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与优化策略建议
2022-02-06王靓
王 靓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赋能金融产业的转型升级,金融科技的渗透性改变了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大幅度提升了金融行业的运作效率,同时还拓展了金融参与可能边界线,让更多的社会经济主体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来。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与进步,但是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运作模式、技术性能及服务方式,从本质上来讲,金融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同样存在金融风险。而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显著的二相性特点。一方面,具有传统金融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具有互联网行业的技术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因此,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产业环境,为促进互联网金融长足发展,金融行业内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对金融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给予高度重视。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坚持“合理、合规、合法”的治理目标,建立长效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创造更多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征
1.井喷式发展态势
20 世纪80 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产业联系紧密,互联网单纯为金融产业提供操作技术支撑。自2014 年起,大数据时代来临,移动通信技术飞速发展,传统金融产业的运作模式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井喷式”发展。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的有机结合,促进传统金融产业向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转型,这也为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创造了良好契机。
2.运营模式多样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社会对金融产业的新模式、新特征、新平台及新实现形式等有更深入的认知,现有的模式定义与分类在反映互联网金融实际发展态势上具有片面性,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求。在普惠金融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众筹、第三方支付、垂直搜索、P2P、IT企业跨界金融业等及金融模式呈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状态。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多样化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金融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为业内企业创造更多发展红利,有助于拓展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商业模式创新层出不穷,破界时代来临,这也对经济体系及金融体系治理提出了新的需求与挑战。
3.信息更加不对称
金融行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信息制度不完善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原因。从底层物质技术结构上来看,金融是制度、技术与信息的有机结合体,制度决定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技术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驱动力,信息则是金融业务处理的关键内容。由于互联网金融技术较为复杂,特别是在垄断企业的操作下,信息不对称问题会越来越严重,使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风险大幅度增加。
三、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问题
1.法律法规供给不足
金融产业的稳健发展需要法律支撑,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产业在现代经济进入互联网时代所表现出来的新实现方式,更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但是,纵观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互联网金融治理仍存在基本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供给不平衡等问题。有些理财产品,游走法律边缘地带,一不留神可能就触碰法律高压线。同时,各法律法规还存在内容重叠、矛盾或者含糊不清等问题。比如,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而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无法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定、隐私保护以及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下金融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再比如,由于《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及《公司法》等对于发行人数、公开发行上市的规定不统一,相关部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这几项法规涉及的相关业务全部禁止,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众筹产业发展。
2.治理模式相对滞后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治理理念仍沿用传统金融的分业监管形式,即P2P 由银监会监管、互联网金融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信托及保险由保监会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跨时空、跨市场和跨产业等特征,因此,多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运作模式是存在重叠交叉的,因此,传统的单一治理主体显然不符合互联网金融治理的实际需求,导致治理效率低下、治理效果差强人意,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外,金融监管部门的治理方式与治理方法滞后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进而对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抑制互联网金融业态提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业态间的交叉业务,分业监管显然不适用,极易出现重复治理或者不治理现象,降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工作效益。
3.风险管理能力不高
互联网金融需要以征信产业为安全支撑,以防范金融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近些年,我国的征信市场建设初见成效,但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过于追求经营效益,对数据安全疏于管理,导致投资者、筹资者的信息泄露,引发个人财务安全危机。具体来说,有些金融企业目光短浅,参与金融乱象,一面从事金融服务,一面又向同行业售卖信息,采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而征信数据不全面,各个征信机构功能缺乏沟通联动,信息、业务、应用存在脱节问题,导致金融征信大数据分散、割裂严重,形成信息孤岛,无法发挥大数据优势,影响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4.市场竞争不够规范
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与规模的井喷式增长态势,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的恶性竞争行为。比如,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吸引投资,扩大规模,不惜采取虚报收益率、恶意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阻碍了企业自身的长足发展。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长远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再比如,当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时,融资方通常会选择风险高的金融项目,这种逆向选择违背了投资者参与金融活动的初衷,助长了携款潜逃或者公款私用等贪污腐败不良风气,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更高的投资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优化策略
1.建立法律长效机制
首先,加强基础性法律建设。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模式,修订、更改基础性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提高立法的专业性、权威性、针对性。比如,为解决法律法规相互冲突问题,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互联网金融众筹活动合法有序开展,修改《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关于公开发行、发行人数上的规定;结合当下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及时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等,切实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完善征信法律、网络信息保护法等。重视互联网征信管理,将其纳入行业内部法律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征信制度,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征信环境。围绕互联网交易活动,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通过效力性或强制性规定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础网络安全防范能力。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软法建设。重视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中软法的作用,要在合法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业内企业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软法的制定,要坚持以下原则:制定程序公开公正、内容合理合法、与硬法对接顺畅。
2.创新金融治理模式
第一,建立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实现互联网金融治理主体全覆盖。为加强中央与地方治理的协同度,促进地方互联网金融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除了要在各省、市设立互联网金融办,地级或者重要的县区也要设立互联网金融办,以便于资源共享与整合,发挥中央治理部门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优势。与此同时,中央治理部门须明晰责任界限,简政放权,尊重地方互联网金融办的独立性,防止过多干预、适得其反。第二,执行“一行三会”协作治理模式,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避免互联网金融业态治理出现治理空白或者过度治理现象。同时,应积极开展岗位交流者技能培训,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交流中淬炼和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第三,着力建设数字化系统,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注重数据智能化建设。
3.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大数据时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已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与必然趋势。首先,业内企业应结合传统金融理论,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设立风险防控专业部门,针对风险防控点,制定科学可行的防控措施,全面监管金融筹集、金融投资等活动,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同时,梳理金融项目工作流程,完善项目评估体系,为金融资产评定的真实性、可靠性提供制度支撑。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完善其金融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善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投融资风险管理,积极开展审慎性调查,综合评估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担保机制风险、违约风险以及信息泄露风险等。最后,加强征信基础建设。由央行牵头共建共享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库,正确引导社会民营征信机构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资源整合优势,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4.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实现支付、金融通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技术具有复杂化、虚拟化等特征,因此,要建立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行业准入门槛,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细节的监管流程,在发挥金融信息共建共享优势的同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比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构建数字化预警系统以及征信系统等,加强信用信息披露质量,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活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落地。
五、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井喷式发展态势,且其行业运营模式多样化,进一步加重信息不对称问题。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业内企业及监管部门应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长效机制,创新金融治理模式,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助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