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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体育观众观赛道德失范成因审视及规制途径

2022-02-19周文清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观赛体育赛事言论

王 建,周文清,詹 康

(景德镇陶瓷大学体育与军事教学部,江西 景德镇 333403)

一、引言

我国体育领域一直存在道德问题,除了过去与体育选手及教练有关的备受诟病的“假哨”“假摔”“假球”等问题外,近年来,体育观众的道德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毫无原则地去恶意指责、挖苦甚至是辱骂体育选手,以至于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职业生涯。为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严格规范体育选手、教练员等人的言行,还要思考如何去排除来自体育观众的负面、恶意干扰。这些体育观众并非纯粹的只是观看赛事或相关报道的观众,而是在观看比赛或关注比赛报道的同时,还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各种言论的体育观众。本文将围绕网络体育观众出现观赛道德问题原因及提升他们的观赛道德素质策略展开论述。

二、网络体育观众的概念界定

从字面上看,网络体育观众就是基于“网络”途径的“体育观众”。那什么是“体育观众”呢?目前并没有公认的定义,王雪峰等认为体育观众“是指以体育竞赛表演为欣赏对象,享受和消费体育竞赛表演这一精神文化产品的个体或人群聚合体”[1],姜晓红等认为“体育观众是指那些通过电视或亲临赛场观看体育比赛,并以此作为一种休闲方式的人”[2]。但无论如何表述,基本内核是一致的,即体育观众是指观看或关注体育比赛、体育节目的人群。基于这一内核,“网络体育观众”可界定为:通过网络终端观看、关注各种体育比赛、体育节目与体育报道,并在网络上发表相关言论的人群。网络体育观众与传统体育观众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仅是观看、关注,而且喜欢通过网络发表与体育相关的言论,而正是其中的一些不负责的言论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网络体育观众特征

(一)分散

网络体育观众主要是通过电视、电脑或手机等互联网终端来观看、关注与评论各种体育赛事,一般很少会大规模的集聚,而是非常的“分散”,这就决定了对于他们不可能像对场内观众那样统一管理。同时,由于非常分散,现场的观众与观众之间的那种相互监督在网络体育观众那里基本不存在或者非常弱,除了他们自己,基本上没有什么力量能有效地约束他们的言论。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网络世界发表各种言论,亦可选择在任意时候发表任何言论,而且这些言论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在极广的范围里产生极大的影响。这些言论既可能是传播正能量的,也可能是各种不负责任的辱骂、诋毁,究其根本,取决于这些观众的素质。

(二)身份不明确

一般来说,传统体育场馆内体育观众的身份是相对明确的,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他们在现场做出了过激的言论与举动,则有可能会被清除出场,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网络体育观众则不一样,他们多是非实名上网,他们的真实身份对于外人来说是不明确的。而身份不明确则会极大地削弱各种外在的监督、约束机制,且往往很难会因为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而被追责。因此,有些网络体育观众往往表现的肆无忌惮,经常做出现实生活中不敢做的事,比如,发表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辱骂甚至诋毁体育选手等。

(三)影响各种体育赛事

互联网技术使得观众脱离现场、随时随处去观看与“参与”各种体育赛事不再是梦。任何人只要有一部网络终端设备,即可随时、随处去观看与“参与”比赛,从而大大扩展了体育观众的规模。而这些网络体育观众规模的大小恰恰是体育赛事承办方、赞助方等是否盈利的关键所在。因为体育赛事承办方的主要盈利方法是出售“网络直播权”“电视转播权”及“赛事报道权”等[3],只有具备了相当数量的网络体育观众,这种转播或直播权的购买才有价值。同样道理,体育赛事赞助方的盈利模式是尽可能向更多的观众传递他们的产品信息,只有观众达到一定规模,这种体育赞助才有助于企业盈利。为了确保盈利,他们必须考虑这些网络观众的意见、态度,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要屈服于这些网络体育观众,也就是说,网络体育观众已经对体育赛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左右能力。

(四)道德失范问题比较严重

部分网络体育观众的道德表现比较差,远甚于传统体育观众,辱骂、诋毁、恶意操控舆论等现象司空见惯。著名跨栏运动员刘翔就是受害者之一,他在2014年退役声明中说,“我不想人们再骂我是懦夫、是临阵脱逃的‘刘跑跑’”,看后让人心酸。而网球运动员李娜也曾因为网络上的恶意诋毁与辱骂而萌生退意。

四、网络体育观众观赛道德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体育观众观赛道德失范的一般原因

1.个人道德修养问题

道德修养是内在问题,是“个人在其道德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性特征,深深地根植于思想感情之中,化作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它使主体在不同场合、不同环境,表现出对事务或人的一贯态度或一贯倾向,因而具有很大的稳定性”[4]。也就是说,品德有问题的观众,在任何场合、任何环境下都可能有不良表现,比如足球流氓、喜欢喝倒彩的观众等等。这些观众在现场的表现尚且如此,一旦进入网络领域,就有可能更加有恃无恐,甚至于毫无理由地随意地去指责、谩骂甚至抹黑任意一个运动员。

2.相关体育知识的欠缺

体育知识既包括体育精神,也包括不同类别的体育项目的规则及对观众的不同要求。比如竞技体育,其确实是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但竞技体育追求的绝对不仅仅是结果,而更强调通过观看比赛来感受体育运动中所蕴含着的对人的发展具有启迪和影响作用的有价值的思想,从而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但事实是,许多体育观众只关注一支队伍或某一位运动员的输赢,一旦比赛没有达到自己预想的结果,马上翻脸,甚至对其进行讽刺、挖苦与辱骂。所以,这些观众根本不懂体育精神,也不懂竞技体育的魅力。还有部分观众不懂特定体育项目的规则及其对观众的要求,认为所有的比赛都像足球一样可以任意呐喊。以网球比赛为例,选手发球时最忌讳观众呐喊,哪怕是为其呐喊加油也不行,很多人懂得这一点,所以发球时赛场总是非常安静,但总有一部分现场的观众不懂这一点而做出了干扰选手的动作,比如呐喊、闪光灯拍照,李娜正是因为这些干扰而多次在比赛中向特定的观众表达不满。这本是正常的反应,然而在不懂网球规则的观众看来,这竟然是李娜目中无人,不尊重观众的证据,并因此在网络上指责、谩骂李娜。

3.观众道德建设与宣传的滞后

笔者查阅了许多资料,确实找到了一些针对“观众”的规范要求,比如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官网上找到的2012年的《文明观赛倡议书》,但也仅仅是倡议书而已,并没有作为一个官方文件来正式发布与宣传,所以能影响多少观众以及多大程度上影响观众,都是不得而知的。虽然网络领域也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对体育观众的网络言行肯定存在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又远远不够,因为这些法规与道德规范并非专门针对数量庞大的网络体育观众而制定,也就无法体现网络体育观众的特点,从而很难做到“对症下药”。我们需要的是,官方发布的、成文的、专门用于体育观众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其实,不仅是体育观众道德建设滞后,观众道德的宣传也有待加强。各大电视台与一些媒体每年都花费巨资来转播、承办各种赛事,却很少有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来宣传与这种赛事相关的体育道德与体育知识,这就是宣传的滞后。

(二)网络体育观众观赛道德失范的特殊原因

1.网络缺乏有效监管

网络体育观众的道德表现不仅与自身素质有关,还与“网络”这种相对无约束的环境有关。当前我国网络及网络终端设备已经高度普及,但相应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却有所滞后,以至于出现造谣、诋毁、带节奏等行为。虽然2013年我国政府曾被迫采用法律手段来治理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但对于危害相对较轻的网络体育观众的缺德言行却没有太大的影响。2013年之后,网络上持续存在的对某些知名运动员的无理攻击与辱骂则能说明这一问题。

2.匿名上网

当前很多网民依然是匿名上网,即便用手机等终端实名上网,而其在进行各种评论时,也往往会穿着“马甲”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只要不暴露真实身份,一个人在网络上无论如何的胡言乱语,一般不会对其现实生活产生什么影响,除非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等政府机构追查。相应的,如果网络体育观众在网络上以非真实身份去攻击、辱骂体育选手,那么被攻击者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从伦理学角度来说,匿名上网掩盖了真实身份,这就致使现实生活中所说的“舆论监督”在网络领域失效,进而出现所谓的“无成本的缺德”现象。

3.媒体的不良诱导

很多网络体育观众由于各种原因没能或没有全程观看赛事直播与重播,而只得通过媒体的报道来了解,这样媒体报道的内容对于他们的言论就有了一定的导向作用[5]。如果媒体的报道只侧重于运动员比赛中不佳的一面,比如李娜呛记者、吼观众席等,那么这肯定会诱发观众对她的反感。除了对各种赛事的报道存在这种问题,对运动员赛场之外的报道亦存在这种问题,比如,某运动员与教练不合,某某运动员违章开车等,这同样会诱导观众对他的不满,而这种不满或多或少地通过网络评论的形式体现出来,最终对运动员形成巨大的压力。

五、网络体育观众观赛道德失范的化解途径

(一)构建网络体育观众道德规范

既然缺乏相应的道德规范,那么第一步就是构建这一规范。首先,要根据体育赛事的特点来确定具体的观众道德规范,包括“应该怎么做”与“不应该怎么做”两大部分。比如,“要做文明网络观众”“要文明发贴互动”“要尊重人格”“不要辱骂、诋毁”“不要人身攻击”等。其次,要由官方正式发布,只有官方正式发布,才有权威性,才能引起人们重视。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由此可见官方对网络文明问题的高度重视。如果网络体育观众道德能够出现于这种文件中,那么肯定会引起人们对“观众道德”状况的关注,并有意识地去提升这种道德素养。最后,要广泛地宣传与推广。只有观众认知了这些道德规范及其意义,才可能去遵守。我国每年承办或参与的各种体育赛事非常多,这就为宣传网络体育观众道德提供了极佳的机会,比如,可以在转播赛事之前插播一段与此相关的公益广告来宣传网络体育观众道德。总而言之,既要制定规范,还要发布规范,更要宣传规范。

(二)督促网络体育观众道德规范的践行

1.普及网络实名制

网络体育观众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匿名上网而导致道德“他律”的缺失。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是确保道德发挥作用的机制之一,由于害怕舆论,人们必须约束自己的言行,并使之符合道德。但网络空间往往并不具备这种舆论条件,原因是“网络匿名”,即大家在网络发言时往往并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与头像,网络身份与实际身份不是一一对应的。作为普通网民,我们很难辨认另一个网民究竟是谁,这样导致舆论监督失去了明确的对象,从而失效。找到了原因,解决方法也就找到了,那就是推行实名上网。具体而言,一个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之间要存在一种确定的关联,要让其他网民能够非常容易地辩认出来这个人是谁,就好比同事微信群里大家彼此知晓对方的身份一样,这样就确保了社会舆论能够发挥作用。当某一位网友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时,我们很快就能知晓其大致身份,并进行舆论监督;而这位网友也应该知道,自己的不当言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实质性的利益损失,从而注意自己网络言论。这就是实名上网的优势,也是人们呼吁推动网络实名制的重要原因。

2.法律介入

道德约束有其局限性,对于许多没有道德底线的人是无效的。就网络体育观众而言,如果一种缺德的言论能够满足自己的某些需求或者能够给自己带来某些利益,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无视道德的存在,从而导致道德约束的失效。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诉诸法律,利用法律的威严迫使他们就范。2013年之前,我国网络谣言十分盛行,给受害者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与巨大的损失,而当政府在2013年通过法律手段拘留并惩罚了一些谣言制造与传播者,并制定了具体的惩治网络谣言法律细则后[6],网络风气明显好转,这就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2021年8月份,中国女排队长朱婷就曾针对网络上抹黑自己的谣言而选择报案维权。总之,对于那些针对运动员的恶意网评、辱骂、谣言,法律的介入非常有必要。

3.宣传体育知识

许多网络体育观众的失德言行往往起因于对体育常识的欠缺,他们只是依据自己的好恶与有限的认知而认为运动员应该如何如何。如果运动员的表现没有符合自己的主观想象,那么他们则有可能大肆攻击运动员,比如许多人就是因为刘翔受伤退赛而没能满足自己的主观愿望而辱骂刘翔一样。针对这种网络体育观众道德问题,我们要加强相关体育知识的宣传,比如一些项目的规则,一些体育生理学常识,尽量减少观众对运动员的误解,减少或消除基于错误认知的网络指责与谩骂。

4.加强对网站及媒体的监管

网络上针对运动员的种种诋毁、造谣与辱骂问题,部分网民的低素质固然是重要成因,但网站、论坛、自媒体等也难辞其咎。比如,单纯地追求“点击率”而忽略内容的真假审查,为了利益而恶意操纵网络舆论,或者为了博人眼球而造谣诋毁……这就是网络上针对运动员、教练员等人的恶意攻击迟迟无法消除的又一重要原因。所以,国家要尽快立法加强对这些网站、论坛与自媒体的约束与监管,让谣言、辱骂、诋毁等缺德违法现象失去滋生的土壤。

六、结语

网络体育观众道德素质堪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关注网络体育观众道德问题并寻求相应的化解途径,对于裁判员、运动员与体育观众之间的矛盾缓和,对于我国体育道德环境的净化以及我国体育界整体形象的提升,均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同时,“网络体育观众道德”目前还未被学界广泛关注,笔者撰写此文意在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的研究者关注这一问题,共同致力于我国体育观众道德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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