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挑战与路径优化*
2022-02-09王瑜贺
王瑜贺
(北方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144,北京)
1 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内涵
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意味着世界各国在生态环境领域加强国际合作,更是从全球视角探索人与自然互动关系、推进人类文明转型的重要尝试,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不断上升的国际形势下彰显出鲜明的时代内涵。
1.1 以强化全球生态认知为目标导向
生态环境问题由来已久,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生态危机就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但全球层面生态理念的形成时间较为迟滞。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原始文明阶段的生态环境问题多处于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因而并未得到人类的过多关注。农业文明加速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部分地区出现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人类不得不开始关注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该阶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依旧处于各国发展战略的次要地位。工业文明时期,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征服自然”,但却出现了以20世纪世界“八大公害”和“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为代表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国际社会也正是在这一阶段真正意识到了生态治理的重要性。
直至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的召开,生态环境问题才真正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随后签署的有关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公约及协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各国在生态理念上的重要进步,但受制于各国的国家利益、发展阶段、技术水平、资金实力、生态压力等差异性因素,整体而言效果较为有限,难以在应对全球生态危机议题上形成强大的理念推动力。而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解决的就是各国的目标导向问题,面对严峻的生态问题,各国反应大相径庭,在生态议题上形成诸多国家阵营,如针对气候变化议题出现的基础四国、伞形国家、小岛屿国家联盟、雨林国家联盟等。可以说,没有坚定的生态理念为目标前提,全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就无法推进,只有各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才能推进相关战略与政策的制定,保证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展开。
1.2 以协调国际绿色合作为实践方式
经济全球化加速了资本、技术、人员、信息及服务等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也在这一进程中不断加深,任何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都无法依靠一国之力完成,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实现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相较于传统安全问题,作为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全球化时代并非局限于一国境内,往往跨越国界并呈现出全球蔓延之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全球生态危机之下独善其身,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和联系性也使得各国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挑战。
生态问题的威胁不分民族、不限国界,工业文明时代的机器化大生产严重破坏了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毁林开荒加剧了水土流失、泥石流及土地沙漠化等问题;化石能源的消耗造成能源的日益枯竭和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粗放的工业生产造成水资源紧张、空气污染及海洋环境破坏;生态系统失衡也使得雾霾、海啸、台风等极端气候现象日益增多。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2022年3月发布的第六次评估报告(AR6)明确指出,全球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的行动刻不容缓,任何延迟都将关上机会之窗,如若按照现有规模继续排放温室气体,人类文明成果可能毁于一旦。
作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各国之间的生态依存程度也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而不断加深,一国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对周边国家乃至于更大范围内国家的生态系统产生难以预估的连锁反应。例如常年干旱少雨的中东地区近年来频繁遭遇极端天气侵袭,沙特阿拉伯在2021年4月遭到冰雹和洪水侵袭;阿联酋在2022年7月至8月间也遭遇城市内涝和山洪,洪水泛滥也使得附近的沙特阿拉伯、也门、苏丹和伊朗等国深受其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流离失所。国际社会如若不能加以重视并合作应对挑战,人类社会必然将为破坏生态环境付出巨大代价。
1.3 以推进全方位低碳转型为发展动力
碳中和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消耗量达到平衡状态。碳中和概念提出后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已有多国提出了各自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时间表。对此,中国提出了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的“双碳”目标,这一目标的设定为中国未来的低碳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与挑战,[1]但这更是中国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的重要承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主张各国实现全方位的低碳转型,它不仅包括以节能减排为代表的产业发展转型,也包括各国民众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型,以及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理念转型。
就产业发展转型而言,要摒弃西方工业化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2]通过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避免将环境污染代价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要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绿色发展瓶颈,使得不同类型的国家实现彻底的绿色转型。就民众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而言,工业文明时代催生的对于资本逻辑的崇拜,[3]技术理性支配的负面效应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的滞后,使得人们更多沉迷于“虚假消费”的幻想中难以自拔,[4]认为生态环境问题可以依靠不断推进的技术革命加以解决。人们因未能及时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在现实中累积了巨大的生态环境隐患,如不加以及时纠正,必将产生严重的生态后果。就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理念转型而言,人类社会从原始文明到工业文明的演变过程就是人类不断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人类“陶醉”于自身能力的不断增强,但却忽视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在产业发展、民众观念和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实现转变,才能在生态危机不断加深的当下,真正实现全方位的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2 主要国家生态治理的典型案例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新文明阶段,在生态危机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自1950年代后各国就开始逐渐关注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国家生态治理的典型案例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2.1 英国:国家战略引导低碳转型
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在享受工业化带来的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在1950年代遭遇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在短时间内使得1万多民众因呼吸系统疾病丧生,成为20世纪“世界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之一。在付出惨痛的生命代价后,英国迅速开启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进程,在科学论证后于195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法案——《气候变化法》,以法律形式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随后,英国政府又出台了《清洁空气法案》(1968)、《空气污染控制法案》(1974)、《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1981)、《环境法》(1995)、《气候变化法》(2007)、《英国低碳转型》国家战略方案、《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等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创建了“气候变化税”(2001)和“碳预算”(2007)制度,推广“零碳”超市和“零碳社区”,划定“烟尘控制区”,治理汽车尾气,发展高科技产业,极大地推进了英国低碳工业、低碳交通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使得英国从最初的“雾都”转变为“生态之都”。
2.2 德国:环保组织推进绿色发展
德国在工业化进程中也遭遇了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莱茵河水污染和鲁尔区大气污染让德国政府和民众深刻意识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也在惨痛教训基础上开始探索生态治理之路。德国迅速开展整治行动,在莱茵河区域推进整体性生态治理,在鲁尔区开展土地修复和生态补偿机制,极大地改善了两地的自然生态面貌。德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最为明显的特征是环保组织的大发展,德国全部16个联邦州及下辖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环保机构,用以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交通,建设生态村和生态城市。德国在1999年开始征收包括能源税、电力税、汽车税、垃圾污水处理费等在内的“生态税”,[5]以积极引导节能减排和低碳生活。德国自然保护联盟(NABU)致力于保护河流、森林及动物种群,现有成员超过40万人,经费超过1 800万欧元,已成为重要的国际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并与多个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开展绿色环保活动。此外,提倡生态优先和环境保护的德国绿党也在德国国内绿色发展和生态政策制定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推动着德国的生态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2.3 美国:生态法制引导生态治理
工业化进程在高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给美国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食品污染和光化学污染等在1950至1960年代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寂静的春天》一书给美国民众敲响了生态的警钟,此书引发的生态环保大讨论催生了“地球日”的诞生,也使得美国环保运动走向高潮。在环保组织和环保人士的努力推动下,美国国会批准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案》(1969),并在次年建立环境保护署。此后,美国又逐渐成立了隶属于国家海洋大气局的联邦海岸办公室(1973),通过了推进企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的《污染防治法》(1990),发起了GLOBE计划(1995),号召全球孩子在网络上交流环境信息,以不断推进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在多年发展历程中,美国已经建立起涵盖所有生态领域的、体系严密的环境法律体系,并在美国环保局的努力下有效推进社区、企业及个人层面的环境执法,推进州际生态治理取得显著成就,[6]其完备的生态法制体系为其他国家的生态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与促进作用。
2.4 中国:生态文明纳入总体布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资源和能源的大量消耗而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限制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中国积极参与到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从最初的有限参与者转变为积极贡献者和重要引领者。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开启了中国的环境法治之路。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中,中国积极为全球生态可持续发展献策,为随后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达成做出了重要努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实际行动成为了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并指出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在2020年提出中国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以及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在2021年提出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7]事实证明,中国正在以实际行动表明自身实现低碳发展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也指明了国家产业发展和能源转型的新方向。
3 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使得各国都逐渐认识到生态治理的重要性,国际社会也为应对生态危机开展了不同层次的国际合作,并在实现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议题上达成共识,国际社会虽然在多年努力下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依旧面临诸多现实挑战。
3.1 生态文明建设地位亟待提升
尽管生态环境问题早已出现,但该议题长期以来被视为“低级政治”(Low Politics)范畴而未能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8]发展经济推动工业化进程处于优先战略位置,但工业化在极大推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率先完成工业化的西方国家逐渐开始觉醒,《寂静的春天》和《增长的极限》更是通过具体的案例和数据论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自1970年代开始,全球层面的生态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全球治理议题,但是生态文明建设依旧未能成为国际关系的核心议题。各国将大部分精力集中于政治博弈、经济发展、技术攻关、文化宣传,而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处于次要的“边缘地位”。
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较早面临生态危机并通过转移和治理的方式实现了本国生态环境的好转;而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则不可避免地会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排放较多的温室气体,往往由于自身实力有限而不得不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做出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的无奈选择,生态文明建设也因此难以上升为重要的国家发展议题。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为了解决当前某些国家所面临的生态危机,它更多的是为作为命运共同体的世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重要努力,不能单纯依靠部分国家的付出,而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使得其从“边缘”位置逐渐走向“核心”位置,实现从“低级政治”向“高级政治”的成功转型。
3.2 国际合作意愿明显不足
虽然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具体的构建过程中却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最为明显的瓶颈在于各国针对该议题的合作意愿存在明显不足,难以为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全球治理依赖于国际合作,而各国的具体行动往往基于其本国的国家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整体发展阶段、面临的生态问题紧迫度、国家实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生态环境保护所持立场有较大差别,因此难以在国际合作上达成一致,进而严重阻碍了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具体而言,欧洲国家的生态环保理念较为先进,在较早完成工业化后深刻体会到生态危机的严重后果,因而在全球生态治理方面一直以领导者自居。但由于近年来整体经济不景气加之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欧洲国家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实现国家经济复苏,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意愿有所降低。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曾长期与欧洲合作推广生态环保理念,但态度立场却出现反复,最为典型的案例是特朗普执政时期曾公开宣扬“气候阴谋论”并宣布美国退出《巴黎协定》,[9]虽然拜登执政后宣布美国重新加入该协定,[10]但是国际社会对于美国的未来气候治理行动依旧表示怀疑和担忧,美国的表现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示范效应。广大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处在经济亟待发展时期,资金、技术、理念等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并非其首要国家利益,因而合作意愿相对有限。中国虽然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但在国际社会合作意愿存在较大差别且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仅靠一国之力仍然难以完成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
3.3 全球生态治理赤字严重
针对全球层面不断凸显的生态环境问题,国际社会曾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缔约方会议(COP)以及地区性的国际会议展开深入讨论,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目前已发布了六份有关气候变化的评估报告(AR),并达成了包括《人类环境宣言》《我们共同的未来》《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巴黎协定》及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MDGs)等在内的多项重要国际协议或宣言,但是治理效果仍然较为有限。相关研究表明,即便各方全部完成《巴黎协定》中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量(INDC)也难以实现将全球温升控制在2 ℃之内的目标,温升1.5 ℃之内更是难以实现的目标,现有全球生态环境依旧面临严重的治理赤字问题。
究其原因,以国际协定为代表的国际机制及国际法的软法性特点是造成治理赤字的重要因素。换言之,现有关于全球生态治理的约束机制属于内部约束,治理主体的行为多是主动的、自觉的、自愿的,没有要求各国要对各自的自主减排目标制定对应的国内立法加以保证,从而缺少了保证国家自主贡献量(INDC)实现的国内法依据。由于国际社会并不存在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因而国际法也不能超越国内法而具备强制性法律约束力,各国能否在实践中履行业已达成的国际气候协定更多依靠的是国家自觉遵守,对于履约进程难以做到彻底监管与定期评估。与此同时,履约进程中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并不存在严厉的惩罚机制,多为国际层面的舆论指责与批评,例如国际社会对于美国在《巴黎协定》上的反复政策未能产生实际影响,因而针对全球问题的治理效果往往难以完全实现,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可谓任重而道远、步履维艰。
3.4 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问题
在落实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除国际合作意愿和治理机制外,最为现实的挑战即为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问题,[11]这是全球生态治理能否顺利展开的关键所在。发达国家的生态危机出现早、反思早、治理早,且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探索出较为可行的生态治理之路,在雄厚的资金储备和先进技术理念指导下能够有效应对本国出现的生态危机,甚至将众多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换取自身的绿色发展。与此相对的发展中国家尚未完成工业化,许多国家甚至面临长期战乱、社会矛盾、政权更迭或陷于其他发展困境,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尚不能完全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在短期内都无法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资金和技术严重短缺,在生态环保领域内的能力建设大多处于初级阶段。[12]
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危机出现较晚,本国并不具备足够的资金技术加以有效应对,发达国家虽然通过国际协定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资金技术援助,但援助数额有限或久久未能兑现。在解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上,发达国家刻意强调“共同”而有意淡化“区别”,[13]认为发展中国家是造成目前全球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力量”,却忽视了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至今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的长期破坏。这种推卸责任的行为非但不能有助于解决现有的生态危机,反而会对发展中国家在生态治理领域的能力建设造成严重阻碍,因而必须对此加以重视并纠正,以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应对全球生态危机的整体能力,早日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既定目标。
4 优化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发展生态文明、构建绿色家园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多年来的全球生态治理实践虽然取得了诸多成就,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使得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国际化、复杂化、多样化,国际社会亟需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充斥的国际形势下,继续发扬现有各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着力在理念引导、机制构建、多元主体和合作协调方面做出不懈努力,以不断优化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推进构建生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世界。
4.1 理念引导: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使得人类面临的全球性挑战日益增多,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进入到高度相互依存的状态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适时地在此背景下提出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强调各国都处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断加深的命运共同体中。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领导人气候峰会”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4]主张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实现绿色发展,坚持多边主义和“共区原则”,并通过系统治理维护全球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一种超越国家界限和意识形态的全球价值观,既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当代体现,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着眼全球,在顺应人类社会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的历史潮流下,针对人类未来发展而提出的中国方案,有助于优化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导向,引导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投身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
全球生态环境系统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连续性,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都会对其他国家产生相应的连锁反应,任何国家都无法在全球生态危机之中独善其身。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各国就必须同舟共济、共担责任,携手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能否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生态治理体系,不仅影响到中国环境治理的水平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更事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相较于其他诸如政治、安全、军备、贸易等国际事务,各国在应对全球生态危机方面有着更多的利益共同点,更容易就生态治理议题达成共识。围绕生态治理而展开国际合作是打造“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典范,有助于在实现全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推进全方位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达成。
4.2 机制构建:探索全球生态治理新机制
实现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高度关注全球生态治理机制的建设。克拉斯纳(Krasner)曾指出构成国际机制的要素包括隐含或明示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15]其中原则以及遵循原则而衍生出的规则尤为重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达成为全球层面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生态治理提供了包括预防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在内的多项基本原则,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实现治理目标的基本原则,也是各缔约方在该领域实现国际合作的重要前提与基础。虽然在近30年的气候谈判中,各方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达成了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多项重要协定,但是效果相对有限,履约进程的缓慢和谈判中出现的明显分歧充分暴露出现有机制的弊端。
现有全球生态治理机制作为国际机制的一部分,必然带有国际机制的显著特征即“软法性”,[16]故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国际机制虽然是缔约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致力于实现共同目标的协议,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受制于各国的国内法,即国际条约或协定的批准需要通过其国内法加以确认,一国在国际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在国内法程序批准前是处于尚未生效状态的,一旦某些条款与国内法相冲突,其结果往往是国际条约或协定遭到拒绝批准,其治理效力必将大打折扣。
为真正实现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探索出更加符合当前全球生态治理形势和特征的新机制,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成立专门机构对各方的履约进程进行严格监督和定期评估。因而,需要在国际履约层面设置必要的奖惩机制,对于履约进度快和治理效果好的国家予以奖励,对于履约意愿不足的国家提供帮助与鼓励,对于那些与当前全球生态治理机制背道而驰的国家实行惩罚,以使不同类型的国家都能在新的全球生态治理机制下充分发挥本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推进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早日达成和全球生态文明进程的不断前进。
4.3 多元主体:发挥非国家行为体作用
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参与者为主权国家,现阶段达成的生态治理领域的公约、协定、计划等多依赖于主权国家的政府主导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但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不应仅局限于国家行为体,也应当积极鼓励包括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其中。近年来各国生态治理的生动实践,如英国的“零碳超市”和“零碳社区”、德国规模庞大的各类环保组织、日本在公众中实施的垃圾回收收益返还政策、美国积极鼓励非政府组织开展生态宣传、“大众汽车畅想绿色未来”环境教育行动项目等都充分表明了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生态治理中的作用正在不断提升。
就公众层面而言,近年来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健康隐患已经使得各国公众高度关注生态环境问题,为更好地鼓励民众践行节能环保和低碳生活,就应当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升民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从身边小事做起,聚沙成塔。就企业层面而言,在碳中和愿景的指引下,汽车企业、金融机构、交通运输、能源行业、建筑行业等诸多企业开展了众多绿色环保项目及宣传活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碳足迹、培育碳减排核心技术、拓展低碳转型的解决方案,在政府主导生态文明建设之下做到自发的绿色发展,在社会层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就非政府组织而言,冷战的结束以及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催生了诸多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的诞生,非政府组织从数量维度、质量维度和效率维度都对国际环境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组织具有的专业性、跨国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使得其能够在应对全球生态议题中发挥超越国家行为体的高度影响力,必将成为未来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
4.4 合作协调:深化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
全球生态危机面前,没有任何国家可以置身事外,合作推进生态领域的全球治理已经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就南南合作而言,面对日益严峻生态环境威胁,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获得大量外部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现存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展开的南北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难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求,因而推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南合作是化解南方国家生态危机的重要渠道。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1950年代起就致力于开展与广大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南南合作,并向16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资金援助近4 000亿元。中国在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广度与深度也在近年来不断加强,积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分享最新的实用技术和解决方案,通过设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援助,启动南南气候合作“十百千计划”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建设,并积极在重要国际场合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诉求,实现责任分担和利益共享,推进生态领域的南南合作取得更为丰硕的发展成果。
就南北对话而言,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生态治理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但是实践证明,全球性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牢固的南北合作关系的建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更是如此。在全球生态治理议题上,以德国、法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为代表的欧美国家和以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自1970年代后就展开多轮对话与谈判,合作开展了大量生态治理合作项目,签署众多南北生态合作的重要行动计划,最为突出的表现即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缔约方会议(COP),南北国家在历年的谈判中充分阐述自身主张,努力协调立场、化解分歧、达成一致。南北国家也积极通过二十国集团(G20)平台和其他双边及多边对话机制达成重要合作,重申了发达国家到2020年将每年联合动员筹集1 000亿美元用以解决发展中国家需要的目标,以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诸多挑战。2021年11月召开的COP26会议推动了南北国家就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达成一致,会议期间中美两国发布的《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更是为气候领域的南北合作树立了新的榜样、注入了新的活力。
5 结论
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世界各国及民众的共同利益,日益严峻的全球生态治理现状决定了该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有效的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虽然国际社会通过长期治理在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边缘化、国际合作意愿不足、生态治理赤字严重以及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问题也为生态治理构成了巨大的现实挑战。为更好地应对全球生态危机,国际社会就应当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生态治理老路,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倡导树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探索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生态治理新机制、鼓励公众、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多元主体合作,积极推进生态领域的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跨越当前生态治理瓶颈,实现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优化,推动构建清洁美丽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