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关联罪名之司法认定
2022-02-27黄婷
黄 婷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一、引言
近年来,金融秩序混乱,高利贷、赌博等违法活动四起。由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诉诸无门,从而出现了各种各样催债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地方黑恶势力,为了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实施“套路贷”的犯罪活动,以高利放贷为业,采取各种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催收非法债务也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当然高利贷、赌债只是作为非法债务的典型,毒资等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也属于非法债务之列。
此前,我国刑法对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未有专门规定。行为人往往采取闹事、剥夺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等行为催收非法债务,对于频发又不足以定罪的催收行为,司法机关也会选择最相符合的罪名将其入罪。但司法机关这种一概入罪的做法,不免陷入重刑主义的泥潭,且有损罪刑法定原则。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催债行为,若没有达到剥夺自由的程度,则不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此外,根据2013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催收非法债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甚至可能诱发被害人自杀,或是为了还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性。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采取轻微暴力、软暴力的行为催收非法债务,独立构成较轻的新罪名,从而保障了罪刑均衡原则,也使得司法实务的做法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并非追求一切非犯罪化,而是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入罪,这样既符合现实需要,又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诉求相契合,具有社会正当性。
依据新法规定,催收非法债务构成犯罪的属于目的犯,其目的在于催收非法债务。非法债务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属于具有事实根据的债务。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绑架罪。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了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若行为人以催收非法债务为借口,索要的是不具有任何事实根据的他人财产,则应该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受本法条的规制;若符合抢劫、绑架等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应依相关罪名论处。
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并非一概认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只有情节严重才可判定,且根据具体行为、轻重程度的不同,还有可能触犯其他关联罪名。之所以称之为关联罪名,是因为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类型具有多样性,其所采取的行为类型可能与其他罪名的行为类型重合,所侵害的法益也可能与其他罪名一致。根据新法的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类型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催收非法债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若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以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破坏他人住宅和生活安宁的,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行为人以恐吓、跟踪、骚扰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正是由于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可能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因而将这些罪名称之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关联罪名。所以,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正确处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笔者在知网以“催收非法债务”为关键词,搜到的文献仅3篇,仅对增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正当性、意义进行了讨论[1-3],未对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关联罪名的关系问题做专门研究。为此,本文在梳理国家颁布的有关催收非法债务规范的基础上,采取实证分析的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非法债务”为关键词,以检索到的2018年以后的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司法实务针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认定,进行归纳、分析、总结,以期发现问题和规律,进而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关联罪名之间的司法认定问题提出管见。
二、与“催收非法债务”相关的刑法规范梳理
(一)对以剥夺人身自由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规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此处的债务是仅限于合法债务,还是包括非法债务。多数学者认为此处的债务应包括非法债务[4-6],但也有研究认为行为人为了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论处[7]。现实中,由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主”无法诉诸法律途径救济,所以往往采取私力救济的方法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则成为常见的索债手段。就侵犯的法益而言,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均侵犯了人身权利,但绑架罪还可能侵犯财产权利。为了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行为人的目的仅在于索取非法债务的金额及利息,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基本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可能性(绑架罪的人质有被撕票可能性)。因此,若以重罪绑架罪论处,势必会违反罪刑均衡原则。所以,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对以寻衅滋事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规制
2013年5月2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债务纠纷仅限于合法债务还是包括非法债务。倘若认为该规定的债务只包括合法债务,对因债务纠纷而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还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所以应仅指合法债务。因索取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实施上述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还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举轻以明重,因索取非法债务而实施上述行为的,更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倘若认为该规定的债务包括非法债务,则直接适用该规定,对符合该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即可。
(三)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全面规制
“两高两部”于2018年 1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此外,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也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则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定罪量刑。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若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规范所提到的罪名,则当然构成该罪。但现实中出现了采取轻微暴力或软暴力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对法益的侵害达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但又未达到入罪的标准。为了有效惩处和预防该类行为,同时防止人为地降低入罪标准,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者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但行为人在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往往多种手段并用,那么,采用的轻微暴力或软暴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构成的是催收非法债务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就成为司法实务需解决的问题。
三、“催收非法债务”刑法规制的实践检视
(一)样本来源及说明
2018年,“两高两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和《意见》明确了对催收非法债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以“非法债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1)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检索2018年以后有关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刑事判决书共310则,其中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已经宣判的298则,及施行后宣判的12则。
检察院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指控与法院最终认定结果基本趋于一致,新法施行前,仅7个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其中有4个案件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但法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2个案件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但法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1个案件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但法院认定为抢劫罪。由此可见,即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法院也会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行为人为了索取非法债务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索取钱财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如孙某等非法拘禁罪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出现与绑架行为交叉的要素,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是为了索取债务,且事后只是获取了少量报酬,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孙某、胡某、叶某、贾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192刑初756号。但若行为人以索取非法债务为借口,实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强取被害人的财物,则应以相应的罪名处理。如唐某某抢劫罪一案,法院认为:“唐某某约双方人员前去赌博,刚开始赌博就以‘出千’为由结伙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地点,后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要求被害人亲友筹钱,在收到20 000元款项转账凭证截图的情况下才将被害人释放,足以证实三被告人及同案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4刑初1001号。此外,有3则文书(4)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103刑初497号;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821刑初297号;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213刑初521号。法院针对检察院的指控就被告人的催收行为增加了罪名,1则文书(5)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1刑终815号。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减少了罪名。
新法施行以后的12则文书中,4则文书是二审判决书,检察院起诉时间在新法施行前,因此指控的罪名不包括催收非法债务罪。但被告人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应判决轻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采纳了该上诉理由,对某些犯罪事实改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张某等催收非法债务罪一案,法院认为:“原审定罪量刑时根据当时的《刑法》认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类行为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5刑终399号。
(二)样本案件类型概括
理清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主体、非法债务的类型、行为类型及触犯的罪名,是正确处理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前提。下文仅就上述提及的310则刑事判决书样本进行归纳梳理。
1.催收主体类型
催收非法债务犯罪主要体现为共同犯罪,包括黑恶势力犯罪,但也存在个人单独犯罪的情况。样本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有305例,占比高达98.39%,仅有5例属于单独犯罪,占比约1.61%。可以说催收非法债务犯罪基本属于共同犯罪,甚至是犯罪集团犯罪。这是催债方出于“人多势众”的考虑,以此给被害人施加压力,迫使被害人偿还非法债务,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单独犯罪更大。共同犯罪的样本中,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的251例,占比约82.3%;属于黑恶势力犯罪的54例,占比约17.7%。黑恶势力犯罪比重虽然不大,但由于黑恶势力较可能通过“制造”非法债务并使用各种手段进行逼债,且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共同犯罪。这也是为什么要专门针对黑恶势力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原因。
2.非法债务类型
尽管新法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条文对非法债务仅列举了高利贷一项,但该条文以1个“等”字,说明了非法债务包括所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高利贷仅为非法债务的典型,所以特别摘出予以警示。在选取的样本中,非法债务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非法债务为高利贷的94例,占比约30.32%。其中,催收主体为黑恶势力的45例,由此看出催收高利贷的行为有约一半的比例由更具社会危害性的黑恶势力所实施,因此有必要单独将其拎出列举。(2)非法债务为赌债的为155例,占比为50%,比重最大。可见,即使立法者未将赌债明示列举,但其在司法实务中占比最大,更应加以重视。(3)比重较小的包括毒资4例,虚开增值税专门发票购票款3例,介绍卖淫嫖娼介绍费2例,驾驶证购分款、帮运输毒品被判刑的损失、走私运费、讨债劳务费、赌博活动资金各1例。这些非法债务尽管比例较小,但显示了非法债务的多样性。(4)还有47例案件的判决书没有明确释明非法债务的类型,只笼统地提出索取的是非法债务,占15.16%。这也说明了只要是催收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应受新法所规制。
3.法院认定罪名及行为类型
由于催收手段的多样性,法院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行为人构成的罪名作出不同认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名(7)部分行为人存在触犯数罪的情况。:(1)催收非法债务罪7例,占比约2.26%,行为类型为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软暴力”。(2)非法拘禁罪264例,占比高达85.16%,行为类型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伴有捆绑、殴打等行为。(3)寻衅滋事罪29例,占比约9.35%,行为类型主要包括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软暴力”等。(4)非法侵入住宅罪9例,占比约2.9%,行为类型为侵入被害人的房屋,拒不退出,居住、强占房屋。(5)故意伤害罪的7例,占比约2.26%,行为类型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6)故意毁坏财物罪的1例(8)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长刑初字第369号。,占比约0.32%,行为类型为行为人为了索取非法债务,对物暴力,打砸被害人的财物。(7)敲诈勒索罪10例,占比约3.22%,行为类型为暴力、胁迫,逼迫借款人归还虚高债务。(8)绑架罪2例(9)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1刑终814号;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5281刑初213号。,占比约0.65%,行为类型为暴力、剥夺借款人的人身自由,威胁借款人的亲属以房偿还虚高债务。(9)抢劫罪2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桂0102刑初271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4刑初1001号。,占比约0.65%,行为类型为借口索取非法债务,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10)虚假诉讼罪3例,占比约0.97%,行为类型为索取非法债务,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梳理发现,行为人的催收手段主要为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触及多种罪名,其中以非法拘禁罪最为显著。由于行为人的目的仅在于索取非法债务,其行为只是索债的一种手段,因而多采取轻微暴力、威胁、“软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等足以使被害人感到害怕的手段,而这些行为同时也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特征。
新罪的行为类型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且不包括虚假诉讼等,因此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构成犯罪的,直接以虚假诉讼罪处理即可,本文对此不予讨论。此外,从样本中也发现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有小部分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抢劫罪等罪名,这是由于此时这里的“债”已经不是单纯的非法债务,而是超过债务金额本身的被害人的财产,是行为人假借债务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被害人财产,构成犯罪的应以相应罪名论处。
新罪设立前,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仅能以现有罪名处理,但对未达到现有罪名的入罪标准,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却已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不能排除法院可能人为降低入罪标准,对其适用最相似的罪名。例如李某非法拘禁一案,法院认为:“李某受谷某指使采取纠缠同吃同住出入尾随看管被害人的非法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11)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703刑初59号。行为人为了索取非法债务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未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法院仍对其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笔者认为,法院的做法并不可取,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值得科处刑罚,但若未达到现行法律的入罪标准,则不宜人为降低入罪标准,否则有违罪刑法定罪原则。新罪的增设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可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这样既能防止遗漏处罚值得科处刑罚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又能避免人为地降低入罪标准,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罪行均衡原则。
新罪设立前,行为人采取多种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构成多个罪名的,法院只能对其分别认定、数罪并罚。但新罪列举了多种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类型,即使行为人同时采取了多种行为催收非法债务,也只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同种数罪,只需要以催收非法债务罪一罪论处即可,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例如,以黄某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一案,法院认为:“原审定罪量刑时根据审理时的法律规定认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为强行索取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有组织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辱骂、恐吓等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之后,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原判认定的寻衅滋事罪部分、非法拘禁罪部分、非法侵入住宅罪部分均依法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1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5刑终266号。
四、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关联罪名司法认定之实践检视
(一)假借债务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认定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罪属于目的犯,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非法债务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具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对于他人财产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倘若行为人肆意认定高额违约金或者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本金及利息,此时的“债”实际上已经是被害人的财产。行为人索取超过非法债务本身的被害人财产,没有事实依据,是假借债务之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因此,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索取的债务金额明显超过债务本身,即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受该法条的规制。若符合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等其他罪名构成要件的,直接认定为相应罪名即可。司法实务中也是采取了此种做法,如新法实施后,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迫使被害人交付虚高债务,被二审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1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5刑终399号。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关联罪名之界定
如前文所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类型和其他某些罪名的行为类型具有相似性,且侵犯的法益具有重叠关系,罪名之间具有包容、交叉关系,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也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因此,需要就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关联罪名之司法认定展开论述。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目的仅在于索取非法债务金额。新法实施前,行为人以暴力、“软暴力”、剥夺人身自由、侵入住宅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符合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以相关罪名处理并无问题。但新法施行后,其采取的手段行为仍然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尽管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同时符合其他罪名的,并不必然都按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关联罪名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交叉的,法院应善于运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的原理加以解决。
那么,当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是依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处理?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其中一个罪名可以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时,两个罪名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只适用特别法;但若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能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时,二者属于交叉关系,应按想象竞合处理,并在判决中明示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适用重罪的法定刑,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8]笔者认同这种观点。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若一概以法益的同一性认定法条竞合,忽视法益侵害程度,当特别法的法定刑低于一般法时,就可能出现即使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严重,也只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况,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只有充分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才能正确选择法定刑,精准量刑,从而实现罪行均衡。因此,下文依照催收非法债务罪行为类型的顺序,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可能触犯的罪名,对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常见关联罪名之间的司法认定作区别分析。
1.催收非法债务罪
首先,该罪催收的对象是非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赌债、毒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若行为人催收的是合法债务或仅具有其他目的,则直接不适用该条款,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其他罪名论处。其次,由于该罪的行为类型没有兜底条款,因此仅限于条文列举的三类行为,且其入罪标准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由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属于轻罪,因此对情节严重的要求不宜过高。《刑法》将该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说明该罪保护的法益主要为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公私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住宅和生活安宁等其他法益。现实中,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多发,只要行为人采取的催收行为扰乱了生活、生产、经营秩序,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2.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采取暴力的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下、轻伤或重伤以上。此处要分情形予以讨论。(1)若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仅造成轻微伤以下,但是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可以认为情节严重的,即可认定其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否则应以无罪处理。新法施行后,实务中也是如此处理,如顾某某催收非法债务罪一案(1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6刑初353号。,顾某某为催收非法债务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轻微伤,被法院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2)若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则同时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新法施行后,现有案例(15)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5刑终266号。认为,行为人为催收非法债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笔者认为此种认定有待商榷,催收非法债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三年,但催收非法债务最低刑为罚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最低刑为管制。故意伤害罪能评价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而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以全面评价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因此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条款属于法条竞合,二者属于整体法与部分法的关系,故应以整体法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为宜。(3)若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以上,则同时触犯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以上适用第二档、第三档法定刑)。此时二者属于交叉关系,只能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适用重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
3.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人以故意毁坏财物法的方式(对物暴力恐吓被害人)催收非法债务,分为两种情况。(1)情节严重的,同时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均为三年,且催收非法债务最低刑罚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低刑也为罚金。故意毁坏财物罪能评价行为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而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以全面评价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可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基本条款属于法条竞合,二者属于整体法与部分法的关系,故以整体法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为宜。新法施行后,尹某轩催收非法债务罪一案(16)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1021刑初155号。正是如此处理,尹某轩为催收非法债务,砸毁被害人的房门及玻璃,被法院认为定催收非法债务罪。(2)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触犯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第二档法定刑)。此时二者属于交叉关系,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适用重罪故意毁坏罪的法定刑。
4.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只有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才触犯非法拘禁罪。在新法施行前,行为人未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程度的限制行为不构成犯罪。新法施行后,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未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但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限制人身自由不等于剥夺人身自由,但是可以认为剥夺人身自由属于更为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行为人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同时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拘禁罪。(1)催债行为没有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三年,催收非法债务最低刑为罚金,非法拘禁罪的最低刑为剥夺政治权利。非法拘禁罪仅能评价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而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以全面评价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可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条款属于法条竞合,二者属于整体法与部分发的关系,故应以整体法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新法施行后,黄某荣等催收非法债务一案(17)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5刑终266号。正是采取这次做法,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一审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二审根据新法的规定改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但也有法院仍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如万某涛等催收非法债务一案(18)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皖1622刑初71号。。笔者认为该案的处理没有正确贯彻执行新法的规定,值得商榷。(2)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造成了重伤以上结果的,此时二者属于交叉关系,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适用重罪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5.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也没有明确非法侵入住宅的理由,无论以何种理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都是刑法所禁止的,包括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侵入他人住宅。依第二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二者的区别似乎在于“非法侵入”和“侵入”,但“侵入”即代表未经他人许可或经他人要求拒不退出,本身就具有非法的含义。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三年,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低刑为拘役,催收非法债务罪法定最低刑为罚金。轻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可以入罪,重罪反而不要求情节严重,似乎有自相矛盾之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1月3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可以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入罪标准也应为情节严重。因此,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同时触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能评价行为对住宅安宁权的侵害,而催收非法债务罪能全面评价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及住宅安宁权的侵害,可以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法条竞合,二者属于整体法与部分发的关系,故应以整体法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新法施行后,现有案例也是采取此种做法,如黄某荣等催收非法债务一案(19)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5刑终266号。,行为人以侵入他人住宅方式催收非法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6.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最低刑为管制,催收非法债务罪最低刑为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可见,新法施行前,对有事实依据的催债行为,不应轻易以犯罪论处。新法施行后,行为人使用殴打他人、恐吓、骚扰等行为催收非法债务,即使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对法益的侵害若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情节严重),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最高刑为七年,催收非法债务罪最高刑为三年。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的同时触犯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因催收非法债务罪包含了特别要素——催收非法债务的目的。(1)若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以充分评价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属于法条竞合,具有特别关系,应以特别法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新法施行后,现有案例采取了此种做法,如张某典等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一案(2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5刑终214号。,行为人采取滋扰、恐吓、缠绕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2)若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属于可能判处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的,此时二者属于交叉关系,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适用重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
根据上文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的地方。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住宅和生活安宁等法益。当行为人实施的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类型和程度能够被催收非法债务罪所完全评价时,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关联罪名属于法条竞合,二者属于整体法与部分法的关系,故应以整体法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为宜。若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类型或程度无法由催收非法债务罪所全面评价,关联罪名也无法充分评价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时,此时二者处于交叉关系,只能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适用重罪的法定刑。由此,按照这个原理正确界定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关联罪名之间的关系,可以为更多不确定的关联罪名提供指引。
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上升发展时期,有关金融市场规还不够完善,金融秩序管理存在混乱现场。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交织,“债权人”催收债务的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先以发放“小额贷”“套路贷”等各种名目的高利贷,随后采用限制债务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跟踪、滋扰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现象更为显著。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引发的人间悲剧不断呈现,特别是黑恶势力催债行为破坏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被大众深恶痛绝。对于实施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而言,通过催收非法债务获取利益,还可能使其进一步形成经济性刺激,从而变本加厉,催生成为有组织性、纪律性的团伙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先前刑事立法规定的缺位,此类现场屡禁不止。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不仅可能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而且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安定,民事乃至行政制裁都不足以遏制其社会危害。将此类行为纳入刑法,由刑事法律进行规制规制具有内在正当性,且是符合现实需求的。为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人民群众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对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予以充分重视,催收非法债务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为了有效治理这种现象,必须运用刑法进行规制。
五、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使得值得科处刑罚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能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避免人为地降低入罪标准,认定为最近似的更重的罪名,保障了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若行为人假借债务之名,对被害人的财产行非法占有之实,则应按相应的财产犯罪论处。若行为人催收的对象的确属于非法债务,则应根据罪名之间具有包容关系还是交叉关系,依照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原理认定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关联罪名,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保障罪刑相适应。最后,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构成了数个罪名的,应对进行数罪并罚、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