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法研究的学科化路径选择
2022-02-17白清礼张舒扬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管理学院
白清礼,张舒扬(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管理学院)
1 我国图书馆法研究概述
1.1 研究史略
从CNKI期刊数据库检索到的有关图书馆法研究文献可知,我国较早有关图书馆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
其间,尽管有涉及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方面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但并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施行那样对图书馆事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回顾我国图书馆法的研究历史,以《公共图书馆法》颁布施行为节点,图书馆法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立法倡议和立法支撑研究;二是法律实施阶段。第一阶段历史较长,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这一时期,研究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意义、作用,以及图书馆法的定义、产生原因、立法依据、立法原则、调整对象、法的结构、立法道路、法的名称、法的实施和适用、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布局、经费、馆藏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该阶段,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在2008年11月,图书馆立法转向公共图书馆法,之后的立法支撑研究重点从“图书馆法”转变为“公共图书馆法”。第二阶段研究历史较短,2017年11月《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之后,关于图书馆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该法的学习、实施、评价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公共图书馆法》单一化特征。
1.2 研究存在的问题
40年来的图书馆法研究在推进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宣传图书馆法治思想、增强图书馆法律意识等方面作出了独特的学术贡献,但在某些方面也还存在不足:①多以图情知识体系为出发点研究图书馆法,从法理角度研究图书馆法的文章较少;②针对图书馆立法的核心问题研究较少,如政治、经济等社会环境对图书馆立法影响的研究;③一些图书馆法研究将重点放在对他国经验的介绍,对我国的启发研究深度不够[1];④图书馆法律术语欠规范、概念清晰度不够;⑤缺乏系统性、内容单一,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共图书馆法》施行之后,图书馆法研究对象基本选择了该法,缺乏对其他类型图书馆相关法律的研究;⑥图书馆法基础理论研究缺乏深度,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与法学基础理论没有较好地融合,立法理论支撑不足;⑦图书馆法立法后的评估与实施关注度低,研究成果少。
2 图书馆法研究学科化的内涵
图书馆法研究学科化是图书馆学与法学交叉综合的过程,其研究成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包含丰富的思想观点。但结合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图书馆法研究的学科化内涵应主要关注以下4个方面:①图书馆法研究应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这是图书馆法研究的方向和着力点;②图书馆法研究方法可为图书馆法研究的有效性提供科学工具;③图书馆法研究的术语规范性是用以保障图书馆法研究思想与观点正确表达的语词系统;④在上述3个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向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关于图书馆法研究的知识体系迈进。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关注过程,也应关注结果。图书馆法研究的知识体系是结果,是研究目标,过程则是运用研究方法针对图书馆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研究,并以专业化的语词系统进行表达的综合活动,是对研究结果科学性的保障。因此,图书馆法研究学科化是对研究活动的科学引导,易于彰显图书馆法研究和实践的独特价值。
更为重要的是,图书馆法的学科化研究也有助于消除这样一种不当认识,即没有必要对图书馆法作较大范围和较为深入的研究,法学研究是较成熟的学科,可直接作为图书馆法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来源。事实上,在图书馆法律规范中,国家机关、图书馆、馆员、读者、其他有关社会主体及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服务、设施、文献信息资源等构成多样化的具体的图书馆法律关系,图书馆法律关系涉及了图书馆事业的各个方面,是图书馆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成熟和稳定的类型,明确规定了各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由此看来,图书馆法研究全面涵盖了图书馆事业中图书馆各个类型和各个要素。而且,当图书馆事业的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图书馆法律关系的时候,往往会遇到法学基础理论不能解决的图书馆法律的具体问题。所以,无论是广泛程度、重要程度、深入程度,抑或是实践性、应用性、交叉性,图书馆法研究都有着较为宽阔的拓展空间以及自身独有的价值与特色。
3 图书馆法研究内容的体系化
根据法学研究对象和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结合图书馆法律实践和图书馆法的研究成果,图书馆法学的研究对象为图书馆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因此,图书馆法研究活动直接作用的对象是图书馆法律现象,研究范围应为各种具体图书馆法律现象的集合,即在图书馆立法、守法、执法等法律实践与研究中涉及的法律现象,包括图书馆法律制度史,图书馆法律的立法、文件、规范、体系、渊源、实施、实现、监督、评价,以及图书馆法律意识、法律理想、法律文化、法律价值等。图书馆法律现象是图书馆法研究所根植的独特性的实践基础,使图书馆法研究与图书馆学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有了明确界线。所以,明晰图书馆法律现象之间的联系和其中隐含的特性就成为图书馆法研究的独特内容。图书馆法研究内容的体系化就是以揭示图书馆法律现象发生、发展规律为目的,对上述各类型图书馆法律现象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形成结构合理、内在统一的图书馆法研究的知识体系。据此,图书馆法研究内容体系如下:①图书馆法概念、特征、属性等;②图书馆法与馆员职业道德、读者道德、图书馆政策、图书馆标准、图书馆内部规范性文件、图书馆国际条约等规范之间的关系;③图书馆法制历史、现状、未来发展;④图书馆法制定(立法)、实施(执法、守法)等;⑤图书馆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渊源、法律规范及其结构等;⑥图书馆法律责任、法律监督等;⑦国内外图书馆法及其比较研究、各类型图书馆法及其比较研究;⑧图书馆法与图书馆自由、秩序之间的关系;⑨图书馆法的价值与意义体系;⑩图书馆法律意识、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等;○11图书馆法与图书馆法治、图书馆文化之间的关系等;○12政治、经济、文化等对图书馆法的影响及其与图书馆法之间的关系;○13图书馆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实践、范围、主体、标准等。
体系化是科学研究图书馆法自身的要求,也是解决图书馆法研究与实践现存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可为多样化图书馆法律现象提供系统性的科学解释,亦可为各类型图书馆法的制定、修改、运行提供科学依据,是社会形成图书馆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的价值来源。同时,在实现图书馆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过程中,能够为解释和具体应用法律规范提供针对性的指导。
4 图书馆法研究范围和内容拓展
4.1 从公共图书馆法研究向其他类型图书馆法研究拓展
在我国40年的图书馆法研究中,较早的关于图书馆法研究内容包括:①基础性研究内容:图书馆法的概念、立法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原因、立法依据、立法原则、法的调整对象、法的结构、法的价值、法的名称等;②具体规范性研究:图书馆领导机构、图书馆布局、图书馆服务、图书馆经费、读者权利与义务、馆员素质要求与资格、馆藏资源建设与协调等内容。
2008年11月,文化部召开《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图书馆法从制定《公共图书馆法》这一“小法”做起,并决定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国家图书馆牵头,协调和组织各方力量,对《公共图书馆法》涉及的基本问题和重要制度展开研究,为法律的框架体系设计和条文起草提供思想、理论、学术、方案等支撑[3],此举从立法实践上肯定了图书馆立法首先立“小法”,此后,立法实践转向了以《公共图书馆法》为立法支撑的相关内容。但关于图书馆法的研究只囿于该法的相关内容。
目前,除《公共图书馆法》外,国家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法律保障。
《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图书馆的独特职能和作为公共图书馆的一般职能作了明确规定[4]。诚然,该法将国家图书馆作为公共图书馆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范,但国家图书馆作为特殊类型图书馆,具有与一般公共图书馆不同的显著特性,承担着更多国家层面的职能和具体任务,对公共图书馆和其他类型图书馆起着引领作用,该条规定无法全面、明确地体现出国家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对国家图书馆进行专门立法。
1956—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经历了制定、修订这一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共形成了5个版本,直接体现了我国高校图书馆的法治化进程。1956年的版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但没有正式颁布施行,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分五章,分别为“性质和任务”“业务工作”“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经费、馆舍、设备”,对我国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5]。该《条例》反映了我国高校图书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基本经验和当时历史发展的要求,促进了高校图书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6]。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应用正式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全面规范高校图书馆工作,高等学校图书馆法治化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1987年,国家教委将《条例》更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和2015年的版本沿用了这个名称。201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共有八章,依次为“总则”“体制和机构”“工作人员”“经费、馆舍、设备”“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管理”“附则”[7]。刘时容从高校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主要任务、体制机构、人员素质、馆舍经费、资源建设、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对《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5个版本进行了比较研究[8],发现5个版本关于高校图书馆定位与性质、职能与作用、管理体制等基本规范大体上没有改变。
1991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2003年和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与2003年版的文本相比,2018年的文本中关于中小学图书馆(室)追求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三个标准和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使命没有改变,并在第一条增加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一立法宗旨,在中小学图书馆性质、任务等方面的表述更为清晰、科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9]。整体而言,这两部部门规章在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中适应了社会变革、教育改革、新技术应用、读者需求的发展变化,且立法结构趋于完善和稳定,立法技术趋于成熟。
《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实践表明,“从《公共图书馆法》做起是解决迫切问题、加快立法进程的理性选择”[3],“先制定公共图书馆法,阻力小,相关方面的意见容易协调一致,有利于法规、规章的出台”[10]。因此,从图书馆立法实践的现实选择和学术研究成果看,在以《公共图书馆法》和相关图书馆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图书馆法律体系现实情况下,将难以回到立图书馆“大法”的道路上,很可能会沿着制定其他“小法”的道路走下去。这一结果也是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发展需要、法治化进程的映照。
国家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等法律的文本、立法实践与相关学术成果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目前,其他类型图书馆尚未有与《公共图书馆法》同层级的国家法律,图书馆事业面临整体法治化水平和质量提高的现实需要。因此,应将图书馆法的研究范围和内容从公共图书馆法扩展到其他类型图书馆法,从图书馆法治化整体层面研究各类型图书馆法,进一步丰富研究内容,促成各效力层级和各类型图书馆法构成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从而系统化推进图书馆事业法治化进程。
4.2 从图书馆法现实性研究向图书馆法制史研究拓展
目前,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缺乏法制史方面的成果。图书馆法制史研究是指应用历史方法研究图书馆法制历史,历史性分析国内外的图书馆法律现象,回顾和解释图书馆法的整体性发展和各类型图书馆法等具体法制领域的历史演进中所涉及的相关因素、环境、条件、问题等,总结发现其内部结构和外部联系,目的是揭示图书馆法的产生、发展、演化过程及规律。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各个历史时期的:①图书馆法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和背景等;②图书馆法律思想、理论等;③图书馆法律文本的名称、内容、结构、形式、语言表达等;④图书馆立法知识、经验等;⑤图书馆法的实施效果、历史贡献等;⑥图书馆法与当时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等;⑦古代图书馆时期国家对各种藏书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规范等。
图书馆法制史是图书馆法产生和发展的来源与基础。其研究成果具有多方面的价值,是图书馆法知识体系和图书馆法律文化的必要构成部分,可让人们清晰了解图书馆的发展脉络,为人们认知、制定和实施现代图书馆法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学界对图书馆法的研究应向图书馆法制史领域拓展。
4.3 从图书馆法单一性研究向图书馆法比较性研究拓展
在立法倡议和支撑研究阶段,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是对于外国图书馆法的借鉴性研究,为《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了借鉴基础。在《公共图书馆法》颁布施行后,可将比较法这一常用科学研究方法应用到图书馆法研究领域,不仅应将其与外国公共图书馆法作比较性研究,也应比较研究其他国家之间的公共图书馆法。就法律的制定与完善而言,比较研究始终是一种获得立法理论与经验的科学方法。
根据我国图书馆法治化进程的具体需要,仅翻译与介绍外国图书馆法是不够的,应系统性地对不同国家之间的图书馆法作现实性的横向比较研究,同时对一个国家或一部图书馆法作历史性的纵向比较研究,以揭示其差异性和共同性,在比较语境下探求图书馆法的本质属性、一般特征和发展规律,为制定、完善、实施我国的图书馆法提供有益借鉴。
在我国目前的图书馆法体系中,根据不断完善图书馆专门法律的需要,可以比较研究法律层级相同的不同类型图书馆法、同一部图书馆法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文本、不同地方制定的同级同类型的图书馆法等,为我国制定完善图书馆法提供直接经验。
4.4 从立法支撑研究向立法后评估研究拓展
立法后评估研究是与立法支撑研究相对的概念,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生效后,依据一定的标准、程序、原则,“运用科学方法与技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评价,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11]。评估主体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制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也可以是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事后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等特征。也就是说,立法支撑研究解决的是科学立法问题,立法后评估研究解决的是如何完善法律和有效实施法律的问题。
图书馆法立法后评估是检验其实施效果和提高其立法质量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图书馆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而促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到立法以及法的实施等图书馆法律活动之中。《公共图书馆法》施行后,只有少量文献对其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研究,少见对高校、中小学等图书馆法规的评估性研究。因此,图书馆法研究应向立法后评估拓展,研究内容具体包括已制定实施的《公共图书馆法》《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和各地方图书馆法等各类型、各效力层级的图书馆法的立法结构、立法技术、实施效果、实现程度等,这是图书馆法从立法调研到立法前评估,再到立法后评估这一法治化完整过程的应当要求。与立法支撑研究相比,图书馆法立法后评估研究拓展可为构建我国未来图书馆法律体系及提高现实图书馆立法层级和质量提供更为直接和现实的说服力。
5 图书馆法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图书馆法研究是图书馆学与法学相交叉的领域,仍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一般认为,图书馆学方法论分为三个层次,即哲学方法、一般方法、专门方法,图书馆学与图书馆法研究同属社会科学,三个层次的各种研究方法基本适用于图书馆法研究。同样,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适用于图书馆法研究。
总体而言,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基本上由图书情报学领域的专家主导,他们“对该法的设计和制定在学术和实践上的探究作出了巨大贡献,而法律专家就公共图书馆法的法理层面的学术研究少有参与[12]”。基于此,在立法支持研究中,图书情报学专家基本运用本学科常用的定性研究方法,并未运用法学专业常用的具有法学特征的研究方法,这种现象对图书馆法研究显然具有局限性。
图书馆法研究的核心是各法律关系内容,即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则以图书馆属性与职能及图书馆学理论体系为基础,图书情报专业研究者对之进行研究具有天然优势,也是这一群体的责任担当,但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律化和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在图书馆法得以实现的过程中,须利用法学的相关研究方法,方能在实践中科学有效地完成立法和法的实现等法治任务。也就是说,在图书馆法研究中,应突出法学专业特征,以解决图书馆的有关法律问题,强调以法律手段推进图书馆事业规范有序前进。因此,图书情报领域专家应理性应用法学的相关研究方法研究图书馆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如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13]。将这些方法应用于图书馆法研究,可以从更多视角和背景较为科学地研究我国图书馆法价值、图书馆法律体系、图书馆立法技术等问题。
6 图书馆法研究内容的专业性
图书馆法研究是综合运用图书馆学与法学知识体系的交叉性研究。图书情报领域专家应充分考虑法学语境,在图书馆法这一交叉研究中,将图书馆学与法学的内在联系清晰全面地揭示出来,为图书馆法治体系提供科学系统的理论依据。
图书情报领域专家在研究图书馆法时,准确且系统化地运用图书馆学知识,并融入图书馆法研究之中,以体现图书馆法研究中图书馆学的专业性特征。然而,由于图书情报学者法律知识和方法掌握不足以及与法学界的交流较少,在相关研究的法学专业程度上有所欠缺[14],出现了诸如图书馆员职业道德与图书馆政策属于图书馆法律、图书馆权利概念模糊、图书馆立法后评估认识不足、法学方法论意识缺乏等问题,导致图书馆法研究成果缺乏法学的专业性特征,造成了图书馆法研究成果缺乏系统性且整体研究质量较低的结果。图书情报领域专家应积极深入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解决图书馆法研究中的法学专业性不足问题,为图书馆事业法治化进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图书馆法作为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的行为规范,在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图书馆活动的基本遵循。因此,学界应适应我国图书馆事业法治进程需要,融合图书馆学知识体系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推进图书馆法研究的学科化,从学科化整体视角对图书馆法进行系统化、规范化、体系化研究,为图书馆事业法治化进程作出应有的学术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