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金融供给侧管理研究
2022-02-28王刘娟莫丽萍
王刘娟,莫丽萍
(1.武汉学院金融与经济学院 湖北,武汉 430212;2.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0)
1 乡村振兴对农村金融服务管理的新要求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党中央为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创新战略举措,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我国乡村振兴所要达到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产业兴旺;二是生态宜居;三是乡风文明;四是治理有效;五是生活富裕。由此可以看出,乡村振兴首先必须是产业振兴,只有实现了产业振兴,才能为乡村生态建设、乡风建设创造条件,并最终实现村民生活富裕。而金融是支持产业发展最为重要的资源要素之一,要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就必须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具体而言,乡村振兴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以下新要求。
一方面,农村金融必须为农业供给侧改革服务。乡村产业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过程中最为艰巨的任务,但农业与工业相比,因为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大,其呈现出鲜明的弱势性,面临的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因此,传统的金融机构对参与农业金融服务意愿并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在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国家政策将在农业发展方面进一步倾斜,乡村产业振兴要求积极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农业、数字农业、家庭农场、“互联网+”等产业,这就要求积极开展农业供给侧改革,将农村的优势农业资源集中到发展农村优势产业中来,如此才能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的农业升级,进而推动乡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要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就必须充分发挥金融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优势,通过调整金融服务方式,转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由此可以看出,新时代的农村金融,必须积极为农业供给侧改革服务,如此才能推动乡村产业的发展和升级。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必须突出“绿色”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并非以乡村产业发展为单一目标,而是将乡村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效地结合起来,注重乡村振兴的综合效益。因此,农村金融在面向农村服务过程中,必须以“绿色”金融服务为重点,重点支持综合效益好、环境效益优等产业的发展,为我国乡村绿色农业发展提供重点的金融支持。与此同时,农村金融还必须为村庄环境整治项目、农村节水项目、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为乡村环境治理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乡村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如此才能建设绿色乡村,实现乡村振兴中生态宜居和治理有效的战略目标。
2 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面临的结构性矛盾
面对乡村振兴给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由于传统金融体制的影响,我国金融资源在农村的供给仍然面临结构性矛盾,这直接阻碍了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2.1 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
依据马太效应,资本存在逐利性,资本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获得的收益低且风险大,这是导致农村金融供给资源不足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农村存贷款的差额仍然保持增长的趋势,这表明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仍然有改善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国有商业银行不断收缩网点的现象,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地区主要的金融供给主体。但面对乡村振兴给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仅仅依靠农村信用合作的作用,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乡村产业振兴、村容治理、环境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此,针对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日益凸显的矛盾,党中央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采用行政干预、金融政策倾斜的方式培育大量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如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等,将其主要金融服务职能定位为提供涉农小额贷款,以为农村产业振兴、乡村发展输送金融资源。但农业生产投资存在风险性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上存在正规金融不愿意涉足,而非正规金融借贷成本过高,导致真正流向“三农”的资金较少,农村金融信贷撬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杠杆作用难以发挥。由此可以看出,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是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面临的结构性矛盾之一。
2.2 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的动力不强
市场自我调节的失灵是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依据,乡村振兴离不开农村金融的供给,需要激发与引导金融供给主体主动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近年来,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中,但是依然存在内生激励性不足的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于“三农”呈现公共产品的属性,强调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然而金融机构属于盈利性的法人主体,政府采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如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对农村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时,需要金融机构采用低息甚至无息的信贷,这实际上也将减少金融机构的利润空间。乡村振兴战略要求金融服务要关注扶贫产业,但是精准扶贫产业中,农村的一些光伏产业、乡村旅游产业投资周期长,且收益率存在不稳定,导致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不强。
2.3 农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服务范围有限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后,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迅速增加。不仅如此,在我国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各地需要结合当地的资源优势,探索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模式,鼓励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模式,避免乡村产业发展陷入同质化的境地。这就使得乡村金融的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产业类型、不同的产业链环节对于金融产品需求也存在差异化。这实际上就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面向农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但是当前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的创新仍然存在滞后性,与乡村振兴过程中所出现的新业态相比,农村金融创新的产品种类与乡村振兴产业的金融需求存在脱节现象,金融机构无法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求开发符合乡村特色的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金融创新能力过低,金融服务手段单一,导致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服务范围较为有限。
2.4 宅基地的资格准入制度让位于资本投机运作
土地作为稀缺性资源,是乡村产业振兴的核心要素,但其在一定时期总量是固定的,使用土地的人越多则人均使用面积就越少,为了保证农民可持续享有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使用权可长期有序分配,我国宅基地制度中设立了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为前置条款的身份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宅基地,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则无权申请取得、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具有天然的排他性,村民是否能够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其成员资格至关重要。这种成员权使得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变成集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形成一种依靠集体成员身份而占有的“集体共有私产”。这种宅基地取得的资格准入制度有效的保证了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利的长期可持续性。异于宅基地制度设计追求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性,资本进入宅基地领域后,以追求效益为目的,其最为关注的是如何短时间内获取利润的更大化,因此,资本为了达到预期获利目标,则势必推翻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和准入资格。这不仅打破了宅基地制度上的身份限制,无形中也容易导致村集体资产的流失。
3 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金融供给侧管理模式变革的出路
面对乡村振兴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新要求,我国农村金融必须积极实施供给侧改革,从金融机构供给数量、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等角度入手,有效化解农村金融服务的供需矛盾。
3.1 发展农村持牌微型金融机构,化解农村金融机构供给数量困境
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体系,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营业网点的收缩,农村金融需求的供给主体数量减少,乡村振兴的金融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矛盾。要切实解决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金融供给的问题,需要从供给侧进行改革,增加涉农的微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化解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主体不足的困境。国务院颁布的“新36条”提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中,乡村振兴的发展离不开民间资本的支持,通过重点发展村镇银行、农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乡村微型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明确乡村持牌微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定位,坚持“贷农贷小”,以服务“三农”作为工作的重点,并且积极的创新金融产品与延伸金融服务的链条,为农村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户的基本金融需求,为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提供更多的金融信贷资金,为乡村振兴提供稳定持续的金融支持。
3.2 完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提升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的动力
乡村振兴的根本在于振兴农村的产业经济,但是农村产业投资大、周期长、收益率不稳定等因素的影响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平衡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农村金融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之间的矛盾,导致金融机构参与到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不高。在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中,需要发挥农村金融政策扶持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参与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乡村振兴战略中要让金融机构转变观念,主动参与最为根本的是提升农村产业的融资收益率,从金融政策上减少、分散金融机构扶持乡村振兴产业的风险。首先,中央人民银行应当运用综合性的政策,如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振兴产业提供授信;其次,健全宏观审慎评估考核体系,对县域的贷款额度进行适当的提升,充足乡村基层的信贷资金;最后,发挥财税激励政策,建立“三农”财税奖励资金政策,发挥财税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提供农业保险、涉农贷款、“绿色”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一定的财税资金奖励。
3.3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满足乡村振兴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针对乡村振兴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需求,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才能不断满足乡村振兴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①乡村微型金融机构应当精耕农村金融市场,根据农业产业的形态与金融的需求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从融资信贷的模式上,根据农村产业发展缺乏固定资产的特点,积极探索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以及产业链订单融资模式。②采用联保贷款的信贷模式,推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贷款产品。③在乡村振兴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加大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授信,采用差异化的定价系统。④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乡村振兴首要发展农村产业,而农村的种植、养殖生产项目存在投资周期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受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因子影响大,因此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较大。金融机构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产品,设计不同费率的农业保险产品,以降低乡村振兴过程中产业发展风险,为农村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3.4 建立严格的宅基地资格准入制度,防范资本投机运作
土地作为稀缺性资源,在一定时期总量是固定的,使用土地的人越多则人均使用面积就越少,为了保证农民可持续享有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使用权可长期有序分配,我国宅基地制度中设立了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为前置条款的身份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宅基地,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则无权申请取得、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具有天然的排他性,村民是否能够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其成员资格至关重要。这种成员权使得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变成集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形成一种依靠集体成员身份而占有的“集体共有私产”。这种宅基地取得的资格准入制度有效的保证了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利的长期可持续性。异于宅基地制度设计追求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性,资本进入宅基地领域后,以追求效益为目的,其最为关注的是如何短时间内获取利润的更大化,因此,资本为了达到预期获利目标,则势必推翻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和准入资格。这就要求必须建立严格的宅基地资格准入制度,防范资本投机运作,规范农村资本投资,给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流动创造良好的金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