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反思与对策
2022-02-26邵祖峰
邵祖峰,尹 晨,周 进
(1.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2.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湖北 武汉 430030)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公认的世界性难题,除了严重的交通堵塞问题之外,还有无数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发生,以至于联合国建议将每年十一月的第三个星期日设置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从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统计分析来看,90%的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围绕道路交通安全制定相应的法律,要求人们依法普遍性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则是世界各国交通安全治理的重要依托。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除了教育之外,还普遍采用警告、罚款、暂停驾驶资格或吊销驾驶执照等惩罚性手段,甚至动用以刑法处置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即便如此,我国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整体提升依然缓慢,说明破解道路交通安全中的违法行为,还急需其他的手段。
目前,从交通社会治理的角度需要进行记录性社会评价,并将其纳入整个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之中,一是丰富公民个体信用评价基础数据来源,二是借力信用造就文明交通、安全交通之行为。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交通安全发展形势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成熟,加之长时间以来对交通安全意识与行为建设的忽视,以至于各省市对文明交通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步调不一,进展相对缓慢。为此,急需总结与评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入信”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指导文明交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一、信用与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内涵
“信用”一词,有其深刻的学理基础[1][2]。伦理学视角看信用,是指“信守诺言”的道德品质,是人类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底层人际关系结构与机制;经济学角度看信用,它与信用经济行为相联系,是基于对某个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评价基础而愿意提供某种借贷关系的“信用额度”;法律学角度看信用,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契约关系”,守信意味着遵守契约。无论从哪一个层面理解,信用都是基于“信任关系”所建立起来的个体、组织、国家之间的内在交易机制,这种机制有助于整个社会组织有序、协调运转,并提高整个国家、组织或个体的资源配置能力。尽管从现阶段看,信用在市场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得到最为成熟的应用,以至于人们把现代市场经济看成是信用经济,但不能否认信用的其他社会管理价值,也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其当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实,我国自加入WTO 以来就一直比较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指出:“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更是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次并付诸实施。
交通行为,作为一种最常见、最重要的出行表现方式,在整个社会交通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直接影响着交通出行领域的运转效率与管理效果。在面对数以万计的交通出行需求时,如果没有一定的运行管理规则在其中穿针引线,任凭各个主体自行其是,其结果必然是无序与混乱,交通效率与效益必然低下,造成社会交通资源配置上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因各个交通主体运行无序所导致的交通问题除拥堵之外,还有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后果的交通事故。国家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所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法律体系管理规则,要求人们依照规则要求参与交通,实现文明交通、安全交通、效率交通。当一个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所确立的规则时,其行为特征就是一种社会失信行为,违背了国家或者其他社会成员对个人交通行为的社会期待,对个人而言就是一种信用损失。利用信用方法治理交通,实际上就是利用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向人们传递交通行为评价结果,并借助信用中“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惩戒原理,以帮助当事人规范自身交通出行行为,创建文明、和谐、有序、绿色、高效的交通环境。[3]
因此,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是指以促进文明交通为目的,借助信用治理原理,依托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一系列交通信用法律规章制度、基础设施平台、运行机制以及相关主体机构等所构成的系统大平台。这里的交通信用法律规章制度,主要是从立法角度解决交通文明信用实施依据与实施办法,体现出依法行政的法治原理。这里的基础设施平台,主要是解决文明交通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储存的技术基础设施,可以依托国家公共信用数据平台分级建设。这里的运行机制,主要是从细化的角度将交通信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用领域的操作流程具体化,需要将其与当事人其他社会信用信息协调联动、类型化处理。这里的相关机构,既包括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包括国家征信机构。从信用对象角度看,文明交通信用可分为企业文明交通信用和个人文明交通信用两大类别。
二、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历程
文明,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最高境界,一直是人类的不懈追求。文明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上至国家,下至个人。信用,作为最基本的人伦准则,也是备受推崇,被纳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上至治国理政,下至市场交易等,甚至是平常的个体交往,其目的在于塑造诚实守信的人伦品格与社会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将两者相结合用之于交通领域,必然会出现文明交通信用之说。用文明交通信用的方法治理交通,其本质就是信用治理原理在交通领域的新应用。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在此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实践。
(一)西方发达国家文明交通信用建设实况
西方发达国家,因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较为长远,因而有关信用治理原理应用历史较为长久,其对规则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较为注重。将规则与信用相关联,“守规、履约”就是“守法、讲信用”的评价。为此,他们将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为当事人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数据来源,并为此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则,以促进当事人遵守交通规则,造就良好交通环境[4]。
美国作为交通大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汽车,是交通法规最严格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法律规定交通违章属于犯罪行为,分为轻度、中度和严重三个层级,轻度违章缴纳罚款即可(但要记点,类似于我国的记分管理)。严重违章如酒驾、毒驾、非法赛车或者逃逸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美国任何交通违章,只要被开具罚单和接受处罚,违章记录即永久存入个人社会安全号档案中,这些记录在本人晋升、信用、保险、求职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汽车保费会随着个人驾驶事故记录而调整。
在澳大利亚,严重的交通违规与个人征信记录挂钩,对于普通的交通违章只需正常缴纳罚款和扣取驾照相应的分数。但严重交通安全违规,将会被传唤到法庭应训而留下违法记录,同样被纳入个人征信记录体系,影响个人贷款买房,晋升入职等,比如澳大利亚很多司机岗位工作招聘时需要安全驾驶的相关经历要求,对于经常违规的司机来说,驾照分数低或者被吊销是无法应聘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德国,交通违章者要付出的代价同样很高,除了记分、罚款、吊销之外,甚至还会以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处罚措施虽不会直接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但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处罚或者没有及时接受处罚,就可能会被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对于毒驾、酒驾等行为,德国一直采取的是零容忍的态度。
英国、捷克也有类似的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体系,也会将违规记录纳入到个人信用档案,从而影响当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我国文明交通信用建设历程
我国的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是在借鉴国外违章记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逐步试行并扩大、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由于我国的纯粹市场化运行与建设实践相对较短、社会信用的相关基础体系薄弱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欠缺,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相对缓慢,建设思路主要是采取分步、分阶段、分领域逐步进行。
1.文明交通信用治理思路的萌芽——交通违章记分。利用信用记分的方法管理交通安全,最早起步于1999 年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该办法将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依据其违法性与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类别,在给予常规交通违章处罚之外记录一定的分值,初始分值每个周期12 分,当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就需要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或者升级追加一定处罚措施。并将道路交通违章记录的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共享,实现保费与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当事人主动遵守交通安全规则。这一记分措施在后来的历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中得以持续贯彻,成为对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控的重要手段。驾驶证记分管理的本质,就是信用原理的应用之一,但还不够深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作用力仍没有得到充分限度的发挥。
2.文明交通信用治理政策初步出台。2000年我国加入WTO 组织,有关利用信用加强市场经济治理的要求成为共识,不仅经济领域需要加强信用管理,社会领域也迫切需要塑造诚信社会。2007 年国务院发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得到了高层领导充分重视。2010 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态势严峻,多次发生涉及“两客一危”的重特大交通事故,2012 年国务院发布文件《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要求,“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这一文件是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最直接的关联文件。围绕这一文件各地进行了一系列讨论,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
3.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实践。党的十八大之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坚定,在党和国家的系列高层文件中都有相关表述,尤其是2014 年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年-2020 年》后,各省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速。迄今为止有28个省市被列为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市,各省市级相关的《社会信用条例》相继制定出台,“信用中国”系列网站、APP 和微信公众账号陆续开通,公示信息不断丰富完善,联动惩戒措施也逐步实施,信用治理的效果正逐步呈现,与之相伴的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也在升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全面建成国省市县信用交通网站,按照“1+N+32”的总体架构建成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 号)、《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 号)等文件,确立交通运输信用治理的“政务诚信、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价格、企业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等八大重点领域,提出了统一信用制度标准、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信用评价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及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五方面的主要任务。首次在交通运输行业内统一了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B、C、D 五个信用等级,对守信主体将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在市场上受到制约[5]。这一系列举措为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最终实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统一应用奠定了基础。
二是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领域,虽没有像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那样建立完整的四级信用管理体系,但也在公安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红黑榜名单公示与联合惩罚的机制上做出了一定的探索。2016 年11 月8 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对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作出相应信用评价,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运用信用约束方式转变。这些措施与信息在各个省市的公安交通安全管理互联网平台均有所显示。
三是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市场化实践也有所应用。比如:围绕共享单车的出行领域,各大互联网+交通公司开始在管理和经营中加入个人信用系统的建设[6]。如2016 年摩拜单车登陆上海后,就建立了用户信用分体系,100 分为起始分,每次骑车加1 分。违规用户扣分,信用分降至0 时,用户账号将被永久冻结。摩拜单车还与市场征信公司前海征信达成战略合作,将摩拜单车的用户信用数据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基于双方的合作规定,恶意滥用、损毁甚至盗窃摩拜单车的用户,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获得甚至无法获得金融服务,从而起到联合惩戒的作用。除此之外,共享出行领域还借助芝麻信用平台作为信用出行服务规范用户诚信行为。如永安自行车平台上使用芝麻信用分的频次达到3000 万人次,仅有42 人违约;神州租车平台上使用芝麻信用分后整体违约率降到了千分之三。
三、各地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实施进展
信用、信用评价、联动惩戒等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效应已经为学者的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运行实践所证实。它具有一般单一行政处罚所不具备的延伸影响力,对当事人痛点触及时间较长,使其对行为违法性认识的记忆性效果好。对于那些经常性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好的康复治疗作用。尽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新生事物,但由于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角度不断制定相应的文件,以行政的方式推动该项事业的建设。文明交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开始逐步得到试点建设,并在不同省份有不同表现。如前所述,信用交通作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重点表现领域,建设进展相对较快,突出的是一种行业诚信,当然也是广义“文明交通”的表现形式。但从狭义的角度看,我国的信用交通中仅有运输企业及重点驾驶人的安全行为与之相关。它只是整个交通信用信息中的一部分,这里不再表述。真正涉及文明交通的只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类信用信息的记载、评价与应用,尽管这一类主体涵盖社会人群众多,触及面广,容易产生的社会抵触力度大,但我国部分地方还是依然利用地方立法权限不断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
(一)江苏省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江苏是第一个围绕文明交通信用建设制定相应规章的省份。2014 年制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于10 月1 日实施,办法中规定:适用对象是连续居住满1 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该办法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其中,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归集驾驶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信息纳入个人基础信用信息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应用。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将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及时查询相关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失信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失信行为包括6 大类,年检周期内闯红灯等累计达20 起以上就算1 次;较重失信行为包括11 大类,包括醉驾、毒驾、飙车、伪造号牌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3 大类,即肇事逃逸被判刑的、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1 个年检周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达3 次以上的。江苏省2020 年制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将电动自行车严重违法行为及源头企业失信行为也纳入交通信用管理。2020 年江苏全省共向快递外卖企业通报交通违法违规行为4.5 万余起,建议快递外卖企业解聘屡次严重交通违法的从业人员320 人,公布快递外卖企业“红黑榜”276 次、企业1700 余家次①来源于江苏警方公众号:2022 年,全省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因此下降40%。https://new.qq.com/omn/20210127/ 20210127AOEDPO00.html.。南京市2019 年修订了《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范畴,实现了交通文明信用管理的全覆盖。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文明交通信用工作的基本原则、信用管理等级认定的方式以及对于失信人员实行综合运用、联动惩戒的管理手段,同时授权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的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该市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2020 年南京市公安交警部门成立了交通信用管理中心,研发信用管理平台直接对接南京市信用部门,累计归集非机动车、行人失信数据3 万余起。此外,江苏的南京、苏州、宿迁、无锡、泰州、常州、连云港等地都将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纳入当地的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并制定了地市级的社会信用条例规章。
(二)上海市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2016 年3 月,由上海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交通委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等单位召集,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成立了上海市交通文明建设联席工作会议,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上海市文明交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以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为主线,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行业管理短板和市民不文明出行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上海市探索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责任事故信息与企业、个人信用关联,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文明交通行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征信平台,实施相应惩戒。同时,定期组织开展上海全市文明交通创建巡访测评工作,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结果,建立文明交通“红黑榜”发布制度,将文明交通列为交通运输单位安全监管考核的重要工作。上海市将对接互联网+,通过搭建移动互联网APP 应用,研发上海市文明交通创建管理信息系统,借助GPS 定位等技术手段,运用大数据研析上海市民文明交通素质、交通出行需求、交通方式、交通行为表现、导致或诱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特征,推动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引导更多市民参与交通文明“啄木鸟”行动,鼓励市民群众通过行车记录仪、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在媒体予以曝光。2019 年2 月起,上海市公安部门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在原本基础上新增了6类25 种具体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专业运输单位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该单位一年内名下所有营运车辆百车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达到30 起以上(含)的”“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加上原有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 条中列举的4 类101 种行为,现已纳入征信的包括10 类情形,涉及126 种具体行为,如: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山东省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2020 年山东省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其下辖的济南、潍坊、烟台、日照、菏泽等地依据《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纷纷制定本地的《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对适用主体、信用信息认定与归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异议与修复等做出了规定。比如济南市将文明交通信用主体定义为本市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结合交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交通信用行为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将公安部交管局对外发布的13 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有11 种,主要是依法应一次记12 分、被处行政拘留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重型货车擅自改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按照市政府信用主管部门的要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坚持对个人和单位以正向激励为主,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应当由法律法规或省部级以上文件予以规制,未列举具体惩戒措施。潍坊市则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三类,市文明办、公安、安监、教育、人社、城管、交通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时,应当实施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制度,对交通信用实行联动管理。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个人,在职业准入和个人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烟台市的办法与济南市的办法类似,涉及主体包括市属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对外地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参照适用管理。重点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特别强调信用信息的多方面联动应用。2020 年8月16 日日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日照市消防救援支队四部门依据《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联合发布通告,宣布四类不文明交通行为将在信用中国公告,包括: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在禁止鸣喇叭区域鸣喇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等;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撒物品;行人翻越护栏,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2019 年菏泽市围绕交通安全百日整治提出为加大处罚力度,违法者将面临“叠加处罚”,定期向征信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推送一次严重违法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的相关信息,推动与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挂钩,借助信用制度提高驾驶人和企业的违法成本。
(四)浙江省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浙江省的义乌市和宁波市是文明交通信用体系走在前列的建设试点城市。2014 年宁波市结合文明城市创建,以交通违法突出、易发生交通拥堵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秩序整治,严处酒后驾驶、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和违法停车等多发性违法行为,严处行人过街不走人行横道、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等交通陋习,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按序通行等文明交通行为。同时,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将公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实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责任事故信息与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接,建立公民和单位文明交通信用档案,并制定文明交通失信信息归集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对个人和单位文明交通信用实行分级管理。义乌市2020 年制定《义乌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过收集义乌市民在交管、高速、铁路、行政执法等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建立相关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根据市民个人信用情况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种失信行为。细则明确要求,市级各部门及银行、保险等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交通较重、严重失信行为与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各项客运服务、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也可以查询应聘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并作为招聘参考依据。营运车辆交通失信行为还将与营运企业信用挂钩,驾驶出租车、工程车、快递外卖电动车出现交通失信行为的,将被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并纳入营运企业信用管理。
(五)深圳市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深圳作为改革的前沿区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不断创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示范区。2019 年第四次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明确提出行人闯红灯等将纳入征信体系,如果行人未遵守交通规则肆意横穿马路,一旦被发现,其违法行为将直接纳入征信系统,“违规使用远光灯”“代扣驾照分”“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违法主体也被纳入征信体系。强化了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送餐、快递等企业的主体管理责任,相关企业员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将被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布相关信息,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六)其他省市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
道路交通文明信用体系建设,正成为近年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试验的热点领域,除上述省市之外,其他省市也在不断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比如:2018 年8 月莆田市制定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系统,惩戒交通违法失信行为,规范交通秩序。该办法明确,一般失信情形有12 项,包括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电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等行为多次被查处;严重失信情形有6 项,包括酒驾、交通肇事逃逸、危险驾驶罪等。莆田市的做法只是各地探索运用信用手段强化交通安全的一个缩影,早在2017 年福建省印发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求加快推进该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并将交通违法在内的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为此,福建省已有多个城市推出将交通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的规定。福州市交警部门确定了13 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泉州市则把交通运输行业纳入诚信系统,建立“红黑榜”发布制度,包括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公路工程建设、超限运输等方面的信用评价,主体涉及企业、从业人员和车辆,并于2018 年5 月发布了首批“黑名单”。此外,山西、陕西、重庆等地的部分地市围绕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也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并逐步付诸实施。
四、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反思与建议
(一)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反思
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作为一般的普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参与交通,行为都将被考量与记录,尤其是不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达到一定的失信信息归集条件下,都将会被录入征信平台,成为个人信用报告的一部分,由此可能导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惩戒。正是基于信用联动惩戒的威力巨大,才有可能促进道路交通参与人遵规守法,文明参与交通,从而促进整个社会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整体建设。但是纵观道路交通安全文明信用建设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整体性。现阶段的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还只是处于各地试点运行阶段。虽然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作为宏观指引,但从整体上看,依然处于零碎的、逐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阶段,对待信用、失信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处于争论阶段。对其建设模式到底是以政府为主,还是以市场为主?依然处于摸索之中。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看,还没有明确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其中,尤其是一般性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纳入的问题,争议很大。
2.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配套性。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成不仅是相关的信息被收集、归类、纳入信用征信平台,产生公示效应就行,更重要的是,这些信息要被各个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与单位依法使用,使违法主体在各方面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甚至被联动处罚。除了上述因缺乏整体性所导致的信用信息规格、失信(守信)分类、信用评级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外,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配套性条件还包括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基础设施与算法管理软件、信用报告出具与应用的制度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体系等软硬件配套。
3.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缺失环境支持。从理论上看,文明交通信用信息涉及的公共管理部门多达11 个,由于职责分工的不同,这些部门之间往往缺少信息交流,产生了“信息孤岛效应”。即便是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建立了各自的信用信息平台,但彼此之间各自独立、缺少密切联系。上述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共享还只是在国家相关部门之间,那么对于其他的民营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之间,就更加没有动力分享与获取相关信用信息评价当事人的社会信用。
4.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运行经验。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提出较早,但是推进十分谨慎。从目前看,各地都有文明交通信用行为试点,但不系统不成熟,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现阶段各地制定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在征信主体、失信行为与“入信”标准上还有差异,究竟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如何,还缺少相应的实证调研结果。虽然理论上分析应用信用治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可行性,但因涉及到百姓的基本生活行为与生存利益以及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环境态势,各地政府在此方面缺少相关建设经验,在做本地具体决策时还是有所顾虑。
(二)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的几点建议
在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成为社会信用建设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各级部门就应当将文明交通行为作为构建社会主义文明社会、优化社会环境与风貌的重要抓手,通过交通参与人的日常交通行为文明化,促进整体社会建设。这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迈向新阶段的必经之路。为此,必须遵从科学的信用治理思想与方法,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国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工作。
1.进一步加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立法,做好先行先试工作。一个制度的成功施行,必然少不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而这必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查漏补缺。自2014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制定以来,我国先后有多个省份陆续推行该政策,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四大领域开展试点建设。交通部结合行业领域工作,围绕出行领域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高铁、失信驾驶人“红黑榜”制度、禁止准入制度等,这些措施有力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在依法行政的治国理念之下,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由于没有先行经验可供借鉴,那么地方性立法先行先试就成为必然。目前我国部分省市的文明交通信用建设的前期工作,已经起到了这样的效果与作用。现在所需要做的是,及时分析梳理各地建设经验与存在的问题,将共性的、可行的规则上升为全国统一性的法律,并留给地方法规的个性化立法空间,以保证我国文明交通信用立法的整体性与利用信用信息的一致性。
2.进一步加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采集,做好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文明交通信用信息体系的成功运转,其一,在于有料,其二在于能够共享,信息能够公示、分享与应用。因此,信用信息的规范化采集是前提,这里包含了信息的类别、栏目及具体的格式要求,强调信息采集必须依照数据信息化流动原理与传输加工标准进行标准化采集。同时,鉴于我国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部分相关单位,其性质都是国家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上都有其具体职责与主管业务,可能认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推送与共享是分外之事。还有我国各部门之间一直存在的单位壁垒,也会阻碍信用信息的分享,因此,有必要从部门规则的角度明晰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推送职责,确保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有料、有应用。
3.切实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效用,推进信用治理原理落地。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够得到推崇,关键在于其所产生的信用评价报告对用户产生分辨效力,因公示公信的权威性降低了当事人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对于失信者,因既往的行为产生社会负面评价,导致其在后续的其他市场行为或社会准入中被禁止,受到扩大性的惩罚。对于守信者,因其信用评价高,而相应获得各种便利性的优待。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方面推动联动惩戒机制的建设,同时也加强了“信易+”的系列便利性准入建设,目的在于通过激励与惩罚机制,鼓励大家诚实守信。信用体系的信用评价报告能否得到有关当事人或部门的应用,是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实的关键。对于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产生的失信行为,过去很少实施联动性的处罚,因此会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虽然入信,但是违法者后期的其他社会行为却与之无关,不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性准入或其他不便利的影响,这样的入信结果就不具备威慑力。为破解这种“入信却不受限制”尴尬局面,需要在多个领域通过建立信用规则的方式,使得违法当事人受到限制。比如,在职业性驾驶人的甄选与入职条件上、在单位的评优评先与文明建设上、在当事人的保险费率的设置上等设置相应的信用门槛条件,使文明交通信用成为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从而推进社会信用治理成为现实,并处处落地。
4.继续塑造优化文明守信之社会风尚,化解文明交通信用体系运行阻力。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目的在于从国家、社会与个人的角度重塑社会环境,打造诚信中国的世界级标签。它既体现了道德层面的社会信用建设价值,也是作为一个国家基层社会治理所必需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塑造之需要。诚实守信、履规守约本身就是信用的体现,从孔孟时代就开始强调“仁义礼智信”的承诺,但是受外来各种利己主义因素的侵袭,信用的环境始终难以建立,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也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时,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要义。同时,“两个一百年”中国梦的实现征程,还需要有伟大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标志性特征。为此,文明交通、交通文明是交通强国梦的重要追求。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有文明的交通安全环境与道路交通秩序。鉴于目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突出,有些人还没有遵章参与道路交通的规则意识,更没有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个体信用或企业信用相联系,依然处于我行我素的状态。此时就更需要借力文明守信社会环境的塑造,助力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入信”之阻力。具体来说,要借力信用宣传机制,加深与扩大正确的信用理念入脑入心入行;要加强文明交通信用宣传人才的培养,多出精品之作以增强社会影响力;要借助文明交通信用典型案例与普法机制,简化与明确“入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类型;要加快现代“三微一端一网”(官方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和门户网站)等网络信用窗口建设,为交通参与个体创造主动参与文明交通信用的渠道。
五、结语
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在我国部分省市试点运行,其效果有待验证。但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迈入更高级的阶段,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入信”的阻力将会变得更小。当然面对目前呈现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高发的态势,将信用引入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有“重症用猛药”的功效,严格的联动惩戒机制有利于快速扭转不利局面。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入信”是文明交通建设的重要抓手,具有现实可行性与必要性,但要避免打击面过于宽泛而丧失信用治理的本来价值,还需要围绕当事人的信用修复设计相应的规则体系,以实现治病救人之功效。总之,建设信用化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是迈向交通强国、文明社会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