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2-02-08欧阳爱辉李东梅
欧阳爱辉 李东梅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衡阳 421001)
现代信息网络以及移动新媒体等技术的飞跃式发展标志着社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同样地,这也为公共图书馆改变传统静默阅读方式,发展有声阅读推广服务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支撑。公共图书馆在全媒体环境下开展有声阅读推广服务实现当前社会阅读生态的变革,极大凸显了有声阅读的优势。“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1],公共图书馆顺应时代潮流,贯彻以读者为中心的原则和理念,打破传统有声读物的受众者仅为幼龄读者以及视觉障碍者两类人群的局限,积极开展有声资源建设工作,构建起自己特有的有声资源服务平台共享图书资源,打造读者服务平台宣传图书馆文化,丰富了读者阅读渠道。但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进行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空白或是保障不到位将法律的被动性体现的一览无遗。为了进一步引领我国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扩大覆盖人群,就必须解决好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实施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使其主动为公共图书馆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1 当前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概况
1.1 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服务现状
有声阅读即“听书”——“可以听的电子书”,有声阅读服务是指通过网页、客户端技术,基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阅读载体,为读者提供有声读物的录制、收听和分享等阅读服务[2]。而公共图书馆作为所在地区的文献情报聚集和阅读学习中心,具有不可推卸的传播优秀文化和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任。同时由于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公众面临的各种压力和工作任务导致他们很难有足够充分的时间来阅读纸质书籍并进行深度思考,听书这样一种可以提供快捷碎片化阅读的方式便成为了人们另一种阅读选择。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有声阅读推广服务正在成为其提供的数字阅读服务中的重要一环,在碎片化阅读时代下也成为了公众阅读新的增长点并形成新的业态。基于此,公共图书馆积极参与推广有声阅读服务的应用。当前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服务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推广模式:线上有声阅读推广模式主要是通过购买有声读物资源,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置专门板块供读者使用,或是联合出版商制作本馆特色有声读物,建立属于自己的有声读物资源数据库,真正实现云端有声图书馆的建设,以及通过有声推广媒介例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对外推广;线下模式图书馆则主要承担起组织者的责任,通过开展经典诵读活动,将阅读爱好者聚集一起,并从中评选出优秀作品,经著作权人允许后纳入自己的数据库中丰富有声读物资源。此外,公共图书馆有时还基于建立自己品牌的需要举办听书讲座,通过著名作家以及播音专家的专业知识分享来进一步助推其有声阅读推广服务的开展。
1.2 当前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的主要实施路径
1.2.1 建设有声资源和推广体系
公共图书馆提供有声阅读推广服务的资源来源主要是通过向各出版机构购买有声读物丰富馆藏资源,这不仅不会和传统纸质图书相排斥,反而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公共图书馆更新书籍资料的速度。当然也有部分公共图书馆自建有声资源,如浙江图书馆自建浙江图书馆戏曲、浙江地方戏多媒体数据库,湖南图书馆自建非遗视频、戏曲天地数据库,吉林图书馆自建吉剧文化多媒体数据库,山东图书馆自建山东近代建筑多媒体资源库等[3]。随着有声阅读用户的不断增加,公共图书馆通过建设有声资源体系,针对读者需求制作了不同类别有声读物资源。同时,公共图书馆通过调整有声阅读服务的范围,开展线上线下活动,积极拓宽用户辐射范围。并且建立诸如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评价机制,使得读者拥有对有声读物服务的评价权利,通过评价发现当前有声阅读推广服务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完善,以便吸收更多的潜在人群参与到有声阅读与公共图书馆的互动之中。
此外,随着存在有声阅读需求的公众不断增多,公共图书馆在加强采购有声资源力度的同时,也在各大线上平台大力宣传其有声阅读服务,构建有声阅读推广服务的体系,并积极组织宣传活动,通过开展评选优秀有声书籍、在大型书展中设置有声读物专区或是公共图书馆内设置有声资源专类等一系列活动大力推广有声阅读,为有声阅读营造氛围。例如,设立“有声阅读书目推荐”的活动并且评选优秀有声读物,或者借鉴美国有声书的阅读推广方式,在图书馆内设置有声读物专藏[4]。
1.2.2 设置实体有声阅读空间
随着“阅读共享空间”“文化阅读空间”等以阅读推广为主要方向的图书馆空间再造运动的兴起,国内部分公共图书馆也逐渐开始了有声阅读空间建设的探索[5]。它最大的特色即是以“发声”为主要传播方式,使得读者在该空间下就可以听读甚至讨论,而不是像传统图书馆那样追求静谧雅致的阅读。目前,已有一些城市的公共图书馆开展了实体有声阅读空间的活动。例如,广州市图书馆专门为读者提供了一个面积广阔的朗读专区,可以供上百人同时进行有声阅读;再如深圳的“有声阅读空间”图书馆,读者可以在其中进行朗读辨听、有声读物录制等多媒体阅读活动;浙江省首个“有声+实体”的集“科技+人文”“有声+实体”“阅读+交流”“体验+防疫”多位一体的城市书房,除了供给基础公共文化服务之外,还引进了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打造喜马拉雅“有声+实体”阅读空间的活动中,同时设置了“有声图书馆”区域,免费提供优质有声读物并配备好相关电子设备[6]。
1.2.3 馆际合作共享有声资源
全民阅读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公众文化素养、增强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7]。公共图书馆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由云计算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数字阅读推广,借此推动全民阅读进程,而有声阅读服务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重要服务项目则成为其未来开展工作中的重点之一。正如这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公共图书馆也各具特色,馆藏资源更是多种多样各有不同,而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听书需求,公共图书馆采取馆际合作的方式实现有声读物资源的共享,尽可能地丰富馆内有声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因为重复建设和采购雷同有声资源造成的资金及其他资源浪费,通过共享平台将各地的公共图书馆有声资源聚集起来,大大降低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的成本。如浙江图书馆自建的浙江省视障信息无障碍联盟咨询服务平台,就是一个资源和信息交流发布的平台,视障中心收藏的音频文件基本都已上传,全省公共图书馆都可以在这里上传数据和下载资源[8]。
2 当前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2.1 对有声读物本身缺乏法律明文规定
当前我国公共图书馆有声读物的相关立法缺位,并未有明确的立法对有声读物进行规范。国家与各地政府当下对公共图书馆有声化建设的立法工作意识普遍不强,现有法律法规很多都无法与信息时代发展下的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服务相匹配,同时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无法给予妥善处理,这极易导致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服务发展面临困境,使其无法在既有的发展道路上继续良性、规范地提供优质服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2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包括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并在第10条中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在使用文献信息时,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予以保护[9]。根据上述规定,公共图书馆开展有声阅读推广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研读相关规定和了解我国当下版权制度后不难发现“有声读物”或是同等意义的“有声书”概念并未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但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件出现。例如2018年大牛就《动物想说》的侵权问题将京城动物园、小马公司、老羊公司诉诸公堂,其理由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属于未经授权擅自传播其作品,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法院通过对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后,认定本案被控侵权利用形式为有声读物,构成了侵权[10]。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明确制作和传播的作品是否属于有声读物的必要性。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提供可靠支撑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很难体现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有声读物的概念非常迫切。
2.2 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过程中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
公共图书馆提供有声阅读推广服务会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有声读物制作者、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和读者等多个主体[11]。与有声阅读推广服务息息相关的有声读物主要是依据文字作品制作而成的录音作品,而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是相对于文字作品和以此为依据产生的录音作品。公共图书馆有声读物通过在线APP提供给读者,就会涉及到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公共图书馆可以利用管理文献之便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而读者则能根据听书APP的生成内容模式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作为连接公共图书馆与各方主体的桥梁本身就具有传播有声读物的优势所在,种种便利之下极易诱发各类主体成为侵权者。公共图书馆有声读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将馆藏作品有声化,制作专属馆内的有声读物;二是与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合作,通过第三方提供有声读物资源;最后一种则是通过馆际合作共享有声资源。第一种是有声读物的制作过程,后两种是传播过程,这些都存在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2.2.1 制作有声读物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公共图书馆制作非原创型有声读物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和制作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权。一般来说,公共图书馆在制作相关有声读物时会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制作有声读物的授权具有一定特殊性,授权链层长,多层转授就会导致权利关系主体多且复杂,也无法保证授权全部集中在某一主体手中。而上游主体存在的无权而授权、授权过期、逾越授权范围、法律术语不规范、授权主体或者作品名称发生变更等问题,都可能使授权协议失效,公共图书馆制作有声读物需要履行“审查义务”的障碍较多[12]。在实际制作过程中,有些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经过层层授权在无法对该作品的权利转授情况十分明了的情况下,就容易导致公共图书馆的使用权限超过授权范围造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其发表的保护期为五十年……”[13]。公共图书馆对其制作的有声读物享有有效期内的权利,但是其提供有声阅读服务通过网络传播仍不能超过许可使用期限,因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的有声读物同样也不能超越现行著作权法中许可使用的有效期限。然而现实中往往可能会因为使用权限超过授权有效期而出现著作权侵权。如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香火》有声读物一案中,尽管作者转授相关版权,授权期截止至2014年11月26日,但是有效期截止前已获权可以提供有声读物服务的平台仍在该日期到来后继续提供该有声读物,这就明显超过了许可使用期,造成了著作权侵权[14]。
2.2.2 传播有声读物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当前网络迅速发展,但与之对应的网络管理制度却不是那么完善,而复制传播有声读物成本低、处罚不严,碎片化有声阅读传播有声读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公共图书馆为扩大用户并增强与用户的粘性,往往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便于读者将自己需要的有声读物存储至自己账户中,并采取积分、排名、悬赏和物质激励等措施鼓励其上传信息[15]。但这些信息实质上很多都具有侵权性质,且用户还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的有声阅读服务利用其他设备对该有声读物复制转录进行二次传播,虽然他们可能并未从中牟利,但此类行为显然不利于公共图书馆对有声读物管理,同时也是对有声读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倘若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罔顾合作协议,将盗版有声读物提供给公共图书馆或是将公共图书馆有权制作的有声读物非法提供给他人阅读进而从中获利,造成的著作权侵权危害就更加严重。故在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服务推广过程中,对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的选择至关重要,未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就对有声读物加以传播构成直接侵权。此外,公共图书馆在传播有声读物的过程中不免要提供“非营利性链接服务”以供读者知识导航和搜索,这种服务实际上极易造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兼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还未将发行权适用于网络环境中,因此公共图书馆在传播有声读物过程中稍不加以防范就会造成对发行权的侵犯。
3 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中法律问题的解决策略构想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令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服务带来的诸多便利与价值是难以估量的,但服务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也是不能忽略的。为了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过程中既能有效实现全民阅读的长远目标,又能更好地做到科学规范管理,针对目前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拟提出以下解决策略。
3.1 加强立法工作,对有声读物进行法律界定
根据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的实际需要,应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使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过程中有法可依,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其有序发展,令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服务始终在法治环境下运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将有声读物的概念从法律上予以确定,应当认识到有声读物既可以是借助文字作品制作的音频,亦可以是具有独创性的口头表述作品,而独创性则是作品的实质要求所在。我国虽未在立法上对作品独创性进行明确界定,但一般认为独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作过程的独立性,二是创作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个性,即作品应当是具有某种属于作者本人特有的东西,如语言和逻辑、选择和编排等[16]。有声读物作为有声化的作品,既有以文字为基础制作的作品,也有作者本人原创独立制作的新作品,那么新作品当然也需要满足创造过程独立、创造结果个性的特点。而单纯的朗读行为并不属于创作行为,也不属于改编,只是对原作品的一个复制行为,因此以文字为基础进行朗读的作品并不属于有声读物。具有独创性特征的有声读物应当凝聚了创作者的智力活动,是一种新的艺术表达形式,因此可以对有声读物给出以下法律界定——有声读物是指以声音形式表现出来表达作者情感、思想的具有独创性的、凝聚作者脑力活动的声音类作品。另外,考虑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种类划分很难将有声读物纳入其中,有声读物作为信息时代下的新兴产物,将其列入相关公共图书馆法规保护范围中更符合时代发展之需。
3.2 多方主体依法共同维护有声读物推广服务发展
3.2.1 公共图书馆依法制作和传播有声读物,履行法律义务
公共图书馆要想制作本馆的有声读物需事先取得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和朗读者的许可,然后交由馆内专业人员制定有声读物作品,借此打造具有本馆特色的有声读物品牌。若是取得相关作品的许可权有一定难度,则可以参考国家图书馆的文津经典诵读方式[17],采取向读者推荐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中华传统美德格言和古诗词,此种方式既有利于读者能阅读到更多的优秀作品,也能保证公共图书馆顺利开展有声阅读推广服务。选择已经属于公共版权的作品制作有声读物,既能推广经典,同时也避免了著作权侵权或获取权利困难等问题。至于公共图书馆传播有声读物则需要获取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对于权属不明的作品,需要在平台中标注并发布“寻声”启示,表明相关权属问题并积极寻找权利人,履行法律义务,积极采取预防著作权侵权措施。
3.2.2 推进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依法加强与文字作品出版商合作
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与文字作品出版商依法合作的模式是防止侵权、维护有声读物著作权的有效方式,而且还能从源头上避免授权困难和侵犯著作权等问题。这种合作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之前就与文字作品出版商表明是否同意用其作品制作有声读物并签署授权合同。若其表示同意,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就能从文字作品出版商处提取相关数据制作有声读物并最终传输至公共图书馆数据库。该方式极大地缩短了授权周期,其最大优势在于有声读物相关服务商可从优秀作品中获得丰厚利润,同时著作权人亦能从中提高知名度,且无版权模糊问题,从而赢得利益共享[18]。并且,有声读物网络服务者提供搜索导航式链接服务时还需在其中设置注意提示防止有声读物传播泛滥,文字作品出版商则需要时刻保证其提供合法的、不涉及相关权益纠纷的作品内容,二者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力合作搭建合法合规的有声读物平台。
3.3 加强对读者相关行为的依法监督与管理
为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读者相关行为的规范,防范其阅读过程中复制有声读物内容造成对有声读物著作权的侵害,公共图书馆必须依法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首先,应当向读者明确图书馆有声阅读服务的范围,同时为了方便管理,可以施行实名注册制度,保留读者真实姓名、手机号码、邮箱等联络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43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9]。以上信息属于读者私人信息,因此公共图书馆需要对这些信息依法加以保护,防止信息泄露造成读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其次,必须告知读者虽然阅读是每个人的权利,但维护版权则是人人都需要遵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向其他有声读物平台学习管理经验,例如喜马拉雅用户服务协议第6条“用户的义务”规定:用户承诺并保证在平台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多媒体资料或其他内容拥有相应的合法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不违反用户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对用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19]。公共图书馆也可以制定类似协议,读者在进入公共图书馆有声阅读服务相关活动中看到馆内上述条款,就可以点击“遵守”或者选择其他方式阅读书籍。公共图书馆将有声读物的相关权益渗透于服务协议之中,将选择权交到读者手中,既尊重了读者,又起到了一定的事前预防作用。即便发生了著作权侵权,事后也可以作为公共图书馆在相关诉讼活动中的免责抗辩事由。
4 结语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众阅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通过各种新技术实现了自我革新与进步,有声阅读推广服务是时代之需,但与此同时带来的各色各样问题也亟待解决。公共图书馆唯有在实践中不断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有声阅读推广服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图书馆推广全民阅读、传承优秀文化成果的使命,让公共图书馆在服务公众的过程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