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成效与问题对策
——以柳州市乡村治理为例
2022-02-05郭剑平韦刘欣
郭剑平,韦刘欣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0)
一、“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适用问题的提出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中共十九大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并依托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三治融合”部分详细阐述了“推进乡村法治建设”。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部分,明确强调了发展“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可见,在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中,加强广大农村地区法治化建设的队伍、人才保障,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乡村法律顾问队伍已成为建设法治乡村、促进乡村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全国各地纷纷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出台相关文件政策。实践中,该制度有多种称谓,如有“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一社区一法律专家”“一村(社区)一律师”等多种表达形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导区内各地级市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该制度由政府主导,根据“双向”选择机制,基于乡村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服务事务所的业绩、信誉等指标,结合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政府出资向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出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柳州市作为区内重要的经济发展城市,其基层法治建设是广西基层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调研发现,目前乡村法律顾问派任方式主要是由司法局分配乡村法律顾问名额,一个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在获得一个或多个乡村法律顾问名额指标后,事务所自行决定具体的乡村法律顾问人选。目前,柳州市5 个区5 个县内的1216 个村均配备了一名乡村法律顾问。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从‘政府主导’到‘社会协同’,拓宽乡村法律顾问的资源渠道”的模式[1]。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大多是对政策的解读和理论上关于治理体系的探讨,忽略了基础法治乡村建设、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实施。在此,笔者通过实地调研来观察与思考,认为“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成效和问题及其对策是一项重要的新时代课题。
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适用的主要成效
(一)解决乡村多种纠纷,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经数据分析,左卫民教授认为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援助主要是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主要手段。随着社会经济与村民权利意识的逐渐发展,乡村纠纷逐渐复杂化、多样化,依据村规民约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无终局裁定性,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途径对于村民解决纠纷而言愈发重要。“村民不再局限于民间的调解与私了,随之而来的是乡土纠纷寻求司法救济的案件猛增。”[2]例如,2019年1月至12月,陈某的生态公司聘用多名连塘屯村民看管蔬菜基地,其公司经常以工时认定不一为由,拒付工钱,双方矛盾激化。当地司法所及乡村法律顾问介入协调,最后该生态公司支付村民工资欠款一万多元。2019年该屯村民因土地租金给付问题再次与承租方发生纠纷,2020年经乡村法律顾问等工作人员的努力,承租方向村民支付三十多万元租地款及三千多元违约金给村民。依据法律化解乡村纠纷矛盾的确必要。法律顾问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与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给予村民、村委会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起草相关文书。特别是,在乡村发展、城乡合作项目中,法律顾问对发展项目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满足委托人意愿有了更清楚的认知。法律顾问驻村服务实际是法律入村的重要表现形式,为促进基层法治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法律惠民”的功能作用与“法律到家”的实施目标,有力促进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推动法治乡村建设落地生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营造法治乡村氛围,促进法治乡村建设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直接服务对象是村民,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乡村法律顾问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村委会、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努力培育村民的法治意识,逐渐提升村民的制度主体意识与权益意识。柳州市柳城县与乡村法律顾问开展合作,利用全县100 多支文艺队伍,组织各类普法文艺演出,开展通俗化普法工作;精选100 个案例编写《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精选》《柳城县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结合“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由法律顾问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全县137 个村(社区)中,寓教于乐,大力推动“法律六进”工作,营造通俗易懂的法律氛围,向村民传播法律知识。在各类普法宣传下,村民的法治意识得到初步提高,法律启发与引导工作使得村民逐步认识到自己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利用率不断提高。在实践中,该制度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乡村法律顾问主要提供法律意见或编写相关法律文书,但求助权与最终决定权仍由村民掌握。2020年,柳州市柳江区村(社区)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意见152 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2620 人次,开展法治宣传120 场次。柳州市部分地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成果统计数据反映出村民法治意识逐步提高,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次数增多,积极向法律顾问咨询相关法律意见,积极保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三)培育优秀“乡土法杰”,促进乡村三治融合
乡村法律顾问的原工作地多为市区,在工作环境远离乡村环境的情况下,有的乡村法律顾问对乡村风土人情不甚了解,在实际处理乡村纠纷过程中,“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引入村民参与协调的做法,这些村民起着与人民陪审员类似的作用。他们不少出身乡村,与当事人在案情交流和情感沟通上更有认同感与熟悉感,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通过与其他村民的频繁交流、彼此关照、示范引导,成为团结村民的积极力量,有参与自治的动员能力。这些村民的法律知识与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有的逐渐成为“乡土法杰”。“‘乡土法杰’为传统乡贤的现代形态。”[3]“他们既继承了传统的价值观、知悉固有的乡土规范,又紧跟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参与法治建设”[4],具有参与德治、法治的知识基础。“乡土法杰”在解决乡村纠纷与治理乡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制度助力培育懂法律、懂乡村的“乡土法杰”,为乡村治理培育新型人才,依靠“乡土法杰”拉近乡村法律顾问与村民的距离,共同解决乡村纠纷,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乡村发展的和谐秩序,促进乡村自治、德治、法治互相融合,引导乡村传统治理模式转型,满足乡村振兴与乡村现代化治理的需求。
三、“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适用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部分村民对制度了解度较低、村内制度推广工作配合度不高、部分村民较难理解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以口头为主难以落实,是“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适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源于村民的法治意识存在局限性、法律顾问未深入了解乡村文化、法律顾问缺乏工作主动性、法律顾问驻村时间短且难以监督。
(一)“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适用主要问题
1.部分村民对制度了解度较低
法律的传播是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也是法律实施的必备条件。“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宣传将影响到制度的实施成效。现实中,该制度宣传情况大概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定点宣传,诸如政府在重点少数民族自治县(州)的乡村大力宣传该制度,保障该制度在定点乡村得到全面宣传,但其他地区的宣传力度不足。第二种是认知宣传,诸如部分村民知道该制度的存在,但没有实质参与该制度的落实,对制度也不够了解。总之,“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总体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可以说还没有充分实现社会化。制度是社会生活的上层建筑,其产生、发展原因是社会发展对其有需求。“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是“两端需求一端供给”的发展模式,即国家法治发展需求、乡村内部发展需求、法律人才资源供给共同促进制度发展,制度的稳健发展三方要素缺一不可。村民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内涵了解过少,难以将法律资源供给与自身法律需求相联系,村民对制度需求较少,制度缺少乡村内部发展需求,制度运行确实存在不足之处。
2.村内制度推广工作配合度不高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性制度,需要多方主体有效协作,该制度才能实现成效最大化。在实践中存在不能按预期计划开展相关工作的阻碍因素。阻碍因素大致分为两类。第一,乡村内部产生的抗拒。实践中村民对法律顾问反应较为冷淡,存在因村民与法律顾问配合不足而阻碍制度推广的现象。此外,“村委会的意志影响了村民的意志”[5],甚至在某些时候决定了村民的意志。村民对外来人员与新制度存在一定的排外心理,若无村委会的帮助,法律顾问仅凭自己的力量无法直接动员村民,无法融入村民生活中。部分村干部对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积极性不高,相关信息多为手机信息一次性传达,村民有效接收程度低,村民对法律顾问不甚了解。第二,乡村治理分工不够清晰。少数村委会递交给法律顾问的案件实际上应属村委会负责的日常事务范畴,不属于法律顾问负责的涉法事务范畴,双方职权分化不清。这些抗拒因素与职权混乱因素表明,村民、村干部与法律顾问之间配合度、磨合度不高,分工不明、缺乏沟通,各主体有待密切交流沟通,提高工作配合度。
3.部分村民较难理解法律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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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工作开展需要村民的积极回应,实践中部分村民较难理解法律顾问的意见。第一,村民较难理解专业性的法律术语。法律顾问的“法言法语”的意见,“使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大众难以理解。”[6]村民可以通过普法宣传等各种途径接触法律知识,但现阶段村民法律素养仍处于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状态,不可能精准正确地理解、使用法律术语。第二,村民的期待与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出现部分偏差,村民反映的自身需求并未得到全部采纳。乡村法律顾问与村民产生思维逻辑、行为立场上的差别,法律顾问站在国家政府对乡村治理的立场上,需要考虑到乡村发展的利益,具有公益性、客观性;村民的日常行为多带有私益性、亲缘性、主观性。乡村法律顾问的意见不能完全满足村民的个人意愿。部分村民自觉或不自觉有着抵制、误解法律顾问意见的表达,法律顾问与村民的意见得不到相互融通,很难达成一致性。
4.法律顾问意见以口头为主难以落实
乡村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口头表达的形式表明意见,这导致出现在乡村治理中存在法律顾问意见难以落实现象的问题。第一,法律顾问有着法律专业素养,表达方式法言法语规范化,村干部主要由本村村民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担任,双方发展专业领域不同,完全理解对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需要双方多次深入交流沟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业不是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日程规划较少,难以预留足够的时间进行商讨,容易出现误解的现象,村干部较难将法律顾问的真实意见落实,导致村委会没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与村民间沟通桥梁的良性功能。第二,口头表达缺乏正式性。相比书面表达,口头表达没有直接的物质载体,不具有长久保存的功能,正式性不足,村委会及村民记忆清晰度不高,长时间之后村委会和村民容易记忆模糊,法律顾问的意见较难落实。第三,乡村法律顾问的意见具有普适性,但在结合乡村环境落实意见后会与普遍结果存在一定偏差,落实结果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目的。
(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适用问题成因
1.村民的法治意识存在局限性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乡村经济发展的相对不足导致农村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乡村呈现空心化现象,老人及儿童成为村落人口的主要构成部分。以Y 村为例,该村原为贫困村,共有362 户,贫困人口达1977 人。村中人口多为50 岁以上中老年人及14岁以下青少年或儿童,中老年人占总人口的39.7%,青少年或儿童占总人口的38.2%。人口受教育水平较低,思维较固化或稚嫩,不能很好理解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7]村民不能较好理解法律知识,法治意识低,较难带动其他权益意识提高,村民较难运用法律工具进行自我服务,认识到法律顾问作用的村民较少。再者,对村民而言,适用何种社会纠纷解决规则取决于规则能否满足其自身利益需求。法律思维不等于固有社会思维,法律实施效果较难符合村民的预期,村民对法律实施结果不满意,村民一般不会运用法律,难以说服村民以法律为准则。在乡土社会中村民的行为准则是村规民约,不遵守村规民约的“异类”才运用其他规则来解决纠纷。村民法治意识的局限性导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存在困难。最后,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尤其是偏远乡村的法治宣传教育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达到法治宣传的基本标准[8],难以完全达到乡村普法目标,导致村民的法治意识仍有较多局限。
2.法律顾问未深入了解乡村文化
随经济发展,乡村社会逐步熟化转型,但受到传统农耕文化等因素影响,基于村民长期生活经历而形成的“小传统”乡土文化不可避免地会与现行的法律及其相关制度存在分歧或冲突。乡村法律顾问多为现代社会精英,对“小传统”的乡土文化了解度较低。但是,在处理乡村事务中,乡村法律顾问需要兼顾法律与乡村文化,不能将乡村文化置之不顾,乡村文化是处理乡村事务的关键切入点,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与可利用性。“基于文化传统与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更为正当。”[9]乡村法律顾问只有知悉“小传统”的乡村文化,才能平衡当地习俗与法律,为乡村发展寻求更合适的方案。但是,多位法律顾问表示,在签订服务合同与参加乡村法律顾问培训会议时,一般会了解驻村的人口、经济、环境等基本情况,对特殊的乡村文化状况大多不甚了解。而且,驻村后并未与村委会干部有着细致交流,了解乡村具体文化较少。不熟悉当地的乡村文化,较难参与乡村具体事务。因此,乡村法律顾问对“小传统”乡村文化不了解,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见解成为制度实施的一大困境。
3.法律顾问缺乏工作主动性
在实际中,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容易出现“甩手掌柜”的现象。经调研城区、县城的多个乡村来看,乡村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呈现出由市中心向四周逐渐降低的趋势。第一,为解决法律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100%覆盖,政府加大送法下乡工作开展力度。基于“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强制力,法律顾问虽承担社会服务义务,但很大程度上不代表其主动履职意愿。此外,因工资补贴低、值班时间长、驻村距离远、日程冲突等多种原因,不少法律顾问较难真正上心履职,履职积极性较低。第二,基于偏远地区的地区特性,制度实施和监管较为松散,容易发生“甩手掌柜”现象。柳州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投入不足,“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新兴的乡村振兴制度,其受关注度并不高,在多数偏僻山村中,该制度实施较为松散随意。
4.法律顾问驻村时间较短且难以督促
目前,柳州市乡村法律顾问总体驻村时长不足,村委会无法有效监督、督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一村一法律顾问”指标落实情况出现一定的偏差,有的法律顾问需兼顾2—3 个乡村,法律顾问平均到各村的工作精力与时间有所下降。柳州市乡村法律顾问规定工作时长为5 小时一个月,显然不能满足处理一般案件的时间需求,这直接导致村委会、村民产生对乡村法律顾问值班时间较短的评价。此外,在5 小时的工作时间之外村委会、村民较难联系上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忙于自身业务,乡村事务需延期处理,这就导致“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尚不能满足乡村发展的法律需求。在制度建设中,村委会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缺乏监管,村民对法律服务反馈评价渠道较少,法律顾问的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第一,对法律顾问的监管较为宽松且未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通常只由法律顾问所在的事务所或司法局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这种跨越了多层级的间接监督模式不能直接有效地对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质量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督促。第二,司法局并未将村民对法律顾问的评价纳入监督考核机制,监督考核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乡村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容易出现懈怠现象,影响了乡村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适用问题对策
(一)完善法律顾问选派与培训机制
1.选派当地法律顾问
“半熟人社会”环境下,国家法治与民间传统文化存在一定的冲突,径直输入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难以获取村民的认可与主动参与。在实践中,可以借助乡村内生力量,选派当地“乡土法杰”、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法律顾问。他们既熟悉乡村的村规民约与风土人情,也熟悉法律规定与诉讼程序,可充当乡村与法治之间沟通的桥梁。出身当地的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地方性知识,贴近村民生活,了解村民需求,有利于获得村民信任与支持,打破法治推广外围化的限制,发挥“能动法治”的作用。选派当地法律顾问,将“乡土法杰”等乡村内生力量纳入乡村治理体系,有利于结合乡村特殊情景,将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断大众化,充分符合乡村自治、德治的要求,坚持以村民为本的理念。
2.全面培训法律顾问
当地法律顾问的候选人可分为两类,一是“乡土法杰”,二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类候选人虽对乡村与法律均有了解,但他们对乡村和法律的了解程度有较大差距。“乡土法杰”对村规民约与风土人情更加熟悉,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规定与诉讼程序等更加熟悉,因而需因人而异开展深入培训。可针对乡村民俗或法律法治开展专项培训项目,着力培训法律顾问知悉度较低的相关知识。乡村民俗专项培训应针对小范围或同类近俗的乡村展开,各乡村独特的风俗人情是较难复制的,需要特殊对待,以往乡村民俗培训会针对全市、区(县)展开,培训内容带有明显的普遍性,对乡村法律顾问缓和乡村民俗与法律冲突帮助不大。此外,需对乡村法律顾问开展思想政治和道德规范的学习培训,以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对村民思政引导、道德教化的作用,让村民与现代法治逐步接轨。
(二)增强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与协调度
1.提高法律顾问的积极性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践中,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较被动,不利于制度的长久运行和乡村振兴的发展,提高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主动性势在必行。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财政对该制度的投入预算和设立动态经费增长机制。争取自治区财政支持,“加强对已经落实经费的监督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做到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不被挤占或挪用。”[10]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体制,将政府购买“一村一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探索“以奖代补”机制,增加乡村法律顾问经费和奖励数额,做到福利稳、福利高,提高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乡村法律顾问一职的受欢迎程度。另一方面,加强对乡村法律顾问的荣誉表彰。相关单位可依据乡村法律顾问考核结果等情况作为荣誉评比指标,对工作表现出色、贡献重大的乡村法律顾问给予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名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带头作用。
2.加强多元主体间的协调度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是多元主体的制度,现实中制度各主体配合默契较低,互相摩擦的现象伴随而生,若想制度实施提质增效,就必须促进各主体之间和谐配合。第一,应开展乡村治理培训会和思想政治引领教育会,引导乡村治理各主体明晰立场站位,坚持大局发展观,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第二,乡村治理中各主体应理清职责清单,明晰管理范围,减少越权管理及“甩手掌柜”行为,尊重对方工作要求并积极给予对方必要的履职帮助。村委会作为一个群众自治组织,在法律顾问与村民之间充当了桥梁沟通的作用。第三,司法所应定期召集乡村治理主体召开工作座谈会,了解各方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需求,及时将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反馈给各方,并给予具体的解决方案与合作方案。
(三)深化制度宣传机制
1.提高村民的法律认知度
法律制度的推广是使村民熟悉制度规定,并认同制度的活动。应大力加强普法活动力度,以丰富多样、村民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带动法律走进乡村基层,提高村民的法律认知水平。第一,依托国家传播力量。“国家传播在法律传播中居于中心地位,国家传播法律的重要一环是地方政府传播法律的活动。”[11]借助政府体制结构扩大普法活动范围,加强法律顾问与基层政府、司法局和司法所、村委会的合作,保证普法活动的高效开展。第二,依靠乡土力量。“乡土法杰”是乡村法律顾问与村民沟通的最好中介,且多数时间会居于村中,与村民有较多密切交流的机会,容易获得村民的信任,在与村民的交流中可以带动村民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认知度,扩大法律的基层传播范围。第三,积极创作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深度[12]。宣传内容的新颖性、丰富性是决定是否能达到实施目的的大前提,可结合各乡村的具体法律需求、乡村特色来决定宣传内容,宣传内容由浅及深,逐步让法律进入乡村生活。
2.加强法律顾问驻村情况宣传
“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质上是法律顾问与村民这一服务对象的对接,双方有效对接是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多数村中设立了乡村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宣传栏,且在法律顾问值班前也会进行宣传但仍有不少村民不知道该制度的存在,顾问姓甚名谁及其入村时间一概不知。村民若能有效了解法律顾问驻村时间、驻村地点、驻村热线等具体驻村信息,增加双方当面交流的机会,就可以有效提高村民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首先,村委会可与法律顾问做好驻村工作计划,提前将法律顾问入村消息、联系方式有效告知村民,并及时提醒村民乡村法律顾问值班时间,给足村民咨询法律顾问的准备时间。其次,将法律顾问制度相关信息列入村民会议一项基本议程,反复强调该制度相关信息,提高村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再者,拓宽村民与乡村法律顾问交流渠道,通过开设线上交流群、交流平台、咨询电话转呼保留等途径保障村民与法律顾问之间的有效联系,减少联系中断的现象。
(四)完善考核轮换机制
1.细化考核流程
目前,法律顾问考核机制较为单一,考核机制有待健全。在考核之前,司法局公示乡村法律顾问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促使法律顾问相应调整自身行为,维护考核公正。同时,可将法律顾问办理的案件数量、“对口定点”帮扶村民和乡村数量等量化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多方面考核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司法局在考核结束之后,应通过乡村法律顾问官方工作网站、微信、邮箱、公告栏公示等多种途径传达考核结果,让法律顾问、村委会、村民及时了解考核结果,获取反馈意见,并依此进行工作总结,改进工作方案。对于考核结果不理想的法律顾问,司法局应与其进行交谈,了解其工作开展不利的原因,若有难处应给予相应帮助,若确实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工作不理想应扣除或取消一定的福利奖励,并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对于考核结果或日常表现突出的法律顾问,司法局应给予充分的肯定与鼓励。第一,由市政府拨款,可以增加物质奖励补贴,并在下一年度中提高基础聘用金额。第二,给予精神鼓励与名誉嘉奖。可加强媒体宣传,表彰优秀的乡村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事迹进行报道,同时对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表彰,增加法律顾问的社会荣誉感。
2.设立轮换措施
任职期间,法律顾问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继续任职,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轮换替补机制以解决此类问题。妥善处理法律顾问离职后待遇问题和工作交接有关事宜。司法局可按原法律顾问任职时长及贡献数量开展半年期考核、季度考核,考核通过则应给予原法律顾问相应的任职补助和奖励,考核不通过则应相应减少补助奖励并提出反馈意见。原法律顾问离职后应将乡村工作档案一并移交司法局,由司法局传达给下一任法律顾问,若有必要应向新法律顾问做出解释和帮助。司法局可按其辖区内乡村法律顾问数量的10%—15%选定候补法律顾问,候补期间司法局应向其定时发送相关资料,保证其能了解乡村法治工作进展,从而快速接手工作。此外,可根据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平台,让相关单位和村委会提供参考依据,为乡村法治建设选派优秀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