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视角下民办高校学术治理探析
2022-02-26赵万彬
孙 淳,赵万彬
(1.广州市荔湾区教育评估中心,广东 广州 510150;2.广州工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850)
加强学术治理是推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在完善高校内部治理方面,提出要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和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这是继2014年7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出的新要求。
一、放管服改革背景对大学学术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一)完善学术评价标准体系
学术标准是大学学术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学术质量要求,学术评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的自身定位和价值追求。同行专家评价制度和代表作评价制度作为评价大学学术质量的有效方法[1],已成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评价制度。正如清华大学校长邱勇教授所说,完善学术评价标准体系,应有利于提升大学的学术水平,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术素养,有利于产生重大的学术成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
(二)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是高等教育领域学术治理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其核心在于学术规范、学术资源配置以及学术评价的决定权[2]。长期以来,由行政主导引发的学术评价乱象层出不穷[3],大学学术事务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弊端,对高校学术治理产生了消极影响,成为制约大学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大学应尽量避免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恰当干预,通过制度设计,让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活动中有章可循充分发挥作用,在合理的制度约束下,促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实现良性配合。
(三)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
学术委员会是高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要求高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因此,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对于完善大学学术治理结构至关重要。高校应重视学术共同体建设,加强学术委员会组织建设,独立行使学术委员会的法定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学风建设和学术发展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
二、放管服视角下民办高校学术治理的优缺点
(一)民办高校学术治理的优势与特色
1.学术决策及时高效
大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别于公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高校与公办大学相比,最大的优越性在于民办高校内部决策的高效性和灵活性。当然,民办高校的内部决策也包含了学术治理中的学术决策。正是由于这一点,民办高校在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制度监管下,按照章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拥有高度、灵活的办学自主权,促进了民办高校健康快速发展。
2.学术决策执行力强
民办高校的董事会组织形式逐渐完善,学术决策机构不断健全,学校内部学术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有的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学科专业规划、学术质量评价等重大学术事务进行集体决策,如西安欧亚学院在董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师资与科研发展委员会[4]。民办高校校长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校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教育教学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赋予学术委员相应的学术决策权力,构建教授治学、教授治校,体现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学术治理理念。
3.学术权力责任清晰
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很多民办高校对组织机构进行了精简和优化,形成了以学术事务为主导,行政事务服务于学术事务为支撑的职能部门“大部制”格局[5]。“大部制”改革涉及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权分权问题,一类是学校向院系分权,另一类是学校和院系的行政系统向学术系统分权[6]。前者实现了管理中心下移,后者促进了教授治学,使学术回归本位。坚持学术本位,转变管理职能,强化职能部门服务教学科研、行政权力服务学术权力、管理人员服务师生员工的能力,实现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的转变。
(二)民办高校学术治理的缺陷与不足
1.学术组织建设欠佳
民办高校学术组织建设不足,主要表现在制度建设滞后、基层学术组织各自为政,缺乏横向联合,学科融合不够,不利于科研的学科交叉和教师的眼界开阔。有的民办高校只建立了校学术委员会,没有下设专门委员会。民办高校内部虽建有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但与学术委员会并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并列平行关系。民办高校设立的各种委员会,委员几乎是同一班人马。民办高校基层学术组织以教研室为主,组织结构单一[7],负责组织教学活动、人才培养和教职工的行政管理,并且承担少量的科研任务。民办高校的基层学术组织职能与公办大学相比,更倾向于教学。
2.学术权力过于集中
《山东省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教法发〔2018〕1号)明确提出,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实际上,大多数民办高校的行政领导在学术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偏高[8]。有的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学术委员则是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副校长、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能部门主要有科研处、教务处、学刊编辑部、高教研究所、图书馆。学术权力过多集中于行政领导,一方面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肆意干预学术事务[9],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学术资源的分配权集中在个别行政领导身上,影响学术权力的正常行使。
3.学术民主化程度低
2012年11月,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学术组织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2。这一规定在很多民办高校都无法达到,普通教师参与学术决策的程度比行政领导明显偏低。无论是公办大学的党政联席会议,还是民办高校的校务委员会,其组成成员均是学校的党政核心领导,他们位于学术决策的核心层。其他行政领导,如院系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等,位于学术决策的中间层。大量从事教学科研一线的普通教师,没有担任任何行政职务的专任教师,则位于学术决策的边缘层[10]。学术权力相对于行政权力处于弱势。显然,权力格局的高度行政化对于民办高校的学术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三、放管服视角下民办高校学术治理的改进措施
(一)加强学术制度设计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历史较短,科研基础薄弱,学术制度不健全。因此,民办高校应因时而变、因势而变,优化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科研管理相关配套文件,健全民办高校学术治理制度体系。一是修订并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等学术委员会制度文件,通过构建具有民办特色的学术委员会制度[11],保障大学治理体系中教授治学的权利;二是及时制定或修订学校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办法、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研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更好地营造科研氛围和学术生态环境,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科研工作发展。
(二)健全学术组织建设
目前,民办高校学术组织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方面还有待优化和提升。民办高校要贯彻落实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健全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三位一体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章程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本科)和研究生处(研究生)。院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德师风等学术事务方面的作用。
(三)下移学术权力重心
由于体制机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办高校的行政权力过强,长期制约着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独立性行使,干预和影响了学术权力的有效运行。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责任主体是职能处室,承接落实主体是基层院系。学校下放权力给院系,同时也倒逼院系要及时采取措施完善本院系的内部学术治理结构。如果不这样,院系就难以承接得上学校下放的权力,院系活力也难以得到充分激发。因此,推进民办高校科研“扁平化”管理,就是要实现“管理重心向上、学术权力下移”[12],即学校要将管理重心放在战略方向上,将学术权力重心下移到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赋予二级学院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更多地激发基层学术组织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学术权力重心的下移,能为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创造良好条件,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术繁荣。
(四)培育学术民主文化
民办高校由于办学定位的原因,成立之初就没有严格的制度来保障学术组织和人员的学术权力。可以说,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学术组织涣散,学术氛围淡薄,根本谈不上有学术文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民办高校在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要多听取教授及相关教师提出的可操作性意见,赋予其更多的管理及决策权,造就尊重知识、尊重学术自由的学术民主文化。民办高校要提升自身学术治理能力,就必须确保其在内部治理改革过程中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因此,民办高校要推进科研信息公开,提高科研工作透明度,及时公布科研成果信息及每个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让各利益相关者都能全面、便捷地了解科研信息,并对涉及切身利益问题的改革,给予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会,以使利益相关者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