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改革进路
2022-02-0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课题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课题组
引言
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益,事关祖国统一大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福建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省委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的精心指导及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侨务工作大局,积极回应广大侨胞对司法维权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充分发挥司法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深入探索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广泛凝聚侨力、侨心、侨智,涉侨司法工作基础更加坚实、成效更加丰硕。本文侧重从福建实践探索和实际问题出发,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乃至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一、福建法院推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探索实践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要求,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我国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作出了具体部署。涉侨矛盾纠纷,作为多元化纠纷中重要一环,因其主体、对象、类型的特殊性、多元性,持续推动涉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显得十分必要而又重要。福建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是全国较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是我国著名侨乡,拥有1580 多万华侨和480 多万归侨侨眷,闽籍华侨华人遍布世界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侨省侨乡区域较为集中、侨胞侨眷优势比较明显。与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进程同步,福建法院着力先行先试、积极创新、探索实践,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经过了从试点到示范、从初创到成熟、从基层实践到顶层设计、从循序渐进到全面铺开的过程,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有到优的良好局面。
(一)探索起步阶段
2004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正式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由此起步。福建各级法院立足自身优势,加强与当地侨胞侨眷、侨商侨企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有益于侨胞权益保护的司法工作新机制,着力化解各类涉侨矛盾纠纷。全省法院与人大侨工委、侨办、侨联、侨企以及归侨侨眷代表等联合开展涉侨维权联席会议、座谈调研、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活动。福州市两级法院与侨联设立涉侨诉调工作室、涉侨案件事务联络员和“诉调工作微信群”,接受侨胞现场或电话咨询,妥善协调化解了一批省、市侨联交办的侨胞投诉协调件。但在这个阶段,还是停留在各地法院根据工作情况开展零星的工作机制探索,缺乏整体的制度安排。
(二)深化推进阶段
2011年,福建高院会同省侨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侨维权工作衔接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全省各级法院与侨联、侨办等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打造全方位、多领域的涉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新格局。一是健全互动协作平台,进一步规范法院与相关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工作交流、职能互补、调解衔接等机制,建立健全涉侨工作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审务协调等工作联系制度,针对涉侨维权和案件处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相互通报、及时磋商。莆田市两级法院与当地侨联共建调解衔接工作示范联络点,通过密切与侨联、基层调解委员会、行政执法机构的联系,实现诉前共同排查、诉中共同调解、诉后共同化解,着力构建以“纠纷预警维、矛盾化解维、常态服务维”为覆盖的“三维侨益圈”。二是强化诉调对接方式,密切法院与侨联、上下级法院、上下级侨联横向、纵向的沟通协作,构建“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侨胞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实现诉调对接平台多元立体、机制双向互动、对象全面启动、操作规范系统整合,真正使涉侨诉调工作成为利侨、爱侨、护侨、惠侨的品牌亮点。三是推广侨胞参与司法。充分发挥侨联组织、侨界人士等广泛联系归侨侨眷、熟知侨情民意和涉侨政策、具有较高威望和丰富的涉侨事务经验等优势,经侨联组织等推荐,共聘请240 名侨界代表担任涉侨案件特邀调解员,另有188 名侨联组织、侨界人士担任涉侨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和调解涉侨纠纷5000 余件。其中,省法院聘请了两批次分别为12名和8 名侨界代表担任涉侨案件特邀调解员。2017年4月在福建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上,省法院与省侨联等16 家单位共同展示了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成果和显著成效。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包括福建在内的1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并于2018年5月在福建莆田召开全国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推进会。同年,福建高院与省侨联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形成合力化解涉侨矛盾纠纷,规范涉侨纠纷诉调衔接程序,深化涉侨维权工作协作,完善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健全涉侨维权工作网络,深受广大侨胞侨眷的欢迎和好评。
(三)规范提升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指出,“深化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调解,健全完善跨境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设立侨益保护研究中心,有效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为落实该项工作要求,2022年4月,福建高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致公党福建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五侨”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促进源头化解、完善诉调衔接、审理涉侨案件、健全调解组织、支持侨胞参与、提供科技支撑等六项重要措施和相关工作机制、制度。福建法院进一步加强同“五侨”单位的沟通与合作,深入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理论研究和调研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分析研判,推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科学发展。
二、当前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困难
经过近20年的发展,福建法院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形成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有到优的良好态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2022年6月,福建法院新收涉侨民商事案件5340 件,审结4846 件,结案率90.75%,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502 件,调撤率为31%。涉侨纠纷案件中仅约9%(530 件)成功导入诉前联调渠道,反映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打造涉侨纠纷解决“优选地”还有诸多难点痛点问题亟待解决。
(一)涉侨纠纷日趋复杂使多元化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涉侨纠纷不是一种独立的纠纷类型,全国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未专门设置涉侨案件识别选项,涉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无法通过系统自动识别归类。涉侨纠纷中,既有继承、房产、抚养、收养等传统民事纠纷,也有投资、合伙、承包、票据等商事纠纷。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投资、外贸、公司、金融等领域的涉侨纠纷不断涌现,涉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成为新难点,相邻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光污染、噪声污染、隐私安全等新型纠纷不断出现。涉侨案件正由传统、单一的继承、房产等纠纷向现代、多元的民商事投资等领域发展,多种法律问题交织,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二是审理过程具有复杂性。因为各国司法管辖权相互独立、司法制度差异大,涉侨案件域外送达难特别是通过外交途径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较为突出,所需诉讼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程序相对繁琐且翻译费用价格不菲,送达时间长,送达成功率不高,域外送达难。①王喜:《证人保护的现状、困境及出路——基于比较法视角》,载《海峡法学》2022年第1 期,第115~116 页。。一些涉侨案件涉及所有权、继承、房屋租赁、买卖等多重法律关系,赠与、借用、代管等多种法律行为互有交叉,加上特殊历史背景及亲情关系的影响,相当部分未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法律关系不清晰,法律适用难。当事人在域外的涉侨案件常常涉及域外调查取证问题,根据《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我国法院需要域外调查取证时,需由受案法院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再向有关国家中央机关发起域外调查取证的请求,域外取证难②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涉侨民事审判程序的调研》,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年第11 期,第66 页。。有的海外被执行人处于失联状态,法院无法依职权查找海外财产状况,案件执行难。
三是处理结果具有敏感性。涉侨案件“点状集中、总体分散”特征明显,福建省九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均有受理涉侨案件,当事人遍布全球数十个国家。一些华侨及其后代长期居住国外,与国内亲属失去联系,虽然国内亲属知道还有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在国外,但难以提供国外共有权人的具体情况、联系方式。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同时,侨资企业法人认定难。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判断法人身份的规定,商事纠纷中难以依法认定“侨企”。此外,因华侨旅居海外,个别案件有较大影响、传播速度快、敏感性强,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严重后果。③崔起凡、宋妍:《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借鉴》,载《海峡法学》2021年第4 期,第5 页。甚至有的涉侨案件因国际舆论环境影响等因素,个别当事人可能存在滥用“华侨”身份谋求法外利益的情况,给纠纷解决进一步增加了复杂难度。
(二)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衔接机制还不畅通
一是法院和侨联在纠纷解决中的联动作用还有待提高。化解涉侨矛盾纠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光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更需要多种力量参与,多个方面联动。各级侨联组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是实践中法院与侨联间沟通联络渠道不畅通,导致有的地区虽然成立涉侨维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和涉侨案件诉前调解室,聘任了涉侨案件调解员等,但工作还仅仅停留在表面上,衔接配合不紧,协调协作不够,互动互补不足,作用发挥不好,仍有很大潜力可挖掘。一些侨胞不熟悉国内相关法律、政策,申诉上访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诉讼与调解衔接渠道还不够顺畅。调解包括法院调解和社会调解,这里主要论述诉讼与社会调解的问题。福建法院注重发挥“保障”作用,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从认可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完善调解组织机构建设、规范调解员行为、提高调解员技能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保障和支持。但是社会调解协议如何进一步规范、社会调解的认可方式、法院如何与社会调解组织实现对接,确保社会调解的成果能及时体现巩固仍需进一步探索。
三是诉讼与仲裁的衔接渠道也不够畅通。仲裁较之诉讼具有一裁终审局效率高、审理方式自主性、保密性较强等优势,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2021年福建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数据分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新收81 件,已结79 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14 件,当事人撤回申请10 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较高,在涉外商事纠纷化解领域,审判与仲裁两种不同程序之间衔接往往存在一些障碍。涉侨纠纷选择仲裁程序较少,仲裁效率不高,仲裁活动存在问题等。
四是纠纷多元化解海外运行制度还有待完善。委托海外调解员、侨团等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效力尚未明文确定,海外建立司法联络员(站)建设存在诸多现实困难。海外在线调解与住在国司法制度的衔接尚不清晰,国内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对海外侨团开展线上调解业务的授权授信存有顾虑,大多数地区仍处在探索论证阶段。海外侨胞对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不高,服务受众范围有限。
(三)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仍不健全
一是在线诉讼应用程度不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已于2020年底联合建立了“总对总”涉侨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中国侨联正式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①孙航:《推动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高效便捷化解——中央部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21日,第02 版。但涉侨司法实践中,在线诉讼的应用程度仍然不高。从深层原因看,面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法理情兼收并蓄的纠纷解决程序,而在线纠纷化解是单纯以文字或视频为基础的信息交换,减少了面对面交流时的情绪感知和情感认同,容易导致一体化平台成为机械僵化或程序空转的纠纷解决程序。从现实因素看,公共治理的路径缺陷造成公众无法通过司法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表达诉求,限制了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的多样化,形成了对诉讼的“路径依赖”。②姜峰:《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2 期,第25 页。
二是涉侨纠纷调解平台不完善。面对日益增多、趋于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包括西方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反思单纯依靠诉讼解决纠纷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越来越推崇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我国已于2019年8月7日签署加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为《新加坡调解公约》),但是有关商事调解的具体规定我国目前仍然缺失、个人调解协议在法律层面未获认可,加大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我国执行的难度。例如《新加坡调解公约》第5 条第1 款(e)项把“调解员严重违反适用于调解员或调解的准则”作为主管机关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事由之一,但商事调解具体规定缺失将加大主管机关认定商事调解员行为恰当与否的难度。因此,尽管调解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基础,但是在涉侨纠纷化解领域运用不成熟,缺乏综合性、一体化的调解平台。据统计,福建法院2019年至2022年5月涉侨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仅为31%。
三是涉侨案例研究平台缺失。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已经确立,福建高院典型案例培育机制也较为完善,但目前并未专门针对涉侨纠纷评选或发布典型案例,涉侨典型案例的研究平台缺失,各地法院在审理疑难、复杂涉侨纠纷案件时缺乏指引。
三、福建法院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改革完善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国内海外并重、老侨新侨并重”“积极拓展海外工作、积极拓展新侨工作”等指示精神,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侨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当前,对于深入推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来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心怀“国之大者”,持续沿着司法改革主线和基本方向,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优化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有效回应司法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实际成效推动福建高质量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总体进路可建立“1333”工作体系,即构建一个模式,完善三项制度,健全三项机制,优化三个平台。
(一)构建司法联动模式
司法联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能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靠人大的支持排除非法干涉,维护司法权威;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联动;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努力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和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①张文显:《联动司法:诉讼社会境况下的司法模式》,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 期,第4 页。
化解涉侨矛盾纠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更需要多种力量参与,多个方面联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实现长足发展,就必须立足实践,不断推动理论和实践创新,通过完善司法联动模式,提升司法的整体性以回应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协调性需求,推动形成整体联动、相互协调的司法环境。要坚持党对司法联动的绝对领导,强化法院与行政部门的横向联动和上下级法院的纵向联动,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引领和推动的多元共治、共享、共建的长效联动机制。要主动结合本地区涉侨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密切法院与侨联、上下级法院、上下级侨联横向、纵向的沟通协作,构建“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侨胞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重点回应侨胞在多元化解机制上的司法需求,着力破解侨胞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难题。
(二)完善三项制度
一是纠纷识别制度。涉侨纠纷不是一种独立的案件类型,但与普通纠纷案件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对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能动、科学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提出了许多挑战与考验。要进一步完善涉侨纠纷案件专项识别制度,在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增设“涉侨”标签,方便做好涉侨案件识别分派和司法统计工作。如立案庭未能及时识别,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做好标注;审管部门要定期对全省法院未能及时对涉侨案件做好识别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建议进一步厘清“老侨”与“新侨”的关系,由侨联组织研究建立侨胞侨企身份信息数据库,实现与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系统的对接,②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成效、问题及改进建议》,http://www.njnacourt.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nafy/dyjf_mb_a202009042208.html,访问时间:2022年6月1日。为涉侨纠纷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是涉侨调解员制度。针对各地涉侨纠纷的特点,多渠道地选聘一批特邀调解员,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侨胞侨眷、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退休法律工作者吸收为涉侨纠纷特邀调解员,广泛开展涉侨纠纷的特邀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对涉侨调解员实行任期制,进行登记造册,发生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加强法院和省五侨单位对涉侨调解队伍的自身培训,着眼于全面提升调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调解能力。③许少波:《华侨华人国内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论析》,载《海峡法学》2022年第3 期,第75~80 页。不断完善涉侨调解员培训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涉侨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共同完善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三是海外联络员制度。加强与“五侨”单位”的协作,积极加强与海外华人商会、同乡会等民间组织的沟通联系,聘请当地能力强、威望高的侨领为海外联络员,借助侨团侨领的威望和人脉,协助法院寻找涉侨案件当事人联系方式、核实身份,为案件审理、文书送达创造条件。探索涉侨失信被执行人海外曝光的途径和方式,邀请侨团侨领协助查找国外的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信息,向被执行人宣讲法律等,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三)健全三项机制
第一,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密切与各级侨联组织的协调联系,强化涉侨案件特别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矛盾容易激化案件信息交流,立案前、审理中、裁判后的诉讼协调,以及审判效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合力消除涉侨案件审判中遇到的瓶颈与障碍,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主动争取侨联组织的支持配合,借助和发挥包括海外华侨商会等侨团、侨领的力量与作用,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作共赢的长效工作机制,协同破解涉侨审判工作中的文书送达、身份确认、证据审查等“六难”问题,更好地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推动涉诉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促进司法公正效率实现。
第二,健全多元调解机制。调解正日益成为一种主流纠纷解决方法,①郑艺群:《论“三位一体”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建立》,载《海峡法学》2014年第4 期,第58 页。针对涉侨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以依法平等保护侨胞侨企合法利益诉求为重点,坚持依法、自愿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完善全面、全程、全员“三全”调解机制,规范涉侨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涉侨案件调解质量。进一步强化与各级侨联组织的配合协作,落实完善涉侨调解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涉侨纠纷大调解格局,搭建共同推进涉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有效平台。健全和落实涉侨案件特邀调解员制度,加强对涉侨调解组织和人员的法律、政策培训与业务指导,增强其参与涉侨案件调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抓好涉侨案件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规范对诉前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支持和引导侨联组织及有关社会团体加大涉侨纠纷诉前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涉侨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积极借力借势借智,综合运用司法调节、法律服务、行业自律、宣传引导等手段,把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严格公正司法与落实侨务政策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涉侨矛盾纠纷的合力。
第三,健全便捷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侨乡地域特点、符合侨胞需求的便民诉讼体系和司法服务措施,在侨企和侨民较集中、涉侨案件多发的地区,加强涉侨审判合议庭、巡回审判点、便民服务站、诉讼联络员“四位一体”建设,大力推进巡回审判、小额速裁、驻点服务。深化立案信访窗口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符合侨胞需求的便民服务设施,推进涉侨审判工作专门化、规范化,加强诉讼指导、风险提示、判后答疑和全程释明说理等,让广大侨胞深刻感受司法关怀与温暖。针对涉侨维权热点问题和广大侨胞关心的法律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侨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把握,引导他们正确运用法律,依法理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法院与当地侨联组织联合开设涉侨维权法律服务热线、互联网站、法律咨询电子信箱等,完善互动交流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畅通人民法院联系服务广大侨胞的渠道。常态化开展司法进侨企、侨乡等活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指导制度,深化涉侨法治宣传教育、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漏洞堵塞和矛盾预警排查、纠纷诉前化解等工作,深入推进“无讼”建设。
(四)优化三个平台
第一,司法协同平台。坚持司法联动模式的落脚点应当是如何具体实现横向纵向联动,为此,可由法院牵头建立司法协同平台。一是借此进一步规范法院与相关单位之间的资源共享、工作交流、职能互补、调解衔接等机制,建立健全涉侨工作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审务协调等工作联系制度,针对涉侨维权和案件处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相互通报、及时磋商。以共同做好情况通报、信息共享与专题调研为“着眼点”,以合力调处涉侨纠纷、举办涉侨维权典型案件评析、专题讲座为“发力点”,以法律宣传和司法走访、对侨企发展和风险防范提出司法建议为“切入点”,不断完善和提升涉侨诉调对接机制和司法服务成效。二是强化联动对接方式。密切法院与侨联、上下级法院、上下级侨联横向、纵向的沟通协作,实现诉调对接平台结构多元立体、机制双向互动、对象全面覆盖、规范系统整合,真正使涉侨诉调工作成为利侨、爱侨、护侨、惠侨的品牌亮点。三要推广侨胞参与司法。充分发挥侨联组织、侨界人士等广泛联系归侨侨眷、熟知侨情民意和涉侨政策、具有较高威望和丰富的涉侨事务经验等优势,选聘特邀调解员,参与涉侨案件的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工作,办理诉调衔接相关事宜参与涉侨纠纷案件调解。①《汕头法院推动涉侨纠纷化解多元化,做实司法护“侨”新文章》,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3/t20220324_1094354.htm,访问时间:2022年6月18日。
第二,智能司法平台。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冲击了司法,也重塑了司法活动,推动着智慧司法时代的到来。②马靖云:《智慧司法的难题及其破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第110 页。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需要依托智慧司法建设,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 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促进司法活动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司法的公开、高效、便民。目前,福建已开通“云上法庭”平台,可探索借鉴广州中院首创的“AOL 授权见证通”平台的功能,与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进一步拓展“云上法庭”平台跨境授权、远程视频等功能,努力打造集在线调解、在线审判、在线司法确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和诉调对接等为一体的信息融合平台。优化“云面签”“云认证”“云庭审”等办案模式,为海外当事人打造“全在线”诉讼平台,为广大海外侨胞提供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操作更简便、流程更规范的在线司法服务。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建设好涉侨纠纷诉非联动海外联调中心,启动海外联调机制,为海外侨胞提供诉前调解、跨境立案、见证委托等全流程一站式涉侨司法服务。
三是案例研究平台。涉侨案件涉及各个审判领域,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个别涉侨案件比较敏感,影响力较大。要优化案例研究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同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等高校的沟通与合作,深入开展涉侨维权工作理论研究和调研指导,加强对新形势下涉侨维权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分析研判,加强对涉侨审判全局性、实务性、前瞻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将涉侨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涉侨纷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科学发展。
结语
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制度创新的产物,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国际社会展现了社会治理的“中国智慧”。我们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提升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积极推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发挥作用,有力服务党和国家侨务工作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