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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信息实证研究*
——以于欢案为例

2022-02-19

关键词:样本公众案件

赵 琦

(成都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6)

一、问题与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任何社会、政治、经济领域,均不可避免地被卷进信息化浪潮中,司法系统也不例外。主动性、开放性是信息时代的基本特质,这与司法固有的被动性、保守性之间形成了矛盾,这是其不得不面临的一大挑战。在信息时代,信息的传播渠道更广、主体更多元、速度更快,人们的信息需求也更强烈,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既繁荣又异化①信息异化的症状包括信息数量过载、信息传播炒作、信息内容失真、信息心理病态、利用信息犯罪、挑战信息伦理、危害信息安全、营造信息霸权等,参见孙瑞英:《信息生态环境和谐演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 年,第11-19 页。的景象,这在公案(即热点案件、影响性诉讼)②孙笑侠将热点案件、影响性诉讼称为“公案”,可参见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 年第3 期,第136 页;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浙江社会科学》2010 年第3 期,第21 页。中体现尤为明显。无论其受到关注的原因是什么,公众都对公案有着强烈的信息需求,大量相关信息在快速流转。因此,公案中的“信息”是一个有价值、有意思的研究对象。

梳理文献可以发现,学界已经认识到了公案信息的重要性。顾培东将公案中的民意称为“公众判意”,认为正确认识公众判意的特性及形成的社会条件,揭示公众判意的合理性与偏失,是我国推进法治、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有益实践。①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2008 年第4 期,第167 页。何海波通过对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例的研究发现,公众所了解的案件信息常常是片面的,其意见可能是情绪化的,公众对案件的感知基本上依赖媒体。②何海波:《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 年12 月15 日,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51410&listType=0。孙笑侠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公众与媒体之间是“联姻”状态,③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中国法学》2011 年第2 期,第59 页。公案中的事实是媒体和民众加工过的“舆论事实”,公案折射出了民意和司法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④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 年第3 期,第141 页。.Richard.Nobles 也有类似的发现,他以一位母亲被指控谋杀了自己两个孩子的案件为研究对象,将其被判决有罪后、第一次上诉失败后、第二次上诉成功后、判决书全文公布后四个阶段的新闻报道与庭审及判决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的理论能够在该案中得到印证:法律和新闻是两个独立、闭合的系统,二者对同一事件所构建的沟通是不同的。⑤Richard.Nobles.&.David.Schiff,.“A.Story.of.Miscarriage:.Law.in.the.Media”,.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Vol..31,.No..2.(Jun.,.2004),.pp..221-244.陈柏峰通过对药家鑫案件的研究也发现,传媒本身可以塑造民意,但他也强调这种塑造不是无限度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⑥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法商研究》2011 年第4 期,第58 页。Robert.M..Entman 等揭示了新闻报道的复杂性:公案的新闻报道既不会不断违反、但也并不完全符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理想,刑事辩护和司法机构就像是比赛中对立的双方,他们在不同的动机下、运用各自的技巧,分别与媒体产生交互作用。⑦Robert.M..Entman.&.Kimberly.A..Gross,.“Race.to.Judgment:.Stereotyping.Media.and.Criminal.Defendants”,.71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Fall.2008),.pp..93-133.上述学者的研究揭示了探究公案信息实践面貌的重要性——媒体发布了什么内容、传递了什么观念?公众看到了什么信息、想看什么信息?由于研究视角的原因,他们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深入下去,而这正是本文想要回答的。

(二)研究方法

本文将把“信息”放置在信息生态系统的框架下来理解。信息生态系统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信息人之间以及信息人与信息环境之间不断进行信息交流和信息循环而形成的统一整体。⑧肖静等:《信息生态系统的结构及其优化》,《情报科学》2013 年第8 期,第11 页。信息生态系统包括信息、信息人、信息环境三个要素,其中信息是信息活动的生态客体。本文的研究对象,即公案中的信息。

具体而言,笔者将以于欢案为切入点管窥公案信息的实际面貌。选择于欢案的原因在于,该案在2017 年引发了“现象级”关注,⑨该案最早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刊发于2017 年3 月23 日《南方周末》官方网站,24 日下午网易将标题改为《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刺死1 人》并通过网易APP 进行推送,从3 月25 日开始《刺死辱母者》在微信朋友圈刷屏,3 月28 日12 时左右网易APP 该条新闻的跟帖达到273 万。以上数据参见魏永征:《群体智慧还是群体极化——于欢案中的舆论变化及引导》,《新闻记者》2017 年第11 期,第52 页。并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法律出版社等多家单位联合评选为当年“十大影响性诉讼”⑩佚名:《2017 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结果揭晓:于欢案入选》,新浪网2018 年03 月27 日,https://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8-03-27/doc-ifysqfnh2672734.shtml。。同时,该案不仅因其“辱母”“高利贷”“黑社会”“民营企业”等元素引发普通公众强烈关注,同时也由于“正当防卫”等争议引起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兴趣。因此社会各界参与该案的深度、广度都是空前的,是一个较好的研究素材。

如何提取于欢案的信息?笔者采取了以下方式:登录“微信”电脑客户端,打开“搜一搜”功能,键入“于欢”进行检索,提取50 个样本(即50 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对该50 个样本分别从“文章”和“句子”两个层次进行统计分析。

1.抽样框

第一,以微信作为抽样框,符合本文的研究目的,具有较高合理性和代表性。本文不仅仅关注媒体“发布了”哪些信息,更关注公众“看到了”什么信息,因此抽样框必须具备较广的用户覆盖面和较高的用户活跃度。而在该案引发关注的2017 年,微信的活跃用户数为9.8 亿。①佚名:《<2017 全国新媒体发展趋势白皮书>发布》,百度2018 年1 月19 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002036979727939 6&wfr=spider&for=pc.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2017 年个人互联网用户微信朋友圈的使用率高达85.8%。②佚名:《第4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8 年3 月5 日,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803/P020180305409870339136.pdf.毫无疑问,微信已是当今中国最大的媒体平台,微信用户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中国网民。

第二,微信具有明显的汇聚效应,以微信作为抽样框,并不会遗漏其他平台的重要信息。传统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类政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均在微信开通公众号,在其他平台上发布的重要信息,均会同步在微信中推送。甚至连微信的“竞争对手”——新浪微博上的重要信息,往往也会汇集到微信。③在笔者所提取的样本中,文章含有大量截图的情况很常见,这些图片即是作者从微博等其他平台截取的,有几个样本甚至全篇都以截图为主。例如,“@济南公安”发表了“毛驴怼大巴”的微博,暗讽公众对于欢案的讨论是不自量力,引发微博用户“骂声一片”,这一事件的相关微博截图就出现在了多个样本中。再例如,“@山东高法”在微博中公布了二审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这些意见的截图也出现在了笔者提取的多个样本中。因此,微信中的信息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代表整个媒体的信息。

2..抽样方法

本文将以随机抽样为主(49 个样本)、判断抽样为辅(1 个样本)。在微信“搜一搜”中键入“于欢”并检索成功后,微信提供了两种排序方式:“按默认排序”和“按发布时间排序”,考虑到微信上的信息是海量的,如果“按发布时间排序”进行抽样容易遗漏大量时间段的信息,导致抽样结果不科学;而“默认排序”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随机”排序,正好符合抽样科学性的要求。④笔者所提取的样本既包括阅读量“10 万+”的“爆款”文章,也包括阅读量仅几十、几百的“冷门”文章;既包括案件关注度最高时期的文章,也包括关注度下降后的文章;既包括大众传媒的推送,也包括公民个人微信公众号的推送。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默认排序”具有较高的随机性。因此,笔者在“默认排序”状态下按顺序提取符合条件的样本49 个。⑤筛选的条件主要是看文章的内容是否涉及“于欢案”,即2016 年4 月14 日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因此剔除了个别和“于欢”同名同姓的无关新闻。采取判断抽样方式提取的样本为《南方周末》上发表的《刺死辱母者》一文,该文是该案引发舆论关注的起点,公众对该案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此,而该文却并不在随机排列的前50 条检索结果中,因此笔者考虑到其代表性将其纳入样本。

3..统计对象

本文将对该50 个样本从“文章”和“句子”两个层次进行统计分析。文章层面的分析主要包括发布该文章的公众号类型、文章的阅读量、发布时间、字数等;同时笔者还阅读了50 个样本的所有文字(合计147,785 字),对每一句话的内容、态度进行了统计分析。

二、于欢案样本的基本情况

本部分将首先简要展示50 个样本的基本情况,随后两部分将对样本信息的内容、态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样本的时间分布

在提取的50 个样本中,有46 个发布于2017 年,3 个发布于2018 年,1 个发布于2019 年。从图1 的整体走势来看,分别以2017 年3 月26 日和2017 年6 月23 日为波峰,形成了两段抛物线。

图1 50 个样本的时间分布

正如笔者所料,信息数量与案件进展密切相关。于欢案发生于2016 年4 月13 日,2017 年2 月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该案最早面向公众是2017 年3 月23 日《南方周末》官方网站刊发的《刺死辱母者》,24 日下午网易将标题改为《母亲欠债遭11 人凌辱.儿子目睹刺死1 人》并通过网易APP 进行推送,以上新闻从3月25 日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刷屏,3 月2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已派员赴山东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山东高法、山东公安、聊城当地也于同日对该案作出回应。①魏永征:《群体智慧还是群体极化——于欢案中的舆论变化及引导》,《新闻记者》2017 年第11 期,第52 页;佚名:《最高检已派员调查于欢案.正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财新网2017 年03 月26 日,http://china.caixin.com/2017-03-26/101070475.html.就在这一天(3 月26 日),该案首次引爆舆论,达到第一个信息波峰(9 个样本)。

2017 年5 月27 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审微博直播。此次直播时间较长,直到当日23:04 才结束。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次日(2017年5 月28 日)的信息量迎来了又一个小高峰(5个样本)。

2017 年6 月23 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高法的官方微博从上午9 时左右开始同步直播宣判过程、判决书、答记者问,整个过程于上午11 时左右结束,社会公众有充足时间在当日就参与讨论、发布信息,因此当日信息数量再次达到新的波峰(8 个样本),并在次日保持一定热度(4 个样本)。

(二)样本的来源

笔者在统计时将样本所来源的公众号从内容角度分为了综合类、法律类、历史类、文艺类、体育类、经济类、农业类、其他。③统计的方式为:进入该微信公众号,首先阅读其公众号的名称与简介(这通常会体现该公众号的定位),接着浏览其历史文章,最后根据该公众号内容是否有鲜明特色将其进行分类,如果公众号的内容较为广泛且以新闻、时评为主,则将其归纳为“综合类”,如果该公众号内容缺乏特色,则归为“其他”类。如表1 所示,在能够辨明类型的公众号中,法律类、综合类最多,这在意料之中,因为于欢案作为司法案件,理应受到法律类公众号的关注;作为社会热点事件,以时事新闻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类公众号对此予以关注也属正常。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类公众号合计21 个,占比不到一半。另有超过一半的信息来自非常多元的传播主体:7 个文艺类、2 个经济类、1 个历史类、农业类、体育类以及17 个无法辨明类型的公众号。其中一些文章甚至获得了较高的阅读量,例如一篇名为《写给于欢》的诗歌阅读量超过10 万。④李大卫:《写给于欢》,微信公众号“静美的世界”,2017 年3 月26 日。这充分说明,于欢案已远远不是一起普通案件,而是一个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事件,于欢甚至已成为一种意象性的存在。⑤例如,共有3 个样本系与于欢有关的诗歌。

表1 样本所来源的微信公众号类型

(三)样本的字数

50 个样本合计147,785 字,平均每篇文章2955.7字。其中最长的18,379 字,最短311 字。1556 字以下的25 篇、占比50%,4510 字以下的占比88%,超过1万字的仅4 篇,分别是1 篇法学论文(10,754 字),2 篇检方、辩方、被害方三方意见全文转载(均为14,950 字),1 篇对二审判决的点评(含二审判决书,18,379 字)。

(四)样本的阅读量

50 个样本中,阅读量<100 的为3 个(最低为60),100 ≤阅读量<1,000 的共21 个,1,000 ≤阅读量<5,000的共10个,5,000≤阅读量<1万的共5个,1 万≤阅读量<10 万的共6 个,阅读量≥10 万的共5 个(参见图2)。总体来看,42%的样本阅读量都在1,000 以下,绝大多数样本(34 个)的阅读量都没超过5,000。

图2 样本阅读量的分布情况

此外,阅读量与公众号类型具有相关性。阅读量超过10 万的微信文章共5 篇,其中3 篇来源于综合类公众号(见表2),阅读量超过1 万的样本共11 篇,其中6 篇来源于综合类公众号(见表3)。

表2 阅读量超过10 万的5 个样本一览表

表3 阅读量超过1 万的11 个样本所来源的公众号类型

三、于欢案信息内容的实证分析

在简要展示了样本的基本情况后,接下来文章将对信息的内容和态度展开实证分析。笔者将于欢案的信息从内容角度分为五类:案件事实信息、案件法律信息、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信息、对案件的评论、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案件事实信息”是指与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有关的信息。②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样本统计时仅以其内容是否呈现案件事实为判断标准,而不论其所呈现的事实是否符合法院的最终认定。因此,事实信息可能以案卷为载体、以证据的形式呈现,也可能出现在起诉意见书、公诉词、辩护词、一审未生效裁判中,还可能在媒体报道中以“故事”的形式呈现。“案件法律信息”是指与案件的法律判断有关的信息、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信息以及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③需要说明的是,涉及法律判断的信息并不一定和法院最终生效裁判完全相符,因此公诉人、辩护人的法律文书中也可能存在大量法律信息,其他专业人士对案件的法律分析也属于法律信息。“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信息”是指与案件有关、但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信息,可理解为案件的“周边”信息。“对案件的评论”是作者对案件进行的点评、抒情、议论性文字。上述四种类型以外的信息,则属于“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主要是作者援引古今中外的其他事例用以证明自己的观点(例如,中国古代孝子的故事),以及极少量文章头尾部分的客套性文字、段落中承上启下性的文字。对以上五类信息的所有统计数据,已呈现在图3 的六个柱状图中,后文将详述之。

图3 于欢案样本信息的内容

从50 个样本的总体情况来看(参见图3 第一个柱状图),对案件的评论占比40.39%,案件事实信息与案件法律信息比例相当,分别为21.69%和22.18%,此外,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信息占比10.55%、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占比5.19%。①统计方式为:笔者阅读了50 个样本的所有内容(合计147,785 字),并对每句话的类型进行标注,同时统计出该句话的字数,然后将同种类型所有文字的字数相加,得到该种类型的文字数量,最后求得每种类型文字数量的比例。这表明:一方面,这些文章着重在介绍案件是怎么回事(事实信息)、法律上该怎么认定(法律信息),二者合计占比43.87%。另一方面,这些文章同时还有着强烈的表达欲望,因此评论性内容比例非常高。这是因为于欢案既有着“辱母/孝”“高利贷”“黑社会”这类能够强烈刺激社会公众的标签,也有着“正当防卫”等可供专业人士探讨的命题。

进一步思考发现,虽然以上数据直观展示了于欢案信息的内容结构,但并不等同于读者看到的信息。因为这只是一种静态统计,而信息是流动的。换言之,不同文章的阅读量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结合文章阅读量,对动态情况下的信息内容进行综合评判。

纳入阅读量指标后的统计结果如图3 第二个柱状图所示,①统计方式为:在图3 第一个柱状图的基础上,将所有的数据乘以其阅读量,即“字数*阅读量”,最后再重新计算每种类型的比例。假定一篇文章有100 个字属于“对案件的评论”,而这篇文章被阅读了100 次,那么该篇文章流动着的“对案件的评论”信息量为:100*100=10000。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微信公众号对于阅读量超过10 万的只显示为“10 万+”,而不显示具体数据,在计算时笔者将其全部处理为“100000”。可以发现,“对案件的评论”比例显著下降,从40.39%下降到21.43%,下降了18.96%。“案件事实信息”和“案件法律信息”分别增加了6.33%和12.75%,二者合计达到62.95%。“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信息”也有所增加,“案件事实信息”“案件法律信息”“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信息”三者合计达到77.68%。这意味着微信中所流转的于欢案信息以案件本身为主,而纯粹个人化、主观性的评价并不特别受欢迎。

然而,以上是否就是普通公众所接收到的于欢案信息呢?这样的结论依然过于笼统。原因在于,不同微信公众号的读者群体不同,而不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不同,这就导致不同读者看到的信息不同。笔者所提取的50 个样本中,有11 个来源于法律专业类微信公众号。从主题来看,这11 篇文章有2 篇是对于欢案二审时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发布的控方、辩方、被害方庭审意见的全文转载,3 篇是对二审判决书的转载,1 篇是学术论文,1 篇是某高校召开的针对该案的学术座谈会;从作者来看,11 篇文章中有3 篇的作者来源于司法机关、3 篇是律师、1 篇是法学生。无论是从公众号类型、文章主题还是作者类型来看,这11个样本很大程度上都只是法律圈内人士在阅读,而他们并不能代表普通公众。更重要的是,11 个样本中有3 个的阅读量超过1 万,其中1 个的阅读量超过了10 万,很可能会对统计数据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将这11 个样本纳入统计,虽然能够客观反映“有哪些信息在流动”(或者说“公众”看到了哪些信息),但如果直接用于评判“普通公众”看到了哪些信息,很大程度上会有失偏颇。

因此笔者进一步对样本作了区分,将11 个法律类样本和其他39 个样本分别作了静态和动态的统计,如图3 第三至第六个柱状图所示。将这几个柱状图进行交叉对比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现象。

将法律类样本与其他样本的静态信息结构进行对比(图3 第三个柱状图.VS..图3 第五个柱状图),可以发现后者“对案件的评论”是前者的一倍,“案件法律信息”是前者的不到一半,“案件事实信息”是前者的三分之一,“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也明显高出数倍。再将法律类样本与其他样本的动态信息结构进行对比(图3 第四个柱状图.VS..图3 第六个柱状图),可以发现后者“对案件的评论”是前者的七倍(如前所述,静态状态下是一倍),而“案件事实信息”和“案件法律信息”合计是前者的一半左右。这充分表明,对待同一个案件,法律类公众号与普通公众号、法律人所看到的与普通公众所看到的截然不同。

但以上分析只是将法律类与其他样本对比后的结论。仅有这样的分析是不够的,我们不仅要观察“发布了”哪些信息、“流转着”哪些信息,还要关注读者的偏好,即将同类样本的静态与动态数据进行对比。

将法律类样本的静态与动态信息量进行对比(图3 第三个柱状图.VS..图3 第四个柱状图),可以发现“案件事实信息”变化不大,但“案件法律信息”从静态到动态上升了13.75%,表明此类信息阅读量更高。与之相映成趣的是,“对案件的评论”从27.93%显著下降至5.84%,下降幅度高达22.09%,表明此类信息阅读量很低。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人士的专业性,即更加关注案件的法律判断,更愿意从专业角度来关注案件,脱离案件事实和法律的个人主观意见,并不受法律人士青睐。

将其他样本的静态与动态信息量进行对比(图3 第五个柱状图.VS..图3 第六个柱状图),可以发现“案件事实信息”“案件法律信息”均上升明显,分别增加了9.78%、9.22%,“对案件的评论”下降了11.84%,“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下降”了7.44%。这表明普通公众同样更关注案件本身的情况,胜过关注作者的个人观点,那些与案件无关的“故事”“煽动”效果也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这似乎与我们的预期不符,此处先暂时按下不表,第五部分将继续分析。)

综上可见,一方面,法律人所看到的信息更多是在述说“案件是什么”,而普通公众所看到的信息更多是在呐喊作者的“观点是什么”。另一方面,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普通公众,他们都更加关注“案件是什么”,而更不关注作者的“观点是什么”。这或许表明,普通公众想要看到的和他们能够看到的,存在一定错位。

四、于欢案信息态度的实证分析

除信息的内容,我们还应关注这些信息所传递出的态度。这是因为信息的内容与信息的态度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换言之,并非只有“对案件的评论”才可能传递出作者的态度,其他信息依然可以。例如,呈现何种“案件事实信息”,用何种语言来描述某一“案件事实信息”,在文中添加哪些“案件背景信息”或“无关信息”,都可能传递出不同的态度。

笔者按照“强烈支持”“比较支持”“没有明显态度”“比较不支持”“强烈不支持”五个层次对所有样本的态度进行了分析,①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强烈”“比较”的不同程度,笔者主要通过其词汇、标点所传达的情感程度、理性程度、克制程度来进行区分。例如“当警察执行任务只是走走程序,当公权力无法保证人民的安全,当罪犯可以嚣张到藐视法律,这样的社会,我们怎么待的安稳?”这一句子中,使用了排比句、反问句,同时适用了“嚣张”“走走程序”等词汇,综合判断其情感较为强烈,故将其纳入“对警察强烈不支持”(摘自乔克儿:《于欢,你是烈士!》,微信公众号“乔克儿”,2017 年3 月26 日)。再如“对于欢大幅度减轻处罚,顺乎天理、合乎人情,则是法与情的完美结合。”该例中使用了“顺乎天理”“合乎人情”“完美”等词汇,故将这32 个字标注为“对二审司法强烈支持”,(摘自刘春东:《法与情的完美结合——谈于欢案二审判决的社会效果》,微信公众号“三联生活周刊”,2017 年6 月24 日。)再如,“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两点。一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该句话表达了对于欢行为的认可态度,但用词较为平和克制,因此笔者将这30 个字标注为“对于欢比较支持”。(摘自巴山夜雨:《【解局】于欢案的意义,绝不止于“改判”》,微信公众号“侠客岛”,2017 年6 月23 日。)当然,即便笔者尽量做到客观,但这种判断某种程度上依然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这是很难避免的,因为“态度”本身就是主观的,要对“态度”进行绝对客观的判断是很难实现的。就此而言,笔者的分析依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统计发现,所有样本合计对十二类对象进行了表态,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一审司法机关、二审司法机关、作为整体的司法机关、政府、公安、检察院、媒体、舆论、律师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笔者将对任一对象表达了任一支持或不支持态度的信息称为“有明确表态的信息”,将没有对任何对象表达任何态度的信息称为“无明确表态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以该信息是否“明确表态”作为统计标准,而不包括作者未直接表达的、读者推测出来的态度。采取这一方式,是为了让统计的尺度更稳定、统一,尽量降低因统计人理解不同而带来的误差。此外,本部分的统计对象为“句子”,如果说作为整体的文章可能有作者自己的立场、态度,但被割裂开来的碎片化的语句,则未必都能准确识别出明示的态度。②例如,“公众号《法律实务讲座》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获悉: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一语句只是客观陈述于欢案二审的判决结果,但未对任一对象表达任一态度,则被统计为“无明确表态的信息”。(摘自龚俊峰:《刚刚,于欢被改判了》,微信公众号“法律实务讲座”,2017 年6 月23 日。)

图4、图5 分别从静态角度与动态角度展示了样本信息对十二类对象的态度。在静态状况下,对被告人支持、不支持的信息分别合计为12.8%、10.15%,在动态流转的信息中则分别为8.72%、21.81%。需要说明的是,其中不支持被告人的信息大部分都为介绍其法律评价的信息(无期徒刑、防卫过当等),而支持被告人的信息或者是作者自己对案件的评价,或者是从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介绍案件。对被告人不利的信息在流转过程中增量明显,这可能表明“案件法律信息”的阅读量较高。

图4 于欢案样本信息的态度(静态角度)

图5 于欢案样本信息的态度(动态角度)

本案中的死者杜志浩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但在公众眼中,他是黑社会成员,是暴力催债方,是撞死人却逍遥法外的地痞,更是以极端手段当着儿子的面侮辱母亲的流氓,因此法律意义上的黑白形象在舆论中彻底反转。静态、动态情况下不支持被害方的信息分别为10.02%、13.40%,且均有一半左右是“强烈”不支持。

对一审司法的态度在静态和动态时差别不大,均有6%左右的信息明确表示了对一审司法的不支持,而明确表示支持一审司法的几乎没有。这也是于欢案从进入公众视野到落下帷幕的整个过程中,从民间到官方都高度一致的立场。民间从朴素正义观出发认为一审判决过重,而官方则从法律专业角度论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与之相应,二审的改判则获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赞誉,静态下支持、不支持的比例分别为4.82%、1.50%,动态下的比例分别为11.07%、0.59%。虽然有个别公众号发文认为二审改判是司法屈服于舆论,但很明显这类文章几乎没有进入公众视野、流转量极低;同时也有个别观点认为二审应当改判于欢无罪,二者共同构成了不支持二审裁判的信息。

此外,也有部分信息在对于欢案进行点评时,表达了对整个司法系统及政府的不乐观态度,主要观点包括冤假错案频出、总是依赖媒体才能纠错、政府没有给民营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高利贷没有得到更好的管控等等。从数据对比来看,这部分信息并不是此次事件的主流信息。

在于欢案发时,警察曾到达犯罪现场出警,但依然没能阻止恶性伤人事件的发生。《刺死辱母者》的描述为:“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其言行引发社会关注。从数据来看,静、动态下均有7%左右的信息明确表达了对警察行为的不支持,一些较为极端的观点认为警察与当地黑社会勾结故意放纵催债人,更为理性的观点认为警察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没有第一时间将双方人员隔离。此外也有很微弱的声音(占比仅百分之零点几)表达了对警察的同情,认为警察的出警程序基本规范,事发突然、难以控制局面很正常。另外,在对警察表示不支持的信息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对济南公安的批评,其官方微博发布信息“毛驴怼大巴”,舆论普遍认为是在暗讽公众。

从数据来看,有一定比例的信息表达了对检察院的支持和不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检察院包括了一审、二审时的公诉方检察院,也包括了最高检。支持检察院的信息主要是对最高检回应迅速、调查翔实以及对二审检察院的赞誉;而不支持检察院的信息主要是对检察院公诉意见的反对,认为于欢应当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样本信息对媒体以及舆论的态度。大部分信息都没有直接表达对媒体或舆论的态度,但此次事件本就遵循了“媒体曝光→舆论推动→二审改判”的发展路径,因此对二审改判的赞誉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对媒体、舆论的支持。在此前提下,有部分持反对态度的文章反而直接针对媒体、舆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图中不支持媒体、舆论的信息数量反而超过了支持者的原因。这些信息大都认为媒体操纵舆论,舆论不正当干预了司法裁判。这也正是为什么数据显示有极少量的信息表达了对律师的不支持态度,他们认为正是律师联合了媒体来达到自己的辩护目的。而那些对法律专业人士持不支持态度的信息(参见图4、图5),其实就是对前一类反对舆论媒体信息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是法律专业人士脱离大众、脱离朴素正义观、自负的表现。

总体来看,虽然有关于欢案的信息一共表达了对十二类对象的态度,但除了对被告方以及被害方的态度表达较为普遍外,(静态、动态情况下分别有22.94%、30.53%的信息对前者进行了表态,静态、动态情况下分别有10.54%、15.29%的信息对后者进行了表态,)针对其他对象的表态总体来看都不普遍,大都有九成、甚至九五成、九九成的信息没有表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有关于欢案的信息绝大多数都平和、中立呢?稍一分析就会发现这一判断是不成立的。事实上,图4、图5 的数据是不能割裂开来看待的,因为数据之间是有关联性的。例如,对被告人一方的支持,往往意味着对一审司法的不支持、对被害人一方的不支持,同时也意味着对二审司法的支持、对媒体的支持、对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观察有多少信息没有对任何对象表达任何态度。统计发现,静态情况下“无明确表态的信息”比例为46.41%,动态情况下的相应比例为23.41%。这表明,在静态情况下,“有明确表态的信息”与“无明确表态的信息”各占一半,但在流转过程中,“有明确表态的信息”得到了更好的传播。很显然,公众更倾向于阅读“有态度”的文字。

五、进一步的思考

第三部分对信息内容的分析发现,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普通公众,他们都更加关注“案件是什么”,而更不关注作者的“观点是什么”①第三部分的数据显示,从静态到动态,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显著增加,对案件的评论显著下降。,即公众更愿意阅读案件本身相关的信息(案件事实信息、案件法律信息、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信息),而比较不愿意阅读纯粹个人化、主观化的评论性文字。这是否表明公众其实是客观理性的?但果真如此,诸如药家鑫等案件中公众的表现又该如何解释?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第四部分有关信息态度的发现:“有明确表态的信息”与“无明确表态的信息”各占一半,但在流转过程中,“有明确表态的信息”得到了更好的传播,很明显公众更倾向于阅读“有态度”的文字。

这显然是一个悖论。这表明,真正受公众欢迎的文字是——在事实的表象下传递态度、以看似客观理性的方式表达主观立场,而这恰好就是《刺死辱母者》等调查性报道的典型文风。该报道全文3482 字,其中“案件事实信息”占比46.04%、“案件法律信息”占比19.01%、“与案件有关的背景信息”占比34.95%,完全没有“对案件的评论”或“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报道中近一半的文字都是在描述案件事实,且所讲述的内容不仅细致、生动,更重要的是,令人“信服”。

之所以令人“信服”,原因之一在于作者的表达方式。整篇报道的内容大都来源于记者对相关知情人士的调查,且所有信息来源都在文中得到充分展示、“言必有据”。职工“刘晓兰”的名字出现了9 次,于欢的姑姑“于秀荣”的名字出现了11 次,工业园内“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出现了4 次,并随处可见工商资料、尸检报告、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等证据。更重要的是,在讲述知情人士所提供的信息时,记者一共12 次使用直接引语。直接引语是指直接引用他人原话,并将其置于引号内。从新闻作品的角度来看,直接引语对于提升可信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②直接引语被誉为新闻报道的“灵魂”与“秘密武器”,“《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新闻中使用直接引语占93%,其中使用了三条以上的新闻高达76%。”石坚:《直接引语:新闻活起来的“秘密武器”》,《传媒观察》2005 年第10 期,第57 页。一方面,直接引语的“引号”起着“认证标记”作用,凡是引号中的话语,即推定为信源亲口说过。尤其是对于信源身份明确、真实的直接引语,读者通常不会怀疑其真实性。另一方面,“记者还可以通过直接引语拉开自己与新闻事件和新闻当事人的距离,显示记者引其话语,但并不一定赞成其观点”③李希光:《新闻报道中如何用好直接引语》,《新闻与写作》2012 年第9 期,第87 页。,这种客观性很能提升公众对报道的信任度。

《刺死辱母者》令人“信服”的原因之二在于作者的视角。整篇报道都是以第三人称口吻在“讲故事”,记者没有说过一次“我认为”或“我觉得”,那些在其他样本中随处可见的点评,在这篇报道中都完全不存在。作者隐身在案件背后,让读者感受不到他的存在。而正如数据所表明的,公众并不欢迎赤裸裸的价值观输送,这类“冷眼旁观”的叙事性报道自然很受认可。

既然公众并不青睐赤裸裸的价值观输送,那么其对于自己阅读后“独立思考”总结出来的结论往往深信不疑。几乎所有公众在阅读了《刺死辱母者》之后,都会得出司法不公、社会不平、于欢可怜、被害方可恨的结论。而这些结论都是公众自己总结出来的,《刺死辱母者》并没有直接告诉公众这些。《刺死辱母者》通篇都在“讲故事”,仅此而已。这也正是专业媒体记者较之普通公众号作者的高明之处。公众躲得过“讲道理”的“套路”,却很难躲过“摆事实”的“套路”。

为什么公众会在各自“独立思考”后得出“高度一致”的结论?根源在媒体。根据传播学的研究,媒体对社会问题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界定某一社会问题的初级阶段,媒体可能起着“议程设置”的作用。①殷晓蓉:《议程设置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内在矛盾——美国传播学效果研究的一个重要视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2 期,第111 页。当发生了于欢案这样的事件,媒体如何给它定位?从什么角度来界定它?界定为一个“辱母”事件?还是一个“欠债不还”的故事?(就此而言,药家鑫案可能比于欢案更加典型。)定位不同,需要组装的素材就不同,告诉公众哪些信息、不告诉公众哪些信息,需要认真筛选。正是因此,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信息,就不会出现在报道中;杜志浩撞死人却逍遥法外的信息,却一定会出现在报道中。公众所看到的故事,只是记者“想让”公众看到的、经过筛选甚至裁剪、组装后的“部分”故事,但公众会默认这就是“全部”故事。换言之,媒介不仅可能影响我们“怎么想”,更可能影响我们“想什么”。另一方面,在界定了框架、筛选了事实以后,媒介的戏剧性报道对引发公众关注尤其具有影响力。②殷晓蓉:《议程设置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内在矛盾——美国传播学效果研究的一个重要视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2 期,第111 页。对于同一情节,报道的写作手法与法律文书完全不同,其描述的方式更具有戏剧冲突性,更容易调动公众的情绪。也就是说,公众以为自己看到的是客观中立的事实,但其实看到的是通过巧妙运用语言文字而暗度陈仓的价值判断。正是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公众阅读该报道后的反应高度一致。

而在二审法院公开庭审以前,除了该报道以外公众接触不到其他信息渠道。因此该报道不仅在《南方周末》、网易APP 等平台大量传播,更是成为其他媒体唯一可供依赖的信息来源,他们通过各自不同的渠道将该报道中的信息进一步传播出去。正是因此,该案才引发了舆论轩然大波。(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无贬低媒体记者之意,相反笔者极为尊敬许多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他们为推动社会进步作出了很大贡献。笔者这里想表达的是,我们应当对任何信息保持适当审慎。)

一个和谐、平衡的信息生态系统,应当是信息客观、全面并流动顺畅的生态系统。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难道一个案件无论在任何阶段引发舆论关注,办案机关都应当立即公布真实信息来回应舆论吗?很明显这是有违无罪推定原理的,也是有违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的,还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公平受审权。在于欢案引发舆论关注后,最高检和山东省检察院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但却待到二审庭审结束后(尚未宣判)才予以披露,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的解释是“这体现了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基本要求”③佚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于欢故意伤害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28日,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705/t20170528_191722.shtml.,应当说已经做得比较不错了。但即便如此,笔者都曾质疑过在二审宣判以前以最高检的名义公布调查结论,是否妥当。这尚且是在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离最终“揭晓”结论时间并不算久的情况下,如果案件受到关注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呢?侦查阶段呢?

以上仅仅是从诉讼法的角度来分析。即便从最基本的法理来看,司法回应舆论也并非没有理论障碍。司法应当审慎、消极、被动,而不应被舆论左右。但在实践中,这一理念显得过于理想化。尽管舆论并不必然代表民意,但往往是民意的风向标,而事实上,没有一个现代化司法体系不重视民意,④[英]朱利安·罗伯茨、[英]麦克·豪夫:《解读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李明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 页。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合法性。然而在当下中国,舆论之汹涌有时已超出了合理范围。这就使司法机关陷入了两难:回应,可以赢得暂时的认同,却可能进一步侵蚀司法权威、动摇法治理念;不回应,则连暂时性的认同都无法获得,但长远来看或许有助于建立司法权威、根植法治理念。然而,通过保持消极被动来建立司法权威和法治理念,这一假定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成立?这一天什么时候到来?都如幻影般难以捉摸。并且,什么情况下的舆论应当回应,什么情况下的舆论不应当回应,应当回应到什么程度,节点和度如何把握,亦是难题。尤为重要的是,这正是以开放性、主动性为基本特质的信息时代与司法之间的深刻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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