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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古代社会的养老政策探析

2022-02-19江新兴

关键词:律令佛教养老

江新兴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日语学院, 北京 100024)

在日本,老年人的养老是基于宪法所保障的人权中生存权的规定,经过制度上的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日本式福利社会”①37-50的理念。基于社会连带理念的互助机制,以确保老人生活安定及身心健康,使其感到生存意义为原则。但人权的概念被介绍到日本是在明治维新以后,而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人权实际上发挥作用,是在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施之后。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老人问题不是现代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在人权没有成为支持社会养老思想基础的古代日本,支持社会养老实践的思想观念值得探讨。今天养老问题业已演变成深刻的社会问题,成为研究热点。但关于日本古代养老问题的研究成果,应该说在数量上仍是屈指可数;在研究的领域上,涉及民俗学、文学、社会史、医疗史、法制史等;从研究的内容看,集中在老人观和养老、送终和护理、老年福利、村落的养老功能、继承与养老等方面。至于从社会思想史角度对支持养老实践的思想基础进行研究的成果仍是寥寥无几。

日本古代是大规模摄取中国隋唐文化、外来文化和本土固有文化熔接在一起,构建新的制度和文化并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一特征也影响了统治者实施的敬老政策。从平安时代中期起,日本在文化上从“唐风”转向“国风”,在制度和基本社会秩序方面,脱离唐制,回归传统的倾向日益明显,与社会变革联动的养老政策措施发生了变化。本文通过对古代日本实行的养老政策、社会互助举措等的考察,把握与养老相关的政治理念、哲学思想、思想观念等影响日本古代社会养老的要素,为目前日益突出的养老问题提供借鉴。

一、日本古代国家实施的养老政策措施

日本律令(7世纪后期)吸收了中国唐代的五分法,有了明确的老人观。即将61岁以上到65岁的人称为老,把65岁以上的人称为耆(户令)。自天平宝字2年(758年)起,改为60岁以上的人为老,66岁以上的人为耆。另外,从是否有负担国家要求的义务的角度,把60岁以上的人视为老人,享受部分义务的减免[1]7。但在贵族和官人中有把40岁视为老人的习俗。如奈良时代从中国传入“算贺”(笔者注:祝贺长寿)“尚齿会”(笔者注:敬老祝寿的宴会)等敬老的贺礼习俗,至平安时代在贵族阶层作为人生礼仪逐渐被固定下来②15。

尽管法令规定60岁以上视为老人,但能够实际享受国家给予的养老待遇的则为80岁以上。古代国家统治者实施的养老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天皇的诏敕等政治文献及律令等法律条文里,大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吉庆和灾难时的敬老措施

1.在天皇即位、祥瑞呈现等吉庆之事时,彰显天皇的恩惠、是“有德”之君而对老人赐物授位。包括天皇即位、立皇太子、献神马、出现瑞云、献和铜、丰年等。在《续日本纪》中这样的记载就有44条[2]。如:687年“受禅即位,诏曰:(中略)高年老人加恤焉”③。715年,美浓国灵泉涌出,对高龄者授位赐物,要长官亲自慰问。“……天下老人年八十已上,授位一阶……鳏寡孤独疾病之徒,不能自存者,量加赈恤,仍令长官亲自慰问……”④。在古代中国,“祥瑞”关系改朝换代,故统治者对其有强烈的戒备之心,而古代日本的统治者却在政治上对“祥瑞”思想加以利用,以“天命”所归的“有德”之君自居,还将黄金、神马⑤、和铜⑥等在中国不被视为祥瑞之物也宣扬为祥瑞。古代赈给老年人和社会弱势群体,都以户籍为依据,在正仓院文书中有记载[3]。

2.在疾病流行和饥荒出现时,彰显天皇有德,也为了祛除灾异而赈济老人。包括旱灾祈雨、灾异频发、疫病流行、皇后“不豫”(染病)、地震、重臣患病等多种多样,仅在《续日本纪》中记载的事例就有170次左右[2]87-88。如:732年,畿内旱魃,诏令诸神社及名山大川祈雨,赈恤高龄者及鳏寡孤独⑦;796年,肥后阿苏神灵池不明原因水位下降⑧;823年,各国病疫流行,据《类聚国史》记载,对给予“侍丁”的百岁、90岁、80岁以上者分别赐谷量不同,“……其五位已上子孙年二十已上者,特叙当荫之阶,力田之辈,业超众者,宜叙爵一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终身勿事”⑨。赐物根据接受对象是否有爵位所予数量有别,高龄者赐位,对年长者的子孙给予较高的社会地位。这类赈济的数量之多,反映了社会弱势群体高龄者和鳏寡孤独等需要救助的现实,尽管属于救济性质的措施,但发挥了社会保障作用。

(二)贵族官人的养老政策

日本古代国家贵族官人和其他社会阶层在养老政策上有很大差异。养老律令选叙令官人致仕条规定:“凡官人七十以上听致仕。”“致仕”就是隐居、“退休”,法定年龄是70岁。致仕的实例常见于《续日本纪》及以后的文献中,但现实中对官位高者的致仕申请不予批准,继续留任的事例较多。因为,致仕退隐对当事人来说,涉及经济收入、政治地位变化等,且让经验丰富、判断能力强的老年官人退休,对统治者来说是政治上的损失。

可见高龄官人对统治者非常重要。因此,平安时代在官之人隐居退休时,作为对其多年辛劳的酬谢,有赐给他们在职时俸给的一部分作为生活费的制度,如养老令的官方注释书《令义解》有:“凡食封者……若以理解官,及致仕者减半。”⑩还有致仕后应减半的俸禄全额发放的优待事例。如《续日本纪》有对前大纳言文室真人净三因致仕减半的俸禄等,改为全部赐予。总之,通过对高龄官人的优待政策,使他们年老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10世纪末,贵族官人致仕发生了大的变化,即致仕的意义由单纯的退官向转让官职变化。因为律令官僚制并没有完全摧毁贵族制度,加之当时处在贵族官人阶层的“家”的形成过程,贵族集团允许以“家”为单位世袭一定的官职。如《公卿补任》永延二年(988年)条记载:“民部卿,正月日辞中纳言,卿如元。次男以为雅申备中守。”说的是民部卿藤原文范申请辞去中纳言官位,同时申请任命其儿子为雅任备中的长官。官职在“家”内转让实质上是官职的家业化、世袭化。除此之外,还有如允许在宫中持扇拄杖,除了经济上优待外,给予他们很多特权。可见,贵族官人致仕隐退不仅可以保障老年后生活的经济基础,还可以为子孙求得功名,其待遇之高不言而喻。

(三)设医院、养老院、义仓等机构

首先,据《日本书纪》记载,推古天皇元(593年)年,圣德太子(574-622年)怀慈悲之心,在四天王寺创办福利设施四个院(施药院、疗病院、悲田院、敬田院),不分老幼救助生活窘迫者和伤病人员。尽管学界对此存疑,但730年光明皇后设立了皇后宫职位施药院,同一时期在左右两宫设立了悲田院。据《续日本纪》记载:“天平二年四月辛末,始置皇后宫职施药院,令诸国以职封并大臣家封户庸物充价……”说明由统治阶层设立了医院和接受贫穷者、病者和孤儿的设施,在100年后仍然存在。

其次,庆云三年(706年)文武天皇敕诏设立“义仓”,以备救济贫民。“敕旨,准令一位以下及百姓杂色人等,皆取户粟,以为义仓,是义仓之物,给养穷民……必给穷乏不得他用,若官人私犯一斗以上,即日解官,随贼处罚”。还有对挪用义仓之物者实施处罚的规定。养老二年(718年)修订《大宝律令》,明确规定了赈给和义仓之事。根据《令集解(十户·鳏寡条)》,义仓“广为赈给饥民等者”,对于老年人“临时当给义仓之物”,老年人的临时救济也可以利用义仓。事实上,758年官方对各诸侯国提出充实义仓以赈给贫困者,统一收放标准,按贫困度分类实施赈给的要求。843年,开义仓赈给东西悲田院病者贫穷之人。其中也应该包括老年人。

(四)法律制度上的养老保障措施

1.旌表孝行。律令中提倡奖励对老年人尽孝的直系亲属,惩罚不孝等,在家庭生活方面,导入儒学的家族伦理道德[4]35。如赋役令中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国郡者,申太政官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户令》明确规定地方官固守的重要任务是“敦喻五教”,并表彰遵守儒家伦常者或惩戒违反者。另外,在律令的“律”中列举的“八虐”(笔者注:指八种大罪)里有“不孝”,其内容包括控告辱骂祖父母和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分开居住和生活,不在父母丧期服丧。不与老年人同籍共同生活即不赡养老人应视为“不孝”的核心。在以农耕为主,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不赡养老人就等于抛弃老人,等待他们的可能就是死亡,至于辱骂老人、对老年人不敬等相当于精神虐待。

2.减免课役,减轻老年人负担。如上述,《养老令》规定61岁为老,66岁为耆。这种年龄规定,是与课役相联系的规定。它根据年龄负担率而有所不同,16岁以下和66岁以上免除课役(赋役令)。老人和孩子承担与能力相应的负担。另外,若奴婢成为老人后,其身份获得解放,即奴婢从66岁起变为官户,76岁起变为良民(户令官女婢条)[4]160。人到了66岁就从国家的赋役中获得解放,成为真正的老人。

3.配给侍丁,提供护理和看护。律令中有国家减免61岁以上老人税负负担,以及对80岁以上老人分配照料服侍的“侍丁”等优待高龄老人的规定,这与八九世纪日本社会的实际存在多大距离,不得而知。8世纪的《养老律令》户令中有配给“侍丁”的条款,规定对高龄者和身体有障碍的人配给“侍丁”。《令义解》中有:“凡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先尽子孙,若无子孙,听取近亲,无近亲……”可见,“侍丁”制原则上仍然是家族护理,基本上从亲属中承担课役的成年男子中遴选,对成为侍丁的成年男子还免除徭役,期待这些人在老年人的护理和看护上发挥作用。

4.宽宥免刑,减免对犯罪老人的刑罚。鉴于老年人属于部分责任能力者,即使触犯了法律,按照70、80、90的不同年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刑罚,或者缴纳银两,代替处罚(名例律)[1]7。为使这些措施取得实效,还制定了对在赈给中谋取私利者予以惩罚的措施。如712年《续日本纪》记载:“诸国大税,三年赈贷者,本为恤济百姓穷乏,今国郡司及里长等,缘此恩借,妄生方便,害政蠢民,莫斯为甚,如故润身,枉收利者,以重论之,罪不在赦。”《养老律令》中还有“留养”和“以官当刑”的规定,体现了儒家孝养尊亲的观念。

国家实行的养老政策,其特征为基于“有德”思想的赈给,进入9世纪后,其发生了变化,以高龄者为对象发放物品减少,而对实际遭遇灾害的受害者、饥饿病弱的人进行赈恤成为主要形式。10世纪以后的摄关家和贵族的赈给和施舍,通常也以贫穷者为对象,特别是仅限于高龄者的措施居多。自959年村上天皇对京都“隐居高年”者赐物后,文献中罕见相关记载。老年人的养老由家庭和亲属承担成了新的趋势,而儒家孝道伦理和“家”制度规范相结合,在养老中发挥作用是江户时代的事情[6]80。

二、日本古代对老年人的社会救助

普通庶民的养老除了国家的各种政策措施外,地方有产者对病饥者的救助也是老年人维持晚年生活的经济来源。如714年《续日本纪》中记载:“……果安孝敬父母,友于兄弟,若有人病饥,自囊私粮,巡加看养……”,旌表以私财救济病饥之人的善举。734年,大和人花口宫麻吕 “……散己稻救养贫乏,仍赐少初位上”。771年,远江人龙麻吕、讃歧人丰捄“……各以私物养穷民廿人己上,赐爵人二级”。这些被记录在正式文献中的善举得到赐位授爵,说明得到了统治者认可,有教化意义。另外,《令义解》中有“凡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坊里安恤……”,对孤儿(16岁以下)和鳏寡老人、生活困穷者、伤病者,通过近亲或者地区共同体相互救助等方式实施救济。从中可以窥见当时对老年人的社会互助的实况。

农村的中青年班田农民因不堪年贡赋税的重压,对患病、体弱或无法自理的老人很不厚道,导致弃老的风俗比比皆是。弃老相当于今天的对老年人放弃护理或者放任不管。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古今和歌集》(905年)所收录的一首“姥捨山”和歌。晚其50年后成书的《大和物语》中收录的“姨弃”传说,被认为是根据《古今和歌集》的和歌而创作的。通观从古代到江户时代的文献,因为生活困苦而遗弃老人的话题确可散见。大约成书于12世纪的《今昔物语集》亦如此。这类故事通过和歌、故事集等在日本各地流传甚广。弃老传说以孩子弃老为主体,但是,某些被遗弃的贫疾孤老者,也有可能借助相关法令,移居无主土地,或者得到富裕邻居的怜悯而被救助,权当得到优老的关照,得以安身立命,终老天年[7]45。如《日本灵异记》中卷第十六话讲了豪族夫妻,出于慈悲之心照顾相邻而居的两个鳏寡老人,但家中的人(家口)反对让两个老人吃饭,遂遭恶报死亡。为他(家口)放生动物后,获善报死后复生,之后他也积极帮助老人[2]102-103可见,这是受佛教思想在庶民阶层发生变化的“天罚”思想的影响。也可由此发现当时在地区共同体中养老的现实情况。

三、影响养老的深层要因分析

从以上政策措施,可以发现出自诏敕等政治文献和律令的养老政策措施多种多样。审视这些政策措施,就会发现,有的是基于佛教的生活道德观念,有的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使然,其形成与当时的政治变迁、社会结构和生活思想有关。

(一)基于佛教思想的因素

佛教被认为于公元538年的钦明朝时期传入日本,新的宗教思想与原有的神衹信仰发生了碰撞,长达一个世纪,苏我氏与物部氏两大豪族之间的尊佛派与排佛派和政治斗争相交织,矛盾日益激化。站在尊佛派一边的圣德太子,亲自讲授佛典,据此写成的佛典注释书《三经义疏》,对后世日本佛教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这也说明日本的各种宗教只有与皇室的权威结合,才能发展和繁荣。他的哲学思想,如因果报应、重视现世和个体等,对后世日本人的世界观产生了重要影响。佛教在以后的传播过程中,改变了日本列岛上的人们的思维方式、对外界的感受方式[8]39-43。

佛教的传入使日本统治者认识到“慈悲”的思想和释迦普度众生、因果报应的教理。他们努力在自己的政治蓝图中去实现这些思想,用爱心和慈悲对待民众,执着于祈愿来世安乐,救济弱者。圣德太子设立悲田院等四院与光明皇后所设医院和悲田院等,都是他们在世俗生活中追求佛教真谛这种现世思想的实践。圣德太子和那个时代的日本社会极少一部分人,通过佛教系统的哲学语言,理解、诠释了以慈悲之心把身体和生命施舍出去的《舍身饲虎图》等佛教故事中的道理,在眼前打开了与历来敬畏自然界众神、肯定现世观念不同的一扇全新的大门[9]33-37。他努力探索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具体行为的绝对性意义,主张“实相义谓今日一因一果之义”,这与天台、华严等宗派的教理有相同之处,不同的是把重点放在“今日”的行为上[10]24-26。

佛教在日本开始传播的8世纪,是律令国家制度不断完善的时期,也是日本固有的信仰——神社信仰作为神衹制度完成的阶段。在律令中既置有神衹令,同时还置有僧尼令,规定主要寺院为官寺,由国家加以保护。佛教起到了“镇护国家”、祈求国家安泰的国教的作用。平安佛教成立后,其主要宗派是最澄(766-822)的天台宗和空海(774-835)的真言宗。虽然修行方法上有差异,但都主张任何人皆可成佛。这对日本人心性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以后日本佛教发展的动力。

如果说,佛教思想在奈良时代只停留在贵族阶层的意识体验领域,敬老行为不过是他们当作佛陀的功德而已,那么佛教的因果、现世等思想对庶民养老意识和实践产生的影响,从平安时代初期编纂的故事集《日本灵异记》中可见一斑。《日本灵异记》成书于822年左右,是日本最古的佛教故事集。书中以对不孝进行惩戒的传说故事的方式,记载了因为对母亲不孝而遭到“恶死”的故事,即詹保强迫母亲归还借的稻谷、不给乞求吃喝的母亲以食物的不孝女人、一心想见到妻子而要杀死母亲的火麻吕,结果都是惨死。这类故事虽然数量不多,但在“恶因恶果”的故事中有着巨大的冲击力。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既是过去的善恶行为在现世受到吉凶、福祸的报应,也是现世的善恶行为在未来相应的报应,也强调现世中得到“现报”,善恶终各有报。此前个人犯下罪恶所引起的灾祸,可以由“国”或者“村落”等共同体举行祓禊来消除。但现在个人的善恶行为终究为个人带来善恶之果。

这种因果报应的思想,在平安时代末期的《今昔物语集》中也可看到,例如“震旦”部分的第九卷孝子谭中,有郭巨欲活埋儿子以省下粮食奉养老母,却挖到黄金而致富的故事;杨威在山中遇猛虎袭击,哀求若自己死去则老母也会饿死,终于脱离虎口的故事等[11]188-202。这样,把倡导对父母尽孝植入佛教因果报应的故事里,通过展示对不孝和尽孝的现世报应,起到教化民众的效果[12]113-126。

古代和中世佛教传说里“对父母之恩尽孝”的说教,不是依靠法律,而是通过《日本灵异记》和《今昔物语集》的故事流传于民间,唤醒个人内心的欲求,知晓如抛弃父母会遭诅咒得病、坠入地狱的恐怖。佛教的善恶因果教诲发挥了维持构成社会秩序根本的、子孙对父母尽孝养义务的扶养体系的功能[1]117。不过这些故事中的“孝”与儒家人伦思想有密切的关系,如《日本灵异记》中的“孝”,不仅包括赡养父母,书中还引用“丁兰木母”的比喻等,很明显其中包含儒学要素[12]113-126。所以,对日本孝道伦理的探讨,不能只限于佛教或者儒家思想一个角度,还要求从“佛儒融合”思想角度进行理解,才不至于曲解那个时代支持养老思想实际状况。

(二)基于儒学的孝道伦理思想的因素

儒学从公元5世纪初传入日本,在传播过程中,为日本古代天皇制国家提供了政治理念,中国儒学的“天命”观和“王土王民”“德治”“仁政”等政治理念,对奈良、平安时代的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大化改新后,日本开始了对唐朝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吸收,日本统治者逐渐认识到“移孝为忠”的道理。同时,律令的制定和运行,需要有儒学思想素养的官僚。因此,《孝经》被作为学问的根本,在大学寮和地方的国学等教育机构为必读书;皇太子帝王学的启蒙书也主要是《孝经》;另外,“论语、孝经全不通者,皆为不第”[13]88-89,通晓《论语》《孝经》成为任官的前提条件,是当时日本统治阶级的个人教养体现。

在律令中,日本统治者大力倡导从中国传入的儒家家庭道德,“孝”的伦理思想在日本当时的政治思想中有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当时的天皇诏敕等政治文献、律令等法令条文中散见孝道的相关内容。在律令体制下,儒学的“孝”思想之所以受到重视,像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家社会的安宁,各种制度的顺利应用,是通过下位者对上位者的服从而得到维持的,将孝道的根本亲子之间的关系扩展至社会来应用,其作为教化政策有着重要意义[14]58。但是,律令时期统治者所推行的儒家孝道思想,在奈良时代并没有达到扎根于民众阶层的程度。首先,从社会结构看,孝道伦理生长于中国家族制度的土壤,当时的日本“氏”是社会基本单位,“直至平安时代中期,日本社会仍处于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时期,父权制家庭尚不成熟,人们头脑中亦无明确的家的观念和严格的父权观念,在普通人的道德观念中,往往是亲子之间的恩爱之情超过了对父母的孝的义务”[15]379。其次,从儒学思想影响的范围和层次看,仅限于皇室、贵族和各地的官僚阶层,孝道思想只停留在知识阶层的观念层面,在律令中积极奖励孝道的条文虽然很多,如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举措,但它们大多停留于天皇诏敕或律令条文中,还未成为指导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多为律令统治者实行政治统治的理想而已。

另外,律令制下实施的以班田授受为核心的“公地公民”制,不到百年就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直接向耕种土地的“田户”征收租赋的封建生产方式。大化改新后,实施分良民和贱民的等级身份制,良民又分为有位的官人和无位的公民,按照律令制国家的“荫位制”,按位阶,贵族子孙可以荫位不同位阶。这也是上述养老政策措施中不单老人之间按位阶有差别,授予他们子孙的位阶也有所不同的缘故。平安时代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基本单位“氏”逐渐向贵族官人阶层的“家”过渡,官职家业化及赋予贵族种种特权,使贵族逐渐成长为制度化的特权阶层。他们的退休“致仕”实质上变成了官职在“家”内部父子、祖孙、亲属间的世袭传承。如此,国家实施的基于儒学思想敬老政策,在贵族官人阶层以对高龄官人的优待措施表现出来。对庶民阶层的敬老,8世纪基于儒学孝道伦理思想的养老政策赈给逐渐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平安时代后期(10世纪末)的300年间,有浓厚儒家色彩的律令作为公法,一直是日本社会唯一的权威法律制度。以国家权力为背景,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儒家的政治思想与道德观念也日益为日本人所熟悉,并逐渐融入日本文化之中。尽管古代中国的文化制度在日本并未存在多久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律令制从没有被废止,江户时代的武家法,明治维新时也曾经提倡回归古代律令体制,实行了太政官制及职制,可见其对后世有着重要的意义。尽管儒学在镰仓、室町时代沦为禅宗的附庸,但在江户时代,儒学确立了官学地位,孝道伦理思想以“家制度”为基础逐渐渗透到庶民阶层。明治时期,推行基于孝道伦理思想的“家族国家观”等,深深影响了日本的政治走向和日本人的思想行为。

结语

在飞鸟、奈良、平安长达6个世纪的日本古代社会,儒学和佛教的受容、传播对日本政治思想和生活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奈良时代,佛教以“镇护国家”为使命,具有国家佛教的性质。而统治者的敬老行为则来源于佛教的“慈悲”之心。同时儒学思想与日本封建政治的结合,使政治有了人伦色彩的理性思考。这也成了律令制中所体现的统治者养老敬老政策措施的思想源泉。这些政策措施改善了老年人晚年的处境,更重要的是据此倡导“出孝入忠”的忠君思想,达到了维护集权统治的政治目的。随着佛教在日本的影响日益增强,开始出现调和神、佛的趋势。8世纪初,在神社内建立的寺院即神宫寺、平安时代中期出现的“本地垂迹”说,使神佛的结合更加紧密。值得注意的是,外来思想的传播,并不意味着日本封建统治者放弃了固有的神道信仰,孝谦女皇虽以出家人的身份继任天皇,佛僧道镜被尊为“国师”,但宫中的祭祀仍以神道仪式为主,天皇由其子孙担任的“日嗣之法”的传统坚不可摧,神道仍然保持着独立的地位。平安时代儒学也是贵族生活思想的主要构成要素,尽管孝道伦理观念没有清晰地在生活思想上表露出来,但儒学化的佛教经典传到日本,在日本出现了儒学和佛教思想的融合,在平安贵族的生活思想中佛教和儒学思想共生。如在《源氏物语》中孝道没有被遵守,发生不孝行为时,则被认为是佛教意义上的罪孽,其“报应”受到畏惧。这里孝道的根底是儒学思想,但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时,被当作佛教思想来认识[16〗82。

可见,异质的信仰和价值观在理论上尽管存在差异,但原始神道教、佛教和儒家思想共同构成了“有用即有价值”这种重视实用主义的“日本多维价值观模式的来源”[17]42。这也是日本古代统治者采取的敬老尊老政策措施中,有时出现神道、佛教和儒学三种思想并存现象的原因所在。固有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并存,不会产生无秩序的累积和混乱,而是形成既矛盾又协作的结构性关系,将不断传入的外来文化巧妙地嫁接在上面,显示出日本人惊人的文化综合能力[18]12-13。今天它仍然在充分发挥着作用,为日本人和日本社会提供接受新的文化和思想的土壤。

注 释:

① 其特征:1.否定欧美式福利国家理念;2.重视自助努力;3.重视家庭福利;4.重视地区社会的相互扶助;5.重视企业福利;6.重视民间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7.视社会保障政策为自助努力和家庭福利功能不足的补充。堀胜洋, 《日本型福利社会论》,《社会保障研究》季刊, 1981(17)。

② “算贺”仪式从40岁开始,50岁、60岁每10年一次,奈良时代灵龟元年(715年)长屋王40岁算贺仪式为史料上初见。服藤早苗,《学习平安朝的老年》, 东京:朝日新闻社,2001。

③ 《续日本纪》, 文武天皇元年八月甲子朔条。

④ 《续日本纪》,养老元年十一月癸丑条。

⑤ 《续日本纪》, 庆云元年五月甲午条。

⑥ 《续日本纪》,和铜元年春乙巳条。

⑦ 《续日本纪》, 圣武天皇天平四年秋七月丙午条。

⑧ 《续日本纪》, 光明天皇延历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条。

⑨ 《类聚国史》, 百八十六施物僧条。

⑩ 《令义解》, 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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