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研发驱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
——基于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生的视角
2022-02-16李世杰金卫健
李世杰,原 博,高 健,金卫健
(海南大学a.经济学院;b.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一、引 言
中国农村改革40年来,农业发展迅速,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这两项重要改革极大调动了微观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但随着两项改革的深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为解决该矛盾,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促进小农户与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结合,明确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措施之一。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成为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亮点[2],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通过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等。落实这些政策措施,关键在于健全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可持续的联农带农机制[3]。
近些年来在政府政策支持和企业投资活动共同推动下,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农民自身生产和经营的成本大大降低,农业产业链得以延伸;“地方政府—村社集体—农户”阶梯型结构下,相关利益主体围绕集体共有农地资源达成一致协定并能够实现共同获益[4],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深层次矛盾。但是,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问题:首先,大部分农户仍然采用分散化、小规模、非组织化的经营方式,很难实现规模化发展;其次,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结机制,小农户自主经营模式的制度效率日益递减,农业发展动力不足[5]。总体而言,中国广大农村的产业化模式多为松散的合作机制,农户大多是以农企“合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农户”经营活动;再加上农户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均不强,处于弱势的农户在自身利益遭到侵害后没有通畅的维权渠道;从而导致订单农业违约情况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民增收和农业经济发展。特别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多样化推进模式,使得农业经营制度变迁呈现联动性、复杂性特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实践抓手是提升不同农地产权结构及其权能体系下多元产权主体可行性能力[6]。但是,影响力大、实力强的规模化农业企业并不多,而且大多数农户的农业种植和经营行为普遍缺乏有效引导,农产品种植的区域布局没有合理规划,农户基于既往的有限市场信息进行盲目农产品种植,对市场、自然条件、生产、加工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充分,有悖于农业有序协调生产原则[7]。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在上述因素影响下,容易引致非合作博弈行为,并导致农业主体利益联结较弱、农业经营制度松散化[2],从而导致农业经营效率偏低、产业化组织化程度不高。当前,我国农业正处在非农就业人口增加、人口自然增长减缓和农业生产结构转型三大历史性变迁交汇之际[8],缺乏有利于扩大规模经营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制度创新,已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瓶颈性约束[9]。于是,市场上经常出现“豆你玩”“蒜你狠”等盲目跟风种植现象,以及出现“挂牌社”“空壳社”、经营主体合作松散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来规范各个经营主体的行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已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本文从多经营主体利益共生关系的角度切入,揭示现有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缺陷,探索总结一种有序、高效的农业产业化模式,这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二、文献回顾
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构建,学者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林毅夫很早就指出,我国农村改革应该向市场化的方向转变[10],随后30年来,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问题的研究,诸多学者陆续将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地区差距等作为研究重点和主攻方向。例如,康松和康涛通过对比六种订单农业表现形式,指出订单农业在推进农业产销一体化、增强农业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指出“公司+农户”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11];胡恺丽等基于山西省乡宁县农户的调研资料和数据得出农户对订单农业认可程度较高[12];Johann Kristen发现订单农业可以使农户获得更多资金、技术方面的优势[13];Bolwig、Bellemare等分别对非洲四个地区的订单农业进行数据分析,结果一致表明订单农业可以带动农户增收,促进农业生产[14][15];徐健和汪旭辉以中国北方5省的农户问卷调查数据为基础,实证研究发现订单农业能够显著增加农户收入,特别是“龙头企业+经纪人+农户”的组织模式更能促进农户增收;苑鹏探讨了“公司+合作社+农户”四种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认为随着农户与公司的关系越来越独立,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自由权利空间不断扩大,经济收益的增长空间呈现递增态势[16]。
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出现,家庭农场、农村生产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主体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17]。但是各经营主体之间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聂辉华指出,“公司+农户”模式的契约联结不够稳定[18];苑鹏也指出,在“农户+龙头企业”模式下,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相差悬殊,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企业控制、农民依附[19];钟真研究发现,家庭农场过度规模化、农业企业“离农”倾向明显的问题愈发严重[20]。而在“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中所谓的“空壳社”“挂牌社”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且合作社普遍面临发展不规范、服务层次偏低、带动能力不强、利益联结松散的问题[21]。
随着问题的显现,不少学者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产业化的发展,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存在一定的联系。关于利益联结机制的本质特征,刘凤芹认为是一种长期合约关系,通过保护性条款和措施、默认性契约、激励和惩罚机制等内容使其处于自我履约状态[22]。姜睿清研究发现,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导致了农户无法从“公司+农户”模式中受益[23];吕雪美指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着龙头企业带动性不强、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缺乏资金支持等问题;苑鹏指出,“农户+企业”模式中各主体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既定的利益分配下,矛盾不可调和,生产效率低下;汪芳认为,农户在组织模式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立,缺乏民主管理和明确、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阻碍了新型农业主体产业化发展的进程[24]。
为了强化经营主体间的利益共生关系,许多学者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姜长云表示,要实现农村三次产业的融合,首要任务就是要完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25];李世杰等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参与主体关系取向的强化以及利益纽带渐趋复杂化诱发了“公司+农户”组织模式由松散型逐渐走向半紧密型、紧密型,利益联结也因而逐渐紧密;张鸣鸣指出,以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大户在内的核心农户将成为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与合作社、工商资本、公司农庄、小农户等共同构成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格局,应在充分保护农地产权和农民其他权益的基础上,推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26];汤吉军等从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剖析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演化路径,指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集产加销于一体,规模适度、分工合理、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联盟,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主要演化趋向[27];周腰华通过比较不同经营模式,发现多元主体的经营模式将农地经营权、企业家能力、农业生产性服务进行匹配,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了农业生产服务的规模与分工,具有普适性和可持续性,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同时存在;杨孝伟和张秀丽表示,各经营主体不仅实现产品交易的联结,还要实现生产要素的联结,进而实现农产品专业化、品牌化经营[28]。
不管是何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其主体间的利益共生的关系对农业生产效率、农户增收等问题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随着新时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多元主体的利益共生关系的强化变得尤为重要,现有文献多是对多元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的政策性阐述和规划建议,少有探索性、实质性的进展。对此,本文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生关系视角切入,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经营主体利益共生关系的角度,揭示现有二元以及多元主体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发展现状和缺陷;二是响应国家号召,弥补现有模式的缺陷,提出“绿创中心”(国际绿色农业创新研究中心)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探索一种有序高效的“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产业化模式,介绍其组织结构以及各经营主体间利益共生关系的演化。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多主体利益共生关系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小农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经营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创举,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呈现出良好的成长趋势,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起到积极作用[29]。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产业化组织模式不断创新,从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的“公司+农户”模式到“龙头企业+中介(合作社、专业协会、大户等)+农户”以及“专业市场(超市)+农户”,其参与主体不断变化[30],农业发展取得一定进步。
涉农经营主体具有经济理性,建立利益联结,实现共生关系是为了在竞争和合作的动态博弈中降低风险、增加收益。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农业生产正在由原来单一农户的主要生产主体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生产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的多元主体进行转变,而主体间的利益共生关系也不断发生着变化,然而依然存在由于契约不完全,造成交易过程中,各自的目的难以全部实现,甚至出现违约情况。王爱群(2007)认为农业生产经营和合作天然地存在可监督程度小、极易内生投机行为的问题,主体间达成的契约履约率较低、合作关系不稳定[31];小农户势单力薄,在市场中无法保障自身收益,在价值链、产业链中容易被边缘化[32]。因此,经营主体之间依然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措施,分析目前产业化组织模式主体间的利益共生关系,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索会有很大帮助。
(一)二元经营主体的利益共生关系
调查显示,“公司+农户”模式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采用率最高的经营模式之一,占比高达45%[33]。该模式下农户与企业签订契约或合同,规定农产品的交易价格、数量、品质要求等,农户负责农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有的企业还会提供物资采购、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服务,这种模式下双方都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但是,公司与农户之间通过简单契约、合同形成的二元利益共生关系是相对松散的,双方多是简单的市场买卖关系。农户与企业签订契约或合同,将土地承包给企业。这种做法让农户减少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并且有了稳定的收入,但同时却成为了企业的“合同工”,农户负责生产初级农产品,企业包揽了整个产业链的下游环节,从农产品加工到销售,农户对市场信息把握程度不够,处于劣势的主体地位。利益分配上,企业获得了大部分合作剩余,而农户获取的只是小部分保护价让利,这种利益分配不均衡的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削弱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站在企业的角度,农户较多关注企业的收购价格而忽视了农产品质量,当合约价格和市场价格有偏差时,农户会选择将高品质产品自己销售或供游客采摘,将剩下的二级果、落地果等卖给公司[34]。这种联结方式所体现出的弱约束力,使违约行为频频发生,让企业消耗大量精力对每个个体农户监督管理的同时还收购不到高质量产品,花费大量的管理成本,在市场销售方面也得不到利润,严重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以上可以看出,“农户+企业”模式是一种松散、脆弱的利益共生关系,双方市场地位不对等,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企业与农户的违约行为频发,双方经营目的无法有效融合,从而推动了“公司+农户”的模式变迁。
(二)多元主体的利益共生关系的发展
2007年发布了《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开始作为新的经营主体参与其中,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为代表的多主体产业化模式。该模式中,主体间互相监督、服务的能力增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形成了相对紧密的利益共生关系。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科技的进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于真正带动农户增收、实现农业飞速发展目标还有差距。
第一,日益增高的生产成本与低利润率的现象依然无法改变。随着产业化的发展,各类要素价格和雇工劳动价格上涨的趋势对农业生产投入的成本要求不断提高。钟真在对五省15县的调研中发现,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成本差异较大,前者约为1 718元/亩,后者约为4 225元/亩,而当地普通农户的相应成本分别仅为新型经营主体的58%和75%,其中,工资性成本上升最快,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平均工资性开支占亩均成本的比重分别达到了17.8%、19.1%和18.2%,而且土壤整治、改良的成本也高达每亩15万元。但从收益上看,据统计,2017年我国龙头企业总营业收入为28 209.93亿元,同比增长14.5%,税后总利润为1 246.7亿元,同比增长4.77%,可见利润的增长并没有超过收入的增速,不断增加的成本投入和税负影响了企业的增收。
第二,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能力有待提高。首先,农村专业生产合作社空虚化、扭曲化情况严重,截至2018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合作社已经达到217万家,但其中,有不少谋取国家利益的“空壳社”,没有发挥作为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有些合作社由于资金来源缺乏,发生了扭曲化现象,合作社依附在龙头企业或者大农户的手中,决策权也发生了相应转移,原有的利益共生关系扭曲成了龙头企业、大农户主导的利益分配,合作社变成了剥削中小农户和资本下乡的工具,加之农村能人、农民领袖这样的人才缺失,中小农户不断失去话语权,被排挤边缘化,利益共生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对龙头企业来说,大多数是中小规模企业,经济实力不强,研发投入不足,导致农产品的同质化严重,虽然有不少龙头企业选择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种质资源,但由于科研能力有限,造成后期种子迭代减产、设备维修困难的问题,一旦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经营主体的收入便难以保证。在生产环节中,灌溉一体化,生产监测等问题还尚待普及,且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废水污染、耕地质量下降等问题也不断困扰着广大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及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带动能力有限,一旦无法满足农户生产需求,会导致农户逐渐失去信心,自身面对违约的风险将会提高,农户面对自然风险情况的抵抗能力也大大降低。
第三,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薄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加入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但对于中小农户来说,他们仍有接受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服务指导的迫切需要。然而不少龙头企业由于研发能力有限,继而表现出生产服务环节的薄弱,而且现有产业化模式中,服务能力多关注于产前阶段,2019年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显示,584个样本合作社中,有6成将引进的新技术、新设备用于生产阶段,在加工、管理、营销方面依次递减,分别为26.4%、11.8%和6.7%。由于经营主体服务能力弱,服务机制不完善,农户对于种质选择、协调生产缺乏宏观的指导,跟风种植的现象颇多,且在对接加工、销售等环节也缺少必要的市场信息及谈判能力,不少农户吃了“哑巴亏”。农业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农户及各主体联结不够紧密,无法实现利益共享,共担风险。
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农业产业化也不断向着“联合”的方向发展,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也有望随着制度变迁而得到强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加入,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现阶段农业产业化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共生还呈现一种半紧密状态,甚至出现了主体缺位的现象,如何有效带动农户增收,实现产业链高效有序运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经营模式。由于上述农业经营主体和原有社会化服务体系,难以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发展,要改变现代农业的发展现状,强化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共生,需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强化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基于此,下文提出“绿色创新研发中心”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下文简称绿创中心),探索一种农业高效有序的“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经营模式和长效稳固的利益共生关系,以期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生产协调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四、“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推动因素是潜在收益,当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发生矛盾,旧制度会向新制度渐次迁移。要想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更好发展,必须紧紧把握内部推动力和外部拉动力两股力量的共同作用,依靠实现农民组织化与农业产业化的联动发展,使这两种力量有机结合,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加入,各主体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推动了新一轮的农业经营体系的变迁,概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两大部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5];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指的是由政府、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共同组成的具有服务性质的一体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农户有对生产资料例如种子、化肥、农机设备等的购买需求,也有对高效有序生产方式、种植技术的指导需求,仅靠单一的涉农经营主体或组织很难全部满足农户需求,因此需要一个具备多技术研发、综合性服务功能且有合作联结性质的核心经营体系更好地为农户提供生产帮助。“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更好地联结了内外部两种力量,由绿创中心作为研发新型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动机”,联合涉农龙头企业作为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主心骨”,对生产合作社及个体农户提供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指导,同时绿创中心联合销售公司也对生产者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销售信息等。该模式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协调生产,是强化多经营主体间的利益共生关系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绿创中心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加入,不仅通过优秀的研发创新能力弥补了其他经营主体带动能力不足的问题,还增加了各主体间的关系纽带,延长了产业链,强化了主体间的利益共生。
(一)以绿创中心作为“发动机”
该模式下,依托农业产业链生产、流通、销售三个环节,设计为三级组织架构:分别是一级种植农户与村级合作社、二级执行公司(种植公司、农资公司)、三级销售公司,三级架构中以一个绿创中心为核心带动(见下页图1)。
图1中,绿创中心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化模式的“发动机”,可依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整合资源的能力,与诸多产业链上的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的合作关系,研发公司为各个二级公司提供技术创新支撑,形成相对闭合的二级公司运营生态系统。
图1 产业化模式的基本架构
第一,作为创新绿创中心,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户提供优质的种质资源,包括自主研发和外来引进的新品种。绿创中心还根据不同作物品种和技术流程成立多个研发小组,包括品种改良、作物营养、灌溉技术、农业生产智能化、病害处理、品质检验等,通过对种质资源的科学规划来调控农业种植区域、种植规模,进而间接控制市场总产出,通过专业化农业种植培训与技术推广实现农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使得农业生产逐步实现有序化经营,有效避免盲目种植,跟风种植的问题。
第二,绿创中心通过战略联盟的方式,紧密联结了各二级公司,共同培育组织间市场,在育种、水肥、农药、灌溉、农机等方面,为农户提供一套专业性全方位的指导服务体系,帮助农户解决农业产前和产中阶段可能碰到的困难。绿创中心的加入与各二级公司一起,共同弥补了原有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拉近与广大农户的距离。
第三,绿创中心可采取专利授权、品牌认证的方式,与种植公司、销售公司共同培育消费市场。绿创中心通过农产品品质检测服务,对所运营的农产品质量提供品牌背书,打造农产品品牌,逐步实现农产品品牌化发展。种植公司通过专利授权取得的创新优质农业品种,加之其他二级公司的生产协助,其收获的优质农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三级销售公司在市场方面起到牵引作用,以优越的价格将农产品推往国内外市场,实现市场变现。带动农户增收也为二级公司、绿创中心等经营主体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二)多元主体间紧密利益共生关系的构建
综合农业绿创中心是技术创新“发动机”,与其他二级公司(包括育种、肥料、农药、农机和分拣包装公司)建立连接,形成第一个互动圈层;其次,各二级公司向一级公司销售种子、农资、分拣包装等资源或服务,形成第二个互动圈层;最后,一级公司将收获的产品销售给三级公司(见图2)。
图2 主体互动关系示意图
综合农业绿创中心的加入,拉动了多个产业相关的龙头企业的加盟,强强联合,使得产业链的纵向、横向都有较大程度延伸,各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频繁,不单单是买卖双方交易行为,更多的是非交易行为,主体间的利益联结从价格、要素、组织、理念四个方面都得到了强化,构成相对紧密的利益共生关系(如图3)。
图3 多主体利益共生机制
1.组织联结的强化“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在原有模式情况下,加入了以创新为主要功能的综合农业绿创中心这一经营主体,绿创中心围绕品种引进、品种研发、配套农技农艺及产品创新、创业规划等方面开展工作。绿创中心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战略同盟,形成完整的农业生产产业链。绿创中心通过为农户制定生产计划,调控农业种植区域、种植规模,跟农户建立一定的组织联结。育种公司根据绿创中心的战略规划,指导种植户在规划中的种植区域进行种植,同时,绿创中心落实质量监督和品牌认证体系,从育苗、种植、包装等全方位建立标准,绿创中心积极推动加入战略联盟的二级公司去监督和指导种植公司的生产过程,各二级公司用标准监督控制农户及合作社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品质。农户根据生产标准从事生产活动,高质量的农产品,三级销售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农产品,形成稳定购销关系,通过这一系列的生产环节,各二级公司也因此紧密了与农户之间的组织联结。农户、合作社、二级公司、三级公司之间相互扶助,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各自专注于优势的环节,实现了资源配置优化、组织联结得到强化。“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增加了分工协作收益,提高了每个环节的效率和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各经营主体的互利共生关系也更加紧密。
2.要素联结的强化 综合农业绿创中心凭借种子资源和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形成吸引力,与二级公司(比如,肥料公司、农业公司、种植公司等)签署战略联盟协议。综合农业绿创中心把自主研发或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申请专利,通过品种专利授权的方式与二级公司建立联系,将品种资源和先进技术、农资设备售予二级公司,各二级公司再为农户提供统一的农资、技术和培训指导,农机、肥料等二级公司还通过技术培训,质量监控等其他生产性服务与农户保持了稳定的要素联结关系。政府还为参与该模式的农户及合作社提供土地流转、购买农资等方面的补贴政策。政府、绿创中心、二级公司也会帮助农户进行基础性的生产设施建设,对于资本有限的小农户和中介组织,绿创中心和二级公司可采取担保、协商、入股等方式为其垫资,解决小农户资金不足和中介组织资金流动的需求。相比原有产业化组织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市场分工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形成各类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农业产业链的资源配置效率,各经营主体之间通过要素的转移、资金的互融互通等联结方式,使得互动纽带增加,联系紧密,利益共生得到强化。
3.价格联结的强化 该组织模式中,各经营主体的最终目的都是获取利益,一个合理的价格机制可以激励农户生产积极性,保障组织模式的稳定运行。绿创中心与各二级公司成立战略联盟,利用已有网络人员,构建从市到县到乡到村的自上而下的农资销售体系及网络,类似品牌专卖店的形式,统一系统网络,统一的定价、门头、配送等,更加方便了农户的购买,保证了农资的质量,为农户或者合作社提供优质种质资源和先进技术,主要采取价格优惠、赊销等方式,稳定与农户的购销关系,配合质量检测、分拣、包装等环节的内部化优势,大大降低了生产到销售的成本,保障产业链的高效高收益运转,实现农户与消费者之间较为稳定的供需市场。具有专利保护的优质农产品在经过质量检验、品牌认证、包装后,凭借高品质优势保证了产品在市场中优越的价格,广泛与农产品销售公司建立直接联系,构建农产品购销体系网络,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同时与全国其他农产品需求厂商签订销售合同,通过网络将地方产品品牌化销售,保障了农产品的稳定生产供给,实现农产品销售变现。成本降低而收益增加,会极大提高农户生产积极性以及配合程度,价格的联结带动了各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优质优价的保障也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个体参与到该组织模式中,也使得主体之间的利益共生越来越稳定。
4.理念联结的强化 中国农村改革40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不断变迁,尽管不断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但是小农边缘化、增收困难、生产盲目的问题依然严重,这些问题影响到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紧密程度。“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有效稳定了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购销关系,并且与农户的联结愈发紧密。联农带农过程中,各经营主体逐渐把生产协调、效率提高的目的转变为产业链升级延伸,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利益联结的内容也由注重分红返利、生产性服务、监督控制,转变为分享价值链延长收益。
综合来看,“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其涵盖的范围与对象不仅包括传统农业经营中涉及的农副产品生产环节,而且涉及产业链条延展至各类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经营和销售等诸多领域,贯穿于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帮助各经营主体分工明确,生产有序,市场风险降低,相互信任程度提高,结成“共建、共营、共享”的利益联盟,各司其职并各尽所能,在此前提下建立的利益联结是稳固的。随着各经营主体之间从组织、要素、价格、理念方面的利益纽带增加,联结机制会逐渐朝着交易成本降低,创造更多合作剩余、产业红利的方向发展,随着经营主体间关系也越来越紧密,利益共生关系也不断强化稳固。
五、结论与对策
(一)主要结论
本文从农业产业化多主体利益共生关系的视角切入,基于目前产业化经营的现状探索一种“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主要研究结论总结如下:
第一,现阶段农业产业化模式中无论是二元还是多元主体,他们之间利益共生关系不够紧密。中小农户逐渐被边缘化,农户的基本权益逐渐丧失,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有限,农村能人缺失,大多数经营主体无法做到真正独立,且有主体缺位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难以带动农户增收,促进农业发展。
第二,“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以创新研发为“发动机”,推动各主体共同发展,推动产业化发展。绿创中心通过培育新品种、技术研发等措施,助力龙头企业、农户发展,保证农产品优质优价,有利于产业规模、产业布局、种植区域的优化,产业链各环节紧密配合,共同促进产业增收。
第三,通过分析“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框架,可以发现绿创中心这一新型经营主体的加入,使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纽带增加,利益共生关系得到强化。绿创中心与各龙头企业(二级公司),合作社以及农户之间的联结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双方,而是增加了许多非交易行为,使得农业产业链分工横向扩张和纵向联合,多经营主体之间成为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相互依存,体现了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生产原则并形成有机统一体。集约化和专业化集中体现了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与经营管理的创新升级,是农业微观主体的发展方向。组织化和社会化集中体现了社会分工和组织协作的内在要求,是产业化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二)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为了更好地保证“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运行,需要对各方主体提出几点要求:
第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绿创中心+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所需配合的部门、行业、单位较多,涉及农业技术研发、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和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的各个环节,涉及的单位有政府统筹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国企及大量的中小型创业公司,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农业、加工、教育、旅游、金融等,因此需要政府发挥牵头作用,可以设立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规划设计等。
第二,积极招商引资,提升人才素质。政府应围绕该产业模式,出台与产业需求和产业发展相关的保障措施,积极吸引全国优秀的农业企业参与到经营模式中来;制定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同时资金上给予支持,通过联合培养和引进的方式吸引组织产业链上需求的各层次人才,鼓励文化素质高、科研能力强的农村能人回村创业,参与建设。积极宣传和教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新模式的推介,整合现有的种植大户与当地农业企业,并组织相关人员去宣传、教育、招募一级农户参与种植养殖活动,加强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提升从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优化政策保障。充分发挥全国各地区特有的政策优势,例如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率先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更加开放的政策,简化相应的进出口手续;在投资融资方面,实行更加开放、便捷的投资融资方式;在土地利用方面,简化土地利用的审批手续,以加快项目推进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