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法典化背景下《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回顾与前瞻
2022-02-23郭嘉辉
郭嘉辉
近年来,在民法典编纂、颁布并实施的影响下,各部门法都在积极推进本领域法律的体系化进程,探索其部门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寻求本领域法律法典化的可能进路。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至此,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拥有了政治基础、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编纂教育法典理论研究中,学者对《职业教育法》的重视程度不足以及相关研究成果较少成为制约教育法典职业教育法分编理论发展的障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多次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生效后,在教育法法典化背景下,应当以此为契机推进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其积极融入我国教育法法典化和中国式教育现代化进程之中。本研究通过对职业教育相关法律规范的缘起和发展进行探析,对职业教育法的重要性和现实价值进行回顾,进而总结和凝练我国职业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发展的历史脉络。
一、《职业教育法》的缘起及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范式可以溯源至学徒制,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既来源于学徒制又和传统学徒制有较大区别。职业教育相关立法与职业教育发展紧密相关[1],我国大力支持和发展职业教育,积极探索职业教育相关立法,经过长时间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才使得《职业教育法》成功问世。《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对我国教育立法的积极探索和完善,同时制定和修改的不易也从侧面反映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一)缘起:从《短期职业中学试办章程》到《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是指教授受教育者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所必备技能的实践教育活动。职业教育的核心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技能培训,同时培养其一定的理论知识,使其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2]。从这一意义来讲,我国职业教育源于现代学徒制。现代学徒制是由学校和用人企业共同培养人才的一种教育模式[3]。我国职业教育既是对学徒制的继承和发扬,又是对学徒制的变革和更新。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职业教育。1934年,中国共产党人领导起草并颁行的第一个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是《短期职业中学试办章程》[4]。这个文件被认为是我党发展职业教育并给予其制度规范性保障的起点。改革开放以后,1985年中央出台《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的改革由此开始。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析了职业教育的范围,确定了职业教育的培养重点和目标。提出有计划地将一部分普通高中转变为职业高中,由此大量职业高中开始涌现,职业高中成为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86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概念。其后,在行政法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将高等职业学校纳入普通高等教育的范围。由此,职业教育的范围涵盖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20世纪80年代末,教育主管部门成立包括学术界、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组成的《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立法调研小组。与此同时,1991年《职业教育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这也为《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和起草提供了动力源泉和现实依据。在经过近3年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后,终于完成《职业技术教育条例》草案初稿的制定工作。在此基础上,为了学习和借鉴域外职业教育立法的成功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专家亲赴德国进行立法调研。以《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为基础,经过反复调研、修改和打磨,最终形成《职业教育法》草案稿并交由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我国终于完成了首部职业教育法的制定。从《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立法调研开始到1996年《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并实施,《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工作历经十多年时间,这是一部经过充分调研、科学立法和精心打磨的职业教育领域基础性法律规范。《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的固定形式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这部法律也推动了各地方在职业教育领域的相关地方性立法工作,北京、云南、山西、海南等多地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办法。职业教育从此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发展阶段。从《短期职业中学试办章程》到《职业教育法》,这是对教育立法的探索,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真实写照。
(二)发展:适应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新《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
《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现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完全制度化和体系化,相反这仅仅证明现代职业教育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迈出了第一步。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水平的提高,职业教育也迎来了新的挑战,职业教育如何更好地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成为新难题。中、高等职业院校不断增多,职业教育学生数量也急速增加,但职业教育的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如各地方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办学条件较差、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就此,200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科教兴国战略背景下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被再次肯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双重背景下,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是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现实动力之一。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在此文件推动下,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持续扩大,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国务院针对职业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为我国此后10年的职业教育发展描绘蓝图,同样为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立法重点工作之一是修改《职业教育法》,这也是教育领域立法中唯一被列入重点立法工作的法律。由此,《职业教育法》修订正式被提上日程,此后由教育部根据国务院的立法安排具体负责修订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导下,对于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教育及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职业教育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得到明确。2011年,教育行政部门完成了《职业教育法》修改稿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最后由于各方争议较大,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修法之路就此止步。尽管《职业教育法》的修改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但引起了立法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为此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职业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再一次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相关部门出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央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应当与时俱进,修法的呼声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职业教育法》修订被再一次提上议程,新一轮修法也正式重启。此次修订由全国人大牵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参与,充分听取各方对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意见并认真梳理。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职业教育现代化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对外征求意见,标志着时隔25年的《职业教育法》修法有了实质性突破。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此修订中有许多亮点,如首次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体系的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离不开构建现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虽然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和修改历经坎坷,但每一步都为推动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打下基础。在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法法典化的背景下,一部适应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职业教育法》应运而生。
二、《职业教育法》的重要性及现实价值
《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层级决定其是职业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同时也是职业教育现代化的立法保障。《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对职业教育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难题的助推器,同时亦是对国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落实的立法回应。
(一)重要性: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与编纂教育法典的现实需求
《职业教育法》是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根据法律效力的标准,我国法律层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职业教育法》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根据法律层级标准,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一般法,所以《职业教育法》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法。在法律效力和层级上,《职业教育法》的地位应当是职业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5],为经济社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使其成为具备某个职业娴熟技能的能工巧匠。在横向配置上,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应当是由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相互协调、共同构成的一套教育制度[6]。在纵向配置上,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应当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和研究生职业教育[7]。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研究生职业教育,其既包括硕士研究生职业教育也包括博士研究生职业教育,通常称为专硕和专博。在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专业硕士成为研究生招生扩招的主力军。与此同时,各大高等院校也在对专业博士的设置和培养上不断发力。每一个不同专业博士学位都是一个不同的职业,在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未来会有更多的专业博士方向。我国对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深化改革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成形,应当在法律层面进行谋篇布局。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地位就决定了其对职业教育的具体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款是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顶层设计。
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立法体系化建构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推进教育法法典化进程、进而编纂教育法典的现实需求。教育立法体系化建构和完善是实现教育法治的重要环节。教育法治要求将法治思维不仅运用到教育执法和教育司法中,更要体现在教育立法中。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8],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是教育立法体系化建构和完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专门立法中效力最高的法律,其在职业教育相关立法中起统领性作用。一个专门领域中缺少基础性法律,其他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将失去上位法依据。因此,《职业教育法》对教育立法体系化构建和完善的重要性,甚至于对教育法治、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法典的编纂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教育法典的编纂亦应如此。教育法典的编纂重点应当是促使其调整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完善,深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并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职业教育是实践性极强的一种教育[9],因此《职业教育法》需要尤为注意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一部成熟的法典要求其内容丰富、体例合理、逻辑清晰,并且法之内容丰富是其能否称之为典的关键衡量标准。《职业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一部专门立法,其理应在教育法典中得以体现。因此,《职业教育法》是教育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教育法法典化进程中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
(二)现实价值:教育政策的立法回应与职业教育发展的破冰器
完成《职业教育法》修订是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的立法回应。党和政府应当善于将党的主张和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民意志,使之成为固定的法律形式,这是执政能力不断提升的表现,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职业教育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政府持续对职业教育发展进行政策性鼓励和支持,体现了党和政府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的决心和信心[10]。全国人大持续大力推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多次组织专家与相关职能部门、职业院校师生以及相关企业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充分调研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难题并且积极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职业教育法》修订是解决职业教育发展困境的破冰器,对推进职业教育体系建构和职业教育现代化发挥着制度性设计作用,进而为教育法典编纂中现代职业教育相关条款设计提供理论基础。第一,逐步建立职业教育发展基金制度。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经费除国家教育经费的投入外还有企业捐赠等其他形式的收入。教育是一项国家公益性事业[11],因其不具有营利性,所以导致其无法自给自足,国家是否进行财政拨款支持其办学成为制约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重要因素。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拨款相对偏低[12]。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且完善职业教育财产投入的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深化合作[13],完善职业教育发展基金制度。第二,完善职业教育教师教学技能培训机制。名师出高徒,职业教育教师教学水平直接影响学生的技术技能水平[14]。职业教育是培养既有一定理论知识又有较为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的教育模式。这就要求职业教育教师不仅应当具备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具有深入职业工作一线的丰富经验,必须将二者结合融入日常的职业教育教学活动中[15]。教师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是保障高质量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关键[16]。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和企业,完善职业教育教师教学技能培训机制,将其结果纳入对教师的综合测评中。第三,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和标准予以细化[17]。职业教育法律规范应当促使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实现纵向上的贯通[18]。目前职业教育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中专和大专层次。在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应逐渐提高职业教育学历层次,促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对理论性和技能性要求更高的职业,应当完善研究生职业教育,促使职业教育建立从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研究生的完整职业教育体系,打通职业教育学生的升学通道。第四,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和满意度。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为公民提供价值指引。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思想上对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存在偏见,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职业教育相关宣传工作,让社会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突出职业教育实践性强的特点和为社会急需岗位培养毕业即上手的紧缺优秀人才的目标。立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将会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依据表和助推器。
三、教育法法典化中《职业教育法》与相关法的衔接
教育法法典化的过程就是教育立法体系化程度不断加强的过程,教育法典是教育立法体系化的最终成果。《职业教育法》应当积极融入我国教育法法典化进程中,同时注意与其他单行教育法相衔接,避免法律之间的重复性规定和冲突。
(一)依据和细化:《职业教育法》与《教育法》的衔接
《教育法》是《职业教育法》的母法,亦是其制定的依据和理论基础。“法法衔接”一直是立法中关注的重点问题[19],《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都是教育法典调整范围内的重点法律,因此两部法律的衔接应当得到必要重视。两部法律的衔接首先需要从不同角度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的调整范围方面,《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是所有教育活动,《职业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是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活动,因此《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涵盖《职业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二者应该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在法律层级方面,《教育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职业教育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是一般法,因此《教育法》应当是《职业教育法》的上位法,法律层级和效力更高。由于二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殊法、基本法与一般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法法衔接”应当是《职业教育法》主动对接、细化和落实《教育法》中的相关规范内容。例如,在1996年通过的《职业教育法》中,第一条就规定根据《教育法》制定《职业教育法》,这一条明确了《职业教育法》的制定依据。在教育法典编纂中,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应当是对《教育法》规定的原则予以细化和落实,不能与其立法原则和理念相违背和冲突。
(二)划分和厘定:《职业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衔接
《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应相互衔接,但又要保持其各自独立性[20]。在法律位阶和层级方面,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由于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依据《教育法》制定本法,因此两部法律的属性都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单独的部门法。二者调整的范围、对象和规范内容方面,两部法律都有其独特性。在新《职业教育法》中,第二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同时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属于不同教育类型但具有同等重要地位。《高等教育法》第二条明确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中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虽然二者各有其独有的规范内容,但是亦有交叉和重合。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主要集中在大专层次,其部分受教育者亦是经过高考后被正式录取。大专层次的职业教育既是《高等教育法》中规定和规范的内容,同时也是《职业教育法》中调整的范围,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交叉。由于两部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和层级,所以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会出现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在教育法法典化进程中,二者应当予以进一步划定和厘清。教育法典是一个高度体系化的规范体系,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衔接才能形成科学完备、逻辑清晰的法典。
(三)协调和明晰:《职业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衔接
随着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21]。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企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因此企业提前介入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过程十分必要,这更有利于学校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学生。新《职业教育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让企业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首先,明确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校企合作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国家充分发挥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创办符合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职业教育。其次,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学生,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于符合要求且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可以进行政策性照顾,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国家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鼓励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离不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范内容和具体规制。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其法律地位属于民办教育,但职业教育机构同时又是《职业教育法》所调整的主体,因此两部法律的关系和衔接问题成为企业如何依法依规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重点。两部法律既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也不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平行的,并且同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由于两部法律的关系是平行的,所以决定其“法法衔接”不是依据与细化而应当是分工明确、权限明晰且相互协调。
四、《职业教育法》在教育法典中的地位
编纂教育法典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明确教育法典的体例安排、法律逻辑及其结构组成。对目前学界对教育法典体例安排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建议进行梳理,以期探寻到更为合理的教育法典体例安排。《职业教育法》是教育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法法典化背景下,应当明确《职业教育法》在教育法典中处于何种地位,并且探究其内容应当如何被科学合理地安排在教育法典之中。
(一)“总则加分则”的教育法典体例安排符合中国教育立法实践
教育法典体例安排与立法模式的选择息息相关。一部法典的编纂首先需要明确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2],其次法典编纂的核心是立法模式和体例安排问题,我国学者对立法模式和体例安排开展了相关研究,并且提出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在世界范围内,教育法典编纂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合式立法、以日本为代表的基本法立法和以德国为代表的系统化立法。有学者将以美国为代表的教育法典立法模式称为法律汇编立法模式、汇编式。这种模式的教育法典就是将本国和教育相关法律全部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领域法律的集合体。这种模式的法律集合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收纳,并不需要立法者按照一定的逻辑将现有教育立法进行系统化的完善[23]。集合式教育法典的优点是立法体量巨大、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正是其体量巨大、内容丰富和覆盖面广的优点使得教育法典足以成典。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亦有其缺点,比如存在各组成部门之间法条的竞合、冲突,教育法典整体编纂的体系化程度不够、逻辑性不强等问题。有学者将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行基本法立法模式称为总则立法模式,亦称作“基本法加单行法”模式[24]。这种教育法典立法模式是将教育领域中基本的理念、原则和各教育单行法中共同的原理提取出来形成教育基本法,以此来对其他教育单行法起到统领性作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体系化程度较高,但缺点是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文本将各部门内容集合在一起,不像集合式的教育法典一样易于“找法”。有学者将以德国为代表的系统化立法模式称为统一立法模式、体系化模式[25]。这种教育法典模式力图使法律高度体系化促使形成一个逻辑清晰、结构编排合理的法典。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其体量够大足以成典,各部门法之间的逻辑性较强以及法条之间具有较强的统一性。但同时这种立法模式的缺点是法典编纂过程中编纂工作难度较大,需要花费立法机关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梳理可以将这三种模式的优缺点总结和归纳,每种模式之间没有好与不好的定性,不同国家因其国情和历史发展问题适用不同的立法模式,只能探讨何种模式更适合本国。目前,我国对统一、体系化的教育法典立法模式呼声最高,意见较为统一。这种模式的选择与我国《民法典》制定并颁行有很大关系。
教育法典的体例安排是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展开的重要环节,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学习《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教育法典的体例结构也采取“总则和分则”的模式[26]。总则在教育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分则应在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为各种教育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详细规定。关于教育法典的总则如何制定,较为成熟的观点是以现行《教育法》为基础制定教育法典的总则编,这一观点逐渐成为学界制定教育法典总则编的共识。在体例安排方面,关于分编的构成及立法逻辑和立法主线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按照教育类型的立法逻辑展开,主张依据从家庭教育再到社会教育的体例安排。有学者认为,教育法典分则应当遵循“主体—行为—责任”的立法逻辑。依据这样的立法逻辑,在教育法典分则中先规定教育主体编,其次是教育行政行为编,最后是教育法律责任编。在理论层面,这样的立法逻辑是法律制定的常见逻辑且较为成熟。但是,理论界对于教育行政行为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目前的研究还不足以支撑教育法典中教育行政行为编的制定。在实践层面,教育主体较为清晰和明确,但是教育行政行为和教育法律责任还较为模糊。例如,相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学区划分等行为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教育法典中是否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规制。有学者认为,教育法典分则可以按照教育学段的立法逻辑展开。分则编包括学前教育编、义务教育编、高等教育编、终身教育编等。按照这样的立法逻辑进行体例安排会导致许多重要教育法内容无法涵盖。由于每一种观点都有优劣,笔者认为,教育法典分则编应该遵循两种立法逻辑。在教育学段方面,从学前、中小学到大学;在规范内容方面,从教育主体、教育行政行为到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典分则拥有两种立法逻辑,可以涵盖更多的教育法内容,并且实现其分则编自身的逻辑自洽。
(二)我国未来教育法典中《职业教育法》应独立成编
职业教育的地位和教育类型决定《职业教育法》在教育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的《职业教育法》,这是本法自1996年制定以来第一次修改。《职业教育法》的内容由1996年的五章四十条激增到八章六十九条,从法条的数量变化上看,此次修法可谓是对《职业教育法》的全面修订。新《职业教育法》第三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本条规定是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和形态予以明确,首先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和普通教育一样,其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一个和普通教育并列的教育类型。按照上述学界对教育法典分则体例安排的逻辑,如果按照教育学段来划分,职业教育既不属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又不完全属于高等教育,因此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就无法依此独立成编。《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内涵、地位和教育形态已经作出详细规定,既然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地位一样且是一个和普通教育平行的教育类型,那么在教育法典中对各分编进行设定时就应当对职业教育予以充分考虑,否则在《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规定将流于形式而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这将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违背《职业教育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新《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在教育法典中独立成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使《职业教育法》的独立成编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成为可能。
学者、专家和立法者应当完成从《职业教育法》到教育法典职业教育编的立法理念转变。在教育法法典化的背景下,时隔26年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全面修订是对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在教育法典编纂过程中,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现行教育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完善和废止,将一些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及时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也是为教育法典编纂奠定坚实基础。在新《职业教育法》生效后,学者、专家和立法者应当加快转变对《职业教育法》的认识和定位,进而完成从单行法到教育法典职业教育编的理念转变。职业教育单行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教育法典职业教育编谋篇布局的“试验田”。《职业教育法》独立成编有利于丰富教育法典内容、完善教育法典体系。新《职业教育法》的内容有了极大丰富,这也为教育法典中职业教育编的制定提供大量更为成熟的参考,进而为教育法典制定中《职业教育法》独立成编提供理论和实践储备。现代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职业教育学校体量和学生数量巨大,现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7]。《职业教育法》独立成编是职业教育作为一种长期发展的教育类型所应有的法治保障。对《职业教育法》独立成编的理论研究会不断扩展教育法典的内涵和外延,推动教育法典的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