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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下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保护研究

2022-02-19马新新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维权用人单位法律

李 峰,马新新

(1.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合肥 231131;2.安徽建筑大学,合肥 230009)

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疫情防控及经济放缓背景下,大学毕业人数多、就业难、就业陷阱等问题凸显,研究大学生就业法律权利对社会稳定尤显重要。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一)时间阶段分析

大学生就业有四个阶段,即择业阶段、签约阶段、报到阶段和履约阶段[1]。各阶段风险表现不同:择业阶段需要警惕虚假信息和各类歧视行为,防范各类诈骗和市场风险;签约阶段主要关注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各类协议的法律权利内容的规定,避免就业陷阱和霸王条款;报到阶段要防止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费和扣押物品,防止侵害学生人身权和财产权;履约阶段更要明确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待遇,拒绝不合法的劳动要求以保护合法权益。

(二)权益内容分析

就业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益,实践中侵犯大学生就业权表现如下:

1.就业知情权。它是大学生在就业中知悉并获取相关知识和信息的自由及权利。在就业中要做出理性的行为必须以获取足够的相关信息为前提,及时充分了解市场形势、法律规定、政府政策、企业资讯等信息,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最优行为选择。要了解多种侵权形式,如进行虚假宣传,以欺骗的方式对工作实际进行隐瞒,在工作地点、时间及待遇方面不实宣传,防止就业误导或受骗。

2.平等就业权。大学生在就业选择时有平等资格和权利。用人单位不能用任何方法、手段剥夺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因民族、性别、年龄、文化水平、宗教信仰以及经济能力的差异而区别对待和歧视,应让学生平等参加就业选择和竞争。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一是地域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对不同区域的大学生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只招特定区域或拒绝其他地域学生的现象。比如用人单位为了管理方便和社保费用的节约,对户籍和身份做区别对待,如城市和农村户口区别、欠发达和发达省市的区别,以限制其他区域的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

二是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的效益最大化,往往在招聘选择中或明或暗将女生排除在外,剥夺平等就业的机会。性别歧视具有隐性特征,往往很难举证维权,因此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尤为重要。

三是其他歧视。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就业时会因为民族、种族、身体状况、毕业学校、婚姻、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方面差异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对待。

3.就业隐私权。它是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获得大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婚姻、年龄、家庭信息、联系方式、学历、信仰、生活经历等,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传播、丢失,更不得买卖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4.就业财产权。它是大学生享有的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获得劳动报酬(工资)的权利、拒绝缴纳违规费用的权利等。实践中,侵权表现在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收取保证金、报名费以及培训费等方式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敛财;大学生的劳动薪酬得不到保障,通过变相加班等形式延长劳动时间,减少劳动薪酬待遇,随意克扣劳动报酬,少付或延付薪酬,同工不同酬,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非法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大学生的中介费,破坏正常就业市场秩序;利用大学生身份信息注册各类账号,从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大学生权利。

5.就业自由选择权。它指大学生可以自由且不受干扰地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选择是否就业的“慢就业”模式、选择就业地域和行业的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的自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由等多个方面。大学生作为准劳动者,依法享有各项就业选择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和侵犯,但双方可以依法协商处理工作内容和关系。

6.就业赔偿权。它指用人单位违反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大学生可以要求赔偿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又称“三方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学校签订的约定三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确定用工关系后,需要按照自愿、平等、意思表示自治等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当用人单位或大学生违反该协议时对方都有权要求赔偿。同时,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违法侵权的,大学生有权要求赔偿。

侵犯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的表现多样,除了上述六方面之外还有就业指导权、试用期、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休息权、培训权等方面权益,均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就业权的表现形式[2]。

二、侵犯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原因分析

面对新冠疫情的冲击,经济放缓、就业紧张加之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不强和不法分子恶意行为等情况,大学生就业权极易被侵犯。

(一)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决定就业市场供需关系

经济发展与就业是呈现正比关系,经济发展越快吸收的就业越多。从宏观看“一带一路”倡议扩大了经济发展的广度,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增强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六保六稳”的利好政策下,经济将持续向好,伴随着就业岗位增加。同时,随着新冠疫情发展,全球经济放缓,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加之国内经济结构转型及高校扩招政策产生大量毕业生,供需不平衡,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风险增加,大学生极易受到侵权。

(二)政府职能缺位易使就业市场失序

就业关系个人、家庭和社会,政府要发展经济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优化政府职能,改革社保和户籍等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和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与高校、用人单位、大学生的多方联动机制,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加大执法力度,对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企业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严厉处罚,监督用人单位,增加其违法成本甚至将其列入黑名单,对主要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使政府成为大学生就业维权的坚强后盾,确保大学生就业权益实现[3]。

(三)高校专业教育和就业教育的错位

高校的专业教育和就业教育容易出现相互独立情况,就业指导课程被压缩,师资力量缺乏,大学生因不了解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而茫然。高校要根据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绝不盲目扩招,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培养模式,加速专业教育与就业教育的融合,改革各自为政的教育模式,增强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育,将就业教育的内容融入专业教育中,实现全程职业指导教育,提升大学生对就业知识的认知。

(四)法治不健全和救济缺位影响就业权益实现

法律是公民劳动权利的根本保障,现有《宪法》《劳动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都比较笼统,缺少相应的救济机制,如就业歧视不在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易产生投诉无门。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法律还没形成,使得在大学生就业平等、劳务派遣、实习期权益、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变相加班、过劳工作等方面的保护机制不足,亟须进一步完善。

(五)法律教育不足致使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培养法治公民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内容,但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缺乏,专业教育关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很少关注就业方面法律。高校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专业化高素质的就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不足,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课程少。思修与法律基础课程远不能满足学生对法律的需求,大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的意识不强,对《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维权意识弱,在受到不法侵权时惊慌失措,不知如何维权。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保护策略分析

保护大学生就业权是政府、高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特别是疫情下,需调动多方力量,构建科学保障机制,建设一个法治有序的就业环境,实现对大学生就业权的全面保护。

(一)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一是落地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六保六稳”政策支持下,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拓展就业市场。发挥政府职能,协调好大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搭建平台,建立联系机制,将人才发展与产业发展有效对接,使高校的人才培养适应国家社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转型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减少地域和城乡就业差距,协调区域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和发展机会,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促进大学生就业。

二是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对不法劳动用工的查处力度。疫情的爆发对企业和就业者带来冲击,就业纠纷频发,劳动执法部门要加强劳动市场监督,规范市场行为,引导、约束就业主体,服务好企业,对侵害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和曝光,增加其违法成本,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和管理,提高高校及用人单位就业工作质量。政府要指导高校专业规划,要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努力化解就业难题。监督用人单位,使其在法律的范围内合法用工,自觉防止侵权事件发生。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制定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建立大学生就业信息系统和联系机制,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就业孵化器模式。由政府司法、综治部门牵头,加大就业安全宣传,提供法律维权援助服务,为大学生就业保驾护航。政府也要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及时落实就业政策,为企业排忧解难,积极处理就业纠纷,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优化高校教育模式,提高就业教育质量

一是学校专业设置时,紧跟国家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国际国内市场状况以及社会需要,优化专业结构,淘汰不适合的专业。面对新冠疫情对经济带来的影响,要以国际化视角,综合国内国际情势,不断探索校企合作机制,创新订单培养、定向培养模式,实现校企无缝对接。政府高校协同加强对学生软技能的培养,提升就业能力,适应新形势,有效解决就业难题[4]。

二是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速专业教育与就业教育融合。制定科学的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优化教育模式,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就业教育要根据专业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课程安排,将就业知识、法律知识融入专业教育中,实现全员全过程育人的目的[5]。

三是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做好就业教育指导。强化师资,研究大学生就业特点,优化课程设计将就业教育和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并贯穿到大学学习的全阶段。在指导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基于“最优化决策倾向”原则来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李志等人认为“最优化决策倾向”可使学生通过工作机会内部比较和社会比较结果影响求职行为和结果[6]。加强就业知识宣传,严审企业招聘信息,实施就业跟踪,做好信息支持和心理辅导,提供维权服务,将就业指导机构作为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的坚强后盾。

四是强化法律教育,培育良好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大学教育期间要不断加大法律教育,将法律宣传和法律实践作为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的重点,要根据专业特点开设周边法律课程。通过自媒体、校园和社会活动开展多种形式法律宣传,形成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采取多种方法让学生参加法律社会实践,发展学生法律社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邀请法院入校开展法庭审理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就业维权纠纷的解决,亲自参与处理案件,不断认识法律,学会正确运用法律维权。

(三)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就业保障体系

一是科学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针对大学生就业的专门法律保障的经验[7],结合我国实际,将大学生作为特殊就业群体开展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提出大学生就业立法建议。如增设《大学生就业促进法》并纳入《就业促进法》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等,明确就业歧视的适用范围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

二是成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专门机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协调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多方资源,在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包含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在内的大学生就业维权办公室,发挥律师法律援助优势,整合资源,密切协调,建立一套完整的大学生就业维权机制,提升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社会性、实效性。

三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利。学校要跟踪学生就业情况建立就业档案,及时处理侵权案件,支持学生维权;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法律宣传,规范就业市场秩序,增加违法成本,对违法用工加大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单位负责人追责,建立违法用工的黑名单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维权投诉设置绿色通道,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是完善诉讼机制,增强法律保障。要畅通司法救济途径,减少诉讼程序和成本,扩大侵权诉讼范围,比如已增加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8],则是一个进步。另外可以增设公益诉讼机制,鼓励更多力量参与到大学生维权中来。在证据规则中,为实现实体正义,对大学生侵权案件,可以实施证据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要举证自己受到侵害即可。用人单位如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地说明,则承担败诉的责任[9]。

(四)调动多方力量,形成良好法治氛围

一是不断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政府、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展法治教育和宣传,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使民众形成自觉抵御不法侵害的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关注大学生就业问题,为大学生就业做好舆论支持,形成对潜在侵权者的高压态势。

二是企业与政府密切联系,建立良好政企关系。政府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治教育和服务工作,帮助解决企业存在的现实困难,帮助化解用工难题。企业要树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理念,以人为本,依法用工,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可能。

三是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保障大学生权益。新闻媒体是权力监督的重要组成,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各种侵权行为都可以被暴露在公众的视野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可以合法地使用新媒体和新闻将诸如昆山“扔证件”事件曝光[10]以提高维权意识。媒体还要及时、准确、客观地解读与传送就业市场信息,避免学生产生消极悲观等负面情绪,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认知与良好的求职心态[11]。

四是大学生个人及家庭要不断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了解,实时掌握最新就业法律和政策。大学生要了解就业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合自身的就业规划以避免法律风险出现,要有契约精神,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和约定,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依法维权。

五是增强就业竞争的能力,做到理性务实就业。大学生与一般就业群体区别明显,大学生具有较高知识和文凭,学习钻研创新能力、集体协作及维权意识强,有青春活力,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但也存在工作经验缺乏,工作实践少和解决纠纷能力不强,扎根基层意愿不高,吃苦耐劳准备不足等短板。在后疫情下,大学生要改变就业心态,充分认识就业对自身发展的影响,丰富知识,提升技能,优化培训,强化创新,注重实践,牢固基础,不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敢于竞争挑战,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和行动做好职业规划以实现理想就业,在不断积淀中实现人生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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