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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电力设施保护策略研究

2022-02-08吕小龙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2年10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隐患工作

吕小龙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随着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不断向纵深推进,电能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可或缺,与人民生产生活的联系更加紧密,在能源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中心地位日益凸显。电力设施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因素,电力设施一旦遭受外力破坏造成事故,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也严重妨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展望“十四五”,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能源行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抓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既是履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用电需要的具体表现,也是电力企业履行保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持续做强做优做大的内在要求。

1 电力设施保护现状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重要部署。电网安全作为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守住安全红线和保证电网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诸如城乡绿化工程、村村通工程等一系列城乡工程的实施,电力设施保护面临十分严峻的外部环境。同时,电力企业负责运维的输、变、配电设施呈现出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保护难度巨大。以内蒙古电力公司为例,该公司负责运维的输电线路2 594条,总长约6万 km,配电线路约10万条,总长超过29万 km,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1 220座。

2 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87年发布,1998年1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3月25日第二次修正。近10多年来相关法规未进行重新修编,不符合现阶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

2.2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机构有待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后,各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的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工作要求。2011年印发的《加强全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区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由各级经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007年印发的《内蒙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中的机构及职能职责已经与实际工作严重不符。需要自治区、各盟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新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建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效率。

2.3 树线矛盾隐患突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电力线路通道内违法种植各类林木、各类景观树的问题日趋突出,严重威胁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林木修剪或砍伐,没有统一的国家补偿标准,有些树主难以沟通,漫天要价,有些村民甚至在线下恶意种植高大乔木,意图赚取赔偿费用,树木修剪治理难度大,导致树木隐患治理周期长,易产生人身伤亡隐患。

2.4 违章施工作业问题严重

一些企业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焚烧物品、开山放炮。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隐患十分严重,尤其是未批先建、野蛮施工的行为更是时有发生。部分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经过煤炭开采区域因煤层采空后导致地面塌陷,存在铁塔倾斜、倒塔等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电网运行安全。

3 电力设施保护具体策略

3.1 完善政企协作工作机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对接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推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明确审批流程,全力推动电力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双签发、双审批”的管理模式。通过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采取方案审查、签订安全协议、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管理手段,前置管控流程,防范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3.2 建立警企联勤工作机制

电力企业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电力警务室或电力派出所,及时查处辖区内所发生的盗窃、外力破坏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协调处理妨害电力生产运行秩序、扰乱电力设施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积极化解涉及电力建设、电力安全运行的矛盾纠纷。针对属地电力设施基本情况、特点以及外部环境,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研判盗窃、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风险,积极开展护线活动,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预警、巡查、联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通过建立“警企联勤”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相关资源,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涉电违法犯罪,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供用电治安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3.3 狠抓外部隐患排查治理

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全面开展外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针对输电线路、电缆通道、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施工外力破坏、异物挂线、树木障碍、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吊装作业、取土、打桩、钻探、倾倒有害化学物质等外部隐患进行深入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以查促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工作要求,全面消除可能危及目标安全的各类隐患,保障电力设施外部环境安全稳定。

3.4 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

电力企业与公安、电力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全国“三电”设施保护工作宣传月、电力行政执法宣传月等活动,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集中统一的宣传工作。定期在电力线路外力破坏高发区、易发区沿线,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保护知识的宣传,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五进”宣传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要持续巩固深化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新模式,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台、公交车、楼宇广告、微信平台、抖音视频等新媒体方式,拓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效果,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新格局。

3.5 不断强化内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不断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的作用。①打造一支坚强的电力人防“铁军”。全面推行群众护线员日常巡查,线路巡线员定期巡查,电力警务室专项巡查的“三级巡查”工作制度,加大电力设施巡查力度,强化护线责任,提升重要电力设施常态化防范能力。针对特殊时段严格落实非常态防范要求,对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采取缩短巡视周期、聘用专业保安队伍巡防等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外部安全隐患。②铸就坚不可摧的物防“护盾”。加大高新科技物防装备的投入和应用,提高物防装备自动化程度,在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配备全国一流的物防装备。夯实电力设施物防基础,全面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警示标识、警示装置、安全告知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防止外力破坏相关内容,配备照相机、执法记录仪、激光测距仪等必要的电力设施保护装备、器材,有效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化水平。③建立全国一流的技防防护体系。全面强化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远程报警装置、在线监测装置、气象预警服务平台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技防设施可靠运行。积极探索采用各类先进的技术手段,依托5G技术在智能安全管控平台、工业电视及智能安防系统基础上,深化安保防恐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中各环节的人机交互和万物互联。应用采空区杆塔安装倾斜监测仪、无接触式预警系统、报警监控系统和微变监测雷达等措施,不断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自身防范能力。推广无人机反制设备等监测系统,提升预警响应及区域协同作战能力。

3.6 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的保电工作

按照“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编制保电方案,成立保电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专项方案,明确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防范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电工作部署阶段,开展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对重要输电线路、变电站等重点部位逐一排查,全面消除可能危及目标安全的各类隐患;对进京输电线路要全线排查,对易出事故,易遭破坏的部位加强特别防护,严防发生问题。保电期间,针对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输电线路通道采取24 h蹲守、专人值守、增加特殊巡视频次等防范措施;调度中心、重要变电站要严格门禁管理,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4 结束语

电网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需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笔者从电力企业的角度,分析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策略,希望对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提供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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