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动态
2022-02-05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地区2022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延长部分地区2022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泉市平定县、朔州市应县、运城市临猗县等地范围内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
二、对受疫情影响到4月29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延期至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无需预缴税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自备电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二、上述基金项目根据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三、上述基金项目按月申报缴纳,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五、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可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5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税发〔202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决策部署,切实帮助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鼓励疫情期间为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减免租金,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3号),现就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规定
2022年出租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方”),为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减免租金,当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减免租金房产6个月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
本通知所称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承租方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本通知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出租方为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发展而给予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情形,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二、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申请免征上半年或下半年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分别于5月31日前或1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不动产租赁合同、减免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租金的其他材料;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经核准后,纳税人在申报2022年房产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政策出台前已征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属期应纳税款或申请退还。
纳税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服务业领域助企纾困工作的重要意义,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税收宣传辅导,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切实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积极发挥税收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及时审核办理。要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纳税人提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准情况、操作方式等及时告知纳税人,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不断改进服务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政策优惠。
(三)加强减免税管理。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减免需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008011607”减免代码,各地要辅导纳税人规范准确申报,并做好相关统计核算分析工作。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5月6日