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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图书全媒体出版的版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2022-02-08崔双红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2年10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图书

崔双红

(河南农业大学 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02)

在数千年人类文明传承发展的过程中,传播活动先后走过了4个时期:①口语传播时期;②文字传播时期;③印刷传播时期;④如今的电子传播时期。历史发展的车轮不断向前转动,时至今日,主媒体异军突起,成为传播的重要载体,其所呈现出信息横向传播的特点,是对于以往媒体传播形式的一种突破,使得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和直接,在广告人与消费者之间开辟出一条更为快速和便捷的信息传播渠道。与此同时,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加快了媒体多元化发展的进程,长期以单一媒体开展传播活动的格局已经被打破,多种媒体的融合已成为大势所趋,海量的信息利用多元媒体实现了跨时空传递,使得受众每时每刻都能获取到感兴趣的信息,信息的传播量与获取量显著提升。在当前,公众已经能够全面感受到“全媒体”时代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受其影响。

1 图书全媒体出版的兴起

图书在以纸质形式进行出版的同时,也借助数字图书这种新的出版方式,以各类新媒体作为载体进行出版,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出版,即为笔者所研究的“图书全媒体出版”。

2008年12月19日,由国内著名导演冯小刚所撰写的长篇小说《非诚勿扰》发布会在北京台湖国际图书城举办,按照发布会披露的信息,这本书不但会以纸质形式出版,同时还将在因特网、电子阅读器、智能手机阅读器上出版。此举使“图书全媒体出版”首次映入公众眼帘,并在社会上掀起广泛热议。

就图书全媒体出版的内容而言,“相同题材借助多元化方式在不同领域或维度衍生价值”正在替代过去单一的“文字在多媒体、多路径发布”,相关产业链正在持续趋于完善。举例来讲,由中国香港电视剧导演林玉芬、高林豹等联合执导的古装仙侠剧《花千骨》,是我国图书全媒体出版方面的一次成功尝试。《花千骨》本是网络作家江晨舟所撰写并刊载于晋江文学城上的小说,后于2015年改编为电视剧并于湖南卫视上映,自上映之后收视率一路飙升。在以电视剧播放的同时,与之相应的纸质图书、动漫、电子书、网游、手游等衍生品也快速进入市场,可谓将“全媒体出版”演绎得淋漓尽致,这种做法极大地提高了受众数量,并带来了十分丰厚的经济回报。从这一案例能够看出,图书全媒体出版为出版事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在扩大受众群体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使相同的主题以多元化出版形式被大众所接受,带来了更为理想的传播效果。今后“全媒体出版”将在各类出版模式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拓展图书出版市场方面将会大有可为。

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是出版方因与图书作者签订合同所获得的一种权利,当合同处于生效期间其拥有图书作品的使用权,同时依据合同条款中所列之约定选择出版的方式,履行向作者支付版权费之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种出版方式都对应着一种作者得到报酬的权利,前者种类越多,则后者种类也越多。

2 目前我国在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版权,亦可称其为著作权,是著作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保护之权利,细分之下又涵盖财产权与人格权两种,在此两者的前者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作品的复制权尤为重要。所谓的作品复制权即作品的出版权,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将一般意义上的版权拓展至网络领域所形成的权利,也就是说版权方可通过互联网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作品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加以传播。图书全媒体出版虽然使出版方、著作权主体与受众均可从中受益,然而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利也有弊,所以我们也应当对其面临的版权问题予以重视,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2.1 版权的获取渠道单一

就现阶段而言,在国内图书版权可通过如下方式来取得:①出版商同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订立合同,根据合同之条款来取得其版权。此为获得版权最为传统的做法,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通过合同中的约定,出版商与著作权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得到了明确,能够尽可能地提高所出版图书的质量,并且也便于及时打开市场。但是在全媒体出版会运用到数字的方式进行出版,而在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下,出版商想要同著作权主体订立数字出版合同并从著作权主体那里得到授权尤为不易。②在出版单位那里获取版权。有不少出版社只有能力出版纸质图书,但是其通过作者授权得到了图书的数字版权,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通过转让的方式将数字版权授权给其他有技术和能力的出版单位。通过版权的转让,可以提高版权资源的利用率,获得更为理想的收益。就图书全媒体出版而言,因为现阶段我国并无出版单位可开展全媒体出版,因此一个出版单位无法做到对图书版权的全面开发,要实现全媒体出版,离不开多家出版单位的协作,如此就使得出版单位转让版权的现象越来越常见。③获得另外形式的出版作品授权之后将其转变为图书版权。现实中,很多被受众热捧的电影、电视剧、动漫、广播等形式的作品若以图书的形式出版亦可为出版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但是不得不考虑,在受众对原来作品出版方式先入为主的情况下,将另外形式的出版作品改编为图书另行出版实际上是对版权资源的深度开发,作为版权资源产业链的构成部分,事实上已经没有了过多的可发掘潜力。④依靠代理的方式拥有图书版权。代理图书版权属于版权中介商,代理人与机构能够成为图书版权的中介,他们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之后,即可用后者的名义开展涉及版权的事宜,在促成版权买卖双方的合作后会拿到相应的酬劳。版权代理产生于其他国家,自出现至今已有数个世纪,历经漫长时间的发展,如今已经相当的成熟,对于版权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而言可谓功不可没。然而,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版权代理才开始萌芽和发展,由于历史尚短,至今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包括经营面不宽、欠缺规范、机制不科学、职业代理人资源匮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其优势难以彰显出来。

综合来看,上述取得版权的方式均呈现出一定的缺陷,除此以外,又无其他版权获取路径,这同图书全媒体出版获取版权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2.2 版权权利内容偏少

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性,现阶段国内关于版权问题的立法和相关条例中的规定仅有极少一部分同全媒体出版的版权相关,所规定的版权权利内容并不全面,要解决出版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经常出现无法无据的情况。

通过分析相关立法体系可知,现阶段国内仍未形成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更无专门性的立法,涉及数字版权权利规定的法律只有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并在此后历经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2006年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较于纸质图书的出版而言,图书全媒体出版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即信息海量、资源开放、传播环境虚拟等,这就意味着很难对其做到全面监控。此外,相较于纸质出版而言,数字出版在复制上更加容易,在传播上也更加的快速和便捷,然而在现行的立法对此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数字出版的版权权利保护法律依据不足,有相当一部分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虽然围绕数字出版和全媒体出版所面临的版权问题进行了规定,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在表述上也较为笼统,也并未涉及所有的版权权利保护,难以据其处理所有的全媒体出版版权纠纷案件。相关立法体系健全完善,版权权利内容的全面性不足,严重影响到了对全媒体出版的版权保护。

2.3 侵权风险意识差造成纠纷举证困难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则版权即时生效。通常而言,国内对于版权侵权类案件的处理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遭受指控的侵权人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侵权责任。此时根据主张方即为证据提供方的要求,主张方不但要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实自身的版权遭受到了被控侵权人的不法侵害,同时还需证实后者存在主观方面的过错。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很多权利人缺乏足够的版权观念,并未在作品完成后按照一定的程序登记版权,以至于在于被控侵权人对簿公堂时拿不出被法庭所采信的证据,在举证方面往往会陷入困境。

当前图书全媒体出版时代已经到来,网络文学作品受到了大众的大力追捧,随之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网络作品的作者缺乏版权保护思想,在作品尚未得到大众的追捧时考虑不到版权登记,当其市场价值惊人时才意识到版权登记的重要性,而在网络时代,一些动机不良之人往往会钻这样的空子窃取他人版权。

2.4 版权保护难度增大

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引发了新一轮出版革命,由于网络环境之下信息传播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导致版权保护遇到了空前的压力。如何在全媒体背景下加强对图书版权的保护已成为人们必须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2.4.1 侵权案件管辖权受到挑战。在全媒体出版尚未出现之前,图书版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按照地域、当事人的国籍与意志来进行设定的。图书版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侵权案件出现的或侵权人居住地的法院所有。但是在全媒体出版环境下,出版借助了现代化信息科技,由此造成图书全媒体出版呈现出跨地域性与非管理中心化的特点,继而导致侵权案件管辖权难以得到确切的认定。

按照现阶段的国内相关立法,侵权类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依据的是“原告就被告”这一惯例,此亦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普遍做法,最先出现于大陆法系,其后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优势在于可使诉讼更为便利。而对于全媒体出版而言,如继续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侵权管辖权,会造成原告诉权实现难度加大,容易出现原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奔波于自身居住地和被告居住地的情况,而作为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被告却难以被及时绳之以法。便于诉讼、充分保障出版人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是管辖权确定的主要目的,有鉴于此,有必要尽快通过立法来实现对网络环境下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科学认定。

2.4.2 互联网的发展为盗版提供了便利条件。进入图书全媒体出版时代之后,不法分子想要复制和传播他人的作品十分容易,且仅需花费极少的成本,可以说一本万利。图书全媒体出版之下,图书可将借助数字技术予以传播,具有快速性、开放性、跨时空性。就现阶段而言,一部票房大卖的影视作品完全可借助不同的视频模式实现全媒体传播。与此同时,私人复制技术发展也极为迅速,要复制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品仅需几分钟甚至数秒钟就能完成。

综上能够看出,全媒体出版时代,盗版变得更易实现,任何全媒体用户如果存在盗版的想法均有能力付诸实践,同时花费的成本接近于零,对于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保护而言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3 我国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3.1 缺乏版权交易经验

传统模式下的图书版权交易指的是出版单位和图书著作权人之间在充分协商、彼此尊重的前提下,以自愿为基础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之后,出版单位获得在特定地域出版图书的权利。图书全媒体出版背景下,出版单位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尽可能地对图书价值进行深度发掘,借助不同的方式提高版权资源利用率。一方面,出版单位需要得到以纸媒形式出版的权利,同时也在积极争取得到数字出版方面的授权,如将图书改编成影视作品、网络游戏等。由于全媒体出版同传统出版相比而言,各类出版形式在后期制作、利益分配方面都更加复杂,而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在进行版权交易时往往经验不足,容易导致纠纷出现。

此外,传统模式下,出版单位所获得的以纸媒方式出版图书的权利通常存在时效方面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因此要实现对不同地域、不同语种图书的出版均要与著作权人订立相应的合同,以取得出版授权。图书全媒体出版中,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跨时空性,使得以电子形式出版的作品能够被世界各地的受众轻易获取和复制,这就加大了版权管理工作的难度。

3.2 盗版管制力度不强

当前国内盗版活动依然猖獗,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中更是如此,很多网站为了获得浏览量、点击量,会向网络用户提供盗版资源下载服务且不收取费用,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和执法的不到位,盗版行为还得不到有效的规制与打击,造成了正版作品鲜有人问津而盗版作品大行其道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要严厉打击盗版,并列出了处罚方式,然而由于处罚门槛设置不合理,使盗版者有了可乘之机。举例而言,随意复制、传播他人作品,冒用他人之名绘制字画等盗版行为,行为人仅会被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无须被追究刑责。同时,销售盗版图书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盗版者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了盗版者在销售数量上做文章,只要确保销量未达到标准,就可高枕无忧,从某种角度上来说,盗版管制力度的缺失,助长了盗版者的嚣张气焰。

3.3 对侵权行为认识不足

现阶段国内仍存在公众版权意识不强的问题,对于购买盗版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窃书无伤大雅”的观念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在互联网普及率日益攀升,网络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数量连年激增。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侵犯,以非法转载为主要形式,概括而言,涵盖如下4种情形:①将转载来的作品以原创的名义进行传播;②转载他人作品后未标明原创者;③非法转载;④转载他人作品而不留链接。

3.4 维权手段单一且成本高

图书全媒体出版虽然使得版权资源得到了更充分的开发,提升了其商业价值,并有利于文化在大众中的传播,然而伴之而来的还有侵权案件多发的问题。一旦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犯,理应及时维权。就现阶段而言,国内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维权的手段主要包括委托律师维权、个人方式维权、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3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真正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较高,原创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证明侵权行为”[1]。

4 解决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当前,图书全媒体出版中版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4.1 拓宽图书全媒体版权获取的内容和渠道

基于进一步扩大全媒体版权考虑,应当要求各相关出版商强化版权意识,充分领会版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对版权资源进行充分的整合与控制,对版权的重视程度应当高于对网络平台建设的重视程度。图书全媒体出版人应当积极寻求转型,努力向互联网背景下的内容供应商转变,在做好版权控制工作的基础上,对人力、版权资源进行科学高效的整合。此外,应当积极开发版权的附属与衍生权,在做好图书纸质与数字出版的基础上,还要力求完善优秀图书作品产业链,举例而言,拥有数量庞大受众群体的小说作品,可翻拍成影视作品、开发网游、设计服装等,充分开发其衍生权,这样可有效提升版权价值,换取更加丰厚的收益。

4.2 促进版权人、传播方和公众关系的协调

现实情况下,出版利益链中的参与者涵盖着作者、出版方以及传播方,全媒体出版中,上述版权人在身份上经常是彼此独立的,故而应当做好各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工作,使各方都能够清晰地意识到自身拥有哪些方面的权利,需要尽到哪些方面的义务,如此方可减少各利益相关方出现冲突的可能性。

对于作者而言,出版作品的过程中,要视情况允许知识共享。也就说,在得到应有的版权利益的基础上,要适当地转让出某些方面的权利,做到保护和限制两者间的平衡,一方面,方便大众阅读这些作品;另一方面,也有效对个人版权权利进行维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保护”,其二为“限制”,对这两种立法价值取向要予以同等重视。倘若仅强调版权“保护”,而忽视“限制”,无益于大众对优秀作品信息的获取,倘若仅强调版权“限制”而忽视了“保护”,则会影响到创作者权利的实现,不利于激发其继续创作的热情。由此可见,对于“保护”与“限制”,切不可顾此失彼,否则将阻碍知识创新、文化传递,对公众利益的实现将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图书全媒体出版背景下,版权利益很多时候是难以估量的。因此,为了充分兼顾版权人与公众各自的利益,在版权出版期间应当做好各方关系的协调,寻求各方利益实现的最佳契合点。

4.3 完善网络版权集体管理体制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

国家版权局应当设置专门负责处理网络版权纠纷案件的仲裁机关。在设置时,应当确保机构内成员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确保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保障仲裁结果客观公正,使人信服。

组建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监事会。引入企业管理机制,新建的监事会成员应当由版权人与使用者推选产生,主要职责是对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应禁止监事会成员供职于各类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保障其开展工作的独立性。

版权人、监管机构、公众应对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各项事务进行全方位和动态化的监督,保证其依法制定的各项相关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4.4 完善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

当前国内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着不同程度的立法缺陷,比方说相关规定不清晰、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其22条中列举了12种未得到版权人同意、未支付报酬,仅需标明创造者和作品名称即可使用其作品的情形。其中前三项为:①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②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问题之需要而引用;③基于报道时事新闻时不可避免之需要,在各类传媒中再现或者引用。

上述表述所运用的“个人学习”“欣赏”“不可避免”等应当如何认定尚有待商榷。倘若出现了版权纠纷,侵权一方常会借助上述立法疏漏来推卸责任。所以,只有健全相关立法体系,方可为全媒体出版的有序、规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版权保护需要的是法律与技术两者相结合的共管关系,通过技术建立起网络全方位监管平台,建立起一张保护版权安全的技术防护网,将对打击版权侵权形成震慑,有力的支撑信息安全的保障[2]”。

4.5 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正版意识

只有强化图书全媒体出版执法力度,方可让侵犯他人版权的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震慑盗版行为,让公众通过正规途径获取版权资源。“在惩罚措施方面,我国应当着眼于增强相关法律的威慑力,适当地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明确赔偿额度[3]”。

因此,政府应当积极,为正规网站、数字出版平台的做大做强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和政策方面的保障,降低公众获取正版版权资源的成本,在大众群体中培育支持正版、拒绝盗版的良好风气。而且一旦盗版出版物失去市场,被消费者所摒弃,那么正版出版物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此也能更充分地调动起创业者向市场提供正版产品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竞争格局。

4.6 建立科学、严谨、高效的版权技术体系

版权技术体系,即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打造出的版权信息管理系统,在打造该系统时,应当将版权保护、资源利用和限期提醒功能的实现作为主攻目标。通过该系统作用的发挥,使版权的登记、保护、交易、监督以及鉴定融于一体,可及时妥善的应对各类版权问题,并实现版权工作效率的显著提升。

版权信息管理系统要实现对版权的有效保护,必须依靠现代化的技术。比如,可以尝试区块链技术应用与版权保护,“该项技术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传统版权保护中所花去的版权登记、版权比对、版权公证等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等成本。另外,区块链技术可以溯源确认版权的所有者,将为那些文字新闻作品、新闻图片的使用提供技术识别[4]”。

另外,要确保该系统的版权资源库中资源量丰富,并且易于检索。为了丰富版权资源库,一方面,要将出版商所掌握的版权资源纳入资源库,另一方面,也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式持续扩充资源库,以适应出版形式的变化。在图书全媒体出版背景下,版权资源应当适应不同载体为媒介的形式,这意味着要借助先进的版权技术来实现。确保系统检索功能便捷。由于版权资源管理系统中存在海量资源,用户要便捷地找到自身所需的版权信息资源,提高版权出版工作效率,就离不开强大的检索工具的支持。

同时,该系统还应具备信息提醒功能。版权授予及使用均有法定期限,而且版权登记费缴纳、稿酬支付、样书给付期亦有一定的期限要求。而期限管理由于涉及内容较多,加上工作繁忙,容易被疏忽,继而对版权工作产生不利影响,而增加版权期限信息提醒功能,能够实现对期限问题的数字化管理,一方面,可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可以显著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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