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文明城市创建督查工作效能提升的研究
2022-02-28魏淑佳
魏淑佳
【摘要】针对当前县区文明城市创建督查存在问题,深入剖析具体存在问题和问题成因,并提出提升督查工作效能的对策建议,进一步优化督查方式,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
【关键词】文明城市创建督查;效能;
一、鼓楼区文明城市创建督查工作效能存在问题
1.督查主体难以满足督查需求。因县区人员有限,大部分县区难以设置文明创建督查专门机构,大多为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临时抽调而成,兼职督查人员均对于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难以一一掌握,且多数督查人员对基层情况不熟悉,导致督查难以到位,减弱督查效能。
2.文明创建督查公众参与度低。日常文明创建宣传对文明创建督查宣传较少,群众参与督查意识普遍不强,多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且开展督查活动具有随机性,难以随时发动群众参与,群众不易介入。
3.文明创建督查结果运用乏力。督查存在问题较多的责任单位,也是承担文明创建任务较重的单位,在督查结果运用过程中常出现“多做多错”现象,极大打击相关责任部门积极性,也容易引发部门间的冲突,导致部门间配合度低,推诿扯皮,督查结果在实际运用中难以落地。
二、文明城市创建督查工作效能存在问题的成因
1.督查人员管理体系尚未健全。文明创建督查对督查人员在专业知识、素质能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而兼职体系下,督查人员面临督查工作和本职工作冲突,导致难以全身心投入文明创建督查,削弱了督查效果。同时,大部分县区未建立针对督查人员的监督体系,缺失压力传导,容易使督查人员放松自我要求、找不到准确的定位,难以进一步明确提升方向。
2.现有体系难以推动公众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督查的专业性对公众参与设置了壁垒,公众参与路径难以真正打开。公众参与意愿和公众利益实现存在正相关,文明城市创建虽均有惠民特性,但均为普惠性,对于公众个体而言,感受并不明显,反具有不能随地吐痰、闯红灯等制约性,公众个体难以从督查中获利,故参与意愿也较低。
3.结果运用存在现实阻碍。督查发现的问题存在一定客观原因,难以在短时间整改到位,一味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容易影响职能部门积极性。文明城市创建督查主体和督查对象所涉及的责任单位之间存在意识差异,对于督查主体而言,开展督查是帮助相关责任部门提高创建水平的有效途径,但在相关责任部门看来,督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负担。
三、文明城市创建督查工作效能提升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文明城市创建督查机构设置
1.加强机构设置,建立创建大督查格局。专业化督查机构的设置使督查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并有效破解兼职人员无法“两头兼顾”的难题,满足文明城市创建督查对于督查人员在专业知识、素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
2.完善培训体系,打造专业督查队伍。构建设置科学、制度完善的培训体系,丰富培训手段,引导督查人员在尽快熟悉、掌握测评体系,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素质能力,进一步提升督查人员自我效能感,打造专业化水平高的文明城市创建督查队伍。
3.强化激励因素,提高督查主体积极性。建立标准统一、科学合理的督查人员评价体系,推动督查人员准确自身定位、明确自我评价,并转变督查人员侧重于前期督查现状,给予更多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指导、评价权限,提高督查人员参与感。同时,立足督查人员实际需求,探索行之有效的激励举措,增强督查人员获得感。
(二)打通公众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督查通道
1.加强对公众主体权益的保护。加强对于市民主体权益的保护,细化公众参与的相关法律,对参与范围、参与方式、参与途径、奖励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引导公众更加有序参与创建活动。更加突出以市民需求为导向,将公众利益诉求作为开展文明创建督查的重点,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参与率。
2.增强文明城市创建督查透明度。增强文明城市创建督查透明度,公开《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指标项目、标准内容,并对标准的要求进行解读,通过邀请专家开展标准解读会、媒体和网络加大宣传等形式,促进公众了解、明确文明城市创建督查标准,方便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督查实践。
3.拓宽公众参与督查路径。搭建公众建言献策平台,开设公众留言板,征集市民群众对文明创建督查意见建议,公布专门化督查机构联系方式,为市民群众提供业务咨询、学习机会等。加强对于公益组织文明创建督查力量的扶持力度,适时给予专业指导和经费支持,变个体化参与为组织化参与。
(三)加强文明创建督查结果运用
1.建立督查考核一体的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整合督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对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各村居的创建情况作出评价,通过横向对比,明晰优劣,促进争先进位,形成良性竞争。将督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文明单位考评体系,赋予督查考核結果一定的分数,并将督查结果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相挂钩,提高督查结果运用的实效性。
2.制定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制定合理的奖惩措施,设置督查重点关注对象,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在短时间内组织力量开展深入督查调研,并邀请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共同破解。加大奖励措施,对于文明创建支持力度大的相关责任部门予以奖励,改善多做多错的错误印象,减少与乡镇、村居、部门的利益诉求差异。
3.适时引进第三方督查结果。邀请与政府无利益关系、具有开展文明城市创建督查工作的第三方作为督查主体,从公众角度看待文明创建存在问题,为督查结果增添服务性。加强监督、指导和把控,在督查活动开展前对第三方督查机构进行培训,确保督查专业性、准确性。
四、结语
督查是行政管理部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策执行力的重要举措,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如何运用好督查手段,提高督查工作效能,关乎文明城市创建的落实,关乎城市管理的优化、关乎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随着新时代对于文明城市创建的要求逐步提升,督查工作效能应在督查机构设置、公众参与、督查结果运用、数字化工具运用等方面提升才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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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J·古德诺(著),王元(译). 政治与行政[M]. 北京: 华夏出版社, 1987
[3]尼古拉斯·亨利(著), 张昕(译).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作者简介:魏淑佳,1992.03,女,福建宁德人, 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E47892F1-80BC-44BD-AEC1-C67906472C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