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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2-02-14孔令轩

山西农经 2022年22期
关键词:农户主体经营

□孔令轩

(中共莘县县委党校,山东 聊城 252400)

农业经济一直是国家的重要支柱,关系着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但从目前状况来看,受城镇化建设影响,更多的农村劳动者涌入城镇,进一步降低了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使“谁来种粮”的问题愈加严重。为改善和解决此问题,就需要将更多目光投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较好物质技术装备、较大经营规模,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经营管理能力较高,是以商品化生产为中心的农业经营组织。相关数据显示,2017 年底全国农村承包流程面积在3 400 万hm2以上,占总承包地面积的36.97%,其中超90%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1]。通过该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农业生产已然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参与。加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解决我国农村遇到的各种挑战、问题,从而助力农业稳健发展。

1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各类经营主体发展形势较为良好。过去农业经营主体为小规模农户,如今已然发展为类型多样的规模经营主体。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20 世纪50 年代,诞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核心是农户互相合作生产。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农村,而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再次出现在人们眼前。2007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又迅速发展起来。有数据显示,2007—2017 年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了74 倍,超193 万家。其中,超1 亿农户入社,占到国内农户总数的48%以上[2]。

1.2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发展现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到地方条件允许应尝试发展规模经营主体,如家庭农村、专业大户等。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又再次提到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必要性与价值,特别是出台了《农业部关于初级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义》,给农场管理与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等提供了有效指导。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国内经营规模超3.3 hm2的农户在340 万户以上,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超2 330 万hm2的农户在87 万户以上[3]。

1.3 农业企业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农村引入工商资本,着手农业企业创办,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最早是山东省于20 世纪90 年代初提出农业产业化概念,而真正在我国掀起农业产业化的热潮是1995 年《论农业产业化》的发表。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1996 年原农业部成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并于2000 年开始展开相关的评选工作,选出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针对我国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8.7 万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超1 200 家,在这些类型多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影响下,实现增收的农民多达1.27 亿[4]。

农业生产引入工商资本的方式主要分为间接方式与直接方式两种。其中,间接方式是围绕农业企业所形成的多种创新经营模式,如“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实现了规模化种养;直接方式是承包农户手中耕地,或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议,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得其手中的耕地,建设标准化基地,雇佣农户对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模式。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所遇问题

2.1 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认识不深刻

目前,我国十分关注“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方针,不断完善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在此情况下,为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宣传和全面贯彻,需要各级政府与部门认真学习、宣传政策方针,贯彻落实各项政策。从客观方面来讲,部分地区的村干部对相关内容认识不足,较少深入村户展开面对面指导与宣传,受此影响很多农民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知较为浅显,这必然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5]。

2.2 土地流转不规范,限制经营主体规模

土地流转是影响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质量及规模的关键要素之一。部分农民思想较为保守,对于转让土地持抵触态度,对于土地流转意义及价值认识较低,如此便给土地流转造成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存在流转条款、合同签订不规范、口头协议、流转年限等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力。受此影响,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效率不佳,未能获得良好的效益。简而言之,土地流转缺少完整的条款与细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及质量都会受限。

2.3 人才缺口较大,新型经营主体能力、素质有待提升

经营主体的文化水平情况会直接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就我国整体情况而言,部分农户并未充分掌握新模式、新技术,缺乏应有的业务素养、专业技能与文化素质,对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一知半解,我国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新型经营主体后期发展乏力、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机遇较少、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有些经营主体市场营销与经营能力较弱,难以良好接受与消化新品种、新装备与新技术,在经营发展中忽视了品质、营销等方面,过分关注产量及生产,创新力不足。随着我国积极推广农业科技,传统农业技术渐渐退出,广泛运用高科技农业技术。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强发展高科技农业势在必行。但客观来讲,仍有较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惯使用传统农业技术,难以接受新兴技术,影响产出效能。

2.4 金融支持面临困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

当前国内不少地区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面临着金融支持困境,重点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是融资成本高,农业生产利润低。

二是无法满足较高的信贷需求。

三是保险需求强烈,但保额不高,无法满足赔偿要求。

具体来讲,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次序,依次为抵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及信用贷款。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缺乏社会资源、抵质押物等,因此多数只能选择信用贷款,这便与金融机构贷款产生冲突,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实力偏弱,无法通过信用等级评价,并且受银行担保费用、贷款利息与附加费用的影响,融资成本较高。有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7.38%的综合融资成本[6]。另外,存在保险理赔程序复杂、手续烦琐、保额偏低、灾后赔付不及时且比例小等问题,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阻碍了其良性的发展。

3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群众共识

农村土地高质量流转是新时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要求,是合理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键。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时,为确保有效提升土地经营效率,要注重农村生产要素的科学配置,以确保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7]。

在具体操作中,各级政府要宣传好土地流转根本目的及重要意义,将相关政策方针落实到农户,可借助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或是“线上+线下”的模式进行更为有效的推广,帮助农民群众更深入地理解与认知土地流转,并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过程中来,从而不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

3.2 构建三级网络,保证土地规范流转

一是立足具体情况,构建3 级服务网络,即县(区、市)、乡(镇)、村(组),为流转双方签订正规合同提供指导,为流转双方提供良好咨询与政策保障,有效调节纠纷、避免冲突[9]。

二是政府应在制度和法律层面提供支持与保障,保证土地流转各项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明确土地流传过程中的各项流程、违约责任与维权途径等,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从而保障各类粮食安全、耕地安全。

三是农民完成土地流转后,要引导和支持其尝试有效创业或是高质量就业,不断拓宽村民收入渠道。与此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现良好发展,不搞“一刀切”,鼓励新型农业主体适当地进行产业化经营与规模化经营,推动土地有序分批流转,降低土地生产经营风险。

3.3 加强人员培训及引进,提高农业产业生产能力

一是要采用多元化的培训方式,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工作,可邀请农业专家开展讲座培训或答疑解惑,深入田间提供面对面服务,进行现场指导。同时,提供给农户更多与专家交流、沟通的机会,及时解决问题。农业科技合作社、相关技术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创造更多机会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学习,不断提升农业生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展开沟通,如微信、抖音等,持续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品牌、质量及营销意识,精细化管理生产、加工、销售、供给等环节,注重延长产业链,从而更好地增加农民收入[10]。

二是政府要鼓励拥有丰富专业知识、较强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是高校毕业生尝试农业生产。不断完善创业贴息贷款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农业创业基金,充分吸引高校毕业生投身新型农业经营活动[11]。此外,农业企业要注重完善自身薪酬管理体系,尤其是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合理设计员工薪酬待遇,避免出现员工流失的情况。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科学健全的员工管理体系,明确员工的晋升条件,合理评估绩效,将人才真正留在企业。

三是加快建立多元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针对公益性推广机构,为保证其自身职能得到良好履行,政府应保证其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投入资金,改善机构的人员待遇,完善基础设施。逐步建成以农技推广机构主导,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与涉农企业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富有活力、服务到位、分工协作的多元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同时,重视建设农业科技人才团队,借助深层次国际合作和落实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培育一批能力强、素质高的领军人物和专家团队,打造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基层农技创新和农技推广队伍[12]。

3.4 优化保费与贴息政策,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中小规模,针对此群体,政府应加大贴息力度,拓宽财政贴息范围。合理下调贷款的最低额度标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贷款额度小,应予以贷款贴息。合理改进贴息方式,改变以往按照基准利率贴息的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域、类型不尽相同,财政贴息力度应体现足够的差异,以提高贴息的精准性,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并且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适当改进现行保险方法,把农业保险补贴分为两部分。

一是额外收入保险,需要政府与农户共同承担保费,进一步确保农户的实际收入。

二是基本保障,无须农户支付保费,体现普惠性和补贴公平性。

3.5 引导规范化管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

如果缺少规范化管理,新型农业主体在实际发展中就会面临诸多风险。对此,各级政府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规范化管理,促进经营品牌化与生产标准化协同发展。

一是要优化设施农业与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创立优良品牌,扩大市场知名度。

二是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可追溯制度,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与生产档案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追责处罚。

三是政府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初加工与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做好农超对接与品牌建设。开展“三品一标”商标注册与认证认定,积极探索储运和加工业务,实现经营产业化、企业品牌化。为使大型连锁超市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产销合作关系更稳定,可组织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采取此种方式保证农产品能够从基地顺畅流入市场,这样不仅有助于节约流通成本,而且能保证农产品质量。

4 结束语

近年来,国内各地区都十分注重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使地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了更强的自然灾害抵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效发挥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增收的作用。虽然许多地区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成绩显著,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成绩与问题共存、风险与挑战共生,仍需不断探索与发展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持续开创管理规范、运作高效、收益良好的农村生产经营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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