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演变与治理
2022-02-09张秀林
张秀林
在2009年《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和2010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两岸的经贸往来和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因为地缘接近的关系,犯罪分子利用两岸贸易、经济金融的日益密切和两岸法律的差异不断开展跨区域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亚太反洗钱组织(APG)公布的《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measures—Chinese Taiei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2019》(《2019年中国台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为《2019年中国台湾互评估报告》)显示:台湾当局估计,每年约有11.4 亿美元的诈骗收入流向大陆、香港、澳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地,约30%的洗钱活动涉及跨境交易。搭载互联网与计算机飞速发展的便车,犯罪分子将洗钱与网络交织融合,洗钱犯罪手段网络化、复杂化,风险不断升级。在实体与网络双层空间交织的背景下,如何遏制猖獗的洗钱犯罪,成为两岸当前共同协作打击犯罪的重要课题。
一、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现状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增多与繁荣,资金必然在两岸直接来回穿梭。以2018年为例,台商经大陆批准投资项目4911个,同比上升41.8%;共有40 家大陆企业赴台直接投资1.97 亿美元。①卢孜瑶、林安民:《两岸共同惩治洗钱犯罪的困境与对策》,载《现代台湾研究》2021年第2 期,第16 页。而两岸法律的差异及司法互助的不完善,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并借助两岸经贸活动及地缘优势进行非法收益的洗白。在裁判文书网输入“台湾”“洗钱”“刑事案件”三个筛选条件,搜索结果显示自2013-2022 约有550 篇相关文书,可见,两岸洗钱犯罪活动不容忽视。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measures——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utual Evaluation Report 2019》(《2019年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为《2019年中国互评估报告》)指出,我国最高的反洗钱威胁来自非吸、诈骗、贩毒、腐败贿赂、税收、赌博等犯罪。公安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会同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开展打击利用地下钱庄、离岸公司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并组织涉税犯罪、涉暴涉恐犯罪打击行动,反洗钱与“打财断血”行动同步进行。2020年,公安机关打掉洗钱犯罪窝点与非法支付平台800 余个,2018、2019年合计破获涉地下钱庄类案件880 余起、捣毁犯罪窝点225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100 余人,2018、2019、2020 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案件累计17183 起、生效判决累计41634 人,有效遏制了洗钱犯罪的猖獗。①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报告》2018、2019、2020。
台湾方面,数据显示2016年共起诉洗钱犯罪案件28 起,总金额约为150 亿1175 万新台币;2017年起诉案件共41 件,总金额约为19 亿6085 万新台币。②参见台湾法务部门“调查局”:《台湾洗钱防制工作年报》2015、2016、2017。《2019年中国台湾互评估报告》指出,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台湾关于洗钱的起诉与调查比例较低(1396 名参与洗钱犯罪者被调查,其中648 人被起诉,149 名参与者收到一审判决),台湾关于洗钱的调查和起诉数量通常与风险状况一致,但总体而言,洗钱案件的数量与台湾相关上游犯罪的规模不相称。
大陆与台湾对于犯罪的共同打击与治理主要基于2009年制定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为《南京协议》),协议规定互助范围包括证据收集、调查、起诉、扣押和没收资产、提供文件、为证明目的转移被拘留人员、查明人员等和其他刑事事项的诉讼程序。《2019年中国台湾互评估报告》显示,从2015年到2017年,两岸之间有超过100 起与联合调查、证据收集有关的司法互助案件,台湾回应了来自大陆的533 个司法协助请求。2013-2017年,台湾收到了13 份来自大陆的遣返请求,其中8 份已被执行并完成;台湾向大陆发出了730 份遣返请求,其中220 份已得到回复。台湾与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5 个省级单位开展联合调查。从互评估报告可以看出,近年来两岸的司法互助取得了一定成效,《南京协议》的制定也使两岸司法互助逐步从个案合作到规范化协议制度的建立,两岸在共同打击、治理犯罪方面正逐步完善。但随着洗钱手法的演变升级及合作协议的框架性设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阻碍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问题。
二、两岸洗钱犯罪手法的演变
两岸经济活动的蓬勃发展以及交易结算方式、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货币融通的速度与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催生了纷繁复杂的洗钱方式。在传统洗钱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一系列利用网络支付、虚拟货币以及多种洗钱方式交织叠加的复杂手法。《2019年中国台湾互评估报告》指出,台湾面临贩毒、诈骗、贪污贿赂、走私、传销犯罪等多个高风险威胁,他们的洗钱渠道主要包括地下钱庄、珠宝行业、离岸赌场以及通过空壳公司和虚拟账户的电汇渠道,犯罪非法所得主要来源地和流向地为大陆、香港、澳门、越南、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
(一)传统洗钱方式
1.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借助现代支付体系通过跨境汇兑、非法支付结算等方式使境内外资金任意流出或流入,成为两岸热钱地下涌动的重要通道。根据联合国所属的亚太反洗钱组织(APG)调查,每年透过两岸地下钱庄转移的现金高达700 亿美元,超过台湾外汇储备的四分之一。③周娟、章于芳:《海峡两岸打击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问题研究》,载《武汉金融》2013年第10 期,第47 页。大部分大陆地下钱庄均直接或间接与香港、澳门或台湾等境外地区有联系,如设立分支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或发展合作伙伴等。
根据是否发生跨境交易,地下钱庄分为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和非法支付结算型三类。非法跨境汇兑看似更复杂,但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包含了或交织了非法支付结算或非法外汇买卖或者两种行为方式的结合,因此,任何非法跨境汇兑行为均可以评价为非法支付结算与(或)非法买卖外汇。④王秀梅、李采薇:《新时代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定罪困境、成因与对策》,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97页。故本文只讨论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的运作模式又可以细分为境内外对敲、内地人员境外提现和虚构贸易背景三种模式。
对敲模式。对敲模式实质未发生资金空间上的物理转移,而是分别利用境内地下钱庄和境外合作地下钱庄团伙,实现资金在境内地下钱庄人民币交付后按照实时汇率由境外地下钱庄使用外币兑付(相应的,境外客户资金入境则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从而实现跨境资金的两头对敲,并通过佣金和汇差牟利。
境内人员境外取现模式。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个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现的个人年度限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并且部分银行免收手续费,为此,地下钱庄在境内收集大量银行卡,资金集中、小额分散存入,再通过背卡客运至境外取现。
虚构贸易背景的模式。地下钱庄通过在真实贸易中虚报数量和价格、借货出口、循环出口或通过设立壳公司或与贸易公司串通虚构虚假贸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实现资金的非法转移。
2.利用贵金属、珠宝行业洗钱
从《2019年中国台湾互评估报告》可以看出,贵金属及珠宝行业是洗钱的高风险领域。利用贵金属、珠宝行业洗钱有着天然的优势:流通性强、单位价值高、易于携带、价格稳定、难以追溯来源、易于变换外在形式。实务部门人员反映,由于国家对第三方、第四方支付结算的监管加强,犯罪分子又回到热衷利用黄金进行洗钱的状态。
利用贵金属、珠宝行业洗钱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通过将非法手段获得的贵金属、珠宝利用场外交易变现,或通过物理切割等方式转换外形后转运至境外;二是利用非法收益购买大量贵金属、珠宝,再转运至境外变现;三是利用开设经营的贵金属、珠宝店,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清洗资金。
3.空壳公司
空壳公司往往在离岸中心或国内注册,多注册为贸易或零售类行业,利用离岸中心的银行、公司的保密性规定或虚假贸易使资金的真实来源模糊化、复杂化,从而达到洗白资金的目的。这类公司往往具有以下特征:类型一般为贸易、批发零售的轻资产小公司;注册人年龄一般较为年轻且身份证地址较为偏远、银行往往难以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与开户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账户资金流动频繁、快进快出、24 小时交易、活跃期短、多为网银转账交易、资金交易规模与注册资本相差甚大等。空壳公司由于注册门槛低,手续简便,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转账额度高,可以快速抽逃、洗白资金而备受洗钱团伙青睐,跨境洗钱团伙通常大量收购这类空壳公司全套资料,进而利用其进行跨境资金的转移与洗白。
(二)新型洗钱手法
1.利用第三方、第四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洗钱
《2019年中国互评估报告》指出,非银行支付行业经历了快速的增长,从2013年到2016年,该行业交易量从17.6 万亿元增加到约100 万亿元,2016年在该行业进行了约1640 亿笔互联网支付交易,比前一年增长了近100%,非银行支付机构正越来越多地提供跨境交易产品,开立账户的非面对面及便利性契合了犯罪分子洗钱的需要。
目前利用第三方、第四方支付进行洗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洗钱。犯罪分子开设跨境商品销售网店,通过同时扮演买家与卖家的角色或与他人串通只付款不发货或虚开价格等虚假交易、交易退款等方式,使用境内外多个非实名账户进行交易以达到模糊资金来源与去向的目的。在跨境赌博网络洗钱犯罪活动中,也存在收取赌资的过程中同时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洗白赌博收益的情况:赌博网站将赌客充值接口移至电商平台购物付款接口,当赌客充值时则跳转到购物付款平台,收款方为电商平台,显示交易为正常交易,电商平台再将所收款项转至赌博团伙控制账户,赌博平台在收赌资的过程中同时完成非法资金的洗白。
二是通过虚拟商品交易进行洗钱。这里的虚拟商品包括话费、加油卡等充值卡。以卡密为例,犯罪分子通过非正规的售卖网站购买充值卡,几秒内就能收到商家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卡密(充值卡密码),犯罪分子进而将卡密交给专门的寄售网站售卖,从而达到资金洗白的目的。
三是利用跑分平台进行洗钱。随着2019年央行85 号文件的发布,支付监管收紧,黑灰产支付链条大部分被斩断。然而,处于监管盲区的聚合支付的出现使黑灰产看到了希望的曙光,跑分平台应运而生。跑分平台主要由平台搭建者(码商)、跑分人员、洗钱人员三部分人员构成,码商主要起一个中介作用,黑灰产团伙推送充值订单至跑分平台,跑分人员根据缴纳的押金利用自身的收款码进行抢单,跑分人员收款后再转至平台指定账户,跑分人员账户成为黑灰产非法收益的过渡性账户。
2.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虚拟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及加密算法,其交易账本是公开的,但仅限于交易双方的数字地址,可以很好的隐藏交易主体的身份。《2017年中国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阐明并评估了利用虚拟货币产生的洗钱风险,并禁止在其管辖范围内使用虚拟货币,禁止金融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2019年中国台湾互评估报告》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曾被用于毒品交易支付,特别是涉及大麻走私,虚拟资产将被纳入未来的风险评估之中。在“台湾司法院”法律信息检索系统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6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例共334 例,其中29 例与洗钱犯罪有关,占8.68%。①魏至洁:《Currency Crime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Trends》,载台湾《展望与探索》2021年第6 期,第138~139 页。
随着我国“断卡”行动的开展以及对非法支付结算的严厉打击,通过第三方、第四方支付洗钱变得愈加困难,虚拟货币具有的一系列特性完美的契合了洗钱犯罪的需要,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直接利用虚拟货币与等值法币进行交换。
二是利用虚拟货币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多次交易从而转换形式进行分层次洗钱。如在胡某某、李某某洗钱一案中,2020年,胡某某、李某某(均为台湾籍人员)根据上线安排飞至西安、苏州等地,与内地人员孙某某取得联系,孙某某以虚构刷流水为名,在网上招募了苏某等8 人,并利用该8 人至某银行办理了人头卡。胡某某、李某某通过操作这些人头卡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上线转入的金融诈骗等犯罪赃款后在数字交易平台多笔购买USDT 加密虚拟货币,并通过变更交易场所、变换虚拟币形式转移赃款,部分赃款被转移至台湾。
近年来地下钱庄也常借助虚拟货币进行跨境资金的转移,即首先将客户资金存入地下钱庄账户,地下钱庄利用该账户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转至境外虚拟货币账户,通过境外交易直接转换成外币汇入指定账户,从而完成资金的跨境转移。
三是利用虚拟货币+跑分平台的模式进行洗钱。即将之前码农提交押金的形式转变为购买虚拟货币并转入跑分平台提供的充值地址,通过充值码池与赌博等非法平台对接,赌博等上游犯罪集团再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或变现。
三、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打击与治理对策
洗钱手法网络化、复杂化、链条化,使交易行为、资金转移情况、嫌疑人信息、行为轨迹的掌握变得更为困难,再加上涉案人员的境外背景,证据调查与获取、涉案人员移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赃款罚没等一系列问题更为突出。两岸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的难点体现在“跨境”以及由此带来的“跨法域”问题上,这些阻碍的存在使协作程序变得复杂、协作成本加大。
《南京协议》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南京协议》为框架性、原则性协议,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不多。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共同打击应注重实质性的合作,为此,两岸应搁置政治因素,以切实维护两岸经济金融的安全有序及两岸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秉持“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原则,把斩断黑灰产资金跨境洗白及上游犯罪作为一致目标。
(一)金融机构路径——情报共享与金融监管同步
各国、各地区间情报的分享正成为国际趋势,《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项建议》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表明了这一点,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执法合作中明确各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并在必要时建立各缔约国主管机关、机构及部门之间联系管道,以促进安全与迅速地交换本公约所定犯罪之各个方面情报。FATF 在《2019年中国互评估报告》中指出:中国应更加关注反洗钱案件中的信息交换,并增加发送给外国同行的自发请求的数量;应持续尽职调查的有效性,特别是对交易的监管。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有目共睹,如《2020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年向国内执法执纪等有关部门提供金融情报6094 批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 条,为我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两岸跨境洗钱的打击与治理上金融机构也应发挥其反洗钱情报收集与监管作用。
1.依托平台,加强两岸金融机构情报共享
(1)情报共享机构的设置
目前,大陆的金融情报中心(FIU)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要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和组织协调洗钱、资恐防制;负责协调国际合作的则是由央行、两高、公安、外交、司法、监察等23 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该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台湾地区金融情报中心是“法务部调查局”下设的“洗钱防制中心”,负责反洗钱监测与洗钱资讯的交换合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对洗钱犯罪的打击与治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新型洗钱手法的出现需要一个能够对两岸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的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资金的冻结与资金交易的分析,主动发现洗钱线索,防止非法资金的转移。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由于各种因素难以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难以达到事前预防与事中阻止的目的,依靠事后的国际合作追赃更加困难重重。一个拥有协调国际合作职能的反洗钱常设机构就显得非常必要。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有的资金监测职责使得其掌握大量的数据,并且作为专门的反洗钱情报机构,拥有成熟的数据分析能力和强大的数据分析系统,为其作为信息共享中心提供了技术支持。①胡冰阳:《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研究》,云南财经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3 页。因此,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作为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的一个常设机构,负责两岸反洗钱情报的交流,各成员单位可派驻工作人员常年协助监测中心,确保监测中心集结各专业领域人才,同时确保各部门及时针对反洗钱情报进行沟通与分享,加强金融机构与各部门间的联动,简化互助程序。
(2)情报共享机制的探索建立
金融机构反洗钱刑事功能的实现,最重要的就是依赖反洗钱情报信息的共享,欧美国家为了实现金融机构反洗钱追赃的功能,都通过将国际公约条约中的反洗钱信息共享制度融入本国立法当中。②杨猛:《论我国刑法规制反洗钱的困境与出路》,吉林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2 页。但在目前《南京协议》的框架下,参与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协议中的单位并不包含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洗钱防制中心,两者之间没有可以联系的渠道,亦即两岸之间还没有洗钱犯罪情资的交换渠道。③周娟:《论两岸合作打击跨境洗钱犯罪》,载《福建金融》2016年第6 期,第31 页。因此,应在《南京协议》框架下探索建立两岸金融机构反洗钱交换机制,共享机制的可操作性、保障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共享内容与主动互助模式的选取。对于共享的内容可参照埃格蒙特组织的有关规定,涵盖洗钱犯罪资讯、新方法、新特点、新趋势、为外国金融情报机构提供查询服务等。在互助模式上,传统的跨境司法互助模式为请求国发起申请,被请求国在审查是否符合程序和合作协议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协助。但随着跨境跨国犯罪的日益严重,这种消极的互助模式受到质疑,主动互助的模式孕育诞生。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主管当局如果认为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资讯可能有助于另一国主管当局进行或顺利完成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可以促成其根据本公约提出互助请求时,在不影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可无须事先接受请求而向该国另一主管当局主动提供相关资讯。④杨云骅、黄谋信:《刑事司法互助的“物件、文件以及卷宗之交付”与“情资交换”——新修正<海峡两岸犯罪情资交换作业要点>之观察》,载台湾《刑事政策与犯罪研究论文集》第18 集,第98~99 页。从被动到主动的合作模式,提升了合作的深度与密度,合作的效果也更为明显。两岸金融机构在情报共享上,也应遵循国际合作的趋势,采取主动分享与合作的模式。
二是信息安全的保障。这里所述信息安全的保障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由于金融机构情报往往涉及他人隐私或涉及机密,因此,在向他国索取或传递洗钱信息时,应过滤敏感信息;二是技术上升级保障确保信息在网络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三是从刑事制度层面惩治情报不共享的不利后果。《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16 条与第218 条分别对犯罪收益追缴过程中情报查询的虚假通知和未履行通知的责任做出规定:前者最高刑罚为12 个月监禁或60 个罚金单位,或两者并处;后者最高刑罚为6 个月监禁或120 个罚金单位或者两者并处。⑤张磊译:《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49 页。加拿大对于违反反洗钱情报信息记录义务也作出了入刑的规定。两岸金融机构情报共享机制的建议如果能够通过入罪的方式予以巩固加强,则共享效果更有保障。
2.扩大监管范围——将第三方等非金融机构跨境支付纳入情报共享范畴
为了防止洗钱真实身份的暴露,阻碍侦查追踪,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第三方支付非面对面的特征隐匿真实身份或借用第三方身份,通过多账户、多层次的交易来隐匿真实的资金来源与去向。FATF 在《2019年中国互评估报告》中指出,我国反洗钱框架缺乏对指定的非金融机构的覆盖,并建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移动支付在台湾同样如火如荼。将非金融机构跨境支付纳入监管与强化其尽职调查责任,由此扩大情报共享的范围,有助于提升两岸反洗钱合作的效率。因此,应加强非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并保存交易记录,同时确保两岸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标准的一致性,保证衔接的顺畅。
(二)司法互助路径——与国际接轨,构建利益共同体
1.调查取证与证据效力问题
综观《南京协议》中关于调查取证的条款,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互助的范围过窄,二是证据效力问题。在证据的调查与证据效力问题上,两岸应遵循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协商调查取证范围,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承认跨境取证的效力,由此构建利益共同体。
一是调查取证的内容应突破传统范围。《南京协议》第8 条对调查取证范围进行了规定①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分;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但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惯例在如冻结、移送在押人员作证、远程视频取证、电子证据等几方面没有明确提及。②王鹏:《海峡两岸反洗钱司法互助研究》,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 期,第102 页。网络支付结算使资金可在以秒计算的时间内实现跨境转移,如不能进行及时的冻结,则两岸情报共享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网络支付结算中涉及庞大而复杂的资金流信息、客户信息等电子证据,是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证据,但《南京协议》并未将电子证据作为调查取证范围。因此,在调查取证的内容上,应将冻结、电子证据等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惯例囊括其中。同时,在证据移交上注重技术安全保障,通过防火墙技术、报文过滤技术、地址绑定技术、网络安全接入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等保障证据信息传输的安全性。③杨猛:《论我国刑法规制反洗钱的困境与出路》,吉林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8 页。
二是关于证据效力问题。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大陆采取冻结、扣押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台湾地区则为检察机关,若严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取证主体不适格,应予排除,这就导致《南京协议》中关于调查取证协作的条款形同虚设。故此,基于尊重协助方司法权之行使,不得以协助方违反请求方之法律而排除,应有所放宽,承认此类证据的效力,增加证据资料取得的机会,促进两岸的司法协作。
2.刑事判决的互认
一是国际立法的国内化。两岸刑事法律制度在洗钱上游犯罪、行为方式、刑事处罚等方面的差异是导致《南京协议》未提及刑事判决互认的因素之一。两岸对洗钱犯罪的立法大致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与国际反洗钱立法逐步一致的过程,如202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参照并采纳了FATF 关于自洗钱入罪、明知条件应放宽的建议,亦表明了大陆反洗钱立法跟随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势。因此,两岸在反洗钱立法上应注意与国际立法的衔接,逐步缩小两岸在反洗钱立法上的差异,为刑事判决的互认奠定法律方面的基础。
二是协商刑事判决互认条件。两岸反洗钱立法与国际趋同是一个逐步进行、渐次修正的过程,时间比较漫长。当前,两岸应基于“一事不再理”的法治原则,抛弃意识形态,搁置两岸政治争议,以两岸民众的人权保障、根本利益为主要目标,拓展两岸司法互助的广度与深度。事实上,《南京协议》第10 条就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确定裁判和仲裁判断已作了宣示性规定。④王思颖:《台湾地区不予认可大陆裁判既判力的原因驳斥与大陆应对策略》,载《海峡法学》2020年第2 期,第10 页。《南京协议》规定的罪赃移交及罪犯移管亦即移管受刑事裁判确定人,皆隐藏了两岸判决互相承认,故应在《南京协议》第10 条增列“相互承认及执行刑事判决”较为妥适。⑤钟瑶:《两岸洗钱犯罪防制之比较研究》,中国文化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8 页。两岸可通过协商刑事判决互认与执行的条件,共同构建两岸实质性的司法合作。
3.激励机制——罚没资产分享
洗钱犯罪不仅危害了国内国际金融安全与秩序,助长了上游黑灰产犯罪的滋生,也使大量财富流出。《2019年中国互评估报告》指出,猎狐行动取得积极的成效(在2014-2016年期间,追回赃款约86 亿元人民,约13 亿美元),这与中国在反洗钱追赃工作中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密不可分。报告还列举了一个案例:严某在犯罪后逃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我国当局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警方密切合作,最终根据共享协议,追回了约2900 万美元(由中国和新西兰共享)。罚没赃款的分享早已成为国际惯例,如加拿大与30 多个国家签署有赃款分享协议。①陈东:《反洗钱国际合作与犯罪资产分享问题研究》,载《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年第6 期,第135 页。
要追回境外的犯罪资产,查封、扣押等一系列措施都需境外机构的协助并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要求赃款全额返还流出国,则势必浇灭协助国家的协助热情。因此,罚没资产分享便在这一博弈下产生,既照顾了协助国家在反洗钱合作中付出的成本与努力,也让赃款流出国能够追回一部分的赃款。目前《南京协议》中并不认可犯罪资产分享原则,而明确互免协助费用的原则,虽然免费互助符合公平与道义原则,但如果不认可犯罪资产分享制度,则两岸司法机关合作无法处于相当地位,没有办法做到互利成果,双方也就没有更多的积极性分流精力协助与己无关的案件。②林安民、张思洁:《两岸罪赃移交司法互助中的困境与对策》,载《海峡法学》2021年第1 期,第28 页。2016年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完善了没收犯罪所得分享机制,规定了台湾地区与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互为协助的情形均有没收分享机制的适用。③曹兴华、谭晓文:《我国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2016年修正及其评介》,载《海峡法学》2022年第1 期,第22 页。可见,赃款分享并不违反台湾地区“法律”的规定。故此,两岸可通过赃款分享激励反洗钱合作深度与密度,通过签订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商讨罚没资产分享的具体机制:可供分享的罚没资产(扣除办案成本与资产保管费用等)、分享程序与比例(可根据各方所做的贡献确定分享的比例)、设置一定的触发机制(对协作申请进行筛选以避免请求泛滥的局面)等方面的内容。
(三)社会力量路径——两岸反洗钱经验的交流与学习
无论是金融机构情报共享,还是司法互助的建立,都属于政府层面的合作。随着两岸反洗钱合作的深入,民间团体与地方执法机构在打击洗钱犯罪中的角色与纽带作用也不可忽视。
一是可开展跨境反洗钱研讨交流会。依托两岸高校或学术单位,组织金融、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术研讨,针对两岸洗钱犯罪打击中存在的问题、洗钱犯罪的新形势、两岸协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国际经验的学习等内容,加强交流与学习。还可定期组织人员互访,互派访问学者,依托反洗钱合作项目建设加深两岸的互动交流。
二是建立业务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两岸金融、警务及司法机构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针对当前两岸洗钱犯罪形势,对电子证据提取、资金数据分析、两岸法律制度学习、洗钱犯罪预警防控与打击等方面内容进行业务培训。
通过理论交流与实务互动,加深对两岸洗钱犯罪的动态了解与经验学习,取长补短,增进信任与合作愿景,由此形成长效稳定的交流机制,更好的实现信息共享与两岸协作。
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已经超越了打击洗钱犯罪本身,更为重要的是封堵上游黑灰产资金跨境流通的通道,遏制上游犯罪的发生。双层空间背景下,两岸洗钱犯罪手法正随着时代的发展与金融工具的创新而演变,犯罪手法互相交织,仅仅依靠一方的力量孤掌难鸣,打击效果甚微。两岸唯有在《南京协议》的框架指导下实现金融机构的情报共享、完善细化司法互助的具体路径与加强两岸社会团体的交流,才能实现实质性的合作。正如台湾中央警察大学谢立功所说,由个案合作开始到双方逐渐建立默契,由点而线而面形成彼此皆可接受的模式,两岸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必然乐观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