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问题
2022-02-28陈国鑫
陈国鑫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党和政府从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而制定的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论调,然而在承包制度逐渐落实以后,因为土地资源承包、流转、土地使用权、土地界限等问题而形成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关注农村土地争议,也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法律法规确实对解决农村土地争议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争议法律解决机制已经完全成熟,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仍然影响着农村土地争议的顺利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村土地纠纷法律解决机制问题和对策进行研究可谓是势在必行。
1 农村土地纠纷法律解决机制问题
1.1 法律解决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首先,真实性得不到保证,是法律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争议双方之间的和解只涉及到双方意见,没有第三方的见证和参与,双方是否达成了和解、和解条件是否合理合法等,都属于无法证明的事情。再加上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时至今日仍然存在宗族等方面的纽带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争议双方是否受到欺骗恐吓和压迫,也无从进行验证,这造成了一些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在事后不承认和解的问题。其次,趋利性十分明显也是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当中的一个问题,调解制度本身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争议双方通过自愿出让自身的某些权益来达成和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一些土地权利,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节方案将不再具有合理性,难以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争议。同时还有一些调解人对农村土地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政府部门的一系列政策不够了解,即使勉强进行了调解,最终得出来的结果也未必有利于保证农村土地争议双方的权益。第三,相关制度不健全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党和政府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入手建立了农村土地争议解决机制,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仲裁机构的配合,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直接由地方政府管辖和建立,在农村土地争议涉及到政府部门的情况下,仲裁机构给出的结论是否还具有参考价值,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救济规定不够科学。法律法规是治国之本,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十分重要,在解决农村土地争议的过程中,诉诸法律是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的法律援助和救济规定都不合理,这使得农民在与政府部门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得不到有力支持。
1.2 法律解决机制规定中的问题
农村土地争议法律解决机制是基于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而存在的,但是仅从目前来看,相关的法规内容还不够集中和细化,基本上都零散地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比如说关于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一系列问题,就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当中有所提及,其中指出“因为土地承包问题产生的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协商得不到共识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而调解以后产生的结果怎样保证有效性,又存在于《关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中,其中特别提到,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后确认的、争议双方都签字认可的协议,可以等同于民事合同看待。而签订了调解意向以后,双方就需要根据商讨过程中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进行后续处理,不能单方面违反调解内容。根据这两项规定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农村土地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并不集中,也没有关于农村土地争议的针对性,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调解的工作原则和规范不完善、调解工作监督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农村土地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3 农村土地纠纷法律解决方式不完善
根据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争议法律解决机制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争议大多数都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处理,但仍有一部分需要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处理,然而受到法律解决方式不完善的影响,农村土地争议并不能全数得到妥善处理。比如,针对农村土地争议问题的信访制度就不够完善,很多地区甚至没有建立相关的机制,这一来可能影响农村土地争议解决效果,二来不符合农民解决和处理问题的需要,最终只能导致农村土地争议问题一拖再拖,形成群体性的土地争议问题。
1.4 缺乏配套性规定
党和政府部门严格规定了农村土地争议问题的救济标准和救济途径等,然而这些标准和途径,往往与农村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实际应用价值并不高,只有农村土地争议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争议双方才会选择诉诸法律。同时,农村土地资源行政管理单位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也不到位,无论是进行争议区域取证工作,还是进行争议问题调查工作,双方都不能进行有效合作,同时也都没有认识到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使得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大幅度下降,农村土地争议问题也得不到有效解决。
2 农村土地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优化策略
2.1 健全当事人和解和调解解决机制
第一,尽快从见证人的角度入手,使邻里成为和解的见证够。目前农村土地争议问题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调解解决,想要保证调解的有效性,就需要尽快建立邻里参与的制度,从而在保证争议双方隐私不被泄露的基础上,确保和解的有效性。除此之外,相比于司法人员,邻里之前显然更加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劝说的效果也会更好,这能够有效提升农村土地争议解决效果。第二,要让村委会和基层政府参与进来,发挥应有的作用。村委会是农村地区最基层的机构,让村委会介入到农村土地争议问题处理和调解当中去,能够有效地提升争议解决效率。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首先对农村土地争议调解制度进行优化,理顺村委会调解流程,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设置专门的工作岗位,从而从根本上提升农村土地争议调解的有效性。除此之外,针对村委会也无法有效调解的农村土地争议,可以由上级基层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的态度,对双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考量,最终把农村土地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其演化成更严重的矛盾。第三,要尽快出台制度保证农村土地争议调解的效力。在村委会进行调解或者在乡镇政府进行调解以后所形成的调解结果,必须要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障制度,让农村土地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2.2 健全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第一,要尽快提升土地纠纷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覆盖率,目前关于农村土地争议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比较零散,很多情况下,法院受到受理范围的影响,并不能为农村土地争议双方提供帮助,这显然不符合农村土地争议的解决需求。比如说,农村地区比较常见的地界四至不清纠纷、新增人口要求调整土地纠纷等,往往都需要由法院进行处理,因此必须要提升受理覆盖率,真正为农村地区群众提供便利。第二,要尽快制定法律法规与民间法之间的协调方法。农村土地争议问题的处理难度比较大,除了要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之外,还需要考虑到争议双方的心理情况等,而农村地区沿袭下来的历史因素、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等,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所以在解决农村土地争议的过程中,如果双方提出的要求不违反强制法,可以尊重和认可民间法和习惯法的效力,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农村土地争议法律机制与农村地区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才能在保证司法机关权威性的同时,确保争议双方达成根本一致。第三,要在树立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争议法律解决机制。农村土地争议问题始终存在并且影响比较大,常常存在村级组织协调难、政府部门调解难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解决问题,就必须要尽快建立相关解决机制,在法律诉讼和非法律调解之间建立连接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保证各种农村土地争议解决手段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要承担应有的责任,通过审判权等加强对农村土地争议的处理效果,做好引导监督工作,确保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等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和仲裁机构进行有效协调,在应对农村土地争议的过程中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3 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功能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确立和推广,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群体的生产生活效益,但是其带来的农村土地争议问题也确实给有关部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进行行政处理和管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法院等都会进行干预,这使得农村土地争议迟迟得不到妥善处理,不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诉求。只有尽快提升司法救济的有效性,才能让上述问题迎刃而解,常见的司法救济完善策略包括:①尽快打开司法救济范围。为了从根本上避免行政干预等问题给农村土地争议解决带来的影响,必须要尽快对司法解决农村土地争议的方法等进行优化完善,确保争议双方的争议能够得到搁置。另外,事关土地争议的相关补偿标准也是需要尽快进行完善的内容,土地资源属于生产资料,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这种生产资料将不能继续发挥作用,这必然会给其中一方或双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争议以后,一般需要由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而关于赔偿的标准,有的地区已经建立了补偿标准体系和相关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可将这一措施扩展开来、普及开来,让补偿标准更符合各地区实际情况。②要结合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争议双方受教育程度等,对现有的农村土地争议诉讼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健全土地争议简易诉讼制度,尽可能降低农村土地争议处理所产生的各种诉讼费用,从而确保农村土地争议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实际上,农业是我国的重要产业,但是从农民群体政治地位、经济收入和教育背景等方面来看,很多农民并没有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农村土地争议的想法和意识,他们对农村土地争议诉讼是所需要花费的时间、金钱等比较抗拒,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争议处理效果,可通过建立简易诉讼流程、减免诉讼费用等一系列方式,为农民提供行之有效的帮助。③要不断提升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力度,让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得到保障,只有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在农村土地争议问题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要加强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培训,要求他们树立公平公正的工作思想,同时还需要带动司法体系改革,让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得到保证。避免在处理农村土地争议的过程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2.4 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配套机制
首先,要尽快健全矛盾纠纷超前排查预防机制。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处理农村土地争议的时候同样是如此,必须要通过建立争议排查机制,才能让农村土地争议及时得到处理和应对。在发现农村土地争议风险的时候,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并进行简单调解,涉及到征地纠纷等有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征地的用途了解纠纷土地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在与这些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的基础上,把握住农村土地争议的基本问题,从而有效地应对和避免纠纷矛盾激化。其次,要尽快建立多层次调处机制。地方政府始终是处理农村土地争议的主体,县级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仲裁流程,同时确定非仲裁范围的各类农村土地争议问题,让不同种类、严重程度不同的农村土地争议能够第一时间进入对应的解决渠道,从根本上提升处理应对效率。最后,要优化宣传疏导机制。村委会必须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安排农民群众对农村土地争议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了解,并使他们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更深的认知,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制意识逐渐深入人心,过去因农村土地争议激化而导致其他冲突的局面才能够得到控制。
3 结语
土地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也是保证我国粮食稳定供应、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资源,但是在承包制推行的今天,农村土地争议问题越来越多,这给农村土地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除了文中提到的几方面措施之外,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还需要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考虑农民群体的实际需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