概述

SL 335—2014《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以下简称《编制规范》)是在SL 335—2006《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主要对原标准内容、深度和部分章节安排进行了调整修订,修订标准实施以后,广泛应用于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水土保持章节的编制,取得显著效益。

一是应用于全国各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2015年经国务院批复实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省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均已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复。各市县级水土保持规划正在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是应用于专项规划编制。《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专项规划(2016—2030年)》和《黄土高原沟壑区“固沟保塬”综合治理规划(2016—2030年)》等专项工程规划按标准编制完成,并由水利部印发实施。

三是应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的水土保持章节的编制。根据标准要求,规范了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水土保持内容,更好衔接了国家及省级水土保持规划。

《编制规范》已经发布实施多年,分别在规范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相关行业规划以及各级单位开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规划编制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水土保持工作顶层设计的关键基础。随着形势发展,中央推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文件,同时水利部党组开展“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对规划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通过修订使之符合新形势新要求。

2 现阶段《编制规范》的问题与不足

SL 335—2014《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已经发布实施6年,GB/T 1577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已经发布实施12年,对规范各类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水土保持工作顶层设计的关键基础。随着形势发展,标准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修订。

2.1 不能满足新形势对水土保持顶层设计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把水土保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文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京津冀协同发展、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水利部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进行政治对标、思路对标、任务对标,要求科学编制“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体系,确保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明确了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这些都对水土保持顶层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贯彻落实到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中。目前《编制规范》和《通则》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以支撑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2.2 水土保持规划类型、内容及深度尚需进一步细化

通过多年的实施,发现《编制规范》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水土保持规划的类型还不明确,各类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有待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内容的要求还不能满足目前编制工作的需要;水土保持监管规划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深入,以满足强化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随着水土保持对生态保护的作用进一步增强,规划编制规定对生态保护作用的体现需要加强,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的内容应根据新形势进行调整,规划目标任务的规定应进一步突出生态保护要求。

2.3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要求尚需协调统一规范

《编制规范》和GB/T 1577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现行有效的两个关于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规范,《通则》颁布实施于2008年,主要适用于全国、流域、行政区、小流域等不同面积的水土保持治理规划编制。作为规划编制标准,《通则》的大部分规定被后来发布的《编制规范》所包含或覆盖,并且《通则》的部分规定与GB 51018—201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存在重复或不协调,应根据新要求,统一规范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明确适用范围,避免重复和冲突,增强编制规范的可操作性、实用性。

3 修订原则

3.1 适应新要求

适应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要求;适应水利部党组开展“三对标、一规划”对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适应“十四五”水土保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新时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突出水土保持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方面的作用。

3.2 避免冲突和重复

明确水土保持规划的类型,进一步细化各类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统一规范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明确适用范围,避免重复和冲突。

3.3 注重可操作性

结合应用实践经验和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规定,强化任务措施可落地,增强编制规范的可操作性、实用性。

3.4 广泛征求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征求流域机构和各省设计单位意见,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上下结合,反复协调达成一致。

4 主要修订内容

4.1 总则

结合《编制规范》发布以来的实施情况,增加了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的类别界定,明确了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大中流域以及跨区域或流域的综合性中长期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包括专项工程规划、专项工作规划以及水土保持发展规划等阶段性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升了《编制规范》的现实指导意义。

4.2 术语

根据修订后的《编制规范》内容增加了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规划、水土保持专项工作规划、水土保持功能、水土保持区划、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术语,在《编制规范》中首次明确并细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类型,分为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规划4类,并阐述其定义。

4.3 基本规定

结合《规范》应用实际以及水土保持发展形势,完善了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基本规定内容,增加了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基本单元的相关规定,补充了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基本规定内容;细化了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规划编制基本规定内容;新增补充了水土保持专项工作规划编制、水土保持发展规划编制和水土保持专项实施规划(方案)编制基本规定内容。

4.4 基本资料

结合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其他行业发展形势,基本资料章节对相关行业水土保持相关资料规定进行更新完善,结合新形势,补充增加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等相关资料收集的规定。

4.5 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

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现状及发展趋势,完善了现状评价和需求分析的内容与要求。在一般规定中突出了水土保持区划及水土保持功能的作用;现状评价中删除了“土地适应性评价”内容,将原条款中的“水资源丰缺程度评价”修订为“地表径流利用情况评价”,对原条文中的“生态状况”进一步明确为“林草植被状况”,结合我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突出水土流失消长情况评价中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的应用,现状评价突出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地表径流利用情况、林草植被建设情况、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管理情况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需求分析中结合新形势对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生态保护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对水土保持需求分析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强调并细化了现状评价与需求分析的应用和在报告中的体现,在规划报告中应归纳总结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提出水土保持工作方向、任务、总体布局和重点布局要求。

4.6 规划目标、任务和规模

结合《规范》应用实践以及水土保持工作需求,进一步明确水土流失面积削减、林草植被覆盖增加和水土保持功能提高等定量和定性规划目标;细化了水土保持信息化、科研技术、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管理等水土保持专项工作规划任务确定的原则,增加了与水土保持专项工作规划规模对应的绩效指标等内容。

4.7 总体布局

根据《规范》修编的具体内容,完善了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总体布局的相关规定,细化了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规划总体布局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水土保持专项工作规划布局的相关规定。

4.8 预防保护

结合基本资料修改内容,预防保护规划依据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内容,细化了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预防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本章分别介绍了预防保护的一般规定,预防范围、对象及项目布局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规定,预防保护措施体系及配置应遵循的原则及基本规定等内容。

4.9 综合治理

细化了不同级别水土保持综合规划治理范围、对象、项目布局以及措施体系及配置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重点完善了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的相关内容,新增了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规划范围、对象、项目布局以及措施体系及配置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整合了GB/T 1577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土地适宜性分析评价及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措施配置相关内容。

4.10 监测

结合新修订的SL 277和GB 50433等规范相关内容以及现阶段正在开展的水土流失监测站网布局等工作,完善了监测站网规划以及监测项目、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4.11 综合监管

根据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要求,结合我国水土保持现阶段开展的水土保持综合监管现状及发展趋势,细化完善了综合监管规划相关内容。

4.12 实施进度及投资匡(估)算

根据前章节修订内容,细化了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水土保持规划近期重点项目安排及投资匡(估)算的要求。

4.13 实施效果分析

结合前章节修订内容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实际,对相关要求进行完善,在实施效果分析重点补充从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社会效果分析的规定。

4.14 保障措施

根据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要求,对实施保障措施应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重点要求从组织协调机构建设、部门职责分工、目标任务落实等方面提出组织保障措施;从宣传教育、示范引导等方面,提出宣传保障措施。

4.15 附录

结合前章节修订内容,细化了附录A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成果要求内容,结合正文相关修订内容。将原附录B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编写提纲及要求调整细化为附录B水土保持专项工程规划编写提纲及要求、附录C水土保持专项工作规划编写提纲及要求。新增附录D水土保持发展规划编写提纲及要求,从发展基础、总体要求、总体布局、主要任务、改革创新和保障措施6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新增了附录E水土保持专项实施规划(方案)编写提纲及要求,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总体要求、建设范围及内容、建设管理与技术支持、资金筹措与实施效果分析和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5 结语

本次《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修订工作,通过广泛沟通、征求各单位及专家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最终修订成果响应了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为各级各类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全面支撑。重点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明确水土保持规划分类

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两大类,其中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大中流域以及跨区域或流域的综合性中长期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包括专项工程规划、专项工作规划以及水土保持发展规划等阶段性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

(2)侧重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

补充了县级水土保持综合规划编制基本规定,明确了县级水土保持规划范围、深度、规划范畴、规划期、水土保持区划基本单元依据等内容。

(3)更新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管要求

结合新修订的SL 277和GB 50433等规范相关内容以及现阶段正在开展的水土流失监测站网布局等工作,完善了监测站网规划以及监测项目、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相关内容;根据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要求,结合我国水土保持现阶段开展的水土保持综合监管现状及发展趋势,细化完善了综合监管规划相关内容。

(4)突出水土保持功能和效益提升

结合《编制规范》应用实践以及水土保持工作需求,进一步明确水土流失面积削减、林草植被覆盖增加和水土保持功能提高等定量和定性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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