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思维的基本内涵与建设发展
2022-02-07王永灿
□王永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专题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在《建议》中把“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之一。这充分说明了在新时代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意义,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意义。而当前我们对于制度的认识、理解、遵守和执行与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治理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如重人情轻法治、重义务轻权利、重认知轻执行等。究其原因,既有传统习惯、思维方式的影响,又有当前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制度执行力不够完善等因素。因此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实践中,应当强化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在认识上,要提高对制度的认识能力、运用能力和自觉践行能力。这就需要强化制度思维,在正确认识,深入理解制度规范的前提下,强化自我约束,形成按照制度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对于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言,切实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制度思维的基本内涵
制,《说文解字》解释为,“裁也”。也就是裁决、裁断。从字形上看,“制”左边是一个“未”,右边是一把刀,指的是以刀断木、治木为器。后引申出制定、节制、法制、形制等意思。度,本义是计量长短的标准,如《孟子》说,“度,然后知长短”(《孟子·梁惠王上》)。从传统文化角度看,制度就是制定使人们遵守的规范和准则。首先从来源上看,制度来源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理论,人类进入人类社会之后,从属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指出,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构成了人的本质属性。人在生产中构成了各种关系,隶属于一定的组织,从家庭到职业到国家等,扮演各种角色,要从事各种活动,形成不同的职业。这就需要在各种关系中受到相应的规则规范的约束,就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其次从本质上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制度形成在生产生活的全过程,表现为约定俗成的习惯、道德、礼仪等。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制度具有了阶级性,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从家庭到社会到政治经济文化等,都会设立一整套的制度体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这里的法律的、政治的实际上就是指的是政治法律制度。而统治阶级因为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在政治上、思想文化上同样占据统治地位,就需要设定各种制度规范来维护其自身利益。正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引下,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消灭私有制,建立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的口号。因此从本质上看,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各种原则规范的总和。从具体内容上看,制度是用来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等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从表现形式上看,制度表现为各种风俗、习惯、规范、政治法律规范。其特征表现为规范性、强制性、客观性、社会历史性等。其中,规范性是制度最根本的特征。通过规范人或组织以及各种活动的行为保障各种活动的有序开展,最终达到社会治理与社会和谐的目的。
思维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形成的理性认知能力。这种认识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模拟与建构。因此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思维来自于人对现实世界的反映,并且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深化而提高。因此人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水平随着人类改造世界程度的不断深化而提高。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开展,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断增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会越来越深入。并且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是经历了由浅入深的过程,即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人类在实践基础上的认识首先是感性认识,也就是对客观世界表象的认识,通过不断抽象,由感性的具体逐渐抽象出客观世界内在本质与规律,形成了理性具体,然后在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进行思维建构。这就是思维过程。因此我们讲理论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等,都是对某一事物、某一方面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认识和理解,并达到自觉意识的高度。因此,思维是建立在人类实践基础上对事物本质及发展规律的一种系统性、整体性认识。其特征表现为抽象性、实践性、主观性、客观性等。并且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入和认识活动的深入,人类的思维水平和思维能力会越来越高,人类的自觉意识也会越来越高。
制度思维实际上是制度与思维的结合。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制度的制定是人类对某一事物、某一现象充分认识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客观实际和人类需要制定出各种制度规范,通过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保障不同阶层的权利和利益,并随着制度的长期化、固定化以及执行制度的自觉化,逐渐形成了制度化思维。如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宗法制度、选官制度等,这些制度虽然随着社会的变迁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其制度化的思维方式仍然存在民族心理之中。制度思维表现为对制度的认识和自觉执行,有如下特征:一是理性化思维。制度的形成,是在处理各种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为了适应和促进实践活动发展,有效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便针对各种关系形成制度,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因此制度的形成,需要对各种关系、各种程序、各种活动有深刻的洞见,对各种关系、活动未来的发展,能够使之合理、规范和促进作用,这就需要理性认识,透过各种现象深入事物内部,揭示事物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规范化制度。二是自觉性思维。制度本身是一种规范,用来约束和制约人的各种行为活动,其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制度作用的对象形成自觉遵守制度规范的习惯。这种习惯一方面来自于制度作用的对象的理性认知,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制度对象在理性认知或者价值认同主导下的自觉服从。三是客观化思维。从制度的形成来看,是对物或事条理化、规范化。因此制度的形成和制定都要以客观实际为依据。同时对于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也要以客观实际的变化为根据,否则就会把制度固化,从而失去实际效果。四是规范性思维。从制度的内容上看,就是对事或物或者活动的程序所制定的原则和规范。人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规范的对象,因此制度既是对人权利、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同时也是对人权利和行为的有效保障。
二、当前增强制度思维的必要性
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后进入了社会主义,建立了与社会主义性质相一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关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这些制度逐渐完善。伴随着制度的定型和完善,一方面需要利用相关制度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广大群众能够自觉遵守各种相关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由于我们经历两千多年的专制制度,社会治理主要是以道治国、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的方式,由于思维本身与时代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性,容易滞后于社会发展。因此虽然我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已经达半个多世纪,但是旧的思维方式与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要求、制度要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从制度要求层面上看,当前广大群众在制度教育、制度认知与制度建设之间的脱节,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提高制度思维认知和能力水平,以适应当前制度化治理的需要。
(一)是转变中国传统思维方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迫切需要。中国传统治理方式是以道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以道治国就是根据道家“道法自然”的原则,在国家治理上,遵循“治大国若烹小鲜”的方式,尽量不去打扰民众,进行休养生息,使社会尽快恢复生产和保持稳定。这主要是在乱世中采取的治国方式,在和平时期主要采取儒家的德治主义,即采取道德教化、乡规乡约和礼仪规范等进行社会治理。这虽然是广义上的制度文化,但是对于社会而言,其实是一种柔性治理,虽然有法治,但是是德主刑辅的手段。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我国传统思维方式主要是整体主义和直观主义。所谓整体主义,就是把宇宙、社会、人生看作是一个整体,而人是整体中的一部分。个体与整体以感情为纽带,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通过礼仪制度来规范;直观主义就是以直觉体验为主而不是理性思维为主。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是采用理性把握和逻辑推理,而是靠内心体验来实现心与天为一。如孟子:“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从尽心到知性到知天的过程,就是一种内心体验达到与天为一的目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导致对各种关系的维系往往通过情感而不是制度,同时礼仪虽然作为约定俗成的制度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社会关系往往会突破礼仪制度的约束。直观主义重玄想、重感悟,是一种非理性、非科学的看待世界的具体方式,如老子的“道”,禅宗的“顿悟”等难以形成规范化、理性化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基于农业社会和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在社会关系上,主要是以人情代替法治、以义务代替权利、道德代替法律。这与当前法治社会、个人权利、社会规范还是有相当的距离。因此培养现代思维方式,建立制度思维,就应当改变传统思维方式,以客观化思维、规范化思维、理性化思维代替整体性思维和直观性思维,以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二)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社会的发展需要各种制度的约束,需要各种制度的保障。社会制度越完善,表明社会治理越规范、越成熟。如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从早期奴隶制民主到封建制民主到资本主义民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发展到了资本主义,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代议制民主、社会民主及宪政民主等。也显示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逐渐成熟。社会主义相关制度也是如此,我们刚刚进入社会主义时,各方面制度还不够成熟,如基本经济制度层面,采取单一的公有制。但是其在生产关系上的弊端很快就显现出来,通过深化改革,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由原来的单一的分配方式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到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社会主义相关制度并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发展变化。这一变化也表明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建设规律的认识是在不断深化。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从制度上对社会主义事业进行保障和规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才能不断增强利用制度治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通过增强制度思维保障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迫切需要。孟子曾经说过:“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离娄上》)。这里的规矩,指的就是风俗、礼仪、道德、法律等相关制度。正是有了规矩,才能正常协调和发展各种关系。制度对人而言,一方面具有约束作用。人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如家庭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等,都需要制度来约束。如企业中,需要有一系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考勤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对工人生产行为的约束和规范,通过这些约束,使生产能够正常运行。如果缺乏这些规范,就会导致企业在安全、管理、人才等方面失去约束从而产生各种隐患。另一方面则是对于人、物、事的权利保障。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制度的强制性、约束性、规范性是对人、物、事的有效限制和制约。人或组织都处在各种关系之中,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人和组织的正当权利、正当利益及自身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如法律是众意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遵守法律,个人的正当权利才会有保障。如果破坏了法律,不按法律办事或者践踏法律,一方对另一方就会造成侵害,受害一方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这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在严格约束每一个人的同时,使每一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合理的保护。因此法律不仅要立法严格,遵守法律更要严格,否则就如清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所强调的“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制度也是如此,在普遍约束的同时对个人利益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护。
(四)是通过提高群众制度思维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迫切需要。人为自然界立法。当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越来越深入时,就需要设定一系列制度来实现自我的需要和意图。如人类早期的群婚制到后来的专偶制到后来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就是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不断深入过程中,人类对自身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逐渐产生了自我意识和伦理道德观念。在制度层面,形成人类最基本的婚姻制度,在社会关系层面,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这实际上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社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而经济基础则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人类改造世界的程度越高,人类所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也会越来越严密,这种组织性、协同性也越来越高,就越需要设立各种制度,需要制度的维护和保障。如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消灭了私有制,进入了社会主义,根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属性,建立了相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逐渐形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同时政治制度又分为了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等。这就体现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也变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完善。制度的主体是人,人为了适应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需要制定的。从本质上讲,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了维护其经济基础而存在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对社会的认识也会不断加深,也应当通过相关制度不断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社会发展。但是由于思维的滞后性,一些停留在过去的思维方式,如传统重义务轻权利的思维方式、传统的重直观轻理性的思维方式等,影响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因此提高群众制度思维能力,对于规范人民群众的思想、行为,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因此无论从传统到现代层面,从社会到个人还是从认识到现实层面,都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思维,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治国,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目标。
三、在学思践悟中不断提升制度思维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也经历了从确立到发展到基本完善的过程。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社会主义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部署安排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问题,并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3]。这次全会充分说明了中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视。这对于我们而言,更要树立制度思维,提高通过制度进行社会治理、合法保障和行使个人权利的能力水平。
(一)要学习和了解各项制度内容。制度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每个人的衣食住行。因此要了解相关的制度,才能做到照章办事。但是制度对人的重要性也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的人,对不同的制度,其重要程度有所差异。对制度的学习和掌握,也应当是根据国家要求和个人需要而定。如国家政治层面、经济层面、文化层面、社会层面和生态文明层面,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学习和了解,至少做到了解和理解这一层面。如在政治层面,要了解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等,在经济层面,要了解在所有制层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层面,要了解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只有了解和理解这些制度,才能明白社会主义为什么行的问题,才能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要了解和衣食住行相关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家庭、教育、就业、交通等领域的相关政策,这样可以为我们衣食住行用提供方便,做到有的放矢。最后是与个人职业、身份紧密联系的各项制度。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有一定的职业、身份和角色。这与每一个人的一生都是息息相关的,熟悉各项工作制度、职业制度,对于熟悉工作要求、工作规则及各种规范等,也就是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该怎么做,做了之后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等,这对于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个人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依法依规保护个人正当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学与思相结合。孔子曾经说过“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为政》),强调学与思的结合。对制度的认识和把握同样需要学与思相结合。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只是一种感性的认识和把握,这种层面上的认识,是肤浅的和表象的,仅仅对于词句的理解。要深入理解相关制度的内容、内涵、意义,就需要在学基础之上的深思。深思既是对制度内容由浅入深的理解和把握,而且也是由感性认知走向理性认知的必然路径。当然思考的过程需要通过辩证思维和逻辑思维方法,如归纳、演绎等通过由表及里、由此即彼的方式逐渐达到对相关制度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认识。通过系统化的认识,我们才能理性看待和把握各种相关制度,认识到制定制度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从而提高对制度遵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思与行相结合。学与思不是目的,行才是目的。毛泽东把认识的规律概括为实践-认识-实践的发展过程,就是指认识最终要回到实践当中,指导和引领实践。制定制度、认识制度和理解制度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落实到人身上,要求人主动服从制度安排。因此要做到自觉、主动服从制度,需要在学与思的基础上与自身行为结合起来,在做之前,需要思考为什么要这么做,能不能做,做了之后需要承担什么后果,这样做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等等,如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如何行使公权力,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就需要了解和熟悉各种制度规范,才能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以制度化的思维指导自身行为,最后形成制度自觉,达到自觉遵行的目的。
四、结语
总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对于依据制度治理国家的方式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人们要逐渐形成按制度办事,按制度行使权利和保障权利的习惯。但是制度思维的养成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不能裹足不前,也不能揠苗助长,而是要遵循制度习惯养成的客观规律,逐渐形成制度思维,自觉养成按制度办事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